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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仪式程序

时间:2017-03-17 06:34:3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宪法宣誓流程、宪法宣誓词

宪法宣誓流程

一、 请国徽

二、 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 宣誓

全体起立!

我庄重宣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依法履职,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宪法权威!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法治白碱滩而努力奋斗!”

宣誓人:冯君伟

篇二:宪法宣誓制度(上传)

XX市XX区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16年某月某日区某某届多少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XX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XX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局长、主任;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 - 1 -

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人诵读誓词后报告本人姓名。

第十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办法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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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XXX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烈山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草案)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淮北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镇长、副镇长。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宣誓仪式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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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表选举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综合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人民政府副区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派出法庭庭长、副庭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组织,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九、本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十、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的集体宣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 - 2 -

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主席团推举一人领誓;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镇长、副镇长的集体宣誓,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领誓。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主任会议推举一人领誓;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推举一人领誓。

十二、本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仪式,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时,由宣誓组织部门推举一人领誓。

十三、宣誓仪式应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社会公众参加。

十四、宣誓人应当着正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机关工作人员宣誓应当着制服,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十五、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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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十六、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席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本实施细则。区人社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镇人大主席团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上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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