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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时间:2017-03-13 14:53:3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探讨

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探讨

目 录

摘 要…………………………………………………………………………1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1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述…………………………………………………1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2

(三)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3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因素及分类……………………………………4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因素……………………………………………4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5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探析……………………6

(一)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6

(二)醉酒人的刑事责任………………………………………………8

(三)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9

(四)生理功能丧失的人的刑事责任……………………………10

四、结论…………………………………………………………………… 11 参考文献…………………………………………………………………12 致 谢 ……………………………………………………………………13

摘 要

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辨别‘是非’、并根据这种辨别而行动的能力。所谓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确这两种能力的含义及相互关系,是正确把握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需要。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四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采取从宽处罚原则和不适用死刑原则。醉酒主要包括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对于生理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病理醉酒的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要负刑事责任。对于无辨认和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负刑事责任。对于有生理缺陷的人我们要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生理功能缺陷的人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行为成立的前提要件之一,无责任能力则无责任,无责任则无刑罚,行为人必须于行为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方能承担刑事责任。明确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该判断标准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虽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对于明确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每个个体的情况不同,行为时的客观状况也各有不同,因此文章对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几个特殊问题所展开的论述,研究了精神病人、未成年人、醉酒者及生理缺陷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根据以上研究,笔者希望能够对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有所把握,从而推动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研究。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述

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其内容在古代的刑法中早已存在。古代刑法立法对精神病人、痴呆人、幼年人和老年人的危害行为不归责或减免责任的规定,其实质都是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例如,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标准,低于六尺五寸为未成年人。对责任年龄的要求是人们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刑法意义的认识过程。至唐律时,《疏议》中明确规定:“悼耄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唯坐教令之人。”可见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时所考虑的乃是人的智力的情况。但是,责任能力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被使用,始于近代刑法理论。 ①

对于责任能力的概念,各国刑法一般没有积极的规定,而仅仅停留在分别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上。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德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由于病理的精神错乱、心智薄弱,或其他的严重的精神反常,致不能识别行

②为之违法,或不能依其识别而为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行

为人于行为之际,由于第二十条所列各原因,其识别行为违法,或依其识别而为行为之能力,显著减弱者,得依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减轻其刑。”③日本刑法第三十①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199页

②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200页

③黄丁全:《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第5页

九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心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心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①

总之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辨别‘是非’、并根据这种辨别而行动的能力。它是因刑事违法行为而可以使行为人负担刑法责任的能力,而且是与故意、过失并列的归责可能性的主观要素。它决定了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因此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纵然实施了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能因此承担刑法上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理论界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实施行为时具备的相对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具备的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②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明确这两种能力的含义及相互关系,是正确把握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需要。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就是说,行为人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例如,达到一定年龄而精神正常的人,都有能力认识到自己若实施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盗窃行为是要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都有能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这些触犯刑法的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的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具备辨认能力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和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人,自然也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因而只要确认某人没有辨认能力,他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这表现为,在具备了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人具备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还表现在,人虽然有辨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备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事责任能力。例如,因受身体强制的铁路扳道员,受不可抗力阻止的消防救活人员,即使他们因此而没有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从而造成了①黄丁全:《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第6页

②王作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篇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 )。 A.已满16周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浅谈刑事责任能力

浅谈刑事责任能力

摘要: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辩认能力、控制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如精神类疾病对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不同,在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精神病人可能在无法控制的状态下犯罪,也可能在正常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并以疾病为借口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正确认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能力,有利于正确判断精神病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而正确定罪量刑,体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文拟从精神病症状的程度、对病人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等方面的影响探讨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正确认定,并对精神病人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作一划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年龄。

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控制能力辩认能力刑事责任年龄

引言: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领域一个比较重要的论题,许多年来刑法学界对此已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随着整个刑法研究的发展一些新的观点也不断出现最近也有学者从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能力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对此,笔者也想通过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刑法相比较的角度进行研究,因此,在这里只选择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研究,并且也仅对某些方面做一些点上的阐述。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担负罪责的能力。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当时具有自我表现决定的能力,即具有判断不法,并依次判断而为具有违反性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能力,才具有责任而言。判断有无责任能力的事实依据包括年龄和精神状态两者。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应当是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起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的存在,申言之,是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行为人的犯罪能力与刑罚适应能力的有机统一。”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最有价值、最受关注的部分都是体现作为普通的正常人所必须的年龄、生理、精神状况,将其作为构成犯罪、适用刑法的前提。刑事责任中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一般情况下能够

产生罪过心理的基本标准。一般而言,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要素包括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和醉酒。

一、责任能力的概念

责任能力,也称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只怕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密切联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与基础,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而丧失控制能力。所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的程度如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精神病而减弱或者丧失责任能力;二是行人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能力。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只要没有精神病,就能认定其具有责任能力。反之,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管其是否患有精神病,都可谓没有责任能力的人。

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即只是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是否丧失和减弱。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即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是否丧失和减弱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无责任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断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时,除了以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注意审查精神病的种类以及程度轻重,因为精神病的种类与程度轻重对于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调查其言行与精神状况。第三,要进一步判断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精神病之间有无直接联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该行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件,而不是以侦查、起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3)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也有主张责任能力是犯罪能力与刑罚适应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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