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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质量监督总站

时间:2017-03-14 06:46:4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我国从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各地、各部门相继成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几年来,这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某些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改革,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建建〔2000〕151号 2000年7月12日)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8,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的设计审查机构的条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大中城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2、县和县级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质量监督工程师或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获得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

4、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3、具有中有技术职称;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有良好职业道德。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社会化、专业化的原则,提倡有条件的城市设立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包括各类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分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一至两年内实现上述目标。

鉴于目前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地级以上城市也可以设立一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组织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对委托部门负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二)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案件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四)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六)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署。

(七)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八)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九)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权力与责任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退还工程质量监督费,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至撤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

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资格标准,以及对上述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办法;制定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大纲和教材;考核认定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颁发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本地区所辖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颁发证书;考核认定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颁发证书;并分别将认定资格的建设工程师质量监督机构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12日 (中央法规)

篇二:质监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市建设局质监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向公民

社会

60-0801-2008-0012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3、《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省政府第63号令〉》

事项依据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规划许可证2、中标通知书

3、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4、地质勘察报告

申办材料

5、施工、监理合同6、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7、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8、施工组织设计9、施工图纸

10、授权书(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单位〉材料见证取样单位和见证人)

1、报建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一式四份)。不同施工单位分别填写。

2、持填写好的《登记表》及所需资料到窗口由经办人审核后分别开出质量监督费。

办理程序

3、建设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到财政专户缴纳质量监督费。

4、经办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给予试验编号联系单,申报手续即已办妥。

5、申报手续办妥后3个工作日内,我站派出质量监督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有效,当日办结。

1、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8‰收取。 2、其他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5‰收取.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省政府第63号令〉》

2、《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计收费字 [2002]390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 主办 鹰潭市信息中心 承办 联系:ytzfb@yingtan.gov.cn Tel:0701-6440058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梅园新区府前路五号

赣ICP备05005851号

九江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2009-10-10 16:30:2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2451、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具体负责市本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方针、政策。代起草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地方规定。 3、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4、组织对申报“文明施工、安全达标样板工地”的审查、评定,负责上报申报省级“样板工地”材料。

5、组织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动态监管。

6、负责安全监督申报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考试、考核工作和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8、监督检查各方安全责任主体(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和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责任,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落实情况,现场的安全防护情况,执行贯彻国家和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情况,监督督促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规冒险作业拒不整改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个人上报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9、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同时做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10、指导各县(市、区、山)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江市建筑施工管理站(安监站)

服务承诺

为了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优化投资环境,主攻民营经济”的号召,进一步抓好单位行风建设和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公文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制五项制度。现向社会公开以下承诺:

一、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杜绝耍威风、搞特权、不文明执法、不文明办事等行为的发生,不准有令不行、推诿扯皮、执行不力、贻误工作。围绕“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的基本要求,树好服务意识,增强责任观念,积极创建“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新型机关。 二、严格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三、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履行市场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做到以下几点:

1、对新建工程送达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该工程需办理的法定报建手续,并且详细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介绍报建程序。

2、对新近进入九江市区范围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如有建设项目,我们主动上门服务,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帮助他们办理法定报建手续。

3、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巡查工作,如发现违规违法工程视情况经站领导批准送达施工现场整改通知书或施工现场停工通知书,并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4、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一次告知建设单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必须提交的资料,审查1天内完成,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整改的内容。

5、接到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或工程施工告知单后立即确定责任安监员介入安全监督工作,并在1日内主动联系建设、施工及监理等相关单位预约时间对工程进行安全监督交底。 6、施工单位需要对工地进行安全指导、安全验收等,电话告知我站后,在1天内完成指导、验收工作,并将当时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次性书面告知施工、监理等单位。

7、需要备案出具安监报告的工程,对其所提交的安全资料,在2天内审核完毕,审核合格如实出具安全监督报告,如资料审查中发现问题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

四、做好安全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凡本单位应受理的建筑工程安全投拆,要求做好书面记录并当天立即派人进行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拆人(或单位)。

五、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故意刁难等行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不做推销建筑材料、产品等与工作有关的生意,不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不拿红包,不以任何借口索贿、受贿以及接受馈赠,杜绝吃、拿、卡、要、报现象。 六、为保证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对施工安全隐患严重、拒绝整改或整

改不力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或报请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严厉处罚,以达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请社会各界对本单位以上承诺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欢迎向单位反映,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单位将严格按有关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决不姑息。

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指南

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办理安监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接受安全前提条件审查: 1、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2、九江市建筑与市政施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识别表(填写齐全); 3、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管理责任状;

4、施工单位提供在省建设厅办理了备案登记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的复印件和保险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的凭证;

另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开工之前还应准备以下资料存放施工现场,接受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情况(依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保证体系和目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3、施工单位提供按规定程序设计、审核、审批、认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方案审批、认证表;

4、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清单和证书复印件; 5、施工单位制定的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6、监理单位制定的安全监理规划、细则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相关书面文件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申报流程

审批收费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赣价行字(1996)第78号 省财政厅赣财综字(1996)第139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九府厅发(2009)1号 收费标准:上级行业管理费 5.4元/m2

说明:除房屋建设项目外,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房屋装修等难以按面积计算收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投资额比例计征(即:工程直接费的6‰)。

办公地址:九江市南湖支路56号检测大楼5楼 报建电话:8983457(行政服务中心城建窗口) 投诉电话:8983370(办公室)

关键词:九江市管理站安全生产 相关文章

篇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总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是规范和约束全站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是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用户,提高工作效率,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所有干部职工都要遵守。

二、“团结、奉献、求实、创新”为质监站精神。

三、在岗人员按岗位责任制各负其责。

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要经过站干部职工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委备案。

五、规章制度与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职工守则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及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依法行政。

二、全站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建设部制订的《质监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标准》,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站有关规章制度办事,认真履行监督人员职责,提倡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素质,发扬“坚持标准、严格监督、监帮结合、热情服务”的工作作风。

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服务、办事高效。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业务知识、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

五、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六、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七、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端正行业作风、实行服务承诺、树立良好形象。

八、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九、树立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提合理化建议。

十、爱护站里的一切办公设施,讲究卫生,保持良好的站容站貌。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一、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二、 组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 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

四、 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五、 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六、 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七、 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质监范围:白山市江源区。

办理时间:开工前或领取施工许可证前。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在质量监督站备案科领取《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按表格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4)、施工图设计文件;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2、文件资料经审核通过后,领取缴费单到办公室缴纳

质监费。[2003]102号文、松计价[2003]3l号文)

3、监督站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组长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

2、监督方案(计划)应根据受监工程的特点、设计图纸,并参考施工组织设计而制订。

3、监督方案(计划)应突出工程的难点和工程的关键部位确定必检点,拟订监督抽查部位。

4、监督方案(计划)由监督站主管副站长审核,站长审定。

5、监督方案(计划)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应认真填写,妥善保存,工程竣工时同其监督资料汇总并归监督档案。

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制度

按照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抽(巡)查

(一)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情况;

5、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6、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7、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三)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


建设部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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