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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时间:2017-03-13 13:34:4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知告示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通告如下: 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全区境内及渝北区的两路镇、龙溪镇、人和镇,巴南区的鱼洞镇、南泉镇、李家沱街道境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和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为维护春节期间南宁市正常的社会和公共安全,根据《南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结合城市建设变化的实际,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原禁放区域(市区及友爱村、永和村、秀灵村、秀厢村、虎邱村、万秀村、上尧村、位子渌村、陈东村、陈西村、皂角村、津头村、南湖村、麻村、官桥村、葛麻村、长堽村、埌东村、埌西村、新兴村、白沙村、平西村、淡村、亭子村、新屋村)和东风、凤岭、青山园艺场等快速环道周围住宅小区以及国际会展中心、埌东客运站、各大公园风景区等人流密集的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凡因重大节日或活动需施放焰火(含礼花弹)的,必须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举行。

三、禁止在南宁市禁放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外销售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南宁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凭《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 过境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禁止通过南宁市快速环道以内的任何区域和道路。进入市区的必须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进入市区。

五、市属各县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和进行安全管理,严禁在明令规定的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凡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南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予以处罚。

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深长物京[洋][通]字[2010]第004号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新春来临之即,长城物业北京洋房管理处全体员工祝您新春快乐、身体健康!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既带来了几日的喜庆,也寄托了良好的祝福。欢庆之余请您配合做好烟

花爆竹燃放工作:

1、 请您遵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 为确保节日安全和社区和谐,小区内任何部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届时管理处将加大园

区巡视,劝阻、制止,维护燃放秩序;

3、 燃放烟花爆竹时请您统一到小区东门外指定区域进行有序燃放,燃放时请您注意人身及

财务安全;除夕集中燃放时间,管理处将设专人维护现场;

4、 探亲度假的业主在外出前或小区居住的业主在节前清理自家阳台、空调架上堆放的易燃

易爆物品,避免火险隐患。

5、 燃放时间:

2010年2月13日(除夕)至2010年2月28日(正月十五)

7:00——24:00

6、 指定燃放区域:东门商B楼前及人行便道处

感谢您为小区和谐付出的努力。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司

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北京洋房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 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 文物保护单位;

(二) 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 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 输、变电设施;

(五) 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六)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 重要军事设施;

(八)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二条 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

第十四条 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

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 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 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二)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

(四)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

北京瀛海尚志益民物业管理中心 2014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责任书

为做好2014年我公司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事故特制定本责任书如下:

一、 各项目部要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本项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 各项目负责对本小区开展“禁放场所内禁止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和依据“十六类禁放点的相关规定的禁放单位内部及其周边规定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在本项目开展宣传教育、张贴警示标语,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和常识。

三、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本项目可燃物的清理、覆盖、浇湿阻燃工作,组织好禁放看护和应急值守工作等。配和相关部门做好本项目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

四、 加强对本项目内及其周边禁放范围内的巡查看护,落实应急值守制度,严防因外围烟花爆竹燃放而引发本项目火灾事故,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禁放区域的安全

本责任书有效期一年,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

北京瀛海尚志益民物业管理中心

(盖章)

负责人签字:

201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三: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知

为了加强场区安全管理,确保全场人员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任何人不得在场区内携带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罚款200元/人/次,即日起执行!

祝全体人员:

新春愉快,

万事如意!

安全监管部2015-2-10


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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