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法官助理工作内容

时间:2017-03-24 06:12:1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法官助理职责安排

龙母法庭职责安排

--郭信主

法官助理:

1、负责法庭报账。

2、辅助书记员送达难以送达的诉讼材料及裁判文书。

3、协助开车办理案件。

4、负责谢伦审判单元开介绍信及出差派车等。

5、协助法官进行庭前调解及开庭、庭后调解。

6、草拟裁判文书。

7、法官审批后的法律文书核对及修改。

8、负责谢伦审判单元的上网裁判文书。

9、县法院,裁判文书盖印、领取缺的材料、快递及回执。

10、负责郭信主的网络学习。

11、负责制作张贴法庭开庭排期表。

12、负责法官交待的其它工作。

篇二: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郭信主

虽然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允许进行法官助理改革试点已经有十多年了,但法官助理制度仍然停留在部分地方法院政策试点阶段,显得进展缓慢。由于未在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导致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助理们的前景充满不确定性,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问题

制度定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改变过去法院各类人员简单套用行政公务员那套管理模式,切实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司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而要建立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臵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官员额以及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要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仅谈法官助理,不谈法官员额;或者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臵问题,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①。设臵法官助理就是为了分流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审判对法官的需求,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综合素质,使复合型、专家型的精英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重新优化组合核心审判资源,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大幅减少法官,必然涉及到原有法官的分流问题,包括法官助理在内的司法辅助人员改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分流的渠道②。2002年修订的《法官法》规

定了有关法官员额的内容,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走精英法官之路奠定了法律基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应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和职务关系,改变过去那种‘书记员一助理审判员一审判员’的任职模式。?③

从现实情况来看,法官助理承担的很多工作是原来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如何界定二者的职能划分,是一个关系改革目标能否得到准确落实的重要问题。?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实行书记员单列序列。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④由上可以看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虽然都是司法辅助人员,但是一个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一个是?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

从审判机制上看,一方面法官助理代表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他是法院与当事人联系的纽带,是法院或法官为当事人服务的具体执行者。法官助理的出现,既体现了司法的服务职能,同时又避免了法官对案件的包揽行为,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私下接触,客观上也起到了内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联系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官助理在工作中既要接受法官的业务指导,又担负着协调书记员开展工作的职责①。

二、助理审判员的取消和法官助理的任命问题

根据1999年出台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33条即?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2004年9月出台的《法官助理试点意见》中提到法官助理改革,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

②?老人老办法?是指试点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后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行使法官助理职能时法律职务不变,待遇不变;?新人新政策?是指试点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如果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从现有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

结合最高法院一系列相关改革措施,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方面的一些改革措施路径,首先是对书记员的单独序化和聘用制管理,其次通过修改《法官法》提升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切断过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常规晋升模式,接着实行法官的选任制、法官员额制,同时对落选的法官或者没有进入员额内的旧有法官,调整出审判岗位或者转化为法官助理制度,以确保员额化情况下法官数量能够维持法院正常运转。法官在定额化的前提下,员额不缺就不任命,缺乏时也不任命助理审判员,而是直接任命审判员。同时,为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需要,还从外部不断大量补充新的优秀的法律毕业生,作为新招的法官助理。

而在实践中,也有理解认为助理审判员实质就是?法官助理?,进而认为法官助理改革就是将助理审判员改称为法官助理。因为根据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助理审判员的职责的规定:?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从词义角度看,?协助?即为从旁帮助、辅助之意。应当说,?助理审判员?实质就是?审判员助理?,即现在的?法官助理?。只是我们过去一直把这一助理审判员制度走了样,现在又高呼创新③。但根据《法官法》,助理审判员是法官,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审判辅助人员。搞法官助理试点,决不是要把所有助理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④。

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条件下,法官助理改革绝不仅仅是增加一个职务序

列、增加人手的问题,而且也是对原有审判人员队伍进行内部重新优化组合的过程,它要承担优化审判资源,调整促成一个精英化法官队伍的目标。

三、法官助理是否采用聘用制的问题

对于聘用制法官助理,支持者认为,最高法院提出的法官助理的要求太过原则,缺乏操作性,尤其在一些人员编制少、机构建制特别的基层法院,存在太多困难和障碍,增编太难、审判长选任后落选的旧有审判人员摆资历、缺能力、助而不理、理而不能的现象已经暴露,难以转化为法官助理,但是法院案件量逐年增加,审判压力非常大,只有走编制以外、界定任期、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编外?路子,上述诸多问题和矛盾便可迎刃而解①。理论界也有认为,随着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将来法院人员构成中应当是除了法官作为固定人员担任终身职务以外,其他都应实行聘用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合理地增强人员的流动性②。

反对者认为,根据2004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法官助理试点意见》中要求法官助理 ?…(五)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同时法官助理从事的属于国家公务,只能由有执行公务资格公务员完成。根据国家对编制控制的精神,机构实有人员不能突破规定的编制,对超编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还要承担责令改正、有关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负责人要受行政处分③。另外,聘用制的法官基本都是从法院外部增加新人,只是在量上进行平面扩张,没有根本上优化重组内部审判资源,回避了对法院的内部改革,一时间应付了审判工作需要,长远来看还会面临不断增加的难题。

从改革的趋势来看,同为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从正式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之后新进人员已经全部为聘用制,法官助理不是不可以参考采用,但同时书记员

虽然为聘用制,但仍不失其公务员身份,仍为聘用制司法公务员,法官助理比书记员技能要求更高,为其队伍的稳定发展而言,再结合考虑到中国实际来看,仍需尽量将法官助理定位为公务员序列,否则相比法院其他各类人员仍有失偏颇。但是法院改革是综合性改革,改革需要一个过程,各地区各法院情况差别太大,故不能一刀切。笔者认为,对于审判任务重、内部改革阻力过大、编制有限的法院,如果争取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也可以考虑暂时聘用一些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做些庭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待编制有空缺的时候再择优录用,或等待我国确立相关法律依据后再集中展开。

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管理又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他们不涉及职级发展问题,将来做得好也不可能晋升法官,现行法官在公务员待遇中就已经很低,聘用制法官助理们的待遇很难有持续吸引力,部分人员可能会一直心态不稳,队伍相应流动性可能会更大一些,对其作用的发挥也存在一定特殊性,我们应当根据其特点对其合理定位、扬长避短,合理其配臵工作职能,强化管理,除了参考公务员管理规则的时候,也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业绩考核、薪金升降的规则、社保缴纳、招录、辞退、辞职等一整套规则。在必要的时候,如果有机会,对一些优秀的法官助理,还可以尝试帮助解决或争取为地方事业编制,以增强法官助理职位对其的吸引力④。

四、法官助理的配臵原则和比例问题

(一)法官助理的配备原则问题

对于如何配臵法官助理,根据法官助理的性质和职责,我们认为宜坚持以下四个原则:(1)法官助理配臵要好钢用在刀刃上。法官助理要优先配备给专业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法官,不搞一刀切,不搞平均分配。只有将优秀的法官助

篇三: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

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而法官助理的设立则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 工作,有利于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质

原有的一审一书审判模式,法官承担了阅卷、庭前准备、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甚至送达、等一系列繁杂事务,并不能专心致力于审判。法官助理的设立,使法官从琐碎的杂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裁判案件,从而使法官的案件审理真正走向了专业化。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居于审判模式核心地位。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从事的大量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职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因此法官助理的设立,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法官助理的工作围绕法官的审判核心进行,法官对法官助理工作可以进行指导安排,但法官不能干涉法官助理的工作,同时法官助理能以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为法官最终作出裁判提供参考,通过庭前准备为法官顺利审结案件创造条件。因此,在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是存在于法官的监督与指导之下。

3、法官助理与法官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监督。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服从法官的工作安排。法官应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但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关系的过分亲密、盲目服从、附合、依附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法官助理不应完全依附于法官,其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对法官的裁判权也有监督和制约作用。同时法官助理虽没有案件裁判权,但将来通过缺额选任,总是要担任法官的。因此,其可以对法官的裁判方案提出建议或参考方案,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法官参考而已。

二、法官助理职责的确定。

“辅助性”应成为法官助理工作的主要标准。目前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偏紧,“法官”人数虽多,但实际其中的非办案人员占去了很大一部分,因此,对法官助理不宜再作细化分工。法官助理对其辅助性工作应是“全能的”,既包括程序性的,也包括实体性的;既包括行为性的,也包括文字性的。其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性事务:

庭前审查:(1)原、被告基本情况。(2)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3)被告答辩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4)双方争议焦点。(5)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时,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6)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通知法官。

2、与实体处理有关的事务:

(1) 在法官指导下,主持当事人诉讼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2)起草阅卷笔录及庭审提纲。

(3)旁听法官庭审,了解庭审情况。(4)起草调解书,填写案件审判流程信息表及执法档案,并监督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宣判判决或送达调解书。

总之,法官助理的制度尚处于构建探索阶段,以法官审判权行使为核心,为法官提供高效、周密的服务应是法官助理辅助性工作的本质所在。通过法官助理的制度的不断丰富、完善,将有效地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建设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中组部同意后决定,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试点法院。试点法院设法官助理。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在审判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

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审判规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适当分离的原则;

(二)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

(五)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

三、法官、法官助理的配备

试点法院应当以保证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为前提,以案件数和审判工作量的发展变化为基本因素,并综合考虑本院的法官素质,机构设置,法院辖区的面积、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等情况确定所需的法官员额。

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任法官和法官助理。

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以及管理模式,可以根据试点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

四、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

(一)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二)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出或者决定适用法律的意见。具体工作为:审核诉讼材料;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

(三)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四)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职责。

五、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法官助理工作内容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20576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