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税务师事务所自查

时间:2017-03-21 05:58:2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税务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14)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4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2至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2至2014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2年—2014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2年—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

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 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2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13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 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3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

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 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04]89号文中 “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附件:企业纳税情况自查表

*省 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8日

篇二:纳税自查报告

纳税自查报告

纳税>自查报告(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纳税自查报告(二)

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了有序开展20xx年税收专项检查,厦门市国税局决定以企业自查为先导、以税务机关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保障,组织该市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及外贸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

此次自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在20xx年度和20xx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本次自查实施“阳光稽查”,鼓励自查自纠。税务机关将筛选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名单,告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法规政策、税收检查重点及企业自查自纠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自查出的税收问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自查阶段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依法处理。企业还应逐条对照税收检查问题,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若违规应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确认后解缴入库。

相关企业可从市国税网上下载自查表报,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报送税收自查>承诺书,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报表均以纸质与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方法为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自查报告报送”。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年至20**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xx年至20**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纳税自查报告(三)

***市税务厅对本市税务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可能造成了预警发生,以下是相关的自查报告:

一、销售货物应在4月份前作收入处理,缴纳增值税,而因种种原因,既未及时开

具发票,又未作收入处理,总价款合计(不含税)693611.12元:

1、销售给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target='_blank'>范文 的灌装流水线1条,含水价183525元,不含税价156858.98元,由于交货较晚,试车成功后已于12年7月9日开具了专用发票。

2、销售给北王酒业有限公司的灌装机1台等配套设备,价款含税112000元,不含税95726.50元,因发货时间较晚拖至今年3月份,截至4月30日未作销售处理。

3、销售给糊涂酒业有限公司的自动封盖机与风刀烘干机等各两台,价款含税516000元,除税后441025.64元,因在生产期间对产品的局部结构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了修改,价款将来可能发生变动,故未开发票,也未在4月前作收入处理。

二、12年1月至12年4月销售下脚料、报废零配件等收入(不含税)11551.80元,其中不锈钢屑9621.96元,废尼龙,废塑料屑285.73元,铸铁等废屑1644.11元,实际在收入列9252.66元,尚有2299.14元(钢屑、不锈钢屑)已于12年5月份12凭证作收入处理,提取了销项税。已列入收入的未开具普通发票。

三、开具的负数发票,是由于上年度新疆亚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合同,未按约定付款、提货,并在价格上存在纠纷,我方开具发票也无法按时交付,因已过报税期,故开具了负数发票。

篇三:XX税务师事务所XXX年度年检审核检查报告

XXX税务师事务所

XX年度年检审核检查报告

一、税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二、资料审核情况

(一)登记备案情况

登记备案手续履行情况。

(二)书面审核情况

对以下资料的书面审核情况。

1.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2013年度年检登记表1份;

(2)税务师事务所2013年度人员基本情况表1份;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各1份;

(4)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备案表;

(5)税务师事务所2013年度行业年度报表。

(6)税务师事务所2013年度自查工作报告1份(要求有

情况、有分析、有整改措施、有努力方向) 。

2.执业注册税务师

(1)执业注册税务师2013年度年检登记表1份;

(2)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执业注册税务师2013年度个人工作总结1份。

(三)实地检查情况

1.税务师事务所检查情况

对照税务师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逐项检查说明(附件)。

2.执业注册税务师检查情况

对照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逐项检查说明(附件)。

三、审核检查结论

1.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检查结论

2.执业注册税务师审核检查结论

XXX国家税务局

XXX年X月X日

附件:

一、税务师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

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

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税务师事务所自查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202275.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