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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时间:2017-03-27 06:23:1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广州司法救助情况调研

2010年10月,根据省高院的统一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我市两级法院2008年至2010年9月开展司法救助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在各基层法院及本院相关部门提供素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司法救助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法院司法救助内容主要包括对诉讼费的缓、减免;对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对刑事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人特困群体的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

(一)诉讼费的缓、减免情况

诉讼费缓、减免通常做法是,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诉讼费用缓、减免的请求,立案庭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缓、减免预交。案件经实体审理,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当事人不交纳的,移送强制执行

1、在把握缓减免交的条件上,严格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经济确有困难"的标准,在我市两级法院一般掌握是经济条件处于贫困线或以下。 3、在对方当事人败诉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对方当事人没有依照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的,业务庭将案件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经办人查实后裁定中止执行。现尚未有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申请司法救助,法院予以免除义务的先例。

4、实施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案件主要是传统民事纠纷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民事案件主要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征用拆迁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征用拆迁纠纷如烂尾地的,根据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一般同意减免缓;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楼违约金纠纷,多是房产公司为拖延时间申请缓交,无任何依据,一般不同意缓交;民间借贷的个人确有困难的,根据规定批准缓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主要因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而提起的附带民事案件。

5、在救助对象方面,除自然人和社会福利机构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的规定,法院对东方、华融、长城、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案件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另根据省法院《关于依法及时审理和执行农村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配合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的通知》,对农村信用社为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均减半收取,并全部实行缓交。

6、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提交的材料根据不同的人群有不同要求。城镇居民要提交领取低保社会救济的证明,残疾人要提交残疾证明。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很多农村居民不能提供农村特困救济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证明,因此,一般只要求农业人员要提交村委会、乡政府的证明。对于残疾人的伤残等级要求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在实践中,我院一般从宽处理,当事人提出要求的,一般在立案时均予以暂缓预交诉讼费用。

7、实施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尺度一般按照司法救助的规定处理,原则上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从宽处理。

8、在把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46条规定的兜底条款方面,兜底条款中的"其他情形"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为依据。

9、法院准予诉讼费用缓减免交之后,裁决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在宣判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如仍未交纳,则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10、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在司法救助方面的规定没有较大变化,

因此,对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没有明显的影响。

11、法院经费保障与诉讼费用缓减免之间没有冲突,不存在以收定支情况。

12、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

(1)缓交诉讼费的时间根据省院的规定是一个月,时间太短,不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建议予以延长。

(2)很多当事人申请减免缓纯粹为拖延时间,不提供任何依据,这种情况一审法院仍然报送案卷由二审决定是否减免缓,浪费时间。

(3)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减免缓的条件没有具体规定,不好操作。

(4)司法救助是采取从宽还是从严原则?从便民利民的角度考虑,应当采取从宽原则,但诉讼放开后,容易产生许多无利益、无价值之诉;如采用从严原则,则无法实现司法救助的真正目的。

二)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情况

从各基层法院及本院部门报送的情况来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情况相对较少,在此期间,我院救助刑事被害人40多人,救助金额54万元;白云法院救助1人,救助金额4万元;番禺法院救助2人,救助金额4万元。案件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案由多数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等。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因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而提起的附带民事案件占了绝大部分比例;二是判决生效后真正能得以执行的案件非常少。

(三)对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对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司法救助的一种形式,主要方式是为家属不愿请辩护人的、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请辩护人的以及未成年被告人等指定辩护律师。2008年至2010年9月,市中院与基层法院共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3331人。其中,市中院为被告人指定刑事辩护人888名,花都法院指定辩护人752人,南沙法院指定辩护人43人,增城法院指定辩护人297人,越秀法院指定辩护人417人,白云法院指定辩护人416人,萝岗法院指定辩护人66人,番禺法院指定辩护人416人,荔湾法院指定辩护人36人。

指定辩护的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辩护人,以及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绑架、毒品犯罪等恶性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也有的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尚可,但亲属不愿为其聘请辩护人。

(四)为申请执行人特困群体提供司法救助的情况<

2008年至2010年9月,我市两级法院为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共618件,救助金额为4078553.06元。其中,市中院救助执行案件31件,救助金额540000元,全部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花都法院2件,救助金额45000元;南沙法院1件,救助金额10000元;天河法院2件,救助金额80000元;从化法院6件,救助金额26000元;增城法院1件,救助金额10000元;越秀法院336件,救助金额470400元;白云法院7件,救助金额380000元;萝岗法院173件,救助金额1620000元;番禺法院41件,救助金额595840元;荔湾法院6件,救助金额181313.60元;黄埔法院5件,救助金额89000元;海珠法院7件,救助金额31000元。

救助情况呈现的特点:1、救助对象多为劳动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原告,无法执行,生活困难。2、救助对象基本上都是涉诉涉诉闹访后才被救助。3、救助对象多为自然人,对企业、机构救助的情况很少。4、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多为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5、救助后基本无追偿回救助金的情况。6、大多法院都与当地政法委、信访部门保持一致,制定了救助金管理办法,我市12个基层法院就有7个法院制定了此类规定。

二、我市法院司法救助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1、立法滞后,救助范围过窄,救助方式单一。现行对司法救助作出规定的法律、司法解释

有民诉法、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等,这些规定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为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救助方式为缓减免诉讼费。救助对象范围太窄,救助方式单一。司法实践中已经将司法救助的对象拓宽至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告人、申请执行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救助方式也拓宽至法律援助、提供经济帮助等。而上述规定却没有将拓宽的救助对象、救助方式纳入进去。导致执行中缺乏法律支撑。

2、审查标准不统一,不细化,难以把握,随意性较大。对"确有困难"如何把握,应当要求提供哪些资料等,缺乏统一规定,各地标准不一,救助金额差异较大,甚至出现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金的情况。

3、救助金来源渠道单一,申请程序复杂,周期长,不能实现及时救助,救助效果一般。目前,各地的救助金基本上都来源于财政拨款的涉法涉诉信访专项救助资金,审查环节多,审批周期长,救助金额小,不能及时救助有困难的当事人。特别是外地特困当事人,为了办理数量较少的救助资金,往往要来回好几趟,最终花费的路费、住宿费、餐饮费基本要与获得的救助金持平了。

4、救助资金没有追偿,导致有限的救助资金雪上加霜。

5、诉讼费缓交多,减免少。不能给经济困难当事人带来真正实惠,保障诉权公平的愿望没有实现。

6、经济救助的大多是涉法涉诉闹访者,谁闹的凶,闹的大就能获得更多经济帮助。客观上助长了涉法涉诉闹访者的闹访行为。

三、对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

1、制定一部司法救助法律法规。对司法救助的定义、内涵与外延、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程序、审查标准、救助资金的管理监督等都作出详细的规定。救助的对象可以包括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原告、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告人、生活困难无法执行的执行申请人。救助方式可以包括缓减免诉讼费、指定刑事辩护人、指定代理人、法官释明制度、经济帮助等。

2、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对救助资金的来源、管理、申请程序、申请资料、追偿、监督管理、运行保值增值等作出全面规定。拓宽司法救助基金来源,将财政拨款,刑事案件中追缴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罚金、没收财产的一部分,社会捐赠捐献,罪犯服刑期间劳动所得的一部分,社保基金一部分等都纳入司法救助基金的来源。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审批、追偿基金,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

篇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其中指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救助细则》共7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体部分有五大板块,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违法责任追究等,涵盖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救助细则》明确指出,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过程中,检察院应当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四大原则。

《救助细则》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定,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是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细则》规定,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检察院

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检察院代为进行。

在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方面,《救助细则》强调,各级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政府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将本院上一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和上一级检察院,接受监督。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救助申请的受理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救助金的发放 第五章 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

(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

(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十条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一条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予以社会救助的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当地有关部门予以社会救助。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救助申请的受理

篇三:2014年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民政局关心支持下,按照“多层次、广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养老、助残、灾害等专项救助为支撑,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运作机制,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民政部门具体牵头,相关部门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网”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为更好的做好我县的社会救助工作,县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工作会议,最好统筹规划。

(一)召开全县社会救助会议,明确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9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我县召开了社会救助会议。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参与了会议,县领导邓秀广做了重要讲话,指出给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明确责任的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发挥“1+1﹥2”的工作效应。

(二)召开民政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下半年工作重点。 6月16日我局召开年中民政工作会议。9乡镇的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6社区居委会主任参与了会议。会议中局领导强调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在程序上做到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同时提出下半年社会救助工作重点。各乡镇分别汇报了上半年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提出工

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也对局民政工作提出诚恳的建议。民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疑点难点给予解,要求民政助理员多入户了解受助者的基本生活情况,保证救助到位。

(三)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升救助水平。县政府4月份出台了《****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泰政办(2014)29号,强调多部门联动,促进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我局已提请县政府成立社会救助经济核对中心并增加事业编制2人的请示,相信,在政府的领导和关心下,社会救助工作将取得进一步的成效。

二、分类救助有序,成绩明显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严格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健全完善了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自然增长机制,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1 保障标准逐年提高。农村低保由2004年的每年1000元提高到2014年的每年2100元,城市低保也从2004年的每月156元提高到2014年的每月360元。

2 动态管理不断规范。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公开评议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平公正,确保了低保对象规范准确。健全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因死亡或因生活水平提高超过低保标准的对象给予及时注销、停发,对因家庭收入变更的对象及时进行调整,将因灾因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3 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备案制度。为了从源头上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情况的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文件精神,

我局发布《****民政局关于建立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的通知》泰民(2014)50号文件,要求对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情况进行备案,详细记录贫困情况,保证事实准确。

4完善低保审查制度。为更好的完善低保审查制度,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我局分为三个小组分别对9乡镇的农村拟增、已有低保户进行核查,对认定程序进行核查。同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查低保户的经济状况。经核查取消农村低保110户315人新增197户444人。

(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全面提升

坚持把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点,持续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基础条件,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1 敬老院建设稳步进行。目前,全县九个乡镇全部完成敬老院建设,乡镇中心敬老院7所,其中杉城镇敬老院和下渠乡敬老院合并在县社会福利中心,实现了全县乡镇敬老院新建全覆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21人,其中集中供养43人,分散供养178人,集中供养率达到20%,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

2 幸福园幸福院建设有序进行。按照上级要求,我县积极进行幸福园幸福院建设,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规范。并组织对幸福院幸福园的“清剿火患”工作,防范危险。

3 五保供养水平逐年提升。县财政足额列支配套资金,建立健全了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县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2013年的4252元/年人提高到2014年的4558元/年人,集中供养的由2013年的5102元/年人提高到2014年的5470元/年人,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逐

年提升,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等方面均得到了有效保障,到五月底累计发放救助金43.34万元。

(三)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

坚持把落实医疗救助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初步形成了面向全县困难群体,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管理规范的医疗救助体系,有效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给予了参合参保资助。有效缓解了患病群众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到六月底全县累计救助城乡大病患者1773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49.19万元。

(四)临时救助制度高效运行

按照要求,我县的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公平公正有序运行,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截止6月初,我县发放临时救助资金4.23万元。

(五)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及时发放

农村重度残疾金由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实现了城乡统一,并首次将视力、听力重度残疾人纳入范围。截至6月,我县为2826发放85.45万元重度残疾人补助金。

(六)儿童救助工作取得新进展

1 孤儿救助工作规范化。目前,我县共有孤儿33人,分散寄养供养31人,集中供养的2人在三明市疗养院接受康复与治疗,并取得一定的进展。截止六月,孤儿补助金累计发放13.59万元。

2 协助做好华恩儿童村招生工作。我县对华恩儿童村的教育生活进行积极宣传,并有2位家庭困难的儿童前往华恩儿童村学习。

(七)防灾减灾工作有序进行

1完善避灾点建设。根据要求,我县避灾点建有142个避灾点,其中县级3个、乡级22个、村级117个。避灾点不断完善发展,并在今年的洪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 救灾物资有储备。2014年6.19洪灾到来之前,我局提前发放各乡镇棉被1500床,毛毯1021床、衣裤500套吨、发放给各乡(镇),确保了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保障了灾民基本生活。

3 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今年5月12日,我局在人民政府广场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社会救助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走字、赶圩人员聚集地结合防灾减灾上街宣传、发放宣传手册和宣传单1600余份,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4 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八)廉租房的核查工作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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