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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

时间:2017-03-20 06:08:2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读后感作文评语

读后感作文评语

发布时间:2013-04-25 阅读量:18026 日记本:《评语》

读后感作文评语

○ 字体书写美观工整 内容丰富充实

○ 写景写文细腻 文思细腻敏捷

○ 开头新颖生动 结尾前后呼应

○文句顺畅 首尾呼应完整

○内容表达清楚 可圈可点

○语句流畅生动 用字遣词恰到好处

○ 见解十分正确 段落分明可取

○ 内容合乎主题 段落井然分明

○ 描述丰富生动 用词优美流畅

○ 充满创意想像 写作认真用心

○ 段落清楚有层次 成语运用极佳

○ 立意创新高远 内容充实 具生活性

○ 能正面思考 想法不错喔

○ 要多掌握分段要领

○ 要学会标点符号正确使用

○ 可再多举例充实内容

○ 适切运用成语或修辞

○ 错别字要订正不再犯

○ 开头要能引人 多往正面思考

○ 思虑不够细腻 词句避免俗套

○充分掌握主旨 段落分明可取

○ 举例说明应再加强 可以大胆发挥创意

○ 多应用修辞法技巧 并适当引用成语

○ 语句过于平淡 要多应用修辞法技巧

○ 宜多阅读课外书籍 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 字迹力求端正工整 错字要避免并订正

○ 题意没有充分掌握 叙述欠缺条理

○ 错字较多 文词表达不够完整

○ 内容取材平淡 宜多构思发挥创意

○ 用心观察 减少涂改 词句不要重复

○ 构思取材 新颖丰富

○ 取材适当切题 文笔生动流畅

○ 充分掌握主旨 内容丰富充实

○适当引用名言 引言成语得当

○文句顺畅 思路清晰 结尾有力

○主题正确 条理分明

○ 内容略显空洞 题材还要充实

○ 文章无法对题 分段有些不明

○ 分段重点宜多掌握 避免出现离题现象

○ 内容较少不够充实 修改文句使其通顺

座右铭读后感评语

你的座右铭是 “ 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 。 你是一个诚实好学的孩子,只是你的基础不太好,学习方法还不是最佳,有时上课和别的同学一起开小差,所以成绩还不够理想,相信你会多向别人请教,补足自己的不足,最终实现自己的远大理想。

“ 学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 ” 你有良好的学习基础,你有聪慧的智力,你还有向上的冲劲,你应该有非常好非常稳定的成绩。但,你有时会原谅自己的暂且不坚持,会为自己的成绩退步找一个借口,希望你在最后的冲刺学年里,不姑且自己的这些缺点,只有奋斗不止,你才能考进理想的高一级学校。

你的座右铭是 “ 志当存高远 ” ,你是有远大理想的。你凭借着对数学自然的喜爱与钻研,经常地摘到胜利的果实;而你也因为语文英语的偏弱,经常地退到尴尬的位次。在最后的冲刺阶段,数学自然抓特长,语文英语抓基础,一样也不能放松,切切。

“ 成功的道路上充满荆棘,苦战方能成功。 ” 从你的座右铭中看,你知道成功道路的艰难。 努力学习的你,困惑成绩方面缘何不能有较大突破。南宋诗人陆游的一句话,或许能给你一些启迪, “ 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 ” 。你应适当看些课外书,拓展视野,扩宽知识面,现代社会需要的是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

你喜欢 “ 给我一个支点,我能把地球撑起来 ” 。在老师眼里,你是一个热情奔放、热爱集体的好学生,愿意主动与老师亲近、接触。但每当想起你及格线以下的学习成绩,我的心里总是苦涩涩的。你愿意勤奋读书为老师掠去心头的这片阴影吗?以 “ 勤奋 ” 为支点吧。 你的座右铭是: “ 礼貌是人类共处的金钥匙。 ” 诚然,你与同学相处多以礼相待而融洽。但作为学生,老师希望你能喜欢上书!所以把这些话送给你: “ 书是一杯茶,只有细细品尝,才能透过苦涩,品出香甜,希望你做一个爱读书的人,在书山学海中,品尝探索知识的乐趣。 ”

你把 “ 失败乃成功之母 ” 作为你的座右铭,老师似乎看到了你暗暗努力的情景。确实,每一次的成功都与失败联结在一起。在文科方面你有很高的天赋,但你不得不放弃兴趣面对你偏弱的理科,拼了命要使学科平衡,真是难为了你,尽管起起落落但老师真的感动。希望暑假继续努力,同时开始锻炼身体以适应初三紧张的学习生活。

你的座右铭竟然是 “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 ” 。不是自勉,而是自谦。一直的印象中你是个很能吃苦的孩子,应该很听老师的话,但其中考试之后,你的作业本子写着你的浮躁与不安,有时甚至应付了事。小结你语文学习,是否该反省点什么?

“ 美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 ” 你的座右铭给人以美的享受,让我想起了每个早上你摆放自行车的情景,那一刻的你最美丽,也让同学对你刮目相看。但作为学生,老师希望你能喜欢上书!所以把这些话送给你: “ 书是一杯茶,只有细细品尝,才能透过苦涩,品出香甜,希望你做一个爱读书的人,在书山学海中,品尝探索知识的乐趣。 ”

“ 做什么事都要靠自己。 ” 从你的座右铭中看出你少有依赖感。但你知道吗,做人也是靠自己做出来的。你本质并不坏,只是喜好表现自己,这本来无可厚非,但作为学生你应把精力放在学习,于学习活动中表现自己才能吸引老师同学的注意啊!老师知道你也想改掉不好的习惯,但是自控能力差。希望以后勤奋学习,把学习搞上去。

因为学习成绩总是那么的不如人意,你总是显得那么忧伤,有时甚至颓废,但我们都知道 “ 做学问,做研究工作,必须持之以恒,不怕失败,摔倒了,爬起来想一想,再前进。 ” 既然你能选择这样的话做你的座右铭,一定有你的理由,希望能多多拿来勉励自己。

你喜欢 “ 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 。你是一位正直,坦诚的好孩子,爱憎分明,遇事有一定的主见。数学是你喜爱的科目,且成绩优秀,要知道,胜利者不一定是跑得最快的人,但一定是最能耐久的人。

篇二:《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一.本书背景

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二本书简介

《洞穴奇案》虽然是一个虚拟的案例,但书中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在我们看来,对被告人的认定要么是有罪,要么是无罪,但本书的作者(包括富勒)却能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从而衍生出了十四个判决观点。这些观点中,有的认为应严格适用法律条文不应有例外;有的认为应探究立法精神,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出他们无罪;有的认为根据常识可以判定被告人无罪;还有观点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选择,从而拒绝作出裁判。萨伯所虚拟的九位大法官更是从紧急避难、法律解释、犯罪意图、刑事处罚性、生命的价值、囚徒困境、社会契约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周密而详细的分析,个个观点明确、论点充分、论证严谨,让人感觉大法官们的结论在法律上都是天经地义,但结论却相差甚远。

三.作者简介

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他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向社会活动,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四。主要内容简述

第一位特鲁派尼:认为法律有条文:“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认为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第二位福斯特法官:福斯特法官从探究立法精神上展开,以自然法和法律精神为

由,认为被告完全无罪。具体理由有二: 第一,案发时被告们处在“自然状态”而非“社会文明状态”,现行法律对他们不起作用。 第二,正如假定自我防卫而致施暴者于死地则自我防卫者犯了谋杀罪并不会威慑自我防卫者那样(因为人被置于生死的险境,根本不会考虑这么多),本案的被告也处于那样的境地,所以实定法的效力是退隐的。

第三位:唐丁法官弃权,在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中选择回避。

第四位:基恩法官维持原告有罪,从立法至上的原则出发,认为法官的义务是忠实的是用法律条文认为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与个人的正义观念。对于第二位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

是威慑,表达了不同观点,认为法律的目的谁也说不清,而我们只能履行法律。而所谓“正当防卫”也不成立,因为死者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们的生命。

第五位:汉迪法官认为被告无罪。认为法律必须为人服务,而根据民意调查,有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的处罚后释放,而法律不能成为少数派,这样与暴政无异。人们应该根据人的常识来判断,它涉及到实践,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于绞刑。

洞穴第六人出现,与他四个朋友一样吃了威特摩尔,但至今才被发现。

第六位:伯纳姆法官认为被告有罪。认为立法机关必须考虑道德,正因为考虑了道德,所以才认为谋杀是有罪的。而司法机关无关乎同情,司法机关与道德是独立的。

对于所谓“紧急避难”即被告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杀人的,同样认为不成立:第一,假若紧急避难成立,那么所有罪犯都会辩称自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犯罪的,会造成对法治的破坏。第二,人因为饥饿去偷窃并不能赦免偷窃罪,同样因为饥饿去杀人也不能赦免杀人罪。第三,有其他方法减轻饥饿,比如等待最虚弱者先行死亡,或者吃掉自己身上不重要的末端,或者多等几天都可以。第四,对造成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第五,被告对危机准备不足。第六,抽签的选择并不公平。

总而言之,法律并不能因为个人道德喜好而有所改变,法官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不能徇私。

第七位: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被告无罪。因为被告虽然故意杀人,但是却没有犯罪意图。被告是处于紧急避难的条件下,因为自我保存的意识而去故意杀人,并没有任何邪恶的动机,也即没有犯罪意图的自我防卫罢了。被告已经处在“死亡的必然性”之下,而杀人是当时想要生存的唯一选择,而被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因为我们考虑的是被告有无故意犯罪的企图。所以惩罚这名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弃实质的正义。

第八位:塔利法官认为被告无罪。预防性杀人与自我防御杀人成立的理由就是让对方死去比让被害者或者更多被害者死去更合理一些。也就是这种方式可以让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降到最低。洞穴中的被告们如果不进行杀人,则他们就都要死去,这是一项划算的交易,并且通过抽签平摊死亡的可能对每个人来说是公平的,而从紧急避难上来说,被告也完全符合。

第九位:海伦法官认为被告无罪。虽然被告进行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是在有完全自我意识的情况下的故意行为,但是这种故意行为却是当时唯一的出路,面对当时的行为,他只能顺从于这一种选择,所以尽管是自发的有意识的杀人,仍应当认为是紧急避难行为。对于一个没有邪恶杀人意图的杀人犯,对其的邪恶杀人行为处于极刑,无疑是没有意义的惩罚。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的存在。

第十位:特朗派特法官从生命的绝对价值出发,认为被告有罪。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生命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越另一个生命。所有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不然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被害者不仅没有对其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并且并未同意以自我牺牲来拯救大家,所以其他人对他生命的剥夺必须得到惩罚。

第十一位:戈德法官从法律契约论的观点出发,综合上述各种观点进行契约论的分析,然后提出无罪判决将会导致悲剧的重复发生,认为本案应该判被告有罪;并且认为被害者并未同意牺牲自己以救大家,也即被害者的生存权利被恶意剥夺了。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可以成为杀人的理由,但不是免责事由,被告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十二位:法兰克法官认为被告无罪。如果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即使是法官本人在洞穴中,也一定会赞成这样的做法。而如果所有法官都在宣判一个不比自己坏得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第十三位:雷肯法官从判决的意义上出发,认为被告有罪。因为刑法的首要作用就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如果对心理免责事由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只有严格惩罚犯罪才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被告所谓的紧急避难只不过建立在“心理抗辩”之上,而心理是个人的、主观的,我们不应该承认心理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再者,被害人曾请求过再等几天,但是被漠视了。意识形态不应该左右法律,而法官的职责就是勇敢的依法判案。

第十四位:邦德法官回避判决。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案件涉及“故意”一词的使用范围的开放性。而甚至是立法者都会受到自身使用的语言的局限。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避免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而应该负责地适用。而在洞穴中的人们是否已经缔结新的“社会契约”,这一点我们只能做出推测,因为当时我们与他们联系不上。所以我们只能做出回避的选择。

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于绞刑。

重点问题感悟

看了这个案子,说实在的,觉得怎么判都有道理。我无法说清我支持哪一方,在此我就陈述一下我对里面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自己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我的回答是这样子的: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清楚到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确切的惩罚,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而且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到发生这一种情况应该判处怎样的惩罚方式。所以在本案中法官们去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是合理的。事实上,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补。

问题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官应该有自由裁量权吗?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不应该出现自由裁量权,法官们最好成为执行法条的机器,所有的东西都规定好了的,法官只是宣读一下内容,但正如我们在问题一中所看到的,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的法条尚不完善,机器又怎么能够执行尚不明确的法条呢。假如说我被审判,又必须接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我希望法官拥有非常小的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我可不想因为法官的个人原因而受到本可免去的惩罚,所以,我们还是给予法官们尽可能小的自由裁量权吧!

问题三:行政赦免的问题。说到行政赦免,我同意基恩大法官的意见,行政赦免就不应该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能够大赦的话,只会引发更多人的要求,造成难以判案的结果。

问题四:契约的神圣性。在我看来,契约神圣性是毋庸置疑的,只要这契约是自愿达成的,无论这些契约达成的是些什么内容当然了,也不管他们身处何地,都无所谓,这些契约都是有效的。本案中维特莫尔 提出达成那个契约,虽然中途要退出但最终还是默许了。所以它是有效的!

问题五:人的生命的价值。对于这个问题,特朗派特法官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生命是不可估价的,我和他一样,都认为塔利法官的看法纯属谬论,没有什么理由认为多数人的生命就要比少数人的生命重要。相反的,有时候少数人的生命会比多数人的生命重要,斯大林曾经说过一句话,“一个人得死是悲伤的,一百万人的死只是在统计数字”。并不能根据人数的多少

来判断人的生命的价值。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是不克估价的

问题六:法律的目的何在?要说法律的目的,要从立法者说起,立法者的意图也就是法律的目的,同时也是广大民众的意图,希望有一个安稳的社会生活环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威慑那些有犯罪想法的人,报复那些对人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人,矫正那些犯错以后知道悔改的人,兼而有之! 在本案中,我认为只要把法律的目的达到就行。判不判死刑待定!问题七:法官们应不应该或者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判决所造成的影响?或者可以换一种问法,法官们应该考虑民意吗?我的意见是,如果法条不够明确的话,法官们在解释法条的时候或许可以考虑民意何在,但是如果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法官们却要强行扭曲法律,作出迎合民意的判决的话,这就是大大的不对了。还有一点就是我认为在中国应该尽可能的少考虑民意,在中国有些人的能力是非常大的,他可以让社会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表达出不是他们自己想表达的想法。这不是真正的民意,说过多的考虑民意,就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以至于以后难于判案。

问题八: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先看看伯纳姆法官一样的观点。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立法机关禁止谋杀有其道德动机:它认为谋杀是错误的,因此禁止它。没有人怀疑这一点,也没有人会出于别的原因而禁止谋杀。但是,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有这样一个例子,甲乙丙三人在沙漠里不期而遇,甲和乙有世仇,所以甲在乙的水壶了放了毒药,想毒死他;丙和乙也有矛盾,也想让乙死,就把乙的水壶戳了个洞,水全漏了。最后已被渴死了。有人断言是丙害死的,因为他的动机是想渴死乙,但倘若丙不使水流光,甲即为毒死乙,丙拯救了乙,但此时甲的阴谋也未得逞,怎么分析才为真那??从伦理道德角度看甲与丙都心怀歹意,都犯了不可推卸的道德罪,却从法律上会因其没有造成事实而不构成犯罪!这个情况下的道德审判与法律裁决就会截然相反,所以我认为法律和道德这个关系不应该是伯纳姆法官那样理解的。

问题九:关于紧急避难的问题。本案中那几个人能算是紧急避难吗?几位大法官的表述让我不能分清到底孰对孰错,,但就单单从辩论学的角度想问题,紧急避难,分为两部分,紧急和避难,紧急体现在时间上,我并不认为洞中的哪几个人处于一种紧急,千钧一发的状态。所以不能称之为紧急避难。

问题十:公平究竟意味着什么,塔利法官认为,等待他们中最虚弱的人死去,从而享用他的血肉,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我的观点恰恰与此相反,我觉得这还算是比较好的一种做法。需要指出的是,他的虚弱并非他人为之,而是他的不幸所造成的,这一点对五个人都是一样。

篇三:《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纯原创)

《洞穴奇案》读后感

10法学二班20101021210

一、阅读感想

《洞穴奇案》是一本很有意思的书。

上面说的有意思,并不是指它会让人乐不可支,也不是指它有着跌宕起伏扣人心弦的情节(事实上它的情节只有差不多两页半),但是它有各种各样的矛盾与冲突,法律与道德,理性与情感,个体与群众??它们在本书中兵戈相向,辩论对抗,难分胜负,在刀锋剑刃碰撞中迸发了照亮大脑与心灵的智慧光芒。 说实话,读下这本书,我的感觉是精疲力竭。也许是外文翻译作品的缘故,读起来总觉得不是那么顺畅,但你又挑不出一句废话,因为它已精简到无字可减,这也正是它仅是一本薄薄的小册子的原因,但是,171页的篇幅中蕴含的信息又是如此之大,丝毫不逊色于那些厚到拿起来都觉得吃力的书。

我并不是一口气读下这本书的,这导致我每次打开这本书时都不太记得清之前的判词,但后面法官的判词又有很多地方针对前面的观点提出辩驳,这迫使我必须不时地翻阅前面的判词,最后我不得不用便签贴在各个法官的判词处,这让我可以随时翻阅任意一个判词,这才使得我的阅读稍稍轻松了些。

在读这本书得时候,一开始我觉得第一个法官说得很有道理,但是第三个,第四个法官都一样有道理,可他们的理论所推出的结果又截然相反,这让我开始反思为什么会这样。经过思索,我终于明白是我的阅读思考方式有问题。在我阅读一个观点的时候,我总是先把它作为一个权威、一个标准答案来看,先把它升到了一个高度,这样一种仰望的阅读视角使得我只懂得接受,将所看到的全盘接收并默认为正确答案,从而压抑了自己的想法与异议。这是不对的,这是高中式的填鸭式的阅读方式,这不能适用于大学。大学的阅读方式应该是抱着一种永远不完全相信,永远怀疑,永远挑刺的。这样的阅读方式才能让我们自己的“异议”有成长的机会并以此得到真知。当认识到这一点后,我开始改变我的阅读方式,用大学的阅读方式来读《洞穴奇案》,从而得到了我的“异议”。

二、我的“异议”

1.生命价值的衡量。在书中塔利法官在他的论述中谈到威特莫尔的生命价值不低于他的伙伴(P93),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这让我产生了一个疑问——生命的价值该如何衡量?对于生命真的是机械行的多大于少么?难道我们应该为了就100个希特勒而杀1个爱因斯坦?如果回答是不,那么我们又如何判定生命的价值?以一个人对整个社会,对全人类做出的贡献么?那么在一个人还未过完他的一生的时候我们又能通过何种手段得知在未来这个人对社会的影响呢?毕竟未来是不可预测的,一个人完全有可能在他的前半生安安分分但由于某种原因而在其后半生无恶不作,同样,一个大恶人也完全可能改过自新造

福全人类,这样看来,我们又无法确定生命的价值了。

关于生命价值的思考让我想起了当时轰动一时的三个大学生为救两溺水儿童而丧命的案例。我清楚的记得当时的我认为这是如此的不值得,因为当时的我也认为三命换两命不值得,并且我觉得那些投在那些大学生身上的资源要比投在溺水孩子身上的资源多得多,因此我觉得这样的交换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可是过了几年,我的想法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我开始认为生命不能以多少来衡量,其次,大学生和孩子身上都有无限种可能,我们都无法预测如果他们此时不死将来会为社会、为人类带来什么,因而无法判断他们社会的影响是正值还是负值,正或负的值得大小又如何,从而不能依据其对社会的影响而对他们的生命价值作出一个判断。

2.本案与联邦诉沃尔金案不同。伯纳姆法官在论述其“饥饿不能成为杀人理由”的论点时将洞穴案与联邦诉沃尔金案作了类比(P63),但我认为两者不能一概而论。沃尔金并所处的境地并不像探险者们那样封闭,他可以在建筑工地上找一份薪水不高但足以让他可免于饿死的短工,或寻求政府救济等,很明显他的选择要比探险者们多得多并且其可行性也大得多。

3.怎样才算公平。伯纳姆法官在论述其“饥饿不能成为杀人理由”的论点时提到四种可替代杀人的选择,其中包括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P64),而塔利法官认为这根本就是身体状况相对较好的成员对最虚弱的成员的直接选择,这使得他们不再平均地承担死亡的风险,因而不公平(P96)。这让我又陷入了一个泥潭——到底怎样才算公平?是什么都不做根据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淘汰一个成员公平还是有诸如抽签这样概率相等的方式让所有成员平均地承担死亡风险公平?我思索良久依旧得不到答案。

4.被告是否应为所遇到的危险负责。伯纳姆法官指出探险者们明知登山的危险还将自己暴露在危险下,他们不能以自愿面对的危险为由受惠于紧急避难,并且指出他们应对危机准备不足(P65),戈德法官也提出由于他们自愿走入一个布满危险的环境中,他们应对自己所陷入的困境负责。(P133)但是,我认为做任何事情都是有危险的,比如说使用高压锅,我们都知道使用高压锅可能引起爆炸,但我们还是在使用它,并且在遇到由此而引发的危险时得到保险公司和生产厂家的赔偿。坐车也可能发生车祸,吃饭也可能食物中毒,我们明知有这样的危险,可我们还是选择去坐车,还是要吃饭,怎么可以因为明知危险还去做这样的理由去指责一个人呢?

况且我们明知营救活动可能会让那些营救队员陷入生命危险,我们还是选择派他们去进行这个最终导致十名营救队员失去生命的危险活动,那我们这个决策也是一个错误么?

伯纳姆还提出应当责备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P65)在这一点上我完全同意斯普林汉姆法官的观点(P85),什么才算真正的准备充分?我也认为探险者们的准备已经足够充分,详细的理由斯普林汉姆法官阐述得已十分详尽,在此我就不多赘述了。

戈德法官在论述其“被告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点的时候,举了一个一个男人为加入某帮派而“必须”强奸妇女的例子,但正如洞穴案中的探险者们一样,的确存在完全无辜的人,我记得有一次在电视上看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一

个检察官受到一个犯罪集团的报复,他们将他绑架并同时绑架了一个无辜的路人,他们要求那个检察官杀掉那个完全无辜的路人,否则就杀了他,但他们并不保证在他自杀后放过那个路人。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在这个案例里面,路人无疑是无辜的,但检察官也是无辜的,他之所以会陷入这个困境,是因为他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依据法律将一个罪犯投入监狱,我们怎么能因此责备他?所以,的确有一些陷入困境中的人事完全无辜的,洞穴按中的探险者们就是。

5.什么是真正的公平正义,少数服从多数是否正确。我们一直在说公平正义,但我始终不明白它的真正含义。在很多做出重大决定包括立法时,我们采取的都是少数服从多数,但这真的是公平的么?我们这样做不就是对少数派的一种漠视和迫害吗?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每个人的思想都不相同,我们一直主张多元化多样性,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但我们同时又在大多数情况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这样不是自相矛盾了吗?况且多数派的选择一定优于少数派吗?我们知道民众是很容易被煽动而做出一些不理智甚至是错误的判断的,这样就会行成一种多数人的暴政。

伯纳姆法官在论述其“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的论点时,指出威特莫尔在最后撤回了同意,这使得选择方法很不公平。(P66)但是现在我们所订立的契约、所作的决策都不是全票通过,为什么我们认可这些“少数服从多数”,却不能认可洞穴里的“少数服从多数”呢?

6.举例不当。伯纳姆法官在论述其“法律无关同情”的观点时举了一个富人为了衣服杀人的例子与洞穴案相类比(P61),但我认为这是非常不恰当的,因为该例子中的富人并没有遇到像洞穴案中的探险者那样的绝境,他拥有许多可行性很大的选择,如就近买一套衣服等,并且着装不够得体这样的理由显然不能与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这样的境地相提并论。因而,这样一个例子用在这里并不恰当。

7.道德不比杀人自保更重要。特朗派特法官提出“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这一点我完全不认同。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不去杀人,这的确是值得赞扬的优良品德,但对于优良品德,我们只能肯定和鼓励,不能强制要求,优良品德只能追求而不能要求。我们可以让教育家们鼓励教育大众舍生取义,但我们绝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强制要求民众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不去杀人,公民有不这样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

8.法律的目的不是导向。戈德法官提出“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P137),雷肯法官提出“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P145),但我认为我们不能以判决带来的影响为衡量标准决定一个案子该如何判决。法律的目的是审判,不是引导。在我看来,法律是作用于一个事件发生以后的,作用于发生之前的应该是道德。否则舆论就可以影响案件的审判后果,法律的公正性必将不保,法律的尊严也将受到巨大的挑战。

三、我的判断

对于这个案子,我真的无法作为第十五位法官写出我的判决,该书中十四位法官的论述都不能完全说服我,但又有很多地方我很赞同比如不能为了生存而杀了一个器官配型与自己相符的无辜者等。

我没有一个具体的判断,不能提出经受得住推敲的论点,我只有一个倾向性的判断——我会做出有罪的判决,只要违反了法律,就是有罪的,至于他们的绝境,道德冲突,社会影响等应该交由政府来考虑,政府可以做出行政赦免等,政治和法律不应该混淆。因为法就是法,没有但是。

四、总结

看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好像离法律近了,但又离法律更远了。我学会了用更多的视角来审视案件,但是我在一个案件面前再也无法像原来那样即刻的、干脆地做出一个判断,因为从不同角度得出的结果天差地别。

也许是因为我对法律的学习还不够,也许过一些时间,等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的时候,再来看这本《洞穴奇案》我会有更多,更深入的体会。

总之,《洞穴奇案》绝对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书,更是一本值得反复读一生的书。


作文里的奇案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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