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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队执勤战备

时间:2017-03-16 07:29:4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编辑本段]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

(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 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 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

(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

(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

(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

(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

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 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三十条 供水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摄(录)像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

(四)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

(五)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六)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第三十六条 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当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求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降低或者撤销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以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情况下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包括: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第三十九条 总队、支队应当制定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

篇二:消防队执勤备战管理规定(最终版 )

恩贾梅纳炼油有限公司消防队

执勤备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防队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消防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 消防队的执勤工作由消防队执勤队长负责落实,具体由通讯室掌握执勤力量的动态变化,并将每日执勤情况报HSE部。

第四条 消防队必须按规定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及时组织员工进行战备教育,落实执勤训练,确保执勤力量。每周至少组织1次全面的战备检查,每天必须开展业务、技能等训练工作。

第五条 各级消防指战员在执勤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坚决服从命令,发扬勇敢顽强、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消防执勤期间,各级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和供应,保证执勤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消防队应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灭火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第二章 战备等级制度

第八条 为使消防队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九条 消防队在完成经常性执勤任务时所保持的战斗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

第十条 消防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活动、生产紧急情况、恶劣气候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其基本要求:

(一)迅速向进入二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战备动员,根据任务及时研究作战方案;

(二)严格控制人员外出,确保执勤人员在岗率;

(三)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调整执勤力量,充实执勤人员及器材装备,落实各种战斗保障,必要时派出力量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一条 消防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以及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一级战备。其基本要求:

(一)迅速向进入一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战前动员,根据任务迅速制订作战行动方案;

(二)各级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要全面就位;

(三)停止人员休假和外出,召回在外人员,保证全员在岗。

(四)根据任务需要,调整各级人员、车辆,充实执勤力量,随时听从上级的调动;

(五)配备充实器材装备和各种保障物资,落实战备保障;

(六)根据需要派出消防力量进入执勤区域。

第十二条 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由上级领导批准后发布。根据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指示,进入等级战备时,要立即报上级部门备案;紧急情况下可边执行边报告。

第十三条 解除等级战备或者降低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三章 消防队执勤

第十四条 执勤队长由消防队干部轮流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各种灭火救援、抢险救灾及处置突发事件作战预案。

2、督促检查队伍执勤备战落实工作,使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3、掌握全队执勤实力,检查战备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

4、组织队伍日常教育和业务训练工作,检查各级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5、指挥执勤力量出动,乘首车到现场。

6、督促队伍做好灭火救援、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及其他活动中的安全防范事故工作。

7、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执勤力量状况,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消防队设通讯室,值班员二十四小时在岗执勤。 第十六条 消防队必须坚持每天器材装备检查制度,器材装备检查由执勤队长列队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消防车库内执勤车辆的停放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执勤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执勤出动。库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准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无关的其它物品。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消防车库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要报请HSE部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消防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装备。

第二十条 消防队执勤器材、装备按实战要求做到执勤物资统一

编号、分类存储、定置存放、方便取用,严禁用于与执勤战备无关的活动。要建立并落实执勤物资登记清查制度,及时补充、更换缺失或损坏的执勤物资。

第二十一条 消防队外出训练时,必须向HSE部报告,由队领导带队,并时刻与火警值班室保持通讯联络,携带战斗服,随时做好战斗准备。

第二十二条 消防队在训练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执勤器材装备,以备灭火及抢险救灾之用。

第二十三条 消防队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它方面;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执勤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消防车执行 “报出车”制度,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出车。

第二十五条 消防车辆行驶途中,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超员载客、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 执勤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由执勤人员分工负责维护保养,每周组织1次 “车场日”活动;对车辆、设备、器材进行全面检查、维护保养。按规定进行消防车辆定期测试。每周至少进行1次水罐、泡沫消防车的水灭火系统性能测试,每季度至少进行1 次泡沫消防车的泡沫灭火系统性能测试,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干粉消防车的灭火系统性能测试,其他执勤装备也要按使用要求定期进行性能测试。定期对空气呼吸器、避火服、隔热服、防化服等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检查,无带病使用现象。

第二十七条 小队执勤人员按代号分工,维护保养下列器材装备: 小队长:分水器、安全绳、防爆灯具、隔热服、避火服、防化服、

对讲机、方位灯、护目镜、空气呼吸器等。

一号员:各种水枪、干粉枪、干粉枪摇把。

二号员:泡沫管枪、车载炮、泡吸管、泡吸管扳手、吸药器、移动炮。

三号员:65mm水带、80mm水带。

四号员:水带护桥、水带挂钩、水带包布、集水器、同径接头、异径接头、异型接头。

五号员:破拆器具(腰斧、消防斧、铁铤、铁锹、断线钳、洋镐)、消火栓扳手、防火帽、F扳手。

六号员:六米拉梯、单杠梯、挂钩梯、吸水管、吸水管扳手、滤水器、火钩、安全绳、导向绳、电动泡沫加注泵等。

注:个人装备均由个人自行保管、维护。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执勤战备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上述执勤规定的人员,视其情节将给予提醒注意、警告、斥责或解雇。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消防队执勤日志

2、消防队小队执勤日志

3、消防队车辆出车证

篇三:第三节 执勤力量及战备制度

第三节 执勤力量及战备制度

学习目标

1.掌握执勤力量的组成。

2.了解战备制度。

学习内容

一、执勤力量

消防中队的执勤力量,由执勤人员和消防车辆组成。

消防中队执勤人员,一般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和两名通信员组成。

二、战备等级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为使公安消防部队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公安消防部队在完成经常性执勤任务时所保持的战斗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 公安消防部队在重大灾情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或者遇有重大消防执勤任务时所处的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其基本要求:进行战备动员,停止探亲休假,调整执勤力量,启动执勤战斗预案,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情时所处的准备状态为一级战备。其基本要求:进行临战动员,召回在外人员,实行全员在岗执勤,启动执勤战斗预案,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三、战备制度

所谓战备制度,即有关战备(作战准备)工作的整套规定,包括关于战备教育、战备等级、战备值班、战备检查和战备报告等的规定。

(一)战备教育

通常情况下,中队每月进行一次战备教育;重大节日和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战备教育列入年度政治教育计划,由政治机关统一组织。主要内容包括:职能任务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

(二)战备值班

执勤中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中队值班首长由中队警官轮流担任;通信室人员和战斗班人员为值班人员。值班首长和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队长组织,列队进行。主要内容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器材装备,安排当日执勤工作。值班首长和值班人员听到出动信号,要立即着装登车出

动,并要适时检查执勤人员和装备的战备状况.

(三)战备检查

中队每天必须进行战备检查;主要任务是检查执勤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检查车辆装备器材配备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战备报告

中队值班员每天必须向上级报告当班执勤情况。报告应及时准确。一般情况按规定时间逐级报告,重要情况随机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对一时难以弄清的问题,先简报后详报。


消防部队执勤战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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