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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事会

时间:2017-03-14 06:53:3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外部监事管理,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 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 外部监事的聘任

第九条 本行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本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二)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本行首届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

在选举外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监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

第十条 外部监事的任期和本行其他监事的任期相同,但三年期满后,不得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第四章 外部监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在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和监督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以上委员为外部监事,并由外部监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外部监事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外部监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监)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外部监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将外部监事的意见予以公告,外部监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本行应将各外部监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六条 在本行担任外部监事者,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外部监事的职责。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外部监事职权的行使

第十七条 本行外部监事享有和其他监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监事会决策的事项,监事会办公室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外部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以采纳。

本行向外部监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和外部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八条 本行应提供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监事会应积极为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外部监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九条 外部监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 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

第二十条 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分任期届满、解除职务、辞职及死亡等四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外,外部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篇二: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职责是( )。 A.负责审批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决策、经营行为、主要业务、财务活动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外部监事3人。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

(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

使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监事履行职责,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行使监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建立监事巡查制度,对本行执行法律、法规、章程、制度及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并形成巡查报告,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下设履职尽职考核评价委员会,并制定工作制度。委员、主任委员由监事会决定,履职尽职考核评价委员会直接对监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办法、方案,并组织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提交监事会审议;

(二)根据需要,制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的方案,提交监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必要时组织银行相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其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意见提交监事会审议;

(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及管理办法进行考评;

(四)对本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实行考核,对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评;

(五)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范围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一)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在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1、监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及文件应

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例会及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与会监事签字。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非职工监事可以委托其他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或者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审议本行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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