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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22 06:02:0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点晴网侵权责任法讲座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

《侵权责任法》在2002年12月曾经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做过审议。当时想出台一部大的《民法草案》,其中共有九编内容: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和人格权法。当时那个大本子拿出来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期间,很多常务委员提出了意见,说这个内容太多,提出建议说希望能够分编审议为宜。所以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就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在那之后,首先出台的是《物权法》,差不多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出台。《物权法》在2007年出台之后,就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正式颁布。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的救济法,按理说它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有很多可以借鉴国外的东西,但是没有想到,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还是碰到了很多挑战。其中有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就是,考虑到我国经济确实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设定很多制度的时候困难比较多。比如说损害赔偿金到底怎么确定,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带来很大不同,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就觉得难度比较大。

另外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在于,我国的保险体制不是很健全,所以一旦出现需要赔偿的情况下,怎么支付这笔钱就成了很大的问题。我们也到德国一些国家做过调研,发现这些国家保险机制很健全。比如说在德国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赔偿会得到很快解决,因为它有两个保险在支撑:一个是病人的保险,病人看了病之后所有的医疗费基本上都能得到赔偿,通过保险机制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医生还有一个医疗责任险,医生如果出了事故造成病人损害的,同样可以通过保险给病人支付。因此,由于保险机制的健全,他们在赔偿方面基本上不存在很大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很不健全,现在除了一个机动车有强制责任险之外,其他很多行业都没有这样的责任险。因此出现了纠纷之后,这钱从哪儿赔,即使法院判决了之后如何执行,确实带来了很大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在设计制度的时候,要妥善地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才能解决好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

总之,虽然《侵权责任法》面临着这么多的挑战,我们还是用了两年多的时间使这个法最后出台。《侵权责任法》现在被认为是我国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又一部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所以这部法律对我们明确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包括促进社会的和谐,都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将成为法官、律师今后处理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侵权责任法的框架结构

《侵权责任法》共92条、12章。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

1. 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共性问题做出的规定(第一章至第三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2. 对现行法律补充和完善的规定(第五章至第十一章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 例:现行《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一旦由于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找生产者,也可以找销售者,要求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在第五章“产品责任”中既吸纳了这些规定,同时又增加了

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另外还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内容。通过这些补充性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相关的侵权法律制度。

3. 对现行规定和做法修改的内容

比如: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学校、幼儿园责任的认定问题。这些规定都和现行的司法解释有所区别。

三、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1. 调整对象是民事权益

民事权益包括:

(1)生命权、健康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隐私权;

(4)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继承权;

(5)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6)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7)发现权、股权;

(8)其他人身、财产权益:①对一些在法律上没有成为权利的内容给予救济,比如死者、胎儿的权益;②为今后一些权益的发展留下空间。

2. 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权益采取平等的保护手段

3. 不调整合同违约责任

4. 属于国家赔偿内容的,由《国家赔偿法》解决。

四、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重合

有时候一个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哪个责任应当优先承担?

例如:一个人醉酒驾车,把另一个人撞了,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受害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他醉酒驾车要承担行政责任,吊销驾照,甚至罚款;另外,如果构成刑事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同样一个行为可能导致承担不同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只有1万元,那么这笔钱应当先用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受害人需要6000元看病,按照国家的规定又要罚款3000元,还有2000元罚金的刑事责任,这1万元到底用来先支付谁?如果不够的话应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一个原则:私权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他这1万元应当先用来承担侵权责任,把钱用来给受害人看病,然后才涉及国家的罚款要不要缴、罚金要不要缴。这1万元对于受害人说是救命钱,但是对于国库来说其实不差这一点罚金、罚款。

所以这种情况下,应当把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承担。其实这一点也体现了法律为民的理念。

五、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两个原则:

1. 特别法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

2. 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要有加害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

2. 要有损害

(1)财产损失

①直接损失

②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

(3)精神损害

(4)未发生的损害

3. 要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则上由原告证明,只有一种例外情况。《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多个原因造成一个结果、多个原因造成多个结果的情况下,需要对不同的原因进行分析,看哪个原因对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原因力”:在引起同一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每个原因对结果所发生的作用力。

4. 要有过错

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根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两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

1. 过错的含义:

(1)故意:①直接故意;②间接故意。

(2)过失:

判断过失的客观标准:

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②违反了一个正常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③专业人员违反了专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2. 过错责任的内容

(1)过错责任:受害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证明,而加害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过错推定责任:

注意:

①过错推定责任也属于过错责任中的一类;

②在过错推定责任中,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

特点:

1. 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2. 无过错责任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3. 是否免责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4. 原告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但仍需证明有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5. 无过错责任一般都有赔偿限额的规定。

(三)公平责任是否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在实践中被法官、教授称为公平责任。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很多人提出应当把公平责任也作为侵权责任的一个归责原则,但也有反对意见:即使在《民法通则》中也不是作为归责原则规定的,而是作为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规定的。而且很多人认为,公平责任调整范围很窄,要求双方都没有过错,而且要有损失,前提条件很多。我们去德国调研,他们也有公平责任,但范围也很窄,在很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个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这个原则用的比较多,而且很多人认为如果把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这项原则。

现在《侵权责任法》中是这样处理这个问题的:

1. 没有把公平责任作归责原则

2. 在责任分担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又尽到了监护职责,这种情况下还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适当地要求监护人承担一些对方的损失。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后造成他人损害的

(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

案例:重庆郝某被烟灰缸砸伤案

案例:济南老太太被菜板子砸伤案

(4)因为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

案例:风雨交加的晚上,甲在郊外拦下一辆卡车搭车,躺进车后棺材里避雨,路上又碰到乙、丙搭车。乙想抽烟,向丙借火,睡在棺材里的甲迷迷糊糊听到了,打着了自己的打火机,从棺材里伸出手说“我有火”。乙受了惊吓,从车上掉下,受了轻伤,要求甲赔偿。法官根据公平责任,要求甲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八、连带责任的承担

(一)连带责任的特征

1. 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2. 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

3. 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民法通则》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侵权领域中有7种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

1. 根据各自的过错来确定

2. 根据原因力进行比较

3. 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三)何时确定内部份额

《侵权责任法》曾经有一稿是这样写的:“承担连带责任后,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个规定出来以后,引起了不少异议,认为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不一定在连带责任承担以后,也可以在侵权之诉中就把内部份额确定了,侵权之诉和内部份额确定之诉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法院确定了内部份额,这只对连带责任人内部有效,对受害人无效,对外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仍然需要承担100%的责任。

九、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1. 侵犯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的时间点:侵权行为发生时

2. 侵犯知识产权的财产损失的计算: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十、侵犯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几个原则:

1.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 按照所获得的利益赔偿

3. 既侵权又没获利的,首先当事人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

1.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精神痛苦的无形损害,要求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2. 适用的范围:

(1)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

(2)监护或者家庭关系受到侵害

(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受到侵害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大城市原则上不超过10万,中小城市在5万左右。(“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0万)

4.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5. 侵犯人格权益获得财产赔偿的,原则上不能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十二、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是什么性质的赔偿

原则上定性为:因为死亡导致的预期财产的损失,同时包含对死者家属精神损害的赔偿。

2.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城镇居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按照人均纯收入。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位市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字确定。

(接)十二、死亡赔偿金

3. 同一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注意:

(1)本条规定是“可以”按照同一标准赔偿,而不是“必须” 按照同一标准赔偿。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中国开始了“同命同价”,而是对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提供了主要依据。

篇二:最新年税法点晴(精华)

1.【印刷厂增值税税率如何确定】

【问题】印刷厂的税率有时是17%,有时是13%,究竟如何区分?

【解答】一、注意区分三种情况:

(1).印刷厂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的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税率。

(2).委托方提供纸张,不论印刷什么,都是适用17%的税率。

(3).印刷厂自行购买纸张,印刷除图书,报纸,杂志以外的其他印刷品,适用17%的税率。二.边角料是一般货物,税率是17%,在教材上没有明确说明。三.纸张是适用17%税率的。2.【平销返利与代销的区别】【问题】如何区分平销返利与代销,二者有什么区别?

【解答】代销业务中,委托方与代销方是委托代理关系。对于代销业务来说,受托方按代销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按取得的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此销项与进项是一致的,所以,不纳增值税,仅对手续费按营业税服务业的代理业计征营业税。在加价销售中,受托方应当按对外的销价计算销项税额,按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抵扣,销项减去进项的余额就是此代销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对于受托方取得的代销手续费应当计征营业税。

返利是对于已经购进货物的商家的返利,销售方与购货方是购销关系。

3.【运费在增值税中的处理】

【问题】运费是含税的么?在增值税中什么时候除以1.17,什么时候乘以7%计算进项税?

【解答】运输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在增值税计算中提到运输发票,是没有必要区分含税还是不含税的。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运费在增值税中的处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为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而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视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税法规定,价外费用一律视为含税金额,所以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并入销售额中。不含税金额=运费÷(1+17%或13%);

(2).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对外支付的运费或者是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运费,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可以按照运费金额的7%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4.【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种子是13%低税率还是免税农产品?】

【问题】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种子、种苗适用13%的低税率,但是教材中又规定有免征的政策,是不是前后矛盾?

【解答】(1).农产品属于增值税低税率的货物,适用13%的税率,但是国家对农民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给予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如果其他纳税人销售不是自产的农产品,则不适用免征的优惠政策,那么需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膜、农药、化肥的适用税率为13%,这是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法定税率,但根据目前的经济情况,现阶段有免税的优惠政策,假如有一天不免税了,即按13%征税。

同时提醒一下,注意免税的环节,农药、化肥、农机、种子、种苗只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免税,生产环节仍要按13%税率征税。1.【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的区别】【问题】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有何区别?

【解答】(1)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可以扣除折扣额确认收入。

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为了促进销售,将货物按照一定折扣率(或折扣额)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

例如:某时装公司为了减少库存积压,将原定价为800元/套(不含税价,以下均为不含税价)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折扣(或称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或折让,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假如上述案例中,时装公司将按八折折扣优惠的方式改为买十套西服送20件单价为100元的衬衫,则百货公司在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了20件衬衫,上述情形仅需按照8000元计算销售,衬衫属于“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因此仅应该按照实际收款金额8000元计算销售收入。

上述案例在开具发票时,应先按照销售西服10件计8000元,销售衬衫20件计2000元分别填列发票,然后在下一栏按照衬衫销售额开具红字2000元,最后填列销售净额8000元。

(2)现金折扣(销售折扣)确认收入时不可以扣除折扣额。

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融资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为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例如:某时装公司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双方约定,百货公司在1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10天以后2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五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20天以后30天以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八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超过一个月付款,则需向时装公司全额付款。时装公司给予百货公司的这种折扣就叫现金折扣。

(3)销售折让冲减销售收入。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而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

例如:某时装公司已售出一批西服,对方未付款,挂应收账款8000元,因为西服质量上的问题,购货方提出降价要求,该公司研究决定折让2000元,将应收账款降低为6000元。这里,原销售额和折让后销售额的差额2000元就是销售折让额。

2.【加油站以加油卡销售成品油开具发票问题】【问题】如何理解加油站以加油卡销售成品油?

【解答】采用预售加油卡时,因为销售的是加油卡,油尚未真正销售,所以此时不作为销售实现,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用户在用加油卡买油时,加油凭证会收回,此时可以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这属于销售真正实现了。

简单程序:客户先买油卡,此时客户可以取得普通发票或收据;以后,客户拿着油卡或油票加了油,此时加油站有了售油记录或加油凭证回笼。

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确认收入征税环节是消费者凭卡加油的环节,而不是加油站销售加油卡的环节。

法律依据: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这里是买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区别】【问题】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有何区别?

【解答】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对于时间间隔税务机关并没有明确规定。

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退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4.【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区分】【问题】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有何区别,对税务处理有什么影响?【解答】

独立核算指的是一个部门自己单独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且单独进行申报纳税;非独立核算指的是自己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由上一级单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由上一级单位合并申报纳税。

分别核算和未分别核算是相对应的,这指的是同一个单位内部对不同经营项目的核算是否分开。

例如:A企业经营销售一般货物,又举办运输业务,则属于经营行为,由A企业统一纳税申报,这个运输队是非独立核算的;如果这个运输队是独立核算的,则意味着是运输队自己申报纳税,与A企业的申报纳税无关。

要注意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不是区分混合销售或兼营销售的标准。

非独立核算,就是企业下设的小卖部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汇总到娱乐公司一并计算缴纳税款。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小卖部,那么就是小卖部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小卖部就自己的销售收入单独纳税。

所以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小卖部,那么就是小卖部是销售货物,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单独缴纳增值税。不用考虑公司的其他收入。

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小卖部,就不是纳税主体,应当把所有的收入并入的公司中缴纳税款。

1.【问题】在计算增值税时如何判断“销售额”中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对于题目中出现的价格是否含税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题目给出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以下是题目中常见价格是否含税的判断,希望对您有帮助。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

(2)普通发票上的价格是含税的 ;

(3)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则是不含税的 ;

(4)零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是含税的 ;

(5)价外费用的价格是含税的 ;

(6)平销返利收入是含增值税的;

(7)纳税人销售旧货取得的收入没有特殊说明的视为含税收入。2.【问题】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中的运费的处理?【解答】关于运输费用的总结如下:

(1)运输费用作为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销项税时,视为含税收入,运费/(1+17%)*17%;

(2)取得运输发票,需要计算抵扣进项税时,直接用发票金额运费*7%计算进项税额;

(3)已抵扣进项转出时,如果题中给出的是运输发票或支付的金额,就直接用该金额*7%转出进项税额;

如果题中给出的是计入成本的运输费用,就需要用 计入成本的运输费用/(1-7%)*7%转出进项税额。

其实判断运费是计算销项税还是抵扣进项税,主要是要看运费是收取的还是支付的,如果是收取的,那么是作为价外费用的,如果是自己支付的,那么属于自己的支出,就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3.【问题】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物品的增值税处理?

【解答】首先您要理解旧货是什么,还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之外的物品。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

用过的物品(一般指旧货经营单位经营的二手货)。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1)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17%计算销项税(不区分时间)。

(2)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旧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出售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旧固定资产,按17%计算销项税。

(4)一般纳税人(旧货经营单位)出售非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按3%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2%

(7)小规模纳税人(旧货经营单位)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旧货,与一般纳税人一样,按4%减半征税。增值税=售价/(1+4%)*4%*50%【问题1】如何区分税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这种题我总是做错,根本无法区分哪个条例啊实施细则啊等是哪个级次制定的?

【回复1】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2】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哪些不一样的情形?【回复2】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税依据不一样的情形如下:

1、委托加工,消费税按照售价或租价计税,增值税按照加工费计税。

2、消费税有从量的,比如啤酒、黄酒等,增值税按照售价。

3、卷烟的售价低于调拨价,按照调拨价,增值税按照售价。

4、两税的视同销售范围不同,计税依据会产生差异。

5、消费税有“换、抵、投”用最高价,增值税则用平均价。

【问题3】涉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回复3】涉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1.对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

2.对农产品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

产的各种动物、植物的初级农业产品。

3.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批发和零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6.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

7.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8.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取得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合格证明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上述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9.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10.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增值税起征点一律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问题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区分和计算?【回复1】关于进项税转出,请结合以下内容总结掌握:进项税额转出有两种情形:

以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以票抵扣的:例如购买货物取得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这100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直接用100×17%即可。

计算抵扣,包括运费和收购农产品。运费、收购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运输发票上的金额×(1-7%)或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运费发票上的金额或收购金额,即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成本/(1-7%)×7%或成本/(1-13%)×13%。

如何计入进项税额,就如何转出进项税额。您看:农产品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原材料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 一般纳税人购入免税农产品,凭支付的金额A直接乘以13%计算出进项税,实际计入农产品成本的是A*87%,因此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先将成本还原成买价,再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比如,购入免税农产品,支付买价100万元,进项税13万元,农产品入账成本87万元。如果该批农产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额=87/87%*13%。

原材料,是购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税款来抵扣进项税。例如,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元,增值税17元。那么进项税是17元计入成本是100元。那么,做进项税额转出时,是100*17%=17元。

运费和免税农产品是一个道理,是要除以93%来计算进项税转出,而原材料的,直接乘就可以。【问题2】组成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选择?【回复2】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不一定是10%,考试时试卷中会明确告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的。非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才固定是10%,这个需要我们记忆掌握。

组价中成本利润率的选择:

篇三:点晴OA中的考勤管理

点晴OA中的考勤管理

考勤管理几乎是稍微上规模的企业都会需要的,因为这边可以规范员工的工作的时间观念,点晴OA系统中的考勤管理方法比较多。

点晴OA的考勤管理只适合用于有固定上下班时间的后勤白领人员考勤管理,不适合生产车间那种三班倒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的工人考勤管理。

一、在启用点晴MIS系统的考勤功能前,需要先对考勤模块做如下基础数据设置,进入人力资源管理模块,找到考勤管理中的“

考勤时间设定”,设定考勤方案:

注意: 1、注意上面的提前时间和延后时间,如果当日存在多个考勤时间段时,务必确保这些时间段在加上提前时间和延后时间后不发生冲突,否则系统将无法正确识别员工的出勤记录。

2、提前和延后的时间范围标识了打卡的有效时间范围,不在该时间范围的打卡记录将忽略掉,所以不要把提前和延后的时间都设置为0。

二、然后将上面设置的考勤类型绑定到需要参加考勤的员工,绑定方法如下(如果启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人事信息维护,那么也可以在人事信息维护中绑定考勤类别和考勤卡号):

注意: 上面的考勤卡号不是员工工号,考勤卡号来源于考勤机导出的数据中的员工考勤卡号,上面的考勤卡号一定要与下面准备导入的考勤机中员工考勤记录号码一致,否则系统将无法自动匹配员工考勤记录!

三、导入考勤机考勤记录到点晴MIS系统中,点晴MIS系统考勤模块支持如下三种方式导入数据进行自动考勤记录和统计结果:

1、无考勤机的单位:

可直接使用点晴MIS系统中电脑考勤功能,用户在点晴MIS系统中考勤,系统自动采集用户的考勤数据:/mis/bbs/showbbs.asp?id=4582

2、已有考勤机、但考勤机不支持网络连接直接取数到点晴MIS系统的单位:

人工将贵司现有考勤机数据导出到Excel中,处理成点晴MIS系统考勤模块要求的格式,然后人工导入到点晴MIS系统中:/mis/bbs/showbbs.asp?id=4506

3、已有考勤机、并且考勤机支持网络连接直接取数的单位:

中控Iface系列的考勤机与点晴OA系统的考勤模块可实现自动将考勤机中的数据自动实时导入到点晴MIS系统中,如其他品牌的考勤机,需要另外开发接口。

导入考勤时间说明:

导入考勤时间格式和范围说明:

1、导入的时间格式必须是24小时制!不能是12小时制,否则会全部都会被当成上午的时间处理!!!

2、导入的时间不允许跨越式导入,必须连续导入。所谓跨越式导入,即导入2016年3月15日的数据后,又继续导入之前时间例如2016年3月12日的数据;连续导入指导入了2016年3月15日的数据后,继续导入2016年3月16日的数据,中间时间连续不断。系统导数时会自动读取上次最后导入的时间,然后只取本次导入数据中在该时间之后的考勤记录!

3、另外,系统导入考勤数据的时候,不允许将不同员工的考勤记录拆开分别导入,必须一次性导入该时间段的所有员工的考勤记录。不同考勤机的考勤记录可以单独分别导入,但必须事先设定开启多考勤机导数功能,否则会按照以上规则将所有考勤机记录视为同一台考勤机的数据导入:

如果发生了错误的话,必须从错误日开始,将所有已导入的考勤记录全部删除,然后重新导入:

四、考勤数据进入到点晴MIS系统后,需要人事部考勤专员对导入的考勤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的考勤记录才能被员工本人看到:

审核方法为逐个员工核实上面的考勤数据是否正常,符合系统设定规则的员工,系统会自动完成审核,对于有异常出勤,系统会显示为醒目的红色文字,提示考勤专员需重点关注,

审核无误后,勾选操作列,即完成该员工的出勤审核,如果有异常的话,可以点击最后面的Email提醒按钮,系统将会自动发送Email提醒该员工对异常出勤补做异常出勤申请。

以上人事专员权限开放位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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