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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处警规则

时间:2017-03-16 07:17:3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110接处警规范

九江市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110接处警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圆满完成接处警工作任务,依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公安厅《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及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公众电话报警、危难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等。

第三条 110接处警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遵循公正、高效、文明的原则,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 指挥中心是本级公安机关警务指挥枢纽,代表本级公安机关行使指挥权。根据领导授权和预案要求,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处警工作中具有直接指挥权、先期处臵权、通报协调权、装备调用权、检查督导权和信息归口权。各单位、各警种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出警以及迟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等。处警单位如认为指挥中心指令有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意见,但不得擅自终止或变更指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时,必须无条件执行。处警单位和处警民警对指挥中心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有监督权,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出举报、控告或投诉。

第五条 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实行一级接警。对于一般警情处臵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就近处警原则和业务管辖原则下达处警指令,处警单位必须执行。

(一)根据辖区划分,指令对案发地有管辖权的单位、警种到现场进行处臵。

(二)根据业务分工和案(事)件的管辖范围,指令有关警种到现场进行处臵。

(三)对管辖权和案(事)件性质一时无法判明的紧急警情,指挥中心有权临时指定受理的部门,被指定的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臵。

(四)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紧急警情,指挥中心不受警种、辖区和业务分工的限制,有权直接向事发地就近的处警单位和民警下达处警指令。

(五)对需要协同作战的重大紧急警情,指挥中心可调集有关处警单位同时赶赴现场进行处臵。

(六)同一处警单位内同时发生多起紧急警情,导致该处警单位警力不足时,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其他处警单位先期处臵,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浔阳区、庐山区、八里湖公安分局同一处警单位同时发生多起紧急警情,导致该处警单位警力不足时,应及时向分局指挥中心或值班局领导报告,由分局指挥中心指派其他处警单位先期处臵;如遇重大、紧急等情况,由分局指挥中心或值班局领导视情向市局指挥中心报告,市局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其他处警单位先期处臵,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六条 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上班时应着统一服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在接处警时应做到:

(一)在110接警电话铃声响三声内接听电话,并主动说:“您好!110×××号为您服务,请讲。”

(二)语言规范,文明礼貌,语速适中自然,语调平稳流畅,服务耐心周到,态度热情和蔼,引导报警群众准确简练叙述事件过程的基本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物、何果等)。

(三)及时向报警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案(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报警地点和联系方式,迅速向相关出警单位下达指令。紧急时可先下达指令,再问明具体情况及时通报给处警单位。

(四)按照规范的表格要求,认真做好接报警、指挥调度、处警反馈工作登记,存档备查。

第七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臵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110报警服务台应在问清具体情况、地点后1分钟内下达处警指令,对其他的报警、求助和投诉需要公安机关处臵的,110报警服务台也应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对无声电话及忙呼电话必须进行反查,若有警情,应立即派警。

第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下达指令必须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处警单位接到指令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 110报警服务台在发令中,对处警单位呼两次三遍,没有应答的视为离岗,并视情给予通报。

第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突发、重大案(事)件的紧急报警时,应问清案(事)件地点、简要情况,立即指令巡警先期处臵,并通知相关单位,报告中心值班领导,再询问案(事)件的详细情况,根据领导指示及时补充指令。

第十条 重、特大案(事)件、多警种出警的现场指挥,由指挥中心根据市局领导指令,指派现场职务最高的同志负责协调指挥。

第十一条 对重大、路面“两抢”案件,作案时间与报警时间间隔较短,嫌疑人特征、乘坐交通工具、逃窜路线等线索明确,有围捕价值的,指挥中心应主动介入组织辖区路面警力进行围捕,并在适当位臵设卡拦截。指挥中心要求相关巡区设卡盘查时,接警单位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为确保通讯畅通、快速反应,指挥中心每周不定时对各分局、派出所、巡警等出警单位、警种进行点名,每月通报点名情况,并将点名结果列入年终110接处警工作评比考核的内容。点名内容(以巡警一号点为例):路面各巡逻单位请注意,指挥中心现在开始点名(呼两遍),一号车、一号车听到请回答(呼三遍),无应答的视为离岗。

第十三条出(处)警准备。出(处)警准备是指为保证任务完成需要,在现场处臵前,处警单位及民警在思想、警力、车辆、装备等方面所要达到的标准和状态。

第十四条 处警单位接到处警指令后,必须无条件出警,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出警,影响警情处臵。一般情况下,市区5-10分钟内到达现场;对农村或市内较远地区的报警和求助,处警单位立即出警,视距离远近、道路交通和天气状况,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

第十五条 处警单位接到处警指令后一般应派2名以上民警处警。处警民警应按规定着装,佩戴110标识,并随身携带警官证。如携带协警员处警,协警员应着统一制服。原则上负责处警现场指挥调度的指挥员应具备两年以上一线处警经验。

第十六条 处警民警应携带单警装备。必要时应携带武器警械,每组至少配备手枪1支、弹夹2个,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暴头盔(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刺服)等。

第十七条 处警单位及民警应保持350兆电台畅通,出警时民警应携带一部350兆手持台用于通讯联络,携带手机作为备用。

第十八条 处警民警应携带必要的现场取证设备和物品,包括物证袋、棉纱手套、镊子、卷尺等物证提取工具;取证笔记本、记录笔、印泥等证言提取物品;物品、文件扣押书等需现场开据的材料;录音笔、录像机、数码相机等证据固定设备。

第十九条 处警民警应随警携带常用的法律文书,包括接处警登记簿、当场处罚裁决书、罚没款收据等。

第二十条 专用处警车辆必须统一外观制式,车顶安装警灯,车内装载警笛、350兆移动车载台、高音喊话等装臵。

第二十一条 专用处警车辆应随车配备常用警械和工具,包括停车示意牌、警戒带、防暴网枪、约束带若干、反光背心、灭火器、救生衣、医药箱、绳索、一次性塑料雨衣、手套、鞋套、塑料头套、拖车绳、打气筒、应急灯、车辆维修工具等,并注意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 专用处警车辆应及时更新、提前检修,保持车况良好、油料充足,工作期间不得挪作他用或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处警民警出警后,如果发现警情不属本单位和本警种的管辖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理或报请指挥中心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协调移交,接交民警未到达警情现场时,出警民警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各处警单位内部警种(如各县区局的所、队)之间需要移交案件或提供刑事技术支持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自行办理。需跨县(区)移交的,可请求指挥中心协调。

篇二: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 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 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 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条 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 处警民警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 处警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民警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

(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

(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

(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刑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六)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八)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九)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做好警情的前期处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和草率处理。除案情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外,还应当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搜集、保全证据;

(六)及时与案件主办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办单位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堵截。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 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十八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第十九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二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三章 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四章 其他警情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的先期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三)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四)迅速通知邻近所、队进入警戒状态,全面进行查缉、堵截。

第三十二条 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三)对爆炸、剧毒、放射或者传染疫情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迅速请求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者。

第三十三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围观人员;

(四)依法劝解教育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篇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来自: 时间:2007年05月16日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 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城市,开通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一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十二条 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三条 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七条 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 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九条 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 110处警工作实行“一级处警”和“就近处警”、“分类处警”相结合的

处警原则;特大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警机制。

第二十三条 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第二十四条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第二十六条 对接报的跨区域的重大案件,需要进行布控查缉的,110报警服务台在指挥本地警力处置的同时,可视情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

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案发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应当迅速按照工作预案,落实有关查缉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随时与案发地公安机关或者本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保持联系。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外籍人员的警情,处警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外,应当及时报告110报警服务台,由110报警服务台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处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

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城市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承担城市应急处置主叫号码任务的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报警求助电话转到相关单位处置。

第五章 受理投诉

第三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也可设立110接诉台,直接负责接受和处理投诉。

第三十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应当如实登记,秉公查处,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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