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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实施时间

时间:2017-03-22 06:16:4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鲁山县法院接受法官法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鲁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官法》执法检查的

实施方案

为积极配合做好县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接受县人大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四部委法发14号文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这次执法检查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检查《法官法》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和解决法官队伍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官法》的深入贯彻执行,进一步增强广大法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自觉性,增强政治责任感、社会使命感和职业尊荣感,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业务

和职业道德素质,树立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切实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二、检查内容

(一)法官队伍的整体结构情况

领导班子,审判委员会设置、运行,审判人员及司法辅

助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学习贯彻落实《法官法》的情况

1、学习宣传《法官法》的情况。是否组织全员学习《法

官法》,法官是否掌握《法官法》的基本内容,是否向社会各界宣传《法官法》。

2、法官任命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法官法》第九条、

第十条的规定任命法官。

3、法官任职回避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法官法》第十

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及第十七条的规定落实任职回避。

(三)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1、法官履行《法官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义务”情

况。即(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

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2、2009年以来审判执行工作情况。案件是否存在超审

限、超执限情况;案件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违法执行情况;法律文书制作质量情况。

3、法官遵守《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十三种不

得有行为”的情况,即法官是否存在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是否贪污受贿;是否徇私枉法;是否刑讯逼供;是否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是否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是否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是否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是否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是否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是否存在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4、严肃审判纪律,规范司法行为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司法为民措施落实情况。

5、法官遵守“五个严禁”、“十条禁令”的情况。

6、法官遵守司法礼仪情况。

7、法官约束业外活动情况。

(四)法官职业保障情况

1、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情况。是否按照中共河南省委

组织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组通【2004】53号文件解决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的职级配备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解决法官职级待遇问题。

2、法官等级评定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及时申报法官

等级;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申报法官等级;是否存在对《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不依法提请免除法官职务的问题。

3、法官享有的“八项权利”保障情况即(一)履行法

官职责应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 是否存在不按照《法官法》第八条的规定保障法官依法享有的“八项权利”。

4、法官的教育培训情况。法官参加理论培训和业务培

训情况;培训经费保障情况;鼓励支持法官参加相关培训的办法措施情况。

5、法官轮岗、竞职上岗情况。按规定组织法官轮岗情

况;竞职上岗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情况。

6、法官的奖惩情况。对《法官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八

种”表现的法官奖励情况;对《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反“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的法官是否惩处情况。

7、法官职业保障情况。是否有违反四部委法发14号文

件使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提前离岗退养,是否有简单地划分年龄界限使得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改任非领导职务。法官依法审判案件是否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法官是否遭受暴力抗法问题;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不按《法官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处理法官辞退的问题;是否存在对受到处分、处理的法官损害其申诉、控告权利的问题。

8、法官(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9、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10、司法警察的职业保障情况。司法警察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81号文件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9】184号文件执勤岗位津贴、加班补贴的落实情况。

(五)接受人大监督情况

1、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情况。办理情况是

否及时回复人大代表。

2、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情况。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2015〕130号

本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已于2015年4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 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工作。

第五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二)按照规定体例编写的案例文本及其编选说明;

(三)相关裁判文书。

以上材料需要纸质版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推荐法院可以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相关新闻报道及研究资料等。

第七条 案例指导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可以征求相关国家机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八条 备选指导性案例由案例指导办公室按照程序报送审核。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第十一条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指导性案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具有指导作用:

(一)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

(二)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指导性案例纸质档案与电子信息库,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查询、检索和编纂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案例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我国法官制度的缺陷及改革设想

论文提要:最高人民法院肖扬提出了“中立、平等、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 现代 司法理念。围绕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法院系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本文首先 分析 了 目前 法官制度改革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主要 问题 。文章认为改革现行法官制度存在三大制约因素:1) 社会 对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缺乏认同;2) 经济 发展 水平的制约;3)现行法官队伍内部存在抵触因素。文章提出了改革我国法官制度的几点设想:

1)理顺党对法院的领导关系;2)以 法律 形式明确法官独立原则;3)改革法官任命制度;

4)严格法官任职资格;5)取消法官等级;6)减少机构设置,使审判骨干回到审判岗位上来。(全文共7182字)编辑。正文: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独立的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 内容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念。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社会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历史 进程中,人民法院要成为社会正义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支柱,必须改革现行法官制度,构建新型 科学 的法官制度。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中一项重要任务。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改革的步伐,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审判制度的改革乃至司法制度改革的成败。一、法官制度改革的成绩目前,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已呈现出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发展势头,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制度实现了法律化,为法官制度奠定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法官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管理的科学方向发展。它为法官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法官制度设定了基本框架。法官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法官的权利义务,系统明确了法官的职责、任务,确立了法官的法律地位。2、法官资格的 考试 制度,杜绝了选任法官工作的随意性。法官法实施以后,法官任职资格统一考试已进入了正常化、制度化,特别是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法官资格考试更趋严格,有利于国家培养高素质的法律 理论 合格的法官。这可以说是我国法官制度改革最为主要的成果。3、建立了法官培训体系。为落实法官关于法官培训的规定。最高法院建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各地高级法院设立了法官培训中心。初步形成了各级培训体系。4、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考试,选拔了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为探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还审判权于法官进行了尝试。二、现行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近年的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现行的法官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法官制度长期以来套用行政管理模式,使得法官整体素质不 高。我国现行的法官制度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建立,建国后基本套用苏联模式,在十年内乱时期又遭到严重破坏。文革之后,法院得到恢复,恢复之初,人员奇缺,除了一部分老法官归队外,更多的是从各个机关、厂矿充实进来。恢复之初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不足,充实到法官队伍的人员没有严格筛选,这就决定了现有法官的业务素质和 政治 素质基础较差。在法官法实施前,法院在八十年代进行了大规模充实。由于没有严格的选拔制度,许多专业能力及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法院,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一直得不到提高。由于形势的发展,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最高法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设立了法律业大,有的分校在后期还与大学联办了自考考试,为法院确实培养了一批人才,法官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但由于师资、 学习 的时间等因素限制,业大、函授等毕业的学员其文凭与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2、法官选任资格要求不严。法官法颁布以后,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学历要求上主要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两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

限制。实施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2]。也就是说, 这些规定对法院原有工作人员不具溯及力。只是对实施后任命的法官有效。即便如此,也仍然得不到严格的执行,由于人事权在地方,地方党政部门从政治的角度出发,在安排军队转业干部或政府换届时,往往硬性将领导干部安排到法院,有的直接安排进领导班子或审委会。由于上述诸因素的存在,无法改变已有法官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法实施后按条件任命的法官其学历要求只要法律大专以上(法官法未修改前),工作经历及其他方面要求不高,要胜任专业性极强的审判工作,离专业化要求还有差距。3、审判职能行政化,法官地位不独立。由于法院未能改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法官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众所周知,在法院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政工、后勤、甚至法警都有审判员。审判职称并不是根据审判职业之需,而是作为一种政治待遇分配给了法院各个岗位的人员。在法官法实施前,甚至法院工勤人员编制的司机也因其“资格老”被任命为审判员,形成了“法院人人皆法官”的现状。其次,法官从事的并不都是审判职责以内的事务,例如还要参与地方综治、挂点扶贫等。再次,法院的审判工作岗位与非审判工作岗位,按现行的体制可以随意调整,今天是审判庭的法官,明天可能是后勤处干部,这与行政管理的一套 方法 无差别。这样,法官感觉不到其职业的神圣与严肃,无法增强自豪感。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还体现在对法官独立办案的干预上,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这些管理方法与行政管理如出一辙。正因如此,法官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4、法官的待遇和正常晋升得不到保障。日前,地方各级法院由地方领导,法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受地方控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正常办案经费,甚至工资难以得到保障。法官的职务迁升,特别是院领导职务的迁升去留,受当地党政机关的掣肘,无法避免审判案件时来自外界的干扰,滋生地方保护主义。三、改革现有法官制度,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面临的现实困难。从近几年法官制度改革情况看,建立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官制度,还存在以下困难:1、现实社会对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没有认同感。依法治国的口号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人们的法律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几千年的封建意识和长期的人治环境阻挠着法制的建立,大众的长官意识根深蒂固。有关行政部门对法官职业、法官制度的理解、认同的态度不一。我国实行法官由地方任命,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地方管理,现实法官制度总是考虑与地方相关的人事制度平衡(例如在法官等级上就是与行政级别挂钩),改革难以实现突破性进展。2、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对建立现代法官制度的制约。建立现代法官制度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作后盾。如选拔高素质的法官,除了给予较高的荣誉外,还应给予优厚的物质待遇,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享有物质财富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也 影响 社会对个体价值的评价。法官的待遇不高,也是近年来,律师队伍中有大量的优秀法官流入,而法官队伍中却很难吸引优秀律师加入的原因所在。同时,要保障和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素质,需要不断地进行培训和再 教育 ,均需经济投入。各地方经济水平差异大,发达地区只占少数的现状,制约了现代法官制度改革的进程。3、人民法院及法官队伍的现状,制约了现代法官制度的改革进程。目前,在法院内部,无论是在审判庭任职人员,还是后勤、政工、人事等部门的人员,都与审判专业人员一样拥有法官等级和审判职称,而且,这部分人员占法院人员的几乎一半,成为不办案的法官。如果按专业化、精英化的建设方向改革,这部分后勤人员的待遇必然与法官有差别。这部分人因为利益的损失,必然存在抵触心理。另一方面,我国现有法官中,大部分未达到本科水平,严格按法官法进行选拔,现有法官许多会失去法官资格,这部分人也会对改革持低触情绪。目前,法院人员进入是按照公务员选拔方式进行,法院高素质的人才储备不足。每年的司法考试中,法院干警上线的绝对人数偏低就说明了这一事实,要补充法官存在困难。这些因素都是法官制度改革的阻力。四、法官制度改革的目

标推进法官制度改革,必须明确改革应达到的目标。十五大指出:推进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先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六大提出了司法改革的任务:“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3]《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也提出:“通过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机制”。可见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公正司法,法官制度改革的目标,当然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五、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设想。改革法官制度,建立业务精通的法官队伍,必然要求法官职业化、专家型精英化,这样的改革应避免每一项改革针对特定的问题小打小闹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改革,对法官制度应有一个整体的构想和设计。我国法官制度体现在法院组织法和具体的法官法中。法官法的颁布初步确立了我国法官制度,将法官与行政人员相互别开来。然而,法官法并没有完全摆脱行政模式提影响,因此,完善法官制度,必然涉及到修改相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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