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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家属探亲

时间:2017-03-11 06:37:5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家属待遇

军人家属待遇

[日期:2007-11-

24] 来源:中国军网 作者: [字体: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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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人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

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

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篇二:探亲

义务兵探亲待遇的具体内容

义务兵探亲待遇是义务兵待遇的一个重要内容。士兵在服役第二年内给予探亲假一次。开支的探亲路费由部队报销。义务兵探亲路费采用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它包括义务兵探亲的车船、住宿费和途中补助费。义务兵探亲路费与干部探亲路费的区别

义务兵探亲路费与干部的探亲路费相比,义务兵探亲路费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乘坐车船的等级比军官、干部低。义务兵探亲只能报销火车硬席坐位票和轮船四等舱位票!

二是义务兵探亲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费。

义务兵探亲的条件及标准

义务兵服役2年,准予探亲1次,假期10天(不含路途)。

义务兵探亲报销交通费的范围及规定

(1)车船费。义务兵探亲可乘坐火车、轮船、长途车等交通工具,其标准规定如下:义务兵探亲坐火车的,其标准规定为硬席座位票(含加快票空调费)。

义务兵探亲乘轮船的,其标准规定为四等舱。

(2)城市交通费。城市交通费包括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到家及中转车(船)住宿时的市内直线公共汽(电)车、轮渡费,出租车票由本人负担。

(3)民用交通费。即义务兵在探亲途中,遇到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的地区,车、船都无法通行或无此类交通工具,而必须雇用畜力或畜力车等而开支的费用。由于各地条件不同,在全军范围不好做出统一规定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销范围。

义务兵探亲报销住宿费的规定

住宿费。即士兵在乘车、船探亲途中,不得不中转的,每中转一次,每地按15元住宿费报销。但途中遇到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交通暂时中断,等待恢复交通期间的住宿费,可按天数计发。

义务兵探亲途中报销伙食补助费范围及规定

义务兵探亲途中,伙食补助费,即义务兵在探亲途中和等候车船期间所享受的一种补助。如果义务兵所经过的是特殊地区(即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为20元/天,如果经过的地区是其他一般地区,则为15元/天。特殊地区补助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

义务兵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

(1)在车船上、招待所、饭馆就餐的,出差在一般地区的,每天每人补15元,出差在特殊地区的人员每人每天补20元;

(2)在机关或职工食堂就餐的,出差在一般地区的人员每人每天补8元;出差在特殊地区的人员每人每天补25元,连以上建制部队调动途中不分地区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

(3)在部队驻地附近出差,早出晚归,因误餐需要在市上或招待所就餐的,早餐标准为3元,午、晚餐标准备为6元。(注:此题中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也适用于干部和士官)

义务兵探亲乘坐飞机、卧铺怎样报销

义务兵探亲不能报销飞机票,如果乘坐飞机的,飞机票与享受标准差额自理。乘火车卧铺的,卧铺票价与享受标准差额自理。

哪些义务兵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卧铺

(l)空勤、潜艇、快艇、潜水人员;

(2)在编的专业文工团、军乐团(队)、体工队人员;

(3)执行押运任务后在12小时内返回的人员;

(4)参加全国、全军或总部、军区、军种、兵种英雄模范以及先进工作者会议的人员;

(5)军队和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在部队见习期间担任军官和文职干部职务的人员;

(6)入院、转院的重病人员和随行的医护人员。

义务兵调学人校、毕业离校行李托运费是怎样规定的

行李托运费重量为50公斤。

义务兵退伍行李托运费规定标准

(1)铁路、水路规定为35公斤;

(2)公路为45公斤。

义务兵因公牺牲或病故,其直系亲属来队处理丧事的差旅费怎样报销

义务兵因公牺牲或病故,其直系亲属来队处理丧事的差旅费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凭据报销。但只能与义务兵出差报销差旅费的标准和范围相同,不能报销飞机票和火车卧铺票。

不符合享受正常探亲规定的义务兵。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假的,回家路费怎样报销

不符合享受正常探亲规定的义务兵,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假的经团以上领导批准,可报销往返车船费,列“差旅费”报销。

义务兵调动差旅费怎样报销

义务兵调动,转移供给关系的,由原单位按标准发足差旅费,到新单位多退少补;不转供给关系的,其往返路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和结算。

接收新兵的路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怎样报销

(l)新兵伙食费规定,在停留期间按一类灶供给;在途中除按当地一类灶标准供给外,另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补助;连以上建制部队步行的,除供基本伙食费外,每人每天补助8元。入伍途中伙食补助费,列伙食费开支。

(2)接收新兵住宿应与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解决,不准租用旅馆。

(3)接收新兵乘火车、轮船者,不论过夜与否,一律报销硬席座位票;乘坐轮船者,报销统舱票;乘汽车者,如行程在40公里以上,组织食宿又确有困难的,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乘坐汽车,雇请地方车辆开支的运费按规定报销。

义务兵探亲住勤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行李寄存、托运费怎样报销

义务兵探亲期间不能报销住勤费;可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义务兵探亲,不予报销卧铺票;义务兵探亲行李寄存费、托运费,由本人自理。

义务兵探亲,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车票怎样报销

义务兵探亲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车票按实准予报销。

义务兵探亲时开支的订、退票手续费能否报销

义务兵探亲时开支的订、退票手续费由本人自理,不能报销。

篇三:干部探亲待遇

干部探亲待遇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2日 23时42分

干部探亲待遇

探亲路费是军队和地方通用的费用名称。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务业单位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期内,由国家按标准报销的探亲往返车船费和必要的住宿费。军事系统的探亲路费,是指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职工在中央军委和四总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由军队按标准发放的车船费和必要的住宿费。按国家和军队的规定,探亲人员一般不得报销乘坐飞机的费用,但是对驻西藏、新疆部队的干部、战士、家属探亲的交通费,有特殊的规定;在指定的航线和城市之间乘坐飞机的,可以报销飞机票价的全部或50%。根据总后勤部颁发的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探亲路费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分管,全部实行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探亲路费是-项福利性开支,它涉及到每一个干部、战士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做好这项工作是个经常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标准规定

中队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按已婚干部和未婚干部两种类型情况区分。

(1)已婚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是:

①干部爱人未随军的,每可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其爱人每年也可来队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地方单位证明可由部队报销。②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探望父母,每2年1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③干部与父母、爱人分别以住三地、干部可每年探望爱人1次海4年探望父母1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干部父母有一方与干部或爱人居住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公费探望父母待遇。

④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因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准夫妻一方亨受公费探亲的待遇。

(2)未婚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是:

①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

②未婚干部利用探望父以的探亲假一并回家结婚的往返车船的准予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探望爱人的车船费,其爱人当年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如地力不能报销,可由部队凭地方证明报销1次。

③未婚妻(夫)来队结婚的,其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地方单位证明、可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得报销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干部本人当年回家探望爱人往返于船费可由部队报销1次。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报销范围规定

(1)干部探亲可以报销长途公共汽车费、火车硬席坐位费(包括加快票空调软坐可躺式车票)、轮船三等舱船票费。从晚8时至次日7时之间,在车上过仅6小时以上的,准予报销火车硬席卧铺费,坐车船席位低于规定等级的,可发给一定比例和数额的补助费往返途中每中转1次,可凭据报销1晚普通房间床位住宿费。

(2)离职休养干部一次件探亲(此次探亲是干部离休后除仍享受正常探亲待遇外的一次性照顾)只能报销去一个地点的直线往返路费。团职和行政15级以下干部,按现行干部探亲规定报销车船费。师职、行政14级以上和红军时期干部、本人坐飞机的,不报销飞机票。可报销火车软席(不含包房)、轮船二等舱位费,不发改席位补助费。长途公共汽车费和城市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费)及途中转车(船)住宿费,按现行干部探亲规定报销。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的领报办法

总后财务部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凡符合享受探亲待遇规定的人员和家属来队,所开支的探亲路费,一律实报实销。

(1)对享受每年公费探亲1次的人员在领导批准探亲时,凭《探亲路费领报证》一次计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中未探亲者年终凭证将探亲路费发给个人。

(2)对享受每4年探望1次父母的干部,当年不探亲者每年终凭队将探东路费的1/4发给中人.路费金额以当年发放路费时本人所在单至父母住地的里程计算。异地调动工作者,往年已发的那部分路费,多不退少不补。在院校中学习的干部学员在部队符合每4年享受1次公费探亲待遇的,其探亲路费由原部队计发。

(3)对干部与父母、爱人分居三地者,如某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时,其探亲路费,顺路的按最远探亲地点计发,不顺路的,按前两条规定分别的计发。

(4)对离休干部另外增家的一次性探亲待遇,其探亲路费在探亲时,凭证一次计发给本人包干使用;暂不探亲的,不计发路费。

(5)由部队入院校学习或由院校毕业分配到部队工作的学员,当年在部队或院校已领报过探亲路费的,院校或部队当年不再发给(报销)探亲路费,也不再补退路费差额。财务部门在发放探亲路费时,要按制度规定的报销范围、标准、应乘交通工具和合理的路线、里程、准确地进行计算。其中,对符合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的人员按火车硬席或轮船二等舱位计发(均不发包房);对既通火车又通轮船或长途车的路段,按票价最低的一种车、船票价计发;对没有直达车船的路段,途中必须中转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发给一定数额的住宿费。

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期规定和要求

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规定:

(1)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去探望爱人,每年由公家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爱人来队探望干部的每年可以来队一次,往返中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可由军队报销。夫妇都是军队人员,双方每年享受探亲待遇一次,车船费分别由所在单位报销。干部探亲假期为30天,其中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探亲假为40天。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车船费由公家报销;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的,车船费由公家报销。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车船费由公家报销。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型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往返车船费顺路的按最远点报销;不顺路的分别报销。干部的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大,并·般应存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军队未婚干部探亲假期规定

军队未婚干部探亲假期规定:

(1)探望父母的,每年由公家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当年只报回家结婚的往返中船费,不再报销探亲的中船费。假期为30天,其爱人当年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部队报销1次。

(3)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其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驻藏部队干部、志愿兵休假探亲规定

驻藏部队干部、士官休假探亲有以下规定:

(1)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2)未婚干部、士官每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3)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部队干部每4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每年可安排到成都、兰州、两个休假,可报销一次(含同行的配偶及1名15周岁以下子女)拉萨至成都的往返飞机票或拉萨至兰州、西宁的地面往返交通费。列“差旅费”科目报销。

(4)假期有关规定:以服现役(含参加革命下作)时间确定假期.不满20年的为60天;满20年的为70天;满25年的为80天,驻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区的再增加20天。

(5)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当年不探亲的,其探亲路费发放办法,按全军统一规定执行。

财务部门计算和发放探亲路费

财务部门在发放探亲路费时,要按制度规定的报销范围、标准、应乘交通工具和合理的路线、里程,准确地计算发放,其中对符合乘火车硬卧铺条件的人员,按火车硬卧中铺票价计发;对既通火车又通轮船或长途公共汽车的路段,按票价最低的一种车、船费汁发。

对家属临时来队居住时间较长的干部,探亲路费发放规定

对家属临时来队居住时间较长的,其探亲路费不再发给(时间的划分,由各大单位做出规定)。


士官家属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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