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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站主要职责

时间:2017-03-19 06:12:5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经管站职责

村帐镇管后经管站职责

发布时间:2003-08-11 阅读: 1404次 〖 大 中 小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1、 合同管理职责

凡是村级发包的各类项目,都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具体招标活动由镇经管站负责操作。合同文本必须使用镇经管站制定的规范样本。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由镇经管站鉴证,办理合同鉴证手续。经管站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及时帮助村组调处各种合同纠纷。

2、 档案管理职责

村级的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民主理财与审计报告、财务公开资料、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对村级财务档案实行以镇经管站集中管理,组级财务档案实行以村集体管理制度。在会计年度终了时,负责财务档案的人员,必须将各类会计档案资料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目录,并及时送并管理部门专柜保管。

镇经管站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到期销毁制度,要明确责任,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3、 内部审计职责

镇经管站要明确专职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认真履行村级集体财务的内部审计职能,要认真研究制订审计方案和工作计划,对财务比较混乱或有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重要收入来源的村,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审计和专项审计。对村主要干部岗位变动或离任的,要进行离任审计。每次审计

结束后,要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送镇政府和县主管部门。

4、 债务管理职责

必须严格控制村组集体新债的发生。确需借债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借债前,必须要填制借款申请表,经镇经管站审核,由镇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借款。对民间借款严格实行降息挂息工作,民间年利息不得过高形同高利贷,各村统一进行换据,对产生的利息部分进行挂息入帐。各村每年要认真制订债务偿还计划,必须在每年的3月份之前报镇经管站审核归档,明确资金来源和偿还时间,各村必须严格按照偿债计划执行。

篇二:经管站机构设立职能职责情况

鄂托克前旗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机构设立及职能职责情况

鄂托克前旗经营管理站是个行政事业性单位,负责全旗68个嘎查村财务管理及审计监督工作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农牧区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统计全旗农牧区农牧民经济收支情况及其它有关数据,农村土地承包等业务性工作。站内有三个机构,12人,经营管理站、集体经济审计站、农牧民负担办公室。

一、审计职能和职责

1、审计苏木乡镇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

2、嘎查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村牧区合作基金会等集体融资组织。

3、占有、使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的单位。

4、收取、管理、使用苏木乡镇统筹费、嘎查村提留款和管理使用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单位。

5、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等委托审计的其他单位。

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能职责

检查有关农牧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

理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三、嘎查村财务管理的职能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嘎查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2、对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3、指导嘎查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4、对嘎查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5、查处违反嘎查村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农牧业承包合同的职能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3、签订承包合同。

4、确认无效合同。

5、调解、仲裁合同纠纷。

6、统计汇总承包合同资料,建立承包合同档案。

7、培训承包合同管理人员。

鄂托克前旗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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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经管站工作秘密范围

经管站工作秘密范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管国家秘密人员(以下简称经管人员)是指已取得保密岗位业务培训上岗资格证书,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条 经管人员属于重点涉密人员,应坚持标准严格,先审后用,持证上岗,相对稳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全省经管人员实行上岗资格认证和注册备案制度。经管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备案,方可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工作。

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和未经注册备案的,不得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经管人员的选用、审查、岗位培训、资格考试、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国家主管部门对涉密岗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七条 选用经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连续两年以上工龄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或要求入党的非党积极分子。

特殊情况,经保密工作部门同意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三)诚实可靠,海内外社会关系清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和保密观念强;

(四)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中省直机关40岁以下的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六)初次担任经管人员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特殊情况,经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

有从事涉密工作经历的人员应优先选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经管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受过党纪警告或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临时招聘或暂时借用的;

(四)配偶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不含因公外派人员,下同);

(五)凡年度岗位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六)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

第九条 经管人员可实行内部公开竞争上岗,依照条件,择优选用,但不得从社会公开招聘或直接录用。

第三章 上岗资格和备案

第十条 符合经管人员选用条件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密业务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经管人员的培训、考试方法统一由保密工作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保密培训分为上岗资格培训和在岗继续教育。

对初任经管人员的实行上岗资格培训;对已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经管人员实行在岗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经管人员的选用、考察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具体负责办理。

选用经管人员应填写《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报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核查,并确认上岗资格;

《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由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保密工作部门经核查认为拟选用的经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本人参加岗位培训、资格考试;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要求所在单位调换。

第十五条 拟选用的经管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合格者,经保密工作部门核准认定后,颁发由省国家保密局、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加盖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人事部门印章的合格证书。该证书经注册备案后,在本地区有效。

第十六条 经管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的应进行复核。 具体复核办法由保密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经管人员,上岗前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请注册备案。

第十八条 《经管国家秘密人员注册备案表》由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经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

(二)管理岗位所在工作场所和保密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三)维护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正常使用和流转的秩序,防止和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协助和参与本单位保密机构或组织开展保密工作;

(五)履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经管人员依法管理国家秘密载体,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执行违反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

(二)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举报、控告泄密行为;

(四)向保密工作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

(五)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建议;

(六)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和政治待遇;

(七)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和保密组织活动;

(八)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经管人员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了解和掌握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保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保密业务水平;

(三)恪尽职守,认真负责;

(四)严谨细致、一丝不苟;

(五)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六)热忱服务,乐于奉献。

第二十二条 经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擅自复制和非法传递、提供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

(三)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秘密载体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或失去控制;

(四)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企业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五)发生泄密后,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

(六)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

(七)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管人员在岗期间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向单位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

(二)有涉外婚恋行为;

(三)因私欲出境或到境外定居;

(四)有直系亲属在境外学习、工作和定居;

(五)除公务以外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直系亲属)有交往;

(六)拟脱离本岗位;

(七)其他可能影响履行保密职责的重大事项。

有上述情形之一不及时报告,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岗位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经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安全可靠和符合保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保密设备和设施;

(三)提供必需的业务书刊、教育资料和业务培训;

(四)支持和鼓励经管人员制止或纠正违反保密规定或其他不利于保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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