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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驻矿安监员

时间:2017-03-18 07:12:1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习水县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

习水县驻矿安全监管员

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讨论稿)

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安?2010?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二、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

(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七)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八)检查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对存在

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质量、资金、完成时限“五到位”)。

(九)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建设。

(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情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对未实施“前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

(十一)对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装备,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十二)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县煤安局。

(十三)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十四)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

(十五)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十六)完成县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

(一)每天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规定;

(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

(一)所有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均需本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分片监管组长说明请假情况。

1、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煤矿监管组负责人签批,并由请假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站长,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假满后及时电话告知局办公室和监管组、乡镇(区)安监站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分片监管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煤安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

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并在县局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待岗期间仍有不假行为的,予以解聘。一年内出现两次待岗的,予以解聘。

(二)各驻矿安全监管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要将联系方式告知办公室值班人员作好记录。凡是手机关机或设臵移动“小秘书”呼叫转移,以及其他原因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资及津贴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造成后果,依法追究机关责任。

(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臵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处

篇二:南江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南江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驻矿安监员的管理,有效发挥驻矿安监员的现场监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7]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安委?201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安办?2012?135号)、《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派驻煤矿安全监管员的通知》(南府发

[2006]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驻矿安监员岗位设置与管理

(一)岗位设置

煤矿驻矿安监员:按照瓦斯矿井驻矿安监员配备规定,全县16个煤矿企业,配备驻矿安监员11名。其中,南江县沙河煤厂、南江县团结乡黄草坪煤矿配备1人,南江水泥公司红潭河煤矿配备1人,南江县金丰煤业有限公司园河坝煤矿配备1人,南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南江煤矿配备1人,南江县肖家湾煤矿、南江县矿业公司水洞煤矿配备1人,南江煤炭有限公司底板河煤矿、南江县流坝乡煤矿配备1人,南江县郭家湾煤矿、南江煤炭有限公司流南河煤矿配备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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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赶场鹿场煤矿配备1人,南江县关田奇山洲煤矿配备1人,南江县矿业公司红岩煤矿、四川柏杨沟煤业有限公司柏杨沟煤矿配备1名,南江县赶场粮油购销站铁沟煤矿配备1人。

井工开采非煤矿驻矿安监员:全县共15家井工开采非煤矿山企业,配备驻矿安监员15名,分别是:南江县铁山铁矿,南江县咸丰铁矿,南江县仁华矿业公司,南江县黄猫寨铁矿,南江县五铜包铁矿,南江县安庆矿业公司,南江县竹坝铁矿,南江县汶川腾龙矿业,南江县中梁石膏矿,南江县流坝石膏矿,南江县赤坝石膏矿,南江县红岩石膏矿,南江县水马门铁矿,南江县翔鸽化工铁矿,南江县宪家湾铁矿各配备1名。

(二)聘任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辖区负责规定,驻矿安监员由矿井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从在编乡镇干部中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安监局提出建议名单,经县安监局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三)管理

(1)驻矿安监员实行县安监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驻矿业务工作由县安监局负责考核;人事编制、工资关系保留在乡镇人民政府,干部年度考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考核。

(2)驻矿安监员必须经县安监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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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驻矿安监员原则上每二至三年实行轮岗交流一次。

(4)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派驻矿井兼职、领薪。

(5)驻矿安监员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驻矿安监员必须按时参加上级学习、培训、会议。

二、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

(1)及时向所驻井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

文件要求,督促企业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并严格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和决定。

(2)督促所驻矿井按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

(3)督促所驻矿井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

(4)督促所驻矿井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

监管监察指令,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每月28日前书面向县安监局报告所驻矿井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矿井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5)监督所驻矿井落实“以风定产”、采掘工作面和最大下井作业人数公示制度,严格按县级有关部门核定的采、掘工作面和下井作业人数组织生产、建设。

(6)监督所驻矿井技术负责人、矿长每日对矿井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日报表进行审查并签字。

(7)监督所驻矿井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8)监督所驻矿井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新工人岗前培 —3—

训,培训内容必须有矿方如实告诉工人该矿被批准的合法采掘工作地点(否则工人有权举报)。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9)监督所驻矿井严格执行井下密闭、栅栏管理及启封报批制度;

(10)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所驻矿井生产安全事故;

(11)采取坚决措施,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用工),防“三超”(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2)督促建设矿井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制止并报告县安监局。

(13)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在上班期间中午一律不得饮酒。

上述13个方面的情况,驻矿安监员每月要向县安监局书面汇报。

三、驻矿安监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拒绝、阻挠;

(2)有权参加所驻矿井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矿井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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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3)有权随时进入所驻矿井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

(4)有权制止所驻矿井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义务

(1)有义务向企业反映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2)有义务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所驻矿井相关安全生产情况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

(3)有义务向所驻矿井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驻矿安监员的合法权益

(1)驻矿安监员除依法享受本人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外,不享受县人民政府发给的驻矿补助;

(2)保护驻矿安全监员合法权益,对阻挠驻矿安全监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甚至殴打驻矿安监员的,要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3)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努力为驻矿安监员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通讯、工作设施、设备和生活保障。

五、驻矿安监员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严格执行下井检查制度。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少于5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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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雅安市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定稿)

雅安市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矿安监员是县安监部门派驻在煤矿的具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坚持择优选用、集中培训、规范管理、定点驻矿、轮岗交换的原则派驻驻矿安监员。

第四条 派驻各矿的安监员由县安监局负责管理并实施业务指导,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五条 两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必须参加培训,取得《四川省安全生产监察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证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对所派驻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八条 驻矿安监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和监察监管指令,监督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

(二)监督煤矿矿长、各采掘班(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采掘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三)监督煤矿投资人(业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保障安全投入,督促煤矿按规定提取、缴纳、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等。

(四)根据县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个数和人员个数制定工作路线,对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一通三防”、片帮冒顶、水害防治。

(五)认真处臵安全隐患。对检查和隐患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对煤矿的违法违规

生产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无法制止的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监督检查煤矿矿长、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和特种作业人员跟班作业情况,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工作会议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上报主管部门。

(八)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矿山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及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九)对煤矿企业安全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

(十) 根据当天工作情况,认真填写工作日志。

(十一)完成县乡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实行驻矿制度,每月到矿不少于20天,下井不少于15次。

第十条 实行驻矿日志,工作日每天记录其工作情况,发

现较大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记录卡,督促煤矿限期整改,并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

第十一条 驻矿安监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原则上1年轮岗一次。

第十二条 驻矿安监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越权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三)伙同矿方隐瞒事故;

(四)对群众举报臵之不理;

(五)泄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要信息;

(六)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含非法生产)不予处臵或上报。

第十三条 每个片区负责人必须建立片区煤矿安全例会制度,每周定期对片区所辖煤矿进行安全形势总结、分析,安排部署工作,研究煤矿的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督促对较大、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邀请县安监局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安监局对驻矿安监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驻矿安监员《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汇报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培训学习制度》等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驻矿安监员出勤、驻矿天数、下井次数等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县安监局进行监督抽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履职不到位的驻矿安监员,可提出人员调整或解聘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县安监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对驻矿安监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县安监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驻矿安监员报告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关紧急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臵,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驻矿安监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导致矿山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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