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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现金支付标准

时间:2017-03-18 07:12:2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

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

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

行:

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

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

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

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

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

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

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

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

服务。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

1997年10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

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

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

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

认真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

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

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

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改进储蓄帐户现金支付管理

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

原则。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

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

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

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

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

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

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

对所有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取款活动,银行都必须坚持为储户保密

的原则。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

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

帐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

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

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

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帐户

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帐户个人密

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

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城乡居民存款。经

过批准同意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的,只能限定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以上。

因此,以上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如有现金

支付,也必须按本文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投资证券可将企业存款转入证

券公司,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支付现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

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机构对个人和

法人从事证券交易和结算中的现金支付,按本文规定办理。

七、改进服务,促进现金回笼

对支付大额现金加强管理后,各金融机构要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措

施,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组织现金回笼。要改进柜台服务,给居民储

蓄提供方便。要督促商业企业按规定交存商品销货现金。银行和信用社对

农民出售农副产品,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它款项,同时要在农民

自愿的前提下提供转帐结算服务。

八、加强领导,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各家银行总行要迅速将此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认真

部署执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

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组织商业银行、

城乡信用社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

理中问题,研究和推行加强现金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制,

使现金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篇二: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XX 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 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 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 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不 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 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 财、对外借款等; 2、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 3、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 料采购等; 4、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 金使用的范围: 1、1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 2、50 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支出; 3、50 万元以上的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4、100 万元以上投资、大额采购及公司内部单位借款支出。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 2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可授权董 事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审。具体审批权限: 1、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 10 万元—1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2、技改及工程项目支出 50 万元—2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3、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50 万元—1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4、对外大宗或大额采购、投资项目 100 万元—3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 决定。 5、内部单位借款 由于银行融资的需要,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孙公司以及控股 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相互之间资金的拆借,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授权财务处、分管财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1、投资、技改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前必须有

可行性论证; 2、技改、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3、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 3 4、需要报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 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 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材料,送集团 公司效能监察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和签署审核意见,再提交 至集团公司财务处。 由集团公司财务处结合近期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 的具体安排或建议后,再提交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 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 2、支付审批:集团公司财务处将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策。 3、支付复核:集团公司财务处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 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 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等。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上会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送给所有参会 决策人员,也可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条 按照规定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 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 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 再提交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处、纪委、审计处、监察室有权对大额 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有权停 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相关法规的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篇三: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为加强现金管理,维护结算纪律,保证开户单位正常的现金需要,控制不合理大额现金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都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二、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

三、大额现金的数量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开户单位正常、零星的现金支出的实际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四、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帐,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十五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五、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六、开户银行要配备专门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经常分析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发现疑问,及时检查。对重大涉嫌案件要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定期检查开户银行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的情况,对于开户银行不按规定建立台帐,不按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季对辖区内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九、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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