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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籍制度

时间:2017-03-11 06:46:3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外地人口落户北京的条件

7月30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对特大城市的限制比较严格,口径是“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这是否意味着北京上海等地以后落户更为困难?目前可以落户北京有七大途径。

一、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办理户口进京

1、中央及国务院直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

2、市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

3、市民政局双退办批准离退休军人在京入户

4、随军家属在京落户

5、市属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在京入户

6、中央及国务院直属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分配在京入户

7、民政部复退司、国务院军转办、市民政局复退办、市军转办批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京入户

8、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

二、办理投靠入京

(一)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受理条件:

1、申请人系不满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2、(外)祖父母在本市无子女,可以解决一名(外)孙子女

3、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省市无同等亲属投靠的

4、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省市无同等亲属投靠的

5、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6、被投靠人在京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投靠入京农户——夫妻、子女、老人投靠

1、夫妻投靠条件:

(1)妻子投靠丈夫:城八区妻投夫在京入农户结婚需满5年,远郊区县结婚需满3年

(2)丈夫投靠妻子:城八区结婚需满8年,远郊区县结婚需满5年

(3)申请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

(4)被投靠人是本市农业户口

(5)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2、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农户条件:

(1)申请人男性超过65周岁,女性超过60周岁

(2)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均为农业户口

(4)被投靠人进京需满2年以上

(5)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3、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农户条件:

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父或母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投靠入京非农户——夫妻、子女、老人投靠

1、夫妻投靠条件

(1)申请人为外省市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年满45周岁

(2)结婚需满10 年

(3)被投靠人是本市非农业户口

(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2、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农户条件

(1)无业老人投靠子女入户条件:申请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2)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条件: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3、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非农户条件:

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父或母户口在京且有住房。(如果父母无住房,为单位集体户口,需出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三、应届毕业生

从2005年起,“留京指标”逐年压缩,今年约1万人左右。据《新京报》2013年5月25日报道,北京设毕业生落户“年龄线”,本科生不超过24岁,应届硕士生不超27岁,博士生不超35岁,毕业留京须无在职经历,已达成接收意向可不受限。

四、“千人计划”、高层次海归、博士后等特殊人才。

北京市对特殊人才设有专门的落户政策,但组织部门的资质审核比较严格。

“千人计划”即“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2008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主要是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学科、实验室以及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2000名左右人才并有重点地支持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同时,各省(区、市)也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即地方“百人计划”。截至2012年7月25日,“千人计划”已引进各领域高端人才2263名。

五、商人。

北京市公安局官网刊发《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说明,规定“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可以落户城六区。

六、市总工会表示,凡是全国劳模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均可申请(今年新增)

2014年3月18日,北京市总工会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农民工全国劳动模范在京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凡是在北京市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均可视作落户对象。

七、非上述特定人群,落户北京有3种方式:

1.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进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岗位

2.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高科技单位、高校等单位的部分岗位

3.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社工岗位

篇二:北京市高考户籍制度

2011年10月30日,20多位随迁子女家长共同起草了《随迁子女输入地高考方案》,这个方案建议:“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不再把户籍作为高考报名的限制条件,高考报名资格依据学籍和父母经常居住地等标准认定。

此言一出,网上立刻人言鼎沸,有同意的,有反对的,我观察了一阵子,那真是天天骂声不断,大家争得面红耳赤,打得不亦乐乎。

我只想问一句:“打的那么狠,图什么?”

中国教育不公平又不是一年两年了。

早在明朝的时候,国家进士(公务员)的考试就不是全国统一录取,而是按照不同地域分配名额。明朝将全国分成三个区域,南、北、中,这些区域的录取比例都不一样。所谓南,就是淮河以南各省,比例为55%。北,就是淮河以北,比例为35%。而中,是指云贵川三省,以及凤阳,比例为10%。

具体说来,是这么个意思,好比朝廷今年要招一百个进士,那么分配到各地,就是南部五十五人,北部三十五人,中部十人。这就意味着,如果你是南部人,在考试中考到了南部第五十六名,哪怕你成绩再好,文章写得比北部第一名还好,你也没戏。

而如果你是中部人,哪怕你文章写得再差,在南部只能排到几百名后,但只要能考到中部前十名,你就能当进士。

综上所述,从古至今,国家考试就没公平过,本来这个社会就不公平,有什么可抱怨的。强者自强,弱者自弱。

家境好的富二代一样会败,平苦出身的孩子一样能挣大钱,只要你能力强,考的分数足够高,怕什么“取消高考户籍限制”。

对于“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同意的人都是外地人,“可怜天下父母心”,好不容易在一个陌生的城市扎了根,天下的父母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走老路,继续受苦。

对于“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反对的人都是本地人,“可怜天下父母心”,谁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身边全是竞争对手,能少一个是一个。

对于这种人,我只能说:“真金不怕火炼,如果你的孩子是一个怂包,就算把竞争对手全干掉,你的孩子也考不上。”

对于本地人提出的:“人口流动愈发频繁,未来会导致本地人口膨胀”,这就更是无稽之谈,对于现在提出“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人,全是10年前,20年前的那些“北漂”,人家现在都是有房有车,身居要职,有些人甚至掌握了北京的经济,你难道把他们都轰走吗?而现在来北京的80后,90后,饭都吃不饱,房子,车子更是没戏,连老婆都找不到, 还谈什么孩子?

北京是一个公平的城市,“适者生存,弱者死”,这很公平,没本事的人只会看见塞车,人口膨胀,而有本事的人就会看见,这么多人,这里蕴含着无数的商机。

成功只能靠自己,自己孩子不行,即使把外地人都轰走了,他也没戏。

反之,强悍的外地朋友,会给我们这些北京人以警告,这个世界上所以人都是平等的,没有竞争的世界只存在与理论想象中,为什么怕竞争呢?

北京的精神是什么:“包容。”北京的居民,请放下有色的眼睛,增强自己孩子的战斗力,否则,未来的北京,北京的孩子全成“京八”了,我可不希望我的孩子被外地“藏獒”所统治。篇二:高考户籍制度取消后带来的后果

高考户籍制度取消后带来的后果: 1、对当地考生的不公平问题。以青海本地为例,本地学生和东部沿海地区在学习上本来就存在差异。2、不利于我国教育的均衡发展。教育发达地区的升学率会大增,而教育落后地区的升学率会大大降低。3、高考移民现象将会越来越严重。高考户籍制度的取消带来大量的高考移民现象,造成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地方保护的招生政策改变。

政协委员认为,取消高考户籍制度时机尚未成熟。

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的考生享受着特殊的地区保护权和优惠权,户籍制度的取消全国将会出现比较大的人口流动,江苏,湖北,山东,河南等地的强人们将大量涌向北京上海等地的大学,而北京上海的学生则压力山大。

会产生:1,铁路运输负荷进一步加大。

2,毕业后的蚁族更多,从外地回来的本地人和在本地读大学的外地人竞争更加激烈。 3,中国有可能彻底告别素质教育。

四边总结陈词: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来宾,也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表现。然而再华丽的语言也掩饰不了错误的言论,再动情的解释也遮蔽不了真理的光辉。下面就来指出对方有失偏颇之处。 其一,对方辩友避重就轻,似乎刻意忽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而在表象上与我方争执不休。我国目前教育体制存在严重缺陷,教育资源分配严重不公才是造成教育失衡的内因,高考户籍制度只是附着其上的一个小小环节。您方把一切错责都归结于高考户籍制度,未免有失公允。其二,对方辩友以偏概全,您方一再强调外来务工子女的高考难题,但不可忽视的是这部分考生只占高考考生的一小部分,更多的是我们要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的正常考生。一旦高考户籍制度取消,没有地域优势、不占有优势教育资源的考生又该如何与那些享受良好教育资源的考生竞争呢?这难道不是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么

其三,对方辩友忽视了高考户籍制度存在的必然条件,架空大的背景条件与我方理论。由于我国在现阶段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投资比重差异、大、教学教材及高考试卷不统一等等难以解决的客观因素,因而不得不以高考户籍制度来保障各地区的教育公平和升学公平。除非能解决这些客观存在的差异,不然就算取消了高考户籍制度,那还会出现各种其他名目的限制条件才能有效的保障高考公平。既然这样,何苦多此一举,劳民伤财伤心伤肺又伤肝。

各位,教育乃百年大计,关乎国家发展,关乎民族兴亡。高考是千千万万个中国学生成才的必经之道,关乎人才选拔、关乎社会稳定。高考户籍制度保障了高考的相对公平,因此,我方坚持认为,不应该取消高考户籍制度。

今天我们在此讨论高考户籍制度应不应该取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温总理曾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

首先,我们从公平的价值取向上来看,高考户籍制度的存在能保障相对的公平。众所周知,公平是一种理想状态,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在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教育水平区域差距大的现状之下,唯有坚持实行高考户籍制度、保障各个地区考生的利益才能维护高考的公平和公正。请各位试想一下,如若取消了高考户籍制度,则会造成更混乱的考生流动,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第二,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角度考虑,高考户籍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现今,高考移民问题层出不穷,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教育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和招生体制存在严重缺陷造成的。在高考户籍制度严苛的限制之下尚有如此多的高考移民孜孜不倦的寻求制度缺陷以减轻升学压力,如若高考户籍制度取消,届时考验的将不仅仅是各地的教育资源是否足以应对高考移民的需求,还有当地的交通、住房、医疗等等硬件与软件设施。相反,那些考生输出地区则要面临人才流失、教育资源浪费等等问题,这样无疑会加剧地区发展的两极分化, 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第三,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高考户籍制度利大于弊,对于维护绝大多数考生的利益有其重要意义。不可否认,高考户籍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最显著的问题就在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高考问题。但是,制度的缺陷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修正与改善的。比如,今年两会的时候就有政协委员提出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就可根据其学籍与就读时间赋予其不受户籍限制在当地进行高考的资格。这样既保障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高考权力,同时又维护

了大多数在户籍本地参加考试考生的公平权益,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尊敬的主席,评委老师,对方辩友和现场的观众们,大家晚上好。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但是对方辩友在概念理解和高考户籍制度的现实意义上出现的种种错误我方却不敢恭维下面请听我方来纠正对方的种种错误 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种主要途径其作用就是为国家科学公平地选拔优秀的人才并且将人才按国家需要分层次进行培养和深造。高考户籍制度是指国家规定高考考生必须在其户口所在地进行高考并且报考高校的一种制度。高考户籍制度是中国国情的产物是一种尽可能公平地让人们享受平等教育权利的制度。高考户籍制度是中国目前能使高考公平度最高的一种制度也是新中国以来一直不断完善并且沿用至今的一种考试制度。考虑到中国地广人多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若没有高考户籍制度则教育发达地区和教育不发达地区的升学率将会走向两个极端并且会出现人口流动量恶性剧增的不良局面这是作为一个国家来讲不应该让其发生的事情。所以我方坚决认为不应该取消高考户籍制度。 对于以上观点我方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说明。

首先从我国国情和现在的教育水平来考虑不应该取消高考户籍制度。因为中国地广人多并且各个地方的教育水平和教育标准不一样考试内容的深浅也不一样。正因为如此所以才会出现全国大多数省份都采用高考自主命题的现象同时外地考生也就无法参加当地的高考了。所以很有必要用高考户籍制度来对高考人群的考试范围加以限制和管理这样人才的选拔才能够做到更加地公平也只有这样人才的选拔工作才能成功有序的进行下去。当然我们不可否认高考户籍制度或许有某些弊端但是归根结底应该是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对于高考户籍制度我们应该做的是将其加以改善而不是取消。因为我们现在还找不出更好的高考制度来代替高考户籍制度。

其次从取消高考户籍制度将会出现的问题来考虑高考户籍制度不应该取消。如果取消高考户籍制度将必然要求全国统一考试试卷。但是由于中国现在根本无法做到全国各地以同样的教育水平进行教育那么也就无法实现全统一用同一份高考试卷来对不同地区的学生的能力进行测试那么也就无法选拔出真正的人才了。所以说取消高考户籍制度后将会导致非常大的不公平人才的选拔工作将会紊乱这样一来也就达不到高考的最终目的。另外取消高考户籍制度后各个地方也就无法预测当地的考生人数那样也就导致了高考无法顺利进行以上都是我们不想看到的状况。所以说为了不出现源源不断的严重问题高考户籍制度更不应该取消了

总之为了更好的实现平等教育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才的选拔我方坚决认为高考不应该取消高考户籍制度。

谢谢主席,感谢各位评委,对方辩友,观众朋友们。下面请允许我进行我方总结陈词。 “户籍”的管理作为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具有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有以下作用: 1、 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并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2、 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3、 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取得了巨大作用。 4、 户口簿除了具有身份证具有的证明个人身份的功能之外,还具有证明家庭关系甚至血缘关系的特殊作用。 而对方辩友今天很大度的忽视了户籍制度的利处,而主要纠结于中国现存户籍制度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地方。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些中国特色的户籍制度。 首先,诚如对方辩友立论时所言, 迁徙自由是现代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之一。然而,事实证明,不受限制的自由将使社会失去控制。人们为了追求最大的个人利益,往往趋向于涌入较发达城市。 人口的盲目流动,一方面会导致欠发达地区劳动力的流失,不利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城市的能源危机,交通阻塞,不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更会导致物价攀升,就业难度加大,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等问题;此外,人口的盲目流动,对 社会治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发展。 而中国现存户籍制度,对于迁徙的严格限制,在极大的减少了人口的盲目流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关于双方辩手都关心的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教育环境 )问题,是转型期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十分棘手的社会问题,是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成本,这个成本需要政府、全社会和农民共同来承担。中国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也是导致这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对方辩友以此来论证现存户籍制度弊大于利,我方难以认同。 再次,关于对方辩友提到的,二元化的户籍制度会导致或者扩大农业人口受歧视 问题,我方并不予以赞同,歧视现象在世界各个角落都是根深蒂固的,它源自广泛竞争的压力,源自个人偏好的驱动,源自每个人对陌生人群的无知,源自对陈规陋习的惰性。歧视首先从根本上并不可能是由户籍导致的。 而我们今天辩论中提到的关于 教育不公的问题其根本原因都是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发达国家公立中小学基本上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学区内任何公立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所属学区内的孩子入学,孩子也不能选择学区之外的学校入学。教育资源的短缺与经济短缺类似,既有先天基础的不同,也有后天发展不均衡的原因。而在教育不公问题内户籍制度首先不是根本原因,其次户籍制度也可以抑制人们对于教育资源的盲目倾向。即使从某些方面而言,户籍制度是教育不公的帮凶之一,然而社会问题都是错综复杂的,对方辩友利用某些表面的教育不公的现象来论证户籍制度弊大于利,我方又如何能予以认同呢? 教育平等又分为:“形式上的教育机会平等”与“实际上的教育机会平等”。“形式上的教育机会平等”,是指现代社会“应当”具有的教育机会平等,是基于人的基本教育权利而确认的一种教育机会平等,是一种“纯粹的”教育机会平等。“实际上的教育机会平等”,是指现实社会所允许的教育机会平等,换句话说,是指形式上的教育机会平等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兑现状态。而教育资源的短缺,和人们对于优秀教育资源的盲目性追求,使得国家不得不在这方面加以限制。 今天我们讨论的中国现存的户籍制度对中国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一种制度的最大的利,莫过于能够促进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最大的利弊,则是造成混乱和倒退。 对方辩友心目中的乌托邦自然美好,然而现实却总是残酷的,站在空中思考终究是镜花水月虚无缥缈的。我方认为,总体上来讲,现存的户籍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所以,现存的户籍制度是利大于弊的。 以上就是我方总结陈词,谢谢大家!

辩题中的概念 户籍制度:是指按户逐人记在公民基本身份信息、自然变动、迁徙变动和身份变动等内容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中国现存的户籍制度: 以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到现在仍存在并被使用的社会制度。 户籍制度的三种基本功能户籍制度的三种基本功能户籍制度的三种基本功能户籍制度的三种基本功能:1、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直接表现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口资料。 3、防范和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国内外户籍:国外人口管理大多不采用“户籍”的概念,单“户籍”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人口信息登记制度,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也有。国外“户籍”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多叫“民事登记”、“人事登记”或“生命登记”,虽然叫法不同,但基本上都与我国“户籍”登记管理相似,“大同小异”。 自由迁徙和违反自由迁徙《宪法》《世界人权宣言 》 等自由迁徙:一是居住自由,二是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三是出入本国的自由。居住自由是指1、公民自由地选择住所居住,自由地将住所迁移到别处居住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

国情 :目前我国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确实存在人口密集、交通拥挤、能源不足、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另外,国外许多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城市病”顽症的前车之鉴不能不使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保持谨慎的态度。 最后,户籍制度对自由迁徙的限制,非但没有损害的人自由权利 ,反而是在保护人民。 从城市治安来看: 据统计,在北京,流动人口犯罪占犯罪人数的50%以上;在上海,流动人口犯罪占犯罪人数的70%;“在广东,因流动人口多、居全国首位,流动人口犯

罪占犯罪人数的80%以上,仅广州市2003年抓获的疑犯中83.8%的人员属外来人口,2005年上半年已达88.2%”。而对武汉市近5年来刑事犯罪的调查统计表明,流动人口占犯罪人数的50%左右,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对农村的居民来说:第一,城市门槛降低了,但进城的经济成本加大了; 第二,户籍门槛降低了,但农民工进城的风险提高了。首先,农民之所以向往“农转非”,实际上看重的是城市户口背后的福利保障,以及生活和发展条件。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附加在城市户口上的福利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其次,随着市场经济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下岗失业问题十分突出,而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加入就业岗位的竞争行列,使得本身就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更是雪上加霜。这更加意味着农民工如果在城里没有工作,乡里又没有土地,那就什么都没有了。第三,户籍门槛降低了,但农民工进城的其他要求却相对提高了。主要表现为素质门槛的限制,即要求进入相应行业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 1975年 《 宪法》 已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

《世界人权宣言 》 并非是强制的国际公约, 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 《人权宣言》 只是一部习惯法 ,目前学术界并没有达成共识 。 注:当国家法律与国际法违背时,优先遵守国 家法律。 不平等的教育、留守儿童等问题, 留守儿童 (the left-behind children):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 1、 现在长春市,上海都出台政府规定外来工子女享受和当地孩子一样的受教育机会的政策。 2、 国家教育部门已经逐步开始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例如见面农民工子弟学杂费,建立全托农民工子弟小学等措施,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我方的底线 1、 当对方辩友提出连结在户籍制度上的教育当对方辩友提出连结在户籍制度上的教育当对方辩友提出连结在户籍制度上的教育当对方辩友提出连结在户籍制度上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时 ,先回答户籍制度是中性的,中国户籍制度的问题是由于在户籍制度上附加了各种各样过多的行政户籍制度 。经济的、福利的管理行为 ,人为地制造了各种差异和不公平 。我们应该看到,户籍制度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总是与其他因素结合才明显表现出来的,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户籍制度的弊端。那种认为是这一制度造成了中国城市化水平低、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劳动生产率低等一系列问题,将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化成公式推导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因为它会导致这样的结论:中国的事情,只要废除了户籍制度就可以办好了,这显然是不对的。 2、 我方也承认中国现存户籍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弊端,但是这些弊端并不是根本的弊,是可以通过改革或其他的手段来达到降低或消除的。 3、 需要改革并不是承认弊大于利,而是因为有弊端,所以要改革.. 4、 暂住证制度、蓝印户口政策、居住证制度等制度创新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城市户籍供给,适应了工业化、城市化的城乡人口转移形势。户籍制度变迁的核心在于城市户籍的稀缺与大量农村人口的转移愿望之间存在巨大矛盾,因此,处理好地方户籍的供需关系成为户籍制度变迁的关键:一方面,需要通过增加城市吸纳农村剩余人口的公共资源供给;另一方面,需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减少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和谐发展。 5、 答不出来对方提出的弊端时,可先承认确实产生了弊端,但是弊端不是根本的..然后论述我方观点. 6、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要与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同步 7、中国现在的大城市大多数是从政治中心发展成为经济中心的,因此,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极为有限;农民的大量涌入会引发“城市病”,并在城市边缘地带形成“贫民窟”;放开户口会导致优秀人才的外流。从中国城市化发展的角度来说,放开城市户口会将一个新城市发展最需要的人才吸引走,而纯粹的农民对知识技能的掌握不够,农民由于经济的影响缺乏分工协作的精神,会影响工作效率。同时从更长期的角度看,放开户口会导致东部地区人口的极度膨胀,而西部落后地区则会比以前更加落后 8、 但是,要彻底废除户籍制度,给予所有公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并非易事。因为要废除户籍就必须给13亿人同样

篇三:2016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6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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