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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是什么工作

时间:2017-03-20 06:04:1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务员:海关职位特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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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岗位)+Z(职位模式) “G+Z”模式主要是指导考生如何认知自己拟报岗位从而确定考生专业复习方向。 征税:从事海关征税、稽查和统计等工作。

侦查:属缉私警察职位,该岗位从事外勤工作,体能要求高,条件艰苦。

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工作强度大,要求身体健壮。

查私:行政案件调查。条件艰苦,需24小时倒班。

监管: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实施查验、征税等通关监管工作。现场一线岗位,需要登车、船实施查验,体能要求高。

缉私:从事海关陆上缉私、海上缉私、船勤监管等跟踪摄影摄像工作,并进行后期电视编辑、数字媒体处理。现场一线岗位。从事海上走私犯罪和走私等行政违法案件查缉工作。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

编制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中国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发布中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中国海关总署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文秘:从事业务分析、公文写作、信息编辑、政策法规研究、宣教等工作,具有较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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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写作功底。

胜任特征

共性要求

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

个性特征

第一,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知法守法,坚持依法执政。当好忠诚国门卫士,是新时期海关工作的基本定位,也是党和国家对海关工作的基本要求。求真务实的服务精神、坚定执著的奉献精神、高度的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团结协作精神与爱国热忱。

第二,良好的素质修养。良好的自我情绪情控制能力,丰富而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第三,较强的执行能力。

第四,思维具有创新性、发散性和多维性。

第五,外语水平高、身体素质强、要耐心、细致。能适应高强度的作业模式。

第六,一名海关工作者应该具备忧患意识,能够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不断提高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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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前言

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缉私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地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警务公开的规定,现将海关缉私部门警务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

一、海关缉私部门的设臵

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走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了42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116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部分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2002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

为**海关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分局。

二、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的申诉、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由海关法规部门办理)、诉讼、赔偿;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七)依法对抗拒、阻碍海关缉私部门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八)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九)负责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反走私形势分析,对口联系各级党政打私主管部门、各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经济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有关社会各界。

三、海关缉私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走私犯罪案件

1、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刑法》第151、152、153、155条和第347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案件。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

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案件。

4、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及其他方便的案件。

5、海关其他部门、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6、武装掩护走私以及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案件。

(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1、根据《海关法》第82、83、84、86条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

2、涉嫌走私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

3、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需要移送海关处理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的其他违法案件。

四、走私犯罪案件的办理

(一)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其中:

1、受案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群众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立案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已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二)侦查手段

1、传唤和讯问犯罪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询问。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篇三:如何用法的理念贯穿海关一切工作的全过程

“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种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严格依法行政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牟新生署长在全国海关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强海关法制工作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海关工作新方针的必然要求”、“海关的一切工作都要用法的理念贯穿全过程”,结合这一讲话精神和自身工作实践,笔者试就海关执法中应该树立和坚持什么样的法律理念、如何将法律理念贯穿到海关一切工作的全过程等问题做一浅显的分析、论证。

一、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摒弃传统落后观念

(一)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培养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

法律至上的观念强调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仰,是社会主体将法律视为一切行动的依据和指南的社会意识。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他的著作《宪政精义》中指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机构、任何人,都只能是法律的臣民,只能无条件地接受法律的治理。”法律是一个社会维持其有序状态的最强有力的保障,时至今日,法律已不仅仅是单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成为其实现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具有了正义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构成法律的行为规则总和通过对安全、平等、

,否则,不得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随意限制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规定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2、在实施执法活动的过程中,海关还肩负着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海关应该在人民赋予的权力范围内依法行政,平衡每一个经济实体与国家、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公正维护这三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用法的理念贯穿海关一切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用法的理念贯穿海关一切工作的全过程要求海关始终将上述现代法律理念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和行动指南,并贯彻落实于全部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贯彻落实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按法律规定办事,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原则实施行政行为。

(一)海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合法原则

1、行政职权法定

即海关的监管、查缉走私等行政职权都是由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海关的行政职权是海关施行一切行政行为的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没有法律或法规的设定,海关就没有相应行动的自由。”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不合法产生的行政职权不能构成合法行政的基础。

2、海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1)实体合法,即海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无论是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是设定其应该履行的义务,都必须符合实体法律的规定。海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与公民行为之间的最大差别就是: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公民都可得而为之,但海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却必须于法有据,必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海关才可依法为之,否则,就不得为之,这就要求海关的任何一项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前,某些海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特殊优惠政策”,脱离法律采取“法外施恩”等现象,排除执法腐败的原因,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认识不深、执行不严。

(2)程序合法,即海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步骤和时限进行。程序合法是结果公正的实现途径,也是防止行政侵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防火墙”。目前,在海关的执法活动中,某些关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就算完成了行政行为的目标,殊不知,没有合法的程序,实体合法便失去了依托,难以想象,剥夺了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申辩权、诉讼权等程序权利而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会是符合实体法律规定的。

3、海关违法行政行为无效并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原则

海关违法行政行为,无论是违反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亦或是超越法定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约束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而同时,基于这种违法行政行为,海关还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赔偿等法律责任,这也是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的体现。

(二)海关的行政行为还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

海关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海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上。海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海关在法律没有详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处理有关事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力。任何行政法律法规都不可能穷尽所有行政事务的所有方面和细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行政的继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应该和必要的,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现代行政法治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和目的、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平公正等法律正义。海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但在当前的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仍数见不鲜,如某些海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畸轻畸重问题,某些海关视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好坏而“区别对待”等问题都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属不当行政行为,势必对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在海关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标准,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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