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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现金支付限额

时间:2017-03-16 07:21:4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

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投资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大额提现,防止金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实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1997年6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三、开户银行要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要认真检查执行情况,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为加强现金管理,维护结算纪律,保证开户单位正常的现金需要,控制不合理大额现金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都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二、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

三、大额现金的数量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开户单位正常、零星的现金支出的实际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四、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十五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五、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六、开户银行要配备专门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经常分析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发现疑问,及时检查。对重大涉嫌案件要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定期检查开户银行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的情况,对于开户银行不按规定建立台账,不按期

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季对辖区内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九、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篇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控不合理大额现金支出,逐步加强现金管理,全力维护结算纪律,根据建通函

【2002】41号、长银发【2002】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行将同一开户单位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10万元(含)以上现金的行为规定为大额现金支付行为,包括现金汇兑(通过应解汇款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二、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即1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直接审批;1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共同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主管行长三人共同审批。另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金额超过30万元(不含)或一日内为同一开户单位签发两张(不含)以上同一收款人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须经上级行批准。

三、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即除工资性支出、主渠道粮食企业在当地收购粮食现金支出和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支取的备用金外,其他用途的大额现金支付都要由现金管理员实时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表》,

并于每月10日内将加盖业务用公章和经会计主管、主管行长签字确认的《备案表》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科进行报备;须经上级行批准方能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必须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居民个人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由当班所(柜)负责人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将加盖业务用公章的《备案表》通过同城交换员及时备案到人民银行;100万元(含)以上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对符合可疑支付交易条件的交易,经办员要在密切关注的基础上,及时向本部门的反洗钱具体管理人员报告,立即启动反洗钱监控程序,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四、继续严格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除附有完税证明,允许将款项转入其个人储蓄账户,否则坚决不予办理。

五、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和支取现金;对转入单位卡中的转账支票,其收款人必须填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个人卡账户资金只限于本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六、未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收到的信、电汇款项,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支付部分现金,剩余的应采取转账形式支取。转账

支付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七、开户单位要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办理现金缴存和转账结算,严禁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并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部分现金;除基建、社会保障资金等特殊性质的专用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外,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另外,支取单位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本息转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严禁将单位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八、现金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决抵制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督套取现金的违规行为,对支取现金用途的合理性、真实性负初审责任,并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工作实行个人负责制,对现金管理岗位实行轮岗制度。

九、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资料要由现金管理员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保管期限为三年。

十、本办法由城建支行财会部负责修改解释。

篇三: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辖属各营业网点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

(一)分行运营科技部为分行人民币大额现金的管理部门。

(二)分行运营科技部配备人员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支取、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涉嫌事项要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当地人民银行,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逃避监管的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制裁。

(三)各营业网点负责按照办法具体执行大额现金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登记备案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居民个人储蓄的大额现金支取;开户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出除外。

(二)支取现金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资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提出申请,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三)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三级审批制度,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需填写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审批表,并登记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台账。

(四)各营业网点对本机构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小额及同城跨行通兑现金支取业务、凭证式国债现金支取业务、现金银行汇票及现金银行本票的现金兑付业务、柜面通现金支取业务,均视同大额现金支付。

四、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存款账户共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基本存款账户是开户单位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大额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确需支取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后,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支付。

(二)严格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卡进行管理,认真执行有关银行卡管理制度,单位卡资金必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转入,不得存取现金,销户时单位卡资金应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三)对异常大额现金支取进行监督管理。所谓异常大额现金指柜台发生的下列现金支

取活动:

1、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显超过其实际需求;

2、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的时间出现异常变化;

3、开户单位连续几个工作日提取的大额现金出现异常变化;

4、开户银行认为的其他异常大额现金支取情况(如突发性的集中提现等);

对柜台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取应及时向分行现金管理部门报告。开户银行应密切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取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相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权限

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三级审批制度。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分行审批权限

1、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万元以下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经办柜员负责审批并支付;

2、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万元(含)-3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负责审批。

3、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30万元(含)-5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营业网点负责人、分行运营科技部现金管理员负责逐级审批。

4、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0万元(含)-10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负责人、运营科技部现金管理员、运营科技部责人逐级审批。

5、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运营科技部现金管理员、运营科技部负责人、分管行长逐级审批。

(二)支行审批权限

1、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万元以下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经办柜员负责审批并支付;

2、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万元(含)-2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负责审批。

3、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20万元(含)-50万元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分管行长负责逐级审批。

4、开户单位当天单笔或累计5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业务由营业网点营业室主任、分管行长、支行行长负责逐级审批。

(三)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审批、备案程序

1、营业网点开户单位需要提取大额现金时,应提前预约申请,单笔或累计20万元以上(含)的大额现金支取应同时填写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审批表。

2、各营业网点接到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审批表后,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现金支取用途的合规性,对于符合规定,属于正常支付的,在相应权限内审批支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向开户单位说明原因,不予现金支付。

3、各级审批人员审核后在现金支票背面签字确认,不得以盖章代替。

4、各级有权审批人外出的,确实无法及时审批的可由其B角或上一级审批人员履行审批职责。

(四)检查制度

1、分行现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网点的大额现金支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电子登记台账的;

2、不按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

3、大额现金审查不严的;

4、因不执行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而出现突破现金或重大涉嫌案件的。

2、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的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并留存记录以备检查。

(五)资料管理

大额现金支付备案登记资料的保管、装订要按月(业务较少的可按季、半年、年)进行整理,分类妥善保管。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分行(运营科技部)负责解释和修定。

2、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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