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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股票红利税新政

时间:2017-03-18 07:14:1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6年5月份涉税新政

1、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同时,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等四个《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营改增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4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明确了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统一了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征管的相关问题。

3、2016年5月1日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

项税额的40%。

4、税务总局延长2015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的退(免)税申报期限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2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其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由2016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延长至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企业应在7月份按规定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与此同时,还有四项业务的申报期限予以延长,即申请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的期限由2016年4月20日延长至6月20日。申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期限由2016年5月15日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4月15日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3月15日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5、税务总局细化明确营改增试点税收征管事项

近日,税务总局陆续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

(1)为确保首期申报顺利完成,延长纳税申报期。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

(2)明确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明确已领取地税发票的衔接问题。在发票方面,根据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4)扩大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只需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5)明确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发票使用办法。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6)明确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的抵扣问题。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明确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问题。

上述内容及公告中其他若干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篇二:2016年6月份涉税新政

自2016年6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始启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注: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注: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部分试点纳税人需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根据总局2016年30号公告规定:在增值税申报时,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新纳入试点纳税人,6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27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附:文件列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篇三:最新股票分红税的计算方法

最新股票分红税的计算方法

去年11月份,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实施差异化股息红利税的新政策。新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而此前,自2005年6月起实施的政策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换句话说,新规定出台后,持股1个月至1年的,其税负水平与原来相同;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其税负水平比原来有所下降;而不足1个月的,其税负水平比原来有所上升。 股民炒高送转分红4000元 被扣近10000元红利税

老资格的A股超级短线客遇到差异化红利税的新问题。广州的张先生投资的股票最近实施了送股分红,账户取得股息收入

4000元,但隔天交易系统从他的证券账户中扣走近10000元的股息红利税。

带着疑惑,张先生找到了他开户的营业部,但业务人员和理财顾问却都无法解释清楚为什么扣了这么多的税款。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自己研究政策。最终,张先生发现,送股也要抽税,该股进行了10股送8股,要按照该股票面额1元计算,支付20%的红利税,相当于每10股要缴税1.6元的税款;再加上现金分红1元的20%红利税,即需要缴纳0.2元。整体上计算,张先生要为每10股股票支付1.8元的红利税。

而张先生正是因为持股时间未超过1个月,因此不得不补缴了20%的“重税”。“如果早知道,我肯定会考虑提早买入,或者在登记日之前就把股票卖了,避开20%的重税。”张先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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