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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现金支付规定

时间:2017-03-27 06:13:3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控不合理大额现金支出,逐步加强现金管理,全力维护结算纪律,根据建通函

【2002】41号、长银发【2002】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行将同一开户单位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10万元(含)以上现金的行为规定为大额现金支付行为,包括现金汇兑(通过应解汇款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二、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即1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直接审批;1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共同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主管行长三人共同审批。另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金额超过30万元(不含)或一日内为同一开户单位签发两张(不含)以上同一收款人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须经上级行批准。

三、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即除工资性支出、主渠道粮食企业在当地收购粮食现金支出和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支取的备用金外,其他用途的大额现金支付都要由现金管理员实时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表》,

并于每月10日内将加盖业务用公章和经会计主管、主管行长签字确认的《备案表》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科进行报备;须经上级行批准方能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必须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居民个人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由当班所(柜)负责人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将加盖业务用公章的《备案表》通过同城交换员及时备案到人民银行;100万元(含)以上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对符合可疑支付交易条件的交易,经办员要在密切关注的基础上,及时向本部门的反洗钱具体管理人员报告,立即启动反洗钱监控程序,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四、继续严格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除附有完税证明,允许将款项转入其个人储蓄账户,否则坚决不予办理。

五、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和支取现金;对转入单位卡中的转账支票,其收款人必须填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个人卡账户资金只限于本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六、未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收到的信、电汇款项,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支付部分现金,剩余的应采取转账形式支取。转账

支付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七、开户单位要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办理现金缴存和转账结算,严禁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并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部分现金;除基建、社会保障资金等特殊性质的专用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外,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另外,支取单位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本息转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将单位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八、现金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决抵制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督套取现金的违规行为,对支取现金用途的合理性、真实性负初审责任,并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工作实行个人负责制,对现金管理岗位实行轮岗制度。

九、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资料要由现金管理员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保管期限为三年。

十、本办法由城建支行财会部负责修改解释。

篇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

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投资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大额提现,防止金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实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1997年6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三、开户银行要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要认真检查执行情况,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为加强现金管理,维护结算纪律,保证开户单位正常的现金需要,控制不合理大额现金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都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二、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

三、大额现金的数量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开户单位正常、零星的现金支出的实际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四、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十五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五、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六、开户银行要配备专门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经常分析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发现疑问,及时检查。对重大涉嫌案件要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定期检查开户银行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的情况,对于开户银行不按规定建立台账,不按期

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季对辖区内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九、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篇三: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

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

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

行:

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

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

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

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

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

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

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

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

服务。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

1997年10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

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

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

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

认真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

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

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

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改进储蓄帐户现金支付管理

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

原则。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

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

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

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

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

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

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

对所有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取款活动,银行都必须坚持为储户保密

的原则。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

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

帐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

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

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

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帐户

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帐户个人密

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

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城乡居民存款。经

过批准同意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的,只能限定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以上。

因此,以上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如有现金

支付,也必须按本文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投资证券可将企业存款转入证

券公司,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支付现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

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机构对个人和

法人从事证券交易和结算中的现金支付,按本文规定办理。

七、改进服务,促进现金回笼

对支付大额现金加强管理后,各金融机构要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措

施,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组织现金回笼。要改进柜台服务,给居民储

蓄提供方便。要督促商业企业按规定交存商品销货现金。银行和信用社对

农民出售农副产品,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它款项,同时要在农民

自愿的前提下提供转帐结算服务。

八、加强领导,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各家银行总行要迅速将此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认真

部署执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

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组织商业银行、

城乡信用社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

理中问题,研究和推行加强现金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制,

使现金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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