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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调查取证程序

时间:2017-03-20 06:04:4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 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 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 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条 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 处警民警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 处警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民警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

(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

(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

(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刑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六)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八)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九)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做好警情的前期处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和草率处理。除案情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外,还应当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搜集、保全证据;

(六)及时与案件主办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办单位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堵截。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 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十八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第十九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二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三章 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四章 其他警情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的先期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三)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四)迅速通知邻近所、队进入警戒状态,全面进行查缉、堵截。

第三十二条 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三)对爆炸、剧毒、放射或者传染疫情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迅速请求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者。

第三十三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围观人员;

(四)依法劝解教育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篇二: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

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是公安民警必须遵守的从警指导思想和执行警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通过对公安民警的基本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举止和行政纪律进行规范化,培养公安民警的优良作风,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确保各项公安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全体民警要把本规范作为努力的方向和日常准则,明确“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和“不能做的”,逐步把外在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

第二章政治方面

第五条公安民警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公安民警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强烈的爱国热情,热爱本职工作,忠实履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第七条公安民警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始终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八条公安民警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以“忠诚奉献、求真务实的敬业精神,情系百姓、竭诚为民的民本精神,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执法精神,不畏艰险、敢打必胜的攻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协力同心、步调一致的团队精神”为主要内容的石家庄公安六种精神。

第三章廉政方面

第九条公安民警要为警清廉,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人、配偶、子女和亲友牟取各种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公安民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从事各种营利性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公安民警要自觉维护自身形象,非因公不得出入娱乐场所,不得耍特权。

第十二条公安民警不准徇私枉法,不准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准吃拿卡要,不准侵占群众利益。

第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厉行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公安民警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定期向群众汇报廉政工作,加强对自身的约束。

第四章警务方面

第十五条公安民警应当热爱学习,争做知识型民警,熟练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基础知识以及与公安工作相交叉的各种相关业务知识,自觉锻炼和培养各种专业技能。第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24小时接受群众报警,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公安民警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活动。第十七条公安民警在警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 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在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四) 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五)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六)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七)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八) 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九) 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各种商品;

(十) 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

要起立、要让座、要倒水、要主动搭话,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告知群众民警办公的场所和地点,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事项,要耐心向群众进行解释,并尽可能的提供应办理的部门或单位,不得推诿、扯皮、耍态度。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民警要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自觉遵守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亲民、和民。在服务行为上,除应遵守公安民警公共的行为准则外,还应当做到:

(一)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做到热情接待不冷漠、热情服务不推诿、热情办事不拖拉、热情解释不急躁;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认真落实A、B岗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第二次办结;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讲明政策,解释清楚;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第二十条公安民警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解决信访问题。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都要依法受理。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公安民警要认真执行首问首接责任制:

(一)对来访办事人员,先接受询问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

任人,首问责任人有义务解答来访办事人员询问的事项或给予提供帮助,不得借故推诿;

(二)询问者提出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解答,并及时认真予以办理;

(三)询问者提出的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把询问者引导到有关部门,移交给有关人员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要严格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问题:

(一)有案不立、立案不实;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作为;

(三)以罚代刑、以罚代教、以罚代拘,降格处理;

(四)办理案件法律手续不全。

第二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办案质量不高,违反程序执法问题: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不当,违反法定程序限制人身自由;

(二)使用传唤、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措施不当;

(三)执法措施超法定范围和法定期限;

(四)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

篇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第一章 受理

一、受案登记

(一)操作规范

1、接受并登记报案有关事项;

2、进行初步审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案登记表》;

4、呈报办案部门领导批准;

5、经领导批准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

(二)注意事项

1、对接受报警后,能直接判明属于行政案件的,可以直接填写受理登记表。

2、《受案登记表》填写应规范:

(1)案由:应按照《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填写,如殴打他人、盗窃等。

(2)案件来源: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

(3)报案时间:应准确到年、月、日、时、分。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的,不应再填写报案时间。

(4)简要案情:载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时间、

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的,要载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

(5)受案意见:应为“建议调查处理”、“建议不予调查处理”或“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6)印章:接报单位印章处应加盖受案单位印章。

3、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

(1)登记:对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物品应当详细登记,登记时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破损情况、新旧程度、明显标记等;对提供的文字材料,要写明份数、起止页码等。

(2)保管:对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

(3)移交:对需要移送处理的案件,同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4、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逃跑、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有人员伤亡,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等紧急情况的,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臵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5、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6、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的,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7、对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三)主要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

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

3、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

告知报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

4、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臵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9条)

5、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

6、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

登记,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

7、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2条)

二、口头传唤

(一)操作规范

1、判明违法嫌疑人符合传唤的法定条件;

2、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3、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4、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5、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6、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二)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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