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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

时间:2017-03-11 06:47:3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 (2013-01-03 20:26:38)转载▼

标签: 士官管理规定 杂谈 分类: 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配备使用

3.第三章 选 取

4.第四章 培 训

5.第五章 教 育

6.第六章 日常管理

7.第七章 考 核

8.第八章 待 遇

9.第九章 退出现役

10.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11.第十一章 附 则

简介

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11年6月下旬发布施行。这是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的实际举措,是严格按照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加强士官管理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推动士官队伍建设科学发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背景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78年士官制度创建以来,相继建立了士官选、训、用、管、退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形成了相对成熟、系统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现行《士官管理规定》是四总部为适应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需要,依据原《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于2001年1月20日发布施行的。规定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提高士官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士官队伍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凸显出来,迫切需要通过政策制度创新和完善寻求解决的办法对策。

意义

新修订的《士官管理规定》,着眼巩固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成果,在科学总结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士官队伍的定位分类、选拔配备、管理教育、考核评定和待遇保障等制度进行了系统充实完善。这些新的规定,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适应了士官队伍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对士官队伍建设的新认识、新探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标志着解放军士官队伍的法规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士官管理规定》是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总章程,是做好士官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依据。全军部队要把贯彻规定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党委领导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依法建设士官队伍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指导、照章办事的意识。各级机关要带头学规定、知规定、用规定,坚持先学一步,为部队做出表率。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规定的教育培训,讲清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解答官兵在学习贯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清理与规定相悖的“土政策”“土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推动士官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宫。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宫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冶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

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宫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人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经具有选取批准权的单位审批。

第三章 选 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 (三)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 (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本单位士宫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 (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宫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不敷出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宫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宫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宫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士宫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宫培训对

象,由教导机构承训:

第二十二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 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宫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士宫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第三十三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连队(基层单位)住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期间不担任值班或者其他勤务时,经营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可回家住宿。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家属可以来队居住;单位需要招聘工人时,优先招聘士官家属。

第三十四条 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一级士官由营级单位领导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

第三十五条 士官档案,按照总参谋部《士兵档案管理规》,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六条 士官的考核,分为选取前考核和年度考核,依据士官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等方面。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土宫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选取士官必须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选取。士官选取前的考核工作,由司令机关会同

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司令机关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考核;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考核;后勤机关主要负责体格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装备机关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士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作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八章 待 遇

第三十九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宫,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四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宫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四十三条 高级士官家属随军后的相关待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享受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第三期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包括通信、射击、空中机务等)和在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没的士官。

第四十五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翌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四十六条 士官牺牲、病故或者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宫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五十一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地方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到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置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升一个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晋升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五十六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士官,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五十七条 对受行政记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离部队连续十五天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称

职的士官,从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

第五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五十九条 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处分条件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二)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三)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四)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六)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七)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六十二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士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战时士官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司令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印发的《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2]

篇二:中央军委[1999]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军委[1999]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军队

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现役政策 2009-12-03

关于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少效益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置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 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二)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队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三)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 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二、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

(四)建立“三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军队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实物供应与货币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别的人员,实行相应的住房保障。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营区住房,不得出售,离职迁出;自有住房,是指个人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己,维修处理。

(五)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大军区职以上干部购买住房问题,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再制定有关办法。

(六)离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退(离)休干部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逐 步与国家和军队的住房新制度接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安置的住房。未安置 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按原方式建设的住房;住房尚 未开式建设或未列入规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 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方式解决。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 定。

(九)士官。现役五、六级士官分别比照营、团职军官住房保障规定执行,四级以下士官住用集体宿舍。退役士官比照相应职级退役军官的住房保障规定执行。

(十)职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不再实行实物分配,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军队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办法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暂没有条件购房的,可以租住军队现有住房。

(十一)军队人员实际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经济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三、实行住房补贴制度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含离退休人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1999年12月31日(含)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以下简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住房补贴分段计算。1999年(含)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帐;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帐户。住房补贴在购房 时由所在单位直接付给售房单位或在购房款中抵扣。 2000年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其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帐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十四)住房补贴标准。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1999年,月基本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国(工)龄工资]的 40.94%,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在经济适 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2000 年以后的住房总后勤部定期确定。(十五)住房补贴额计算。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额为: 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40.49%×1999年6月30日前的军(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 标准。地区补贴,在经批准购买住房时计算。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军官,正师职120平方米, 副师职105平方米, 正团职90平方米, 副团职80平方米, 营职70平方米, 连、排职60平方米。 正、副军职军官补贴面积标准,暂按180平方米、165平方米计算。文职干部,参照相应 职级军官补贴计算。 士官,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 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购房人员配偶的住房补贴,由其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计领。

(十六)购房未达标的货币补差。已购买现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统称购房)的军队人员,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给予货币补差。具体补差办法由总后勤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七)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划拨的房改资金,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及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等。

(十八)住房补贴资金分配。实行指标控制,由总后勤部根据资金筹措数量、住房需求和房价等情况,按照重点保障转业和离退休人员,优先安排资历较长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的原则,下达年度指标。

四、扩大现有住房出售

(十九)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对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精神,规划出售,扩大现有住房出售范围。加快干休所和独立院落家属住房出售步伐。

(二十)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 驻乡镇部队,现有的家属生活区(含在城市的家属生活点)均为公寓区。 驻城市部队,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只 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原则上不划分售房区。公寓区保留的住房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 编制人员有房住,并留有适当的余地。 公寓区以外的家属生活区为售房区。

(二十一)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定的审批。由住用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和营区实际情况提出方案,逐级审核上报总后勤部审批。

(二十二)公寓房的住用。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居住。公寓房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对现居住在公寓区的其他非在职人员,应逐步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迁 出。

(二十三)售房区住房的出售。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可自愿选择购买现有住房或腾空的住房;居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也可购买售房区住房,非单元或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各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 得出售。出售住房须经总后勤部批准。

(二十四)现有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现有住房的成新折扣、楼层、朝向等调节系数,执行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军队人员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在售房款中抵扣,抵扣后有剩余的给予货币补差。在近期,军队人 员也可选择按房改成本价的方式购买现有住房,按规定给予折扣,不享受住房补贴,付清 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离退休干部,可给予货币补差。

(二十五)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全额用于住房管理和发展,其中,30%留给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全额用于住房管理和发展,其中,30%留给住房管理单位用于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40%由大单位向总后勤部挂帐,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30%上缴总后勤部用于住房发展。现住房出售收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不得自收自支。

五、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六)控制公寓房新建规模。从1999年起,除旅团部队干部住房建设,公寓区的危房翻建、缺房添建外,其他住房的新建,原则上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组织建设。

(二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由各大单位根据住房需求和实际可能,统一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后,稳妥组织,分步实施。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按照社会化保障要求,逐步改变单位自建自管住房的建设方式,走区域化、规模型建房地产公司组织建设,也可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不便统建、要求自建的,从严控制。退休干部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统一规划建设。

(二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采取向地方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方式解决。对售刻度我的平房和多层危房,要统筹规划,先改造后出售;空余的军用土地,在保证军事需要的前提下,优先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要报总后勤部批准,不得挤占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用地。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与军队人员的购房能力相适应,以两室一厅、三室两厅和四室两厅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设计。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仿,一律按综合成本价出售。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7项因素;利用军用上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根据市政规划要求所建设的商业用房,经总后勤部批

篇三:建国以来兵役制度调整改革研究

兵役学

-----建国以来兵役制度调整改革研究

考号: 姓名: 【内容摘要】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事训练、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其建立和发展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兵役制度既具有制度本身的刚性,又具有应时而变的弹性,它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适时对兵役制度进行调整改革,使之较好地适应了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发展需要。回顾新中国兵役制度调整改革的历史轨迹,探讨新的历史条件下兵役制度的发展方向,对于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的新趋势,加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兵役制度;调整改革; 新军事变革的新趋势;

一、新中国60年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

新中国60年间,兵役制度几经调整改革,逐步发展完善。具体地说,大致经历了4次较大的调整。

第一次调整(1949~1955年):从革命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到和平建设时期的义务兵役制新中国成立之初,仍沿用革命战争年代长期实行的志愿兵役制。当时实行的志愿兵役制被称为“绝对自愿制”,一方面是指这种兵役制的性质是自愿兵役制,凡加入人民军队者皆出于自愿;另一方面,这种自愿兵役制是以不计报酬、不确定服役期为条件,是最彻底的自愿兵役制。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广大青壮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领导下,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为了民族解放和人民的利益而英勇奋斗,不计报酬,不怕艰难困苦和流血牺牲,长期服役,为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做出巨大贡献。彭德怀曾指出,这种特殊的志愿兵役制“在中国过去各个革命战争时期,对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在当时唯一可行的优良制度。”[1]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内大规模军事斗争的结束,人民军队的历史使命也由“以武装的革命对付武装的反革命”,变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这理所当然地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兵役制度的改革也成为历史必然。1953年3月23日,国家成立了兵役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拟制工作。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2]正式取消自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到1957年,人民解放军基本上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义务兵役制的实行,吸引了大批青年特别是有文化的青年应征入伍,使兵员文化程度普遍提高,适应了军队武器装备的更新和军事训练方法的改进,促进了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同时,义务兵的服役期限缩短

兵员的轮换周期加快,不仅为国家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后备力量的质量,有利于国家实现寓兵于民的国防发展战略,以便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发展社会经济。第二次调整(1956~1984年):从完全的义务兵役制到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

随着中国国防科研和兵器制造水平的提高,大量技术含量较高的国产武器装备部队,大幅度提高了部队的现代化水平。士兵需要学习和掌握的军事技术越来越复杂,许多关键技术岗位的士兵因服役期较短而很难胜任工作,军队建设和作战需要与义务兵役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现行兵役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兵役法的修订提上了议事日程。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年11月,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实施办法》。规定:义务兵超期服役满5年后,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服役期限“一般为12年至20年(含义务兵年限),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1979年春,第一批从义务兵中选改的志愿兵开始服役。1980年8月,成立中央军委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修订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1981年8月,拟定了《兵役法修改草案(初稿)》,印发各军区、军兵种和国家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982年4月形成《兵役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送审稿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确认改变单一的义务兵役制,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3]新的兵役法在结构和内容上都作了重要修改,是对第一部兵役法的充实和完善,其主要内容为:第一,义务兵仍是人民解放军的主要成份,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 ~15%左右,对士兵结构影响不大;第二,志愿兵役制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志愿兵不是直接从社会上招募,而是在义务兵中选改,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

之所以在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时仍然以义务兵为主体,是由这一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客观条件决定的。从主观上看,义务兵役制实行23年来已形成完整配套的机制和办法,并为整个社会所接受;而实行以薪金制为基础的志愿兵役制在中国尚属首次,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从客观上看,人民军队总体上仍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专业技术兵特别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尚无大幅度增加志愿兵数量的需求;已经实行多年的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义务兵服役期限短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之间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十年“文革”之后,国民经济有待恢复,国家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上的经费投入有限,志愿兵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实践证明,在当时条件下,坚持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两种制度相得益彰,较好地适应了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当时历史实际的。

第三次调整(1985??1998年):从义务兵为主、志愿兵为辅的兵役制到义务兵与志愿兵地位均等的兵役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军队形势任务的不断变化,中央军委制定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提出军队建设实行“两个转变”,在大幅度减少军队数量的同时,大力加强军队的质量建设。随着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迅速提高,各类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提高。特别是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密集的军兵种部队,专业技术兵所占的比例更是高达60%至70%。在这种形势下,原《兵役法》在兵役制度、服役期限以及民兵、预备役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势在必行。于是, 1998年新中国兵役制度开始了第三次重大调整。是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此次兵役制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删除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二是缩短了义务兵服役期限,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原来为3至4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三是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调整了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服役达最高年限者可享受退休待遇,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4]四是完善了预备役制度,调整了士兵预备役分类对象,增加了一类士兵预备役的技术含量,明确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通过这次调整,士兵中志愿兵的比例有了大幅的提高,更多的技术骨干和基层骨干被保留下来,部队的整体素质得到加强;同时志愿兵的选改和退役机制得以明确,激励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志愿兵制度变得更为成熟,为锻造一支士气高昂、专业技术过硬的士官队伍打下了良好基础,适应了军队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次调整(1999年至今):从以农村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为兵员主体的兵役制到以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为兵员主体的兵役制

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明确了士官制度,这是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着眼形势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人民军队实际作出的重要决策。1999年,人民解放军对士官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革。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对现役士兵服役制度特别是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一是改革了士官服役方式,士官分六期服役,服现役满30年或年龄满55岁退出现役时实行退休制度;二是重新设置了士兵军衔,突出了士官军衔等级的设置,设初、中、高级3等6级,并将取得初、中、高级技术职称作为晋升初、中、高级士官军衔的条件;三是扩大了士官队伍的范围和规模,士官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并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四是适当提高了士官待遇和退役安置渠道。当年12月1日起,新的士官制度正式开始实施。这次士官制度改革为士官队伍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但随着人民军队职能任务的拓展和军队改革的深化,士官队伍建设还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2009年7月12日,经胡锦涛主席批准,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再次对士官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一是将士官编制扩大到近90万,并增加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二是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增加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初级士官数量;三是将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别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是改进士官选拔办法,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数量;五是完善士官培训体系,

新任或晋升士官要进行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六是健全士官管理体系,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七是调整士官工资待遇,提高中级士官基本工资。根据中央军委统一部署,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将于12月1日起开始运行。这是胡锦涛主席和中央军委着眼世界军事发展新趋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人民军队现代化建设进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要求,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士官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

长期以来,中国兵员征集对象的主体是农村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并规定城镇户口的青年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农村户口的青年具有初中以上学历。随着部队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一规定与部队对高素质兵员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在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国民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高等教育规模以年递增10%以上的速度扩大。2008年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达600多万人,各级各类高中以上院校男性应届毕业生近千万人。[5]由于社会新增就业岗位数量远远低于院校毕业生的增长数额,导致每年有相当数量大专以上毕业生不容易找到较为稳定的工作。这些毕业生知识基础牢固,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如果从这个群体中征集新兵,不但能够有效提高新兵质量,改善兵员结构,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由此,对兵员征集对象主体进行调整的条件已经成熟。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2008年冬季征兵命令中首次明确,兵员征集对象主体由农村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各级各类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并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的部分标准也作了适当调整,陆勤岗位高中以上学历青年的视力标准获得一定放宽。年龄上,男青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也放宽到22岁。此次兵员征集对象主体的调整,迈开了军队向教育要人才,到院校选兵员的新路子,对于加强军队质量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信息化条件下中国兵役制度的发展趋势

中国现行的《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自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征兵工作的制度化,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世界新军事变革的不断推进和人民军队建设由机械化向信息化的转变,现行兵役制度也必将进行深刻变革。在信息化条件下,必须认真总结兵役制度改革的经验,充分借鉴外军兵役制度改革的做法,不断推动兵役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打赢未来信息化战争提供可靠保证。可以预见,中国兵役制度的改革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深化,并出现新的发展趋向:

(一)在兵员构成上,志愿兵比例逐步提高,义务兵数量不断减少,最终实行完全的志愿兵役制

战争形态变化是推动现代兵役制度发展与变革的直接动力。随着战争的出现,就有了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总是伴随着战争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战争形态的变化而变化。20世纪90年代初海湾战争的爆发,标志着战争步入一种崭新的战争形态。以高技术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大量高新技术装备在军事领域的广泛运用,使军队可以用少量的技术兵器完成原本需要千军万马才能完成的任务。一些西方军事专家认为:建立一支精干的、全志愿的职业常备军,比主要依靠征兵的常备军更能应付紧急状态。因此,许多国家在军队建设上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精兵、高质、高效”的发展道路。利于骨干保留、人员精干、职业化程度高的志愿兵

役制,已成为世界军队建设的发展趋势。1995年以来,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奥地利、法国、俄罗斯、西班牙等曾经实行义务兵役制或义务兵与志愿兵结合制的国家,先后宣布取消义务兵役制,实行职业化的全志愿兵役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实行志愿兵役制的国家已增加到54个。实行志愿兵役制,有利于数量较少、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志愿服役者长期在军队服务,熟练掌握现代技术装备,更好地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未来高技术战争需要。随着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性岗位日益增多,可供短期服役的义务兵发挥作用的空间将逐年递减。而中国综合国力的迅速发展,必将为国防建设提供更为强大的经济支撑,使志愿兵比例的提高成为可能。最终,在条件成熟时,中国的兵役制度将实现从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制到志愿兵役制的转变。

(二)在兵员素质上,征兵的学历“门槛”稳步提升,高素质兵员不断涌入军营,大学生将成为士兵方阵的主力

信息化条件下,战争的科技含量、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迫切要求参战人员不断提高科技素质,以适应战争的需求。战争实践无一例外地表明:军队的质量优势可以抵消对手的数量优势,而数量优势难以弥补质量上的差距。要想打赢信息化战争,既要依靠信息化的武器装备,更要依靠高素质的军事人才。在未来战争中,一支军队的命运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军队的兵员素质。因此,在信息化建设中,必然要把提高兵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科学文化素质放到战略的高度来对待。目前,士兵征集的对象虽然逐步以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为主体,但中学文化水平的农村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仍占大多数。随着中国征兵对象主体的改变和高等教育的日益普及,只具有中学学历的应征青年将不再具有参军服役的资格。随着军人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不断提升,军队将真正成为社会中青年精英人才的云集之处,会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军营,并最终成为士兵队伍的主体。

(三)在军官队伍建设上,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逐渐建立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

军官职业化是以职业军人作为军官队伍主体,国家通过法律确保军官服役既是履行义务又是谋生的职业,是军队的组织结构和装备技术达到一定的现代化水平,对军官的素质能力和队伍结构安排提出的职业要求。在以信息化为主导、战争形态逐渐向“非线式作战”和“非接触作战”转变的今天,对军官队伍结构和智能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而人民军队还面临着军官队伍整体素质能力与履行历史使命不相适应、军官职业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人才配置规律不相适应的双重矛盾,解决这些矛盾,迫切需要军官队伍的制度安排向职业化建设方向转变。同时,中国经过6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和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大幅跃升,为建立军官职业化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因此,在坚持中国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改革制度入手,优化军官队伍结构,健全军官职业教育训练制度,建立军官评价和选拔晋升制度,调整完善军官服役制度,逐渐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制度势在必行。

(四)在兵员征集方式上,征兵时间更为合理,征兵地点更为多样,役龄青年报名参军更为方便


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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