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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总站

时间:2017-03-20 05:58:5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配 套 表 格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

目 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 4

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报告书 ....................................... 12

补办监督登记手续请示书 ......................................... 13

工程开工告知书 ................................................. 14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登记表.................................. 15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报告 ........................................... 16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书 ................................... 17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 ................................... 20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21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 23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25

整改回复书 ..................................................... 27

(局部)停工整改回复书 ......................................... 28

恢复施工通知书 ................................................. 29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 30

中止监督告知书 ................................................. 31

恢复监督告知书 ................................................. 32

终止监督告知书 ................................................. 33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 33

工序验收告知书 ................................................. 35

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 ............................................. 36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 37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 39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 41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 42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 4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47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 53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54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 5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56

桂质安监档表1 监督登记号:□□□□□□ □□□□ □□□□ 行政区划代码年 份流水号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登 记 书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监督机构: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

填表说明

一、 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 监督登记手续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部分地区在

政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

列工程应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办理。

四、 本表一式5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留存1份;建设单位领取4份:自存2份,

代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1份。

篇二:2016年广西建筑市场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用表

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市场行为检查表

检查人员签名: 建设单位代表签名:

检查日期:年月 日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企业市场行为检查表

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处理;

2. 上述管理人员履职、分包合同签订情况需与监理单位现场资料(如监理月报、监理例会纪要、分包单位进场资质报审等)核对;

3.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应了解核实项目现场的实际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或岗位证书,是否系中标单位人员。 4. 对有问题的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取证留存。

检查人员签名: 施工单位代表签名: 检查日期: 年月 日

表2 检查组用表

招投标代理行为检查用表

篇三:广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

(草案稿)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一般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 施工安全监督 信息的上传与发布 纪律与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将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轨道,界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职责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主体和责任人,促进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和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见附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工程。

本规定所称主体,是指法人单位。所称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质量安全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的合称。

第二条 对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属于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全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辖区由各市、县(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未设立监督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经考核不合格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市、县(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实施。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检查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级监督机构应当指导和检查下级监督机构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收集证据。

监督机构可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将所获取的证据提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监督机构,由监督机构对违

法违规的行政相对人调查取证后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在工程所在地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以下简称“监督登记手续”)。监督机构应对资料进行核查,资料符合要求的,应给予办理监督登记手续。

(一)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

(二)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区外入桂企业施工或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尚须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三)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

(四)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五) 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职责分工名单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职责分工名单(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六)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七)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

(八) 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年审记录及继续教育记录;

(九)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无监理单位介入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

(十) 本项目所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十一)在拆迁场地上重建的工程或待建场地内有地下管线的工程,场地的原有管线布臵图,或场地内无原有管线的证明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经核查符合要求后,第(五)、(十)项的原件、第(二)、

(三)、(六)、(七)、(八)、(十一)项的复印件由监督机构留存,其余退回建设单位。

对于违反本规定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擅自开工的工程,监督机构应责令停工,并报请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对符合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经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补办监督登记手续。

对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应审查下列资料:

(一) 检测机构对已施工部位的结构安全情况作出的检测报告;

(二) 补办工程监督登记手续申请书;

(三)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的评价报告;

(四) 已施工部分的质量保证资料;

(五) 本条第一款所列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所需要的资料。

本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的电子文档,应由监督机构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以下简称“监督信息网”),作为工程开工后监督人员查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的依据,以及监督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依据。

第八条 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以及

这些人员的职责分工应与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所提交的名单相符。不相符的,责任方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书面说明。说明的理由成立的,监督机构应将变更后的名单重新记录在监督信息网上;说明的理由不成立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对人员严重不到位的工程,监督机构应责令停止施工。

施工过程中,名单上的人员有变更的,变更方应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将名单更新。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

第十条 除本规定指定的事项外,监督人员可以采取巡查和抽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时,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本规定所称巡查,是指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对其管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实施事先不告知的抽样检查。

本规定所称抽查,是指监督人员对具体工程项目的资料和实体(或施工现场)实施的抽样检查。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的重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通过对工程项目资料和实体(或施工现场)的抽查,监督机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作出判断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违规违反技术标准行为的种类和严重程度,以及工程实体存在质量缺陷的程度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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