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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管理制度

时间:2017-03-11 06:39:2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寺院财务管理制度

寺院财务管理制度

常住经济收入来之十方施主,即是因果钱,又是寺院发展生存的基础。所以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寺院的兴衰。为了使财务上做到管好财、理好财,特订立制度如下。

一、管理财务的监院与会计、出纳必须思想健康,作风正派,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使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二、出纳员必须按时到银行取回对帐单交会计,会计必须在每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的十天内做好当月报表交主持审查,每月财务报表上报主管部门。

三、会计有权不定时跟出纳员核对库存现金,出纳应主动配合;掌管财务的监院应不定期查帐,并随时接受县民宗局和佛协对资金状况的询问,会计和出纳以及掌管财务的监院要如实汇报。

四、所有从正规单位购进的商品,必须要有正规单位的发票或收据,票据上盖有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背面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方可予以报销。

五、交通差旅费报销,必须凭正规票据,报销人员在票据背面签字,由监院审查核实后方可报销。

六、常住派专人负责管理本寺的收款收据,对票据建立严格的领发登记制度;领取票据时,须由领票人填写领取单,经监院批准签字,方可领取;收回后的存根必须与记帐联核对,并存档保管。

七 、常住刻有统一财务章,专人保管,寺院的收款收据须统一印发 ,须盖有财务章后方可领用。

八、常住所有经济实行统一管理,设会计、出纳,财务监督小组对经济收支进行监督和核查,财务室必须无条件自觉地接受监督和核查。财务监督小组每月三十号对寺院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寺院所有的现金收入都必须由出纳接收和开出收据交给交款人,主管财务的监院与会计不得收受现金;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当日交给出纳。

十、斋堂采购,购买蔬菜时,若特殊情况开不出正式发票,可凭干净白字条报销,但必须写明卖方地址,金额合计数额要大写,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十一、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不放在保险柜内),不得超过伍千元,除此之外,应及时送交银行,存款时常住应派车、派人护送同去银行。

十二、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必须及时开出收入凭证交给会计记账。财务现金的收入、支出,必须经会计开出凭证,再由出纳根据凭证、付款。

十三、佛事功德款由客堂收取,每次佛事活动结束后,应将佛事功德款上交出纳,除此之外的款项一律由财务室直接收取。

十四、保管员所领收据,须作为记账收据。但必须和出纳核对。用完一本再到保管员领取,用完后的存根交保管员核对后入档备查。

十五、凡常住与外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乃至基建项目,其复印件必须交财务室一份,以便会计掌握该项开支。

十六、寺院财务现金一律不得外借。

常住所有的报销和开支都必须由寺院领导人审批签字,500元以内监院签字,500元以上须经寺管会共同签字后生效;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票据和不合理的开支,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寺院物资(包括寺内所有文物)应清理和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分类造册登记、注明来源,历史价值。凡涉及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应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护,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寺院应清理、建立、健全所属房屋、土地、山林等财产的契证。契证遗失的,报请颁证部门查档复制或补发契证;手续不全的,抓紧补办并完善法律手续。寺院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本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寺院物品,必须指定库房负责人专责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并定期检查清点。

篇二:寺院制度

吉尔孟乡寺院“两务”公开办法 为了使寺院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寺院“两务”知晓率和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 寺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各项工作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公开内容主要有:寺院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僧侣学习、考勤等各项制度履行情况;

(三)公开内容实事求是,不得有伪造等虚假现象,公开时60%僧侣到场时方可进行统一公开;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务进行公示,公示寺务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二、财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收入方面:寺院固定资产、各类文物、公民自愿捐献的捐赠钱物以及草山、牲畜等方面的收入。支出方面: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

(三)公开内容要实事求是,收入要有详细的帐目,支出部分要有有效的凭据证明和审批手续;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院财务进行公示,公示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秀脑寺寺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寺院财务管理,根据《社团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管理

(一)凡寺院合法所有和所得的经堂、佛堂、昂欠、佛像、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壁画、唐卡、版刻、经典、经卷、法器和捐赠物以及耕地、草场、牲畜的均属寺院资产。

(二)价值在300元(包括3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属寺院固定资产;价值在3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为本寺的低值易耗品。

(三)寺院资产及文物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护制。

(四)寺院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五)寺院资产的增减由民管会研究决定,文物的保护、修缮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管理

(一)收入。按宗教习惯公民自愿捐献的和合法捐赠的钱物以及草山、耕地、牲畜等方面的收入为寺院收入。

(二)支出。支出范围为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方面。

(三)寺院设定会计、出纳各一人,设置财务账目,做到帐帐、帐物、帐证、帐卡相符。

(四)寺院200元以下的开支,由民管会主任决定审批,

200元以上的支出由民管会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实行民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民管会年终要公布财务帐目,接受僧侣及信教群众的监督。

吉尔孟乡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寺院维护国家安全管理的能力,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寺院的参透破坏活动,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特制定本法。

一、寺院民管会负责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民管会主任为维护寺院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动员、组织本寺僧侣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寺院僧侣根据《国家安全法》,严格履行“公民(僧侣)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权利的行为。对参与和有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僧侣,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开除寺籍。

三、民管会组织僧侣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每个僧侣掌握和懂得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有关部门将对学习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管会要积极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协调和指导,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苗头和言行,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五、寺院、僧侣不得自行留宿和与外来无“四证”(身份证、阿卡证、介绍证、暂住证)僧侣从事佛事活动,不得自行接收国家规定以外的境外捐赠。

篇三:寺院仓库的管理和制度

仓库的管理和制度

1、仓库管理员须深信因果,了知此岗位责任,妥善保管好所有的商品、结缘品、耗用品及其他常住物品。

2、所有到库商品必须即时验收,出具入库手续。

3、所有商品的存放要有条理,分类保管,库房保持干净、整洁。

4、流通处所领商品必须凭领料单出库。

5、所有结缘商品必须凭手续支取,手续要有师父签字方可生效。

6、所有的常住物品要登记造册,凡常住正在使用的物品,则由保管或使用人签字;凡所有公共物品如被子、床单等,也须清点登记,包括寺庙内的一个凳子,一张桌子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查,保管得当。

7、仓库物资账要规范明了,每月定时盘点,做好盘存表,做到帐物相符。

8、耗用品的领取也须凭规范手续。

9、如需增补耗用物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也须事先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

10、如结缘商品要出售的,当先经师父签字批准,到财务室交钱

后,凭交款单到仓库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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