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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廉租房制度

时间:2017-03-20 06:14:2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低保、廉租房民主评议制度

低保、廉租房民主评议制度

一、民主评议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

二、评议小组的人员的组成:成员由社区纪检书记、分管民政领导、民政干事、人大代表、退休干部、居民党员、巷道长等7人组成,由社区负责组织开展评议工作。

四、参加民主评议的居民代表条件:熟悉本社区居民家庭情况、热心公益事业、原则性强、办事公道、愿意为居民服务。

五、评议小组的职责:

1、接到辖区内居民申请,社区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户进行入户调查、实地查看、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在调查表上共同签名以示负责。

2、在入户调查基础上评议小组召开评议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存档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要进行张榜公布。

篇二:关于申请廉租房

关于申请廉租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相关条件如下:

一、五河县现行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河县城关地区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2年以上(含2年)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县生活和居住;

(二)县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或家庭人均月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县政府每年公布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不含15㎡);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000元以下;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二、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所属社区进行申报。

三、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人均发放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

请到户籍所在地所属社区或实际租住地区所属社区申报,详情直接咨询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电话:5022205、5022930。

篇三:简析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简析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会大背景下,如何实现“住有所居”已成为党和政府着手解决的问题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现阶段,我国正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尤其是公租房的建设,但廉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不可忽视。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廉租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廉租房建设的相应对策,以期廉租房成为真正利民惠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关键词]: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保障

[引 言]: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我国目前住房保障体系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我国城镇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失业、城市移民和城中村改造等形成大量的城市弱势群体,收入很低是他们显著的特征。显然后两种住房保障制度无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在制度失衡的市场背景下,完全依靠市场来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无疑是行不通的。因此他们住房问题的解决政府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一.我国廉租房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1.廉租房制度的启动阶段(1998)

国务院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提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规定对于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此时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这标志着廉租房制度正式成为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廉租房制度在我国开始起步。

2.廉租房制度探索和推广阶段(1999-2006)

1999年4月发布了《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其中对廉租房的房源、廉租房租金标准、廉租房建设和廉租房申请程序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开始探索规范化的廉租房制度。2003年12月31日,国建建设部等五部局联合下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城镇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方面要求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六点意见(“国六条”),讲城镇廉租房制度建设置于应该更为显著的位置。

3.廉租房制度改进完善阶段(2007-至今)

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颁发并实施的《廉租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正规渠道来源。这使国家加强和加快廉租房的建设从原来大多数的纸上谈兵,发展到了实际操作,使住有所居的基本国策从根本上得以落实。2008年12月1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中明确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如加快推进医药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住房等民生领域的改革,改善居民支出预期和消费意愿。中央财政近日下拨2010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167亿元,支持财政困难的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在中央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廉租房建设将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 随着廉租房政策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的了解逐渐深入,在认识到廉租房政策在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成效,截至2006 年年底,全国657 个城市中,已有512个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占总数的77. 9%;全国累计有54. 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房政策改善了住房条件,其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16. 7万户,实物配租的家庭

7. 7万户,租金核减的家庭27. 9万户,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2. 4万户。同样,以2006年年底为限,全国累计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为70. 8亿元,仅当年一年就达到23. 4亿元,占1999年以来累计筹集资金的1 /3。全国人均住房面积从1993年的17. 8平方米增加到的28平方米。

二.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收入线难以划分,难以保障廉租房分配的定向性

现在各地的廉租对象一般为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而随着廉租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就需要重新划分一个合理的收入线,据此来科学地确定廉租对象。但划分收入线要作详细的调查统计,工作量很大,而且一些"隐形"收入也难以搞清。因此,目前还缺乏科学、合理地确定收入线的方法。收入线不明确,必然给实行住房分类供应造成很大困难。

2. 廉租对象覆盖面过于狭窄

根据目前的规定和各地的做法,廉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在廉租房体系的培育初期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一个社会中总会存在有过渡性的夹心阶层,我国的夹心阶层目前主要是指家庭收入水平和住房标准超过廉租房消费保障范围,而又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一些超越了最低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就属于这个范围。他们无力负担购买经济适用房屋的首付款,属于目前住房体系被忽略的一个阶层。另外,从目前的社会弱势人群的定义所覆盖的范围来看,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打工者、进城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是一个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势群体。这个群体的形成不

但有历史的因素,而且在中国这个二元结构的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个群体还将

不断地扩大。如果不对他们的住房问题给以充分的重视,这将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不小的冲击。

3.供应手段匮乏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廉租房的供给主要由政府承担。企业并无直接的驱动力向廉租家庭提供住房。而由市场上的其他企业供给廉租房,企业出于利润的考虑,也很少参与政府的廉租房消费保障体系的运作。另外,廉租房不同于商品房,也不同于经济适用住宅。廉租房只能租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居住,其租金实行政府限价,租金标准较低,无法形成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因此,政府若没有一定的鼓励办法的话,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愿从事廉租房的开发建设的。而由政府和单位两个主体同时供应廉租房,容易产生以下问题:一是不能对廉租房实行统一开发建设和统一管理;二是不利于促进住房社会化,各个单位会留有一块自管住房,造成新的房改遗留问题;三是由于两个供应主体责任边界不清,容易引起两者协调困难,甚至互相推诿,造成廉租家庭的利益受损。

三.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困境的应对措施

1.加大政府主动介入力度,变需求保障为供应保障。

政府加强廉租房保障的途径简单说来有两种,即对需求方进行保障,或对供应方进行保障。对需求方进行保障就是对政府确定的廉租房保障对象发放补贴,但其有效前提应是有充沛的可租房源,否则在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会引发房价和租金的上涨,甚至会导致政府不得不再次调高补贴标准。因此,在当前房地产刚性需求日益加大的情况下,各地应普遍采取保障供应的政府介入方式。在对供应方进行保障供应上,主要是以实物配租为主。政府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其一是政府直接组建保障性建设公司,以住宅生产者的身份直接从事廉租房生产,按特定的价格出租给保障对象。此方式能快速有效地将政府政策落实,并直接干预整个房地产市场的供需情况。在此模式下,河南省郑州市的住宅投资公司已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尝试。其二是在本级财政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政府可有选择地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廉租房建设领域。政府可制定政策为发展商提供补贴,由发展商为特殊主体提供廉租房源,政府在建设阶段和其后的经营阶段为发展商提供税收和相关规费减免,在微利的条件下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树立企业形象并加以宣传倡导。

2. 保障资金、降低成本

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稳定及稳定增长是十分重要的,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住房保障资金从财政、从公积金增值部分中单列出来,计划使用。同时,拓展其他资金渠道。可否考虑从福利彩票中切出一块,用于住房保障。此外,降低成本也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管理成本。各城市设置的住房保障办事机构,要防止机构臃肿,工作效率低,行政经费不断增加的现象。

3. 完善进入退出机制

各地政府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统计和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对廉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用更加灵活多样的手段建立、完善廉租房租赁管理体系。要切实加大审核力度,联合社区、街道、民政部门等,每年对廉租房住户进行审核,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政府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增加其造血功能,促使其到市场上去租房,打破在廉租房保障过程中的“终身制”现象。对确实不愿意搬出的住户,可以考虑将廉租住房市场化,以市场价格出售给租住户,政府可以利用这些售房资金继续修建廉租住房。同时,进一步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他人瞒报收入的行为,将个人收入纳入社会监督网络。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一旦发现虚报收入,通过非法渠道租住廉租房的,要严厉惩罚,并与个人信用挂钩,记入个人档案。通过完善可行的退出机制,让更多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居有其所,从而确保廉租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国有资产的有序使用。

4.强化监督机制

各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门机构监督住房保障工作,每年参与讨论住房保障工作的预算,检查、评估住房消费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及整体效益,以达到住房保障工作正常运行的目的。

诚然,我国保障性住房体制中还包括公租房,两限房,住房公积金等多种形式,随着我国保障性住房体制的完善和决策者的不断探索,还会有更多的更符合现实需要的保障方式的出现,这些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会存在大量问题,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并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钱瑛瑛.中国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J].中国房地产,2003,(6).

[2]罗世荣.试论我国廉租房供应体系[J].建筑高等教育,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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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微.住房制度改革[M].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

[5]吕伟.关于我国廉租房制度问题与对策探讨,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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