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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事会职责

时间:2017-03-20 06:05:0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本行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为做好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关于监事会职责的规定,监督全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履责行为等方面,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形式,以监事会组织监事进行检查的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也可以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协助检查。

第四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牵头组织和领导。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财务活动;

(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章,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三)董事会确立稳健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的情况;

(四)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五)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六)董事的选聘程序;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八)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

(九)本行经营管理过程的专项检查,如资产质量、利润的真实性、大额投资审批、呆坏帐核销、重大案件、关联交易等;

(十)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专项调查或检查活动。

其中,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在财务监督方面,监事会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批准设立附属机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济资本分配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方案、回购股票方案等;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在内部控制方面,监事会监督重点包括: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六)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在风险管理方面,监事会监督重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控机制;

(二)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情况;

(五)经济资本分配机制;

篇二:华夏银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监事会]华夏银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 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本行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为做好监事会监督检查工 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关于

监事会职责的规定,监督全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董事会成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履责行为等方面,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合规经 营,防范风险,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形式,以监事会组

织监事进行检查的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也可以 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协助检查。

第四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牵头组织和领 导。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财务活动;

(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章,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三)董事会确立稳健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的情况;

(四)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

(五)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六)董事的选聘程序;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八)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

(九)本行经营管理过程的专项检查,如资产质量、利润的真实性、大额投 资审批、呆坏帐核销、重大案件、关联交易等;

(十)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专项调查或检查活动。

其中,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 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 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

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 建议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 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在财务监督方面,监事会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 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批准设立附属机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 产核销、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济资本分配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 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 或其他有价证券方案、回购股票方案等;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在内部控制方面,监事会监督重点包括: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六)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在风险管理方面,监事会监督重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控机制;

(二)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情况;

(五)经济资本分配机制;

(六)并表管理战略、制度、程序、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七)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当本行风险监管指标未能达到监管要求,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能及时采 取措施进行修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非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非现场检查是指监事会通过对本行经营过程有关信息资料的分

析,了解掌握本行经营管理状况及其成果,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财务漏洞和 重大经营风险,督促并帮助改正。

第十二条 非现场检查的基础资料采集。总行计划财务部、授信管理中心、

审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的非现场检查报表资料向监事 会报送制度。

(一)报表资料内容

1、财务季报;

2、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分析季报;

3、审计工作情况季报;

4、监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报送时间为次季初15个工作日内。

报送方式为:业务部门将填制好的报表或书面报告发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 时间要求汇总后提交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保管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并按监事会主

席要求将有关资料分送监事。监事对资料进行分析,如提出意见,由监事会办公 室汇总并报监事会主席审定后反馈高级管理层研究落实。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以适当形式向高级管理层反馈非现场检 查结果,督促制定改进措施。必要时可向董事会通报。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是指监事会组织监事,对第五条所列内容进行的实地检 查或调研活动。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监事会对总行或分支机构进行巡视检查;

(二)被查单位根据监事会要求进行自查与监事会复查相结合;

(三)监事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的专项检查或调研;

(四)监事会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依照监事会决议或监事会主席提议,将现场检查编入监事会年度工作 计划,确定本年度现场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二)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的具体计划或方 案,报监事会主席批准。

(三)以监事会名义向办公室发出检查通知,由办公室转发具体被检查单位 (人)。通知中应包括检查内容、方式、日程和时间安排等。在需要抽调总行有 关人员参加现场检查时,办公室应积极协调解决。

(四)办公室组织被检查单位(人)按照监事会通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 准备必要的文字材料。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参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由办公 室组织相关部门撰写检查报告。

(六)检查报告按程序提交监事会审议。属于调研类的,由监事会办公室转 发参加调研的监事审阅,无意见后定稿。

(七)检查结果按程序向高级管理层反馈。遇有重大问题,除通报董事会外, 依据本行章程规定,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八)对监事会现场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有关单位(人)应在收到监事 会检查报告后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措施向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工作纪律:

(一)监事应亲自参与现场检查活动;

(二)参与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总行有关工作纪律并遵守本行保密规定;

(三)高级管理层应根据监事会要求积极配合工作;

(四)被检查单位(人)需如实向检查组反映情况,客观介绍本单位经营管 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检查报告及监事会相关决议由监事会办公室建档保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照职责开展检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本行负责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华夏银行监事会监 督检查工作规定》同日废止。

篇三:银行监事会巡视制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巡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扩张的形势,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公司分行的经营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监事会的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视工作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公司监督机制,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不断开创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本公司各分行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1、分行的经营情况;

2、分行的财务活动情况;

3、分行的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及各项管理工作情况;

4、分行中上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员工的遵纪守法情况;

5、分行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及收益情况;

6、其他关系到本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以及监事会指定要了解和掌握

的事项。

(二)发现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异常,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对分行的负责人进行质询;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三)监事巡视结束后应向监事会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

和建议。

第四条 监事巡视结束后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可以书面形式向被巡视单位进行反馈并督促整改,必要时可向董事会或高管层进行反馈和建议。被巡视单位对巡视反馈意见须及时落实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监事

会出具书面整改报告。

第五条 被巡视单位要密切配合,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为巡视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在监事长领导下进行,由监事会进行部署,监事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组织并参与实施。

第七条 巡视工作可视实际需要由监事会集体组成,也可经监事长授权后由

专业委员会牵头成立工作组,有计划地对分行开展巡视工作。

第八条 巡视工作组一般由监事长任组长,也可由监事长指定一位监事担任组长并对监事会负责,巡视组成员由3~7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每

个单位的巡视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 巡视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监事会的年度预算,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

展。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开展巡视活动前,要研究制定本次巡视活动方案,确定巡视内容,并提前通知参加巡视活动的监事及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巡视的具体方式:

(一)定期巡视检查。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对分行进行1-2次的巡视检查。

(二)不定期巡视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组成巡视组进行巡视和检

查。

(三)接到投诉和举报可纳入巡视内容,并进行重点巡视和检查。 第十二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行长室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巡视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四)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分行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抽样检查或者提出质询;

(七)对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经请示监事长同意

后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三条 建立巡视组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定期报告阶段性工作,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对一个单位的巡视结束后,及时向监事会写出巡视报告。

第十四条 经监事长同意,必要时巡视组可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巡视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巡视组成员在开展巡视工作期间由组长按所在单位作息时间及有

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巡视组学习培训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确保巡视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巡视组要正确履行职责,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处理被巡视单位的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得随意表态。

第十八条 巡视组要认真履行职责, 对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监事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巡视中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和得到的案件线索要分类归档,报经监事长批示后,依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巡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巡视工作材料和成果,做到完整齐全,分类管理,及时归档。注重巡视成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向董事会及高管层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本公司各分行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银行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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