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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休假规定

时间:2017-03-08 07:42:0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士官

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消[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

现将《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杨芊 校对:伍伟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士官队伍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指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度。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各级司令部门(或担负司令部职能的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门、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士官学员招生、学兵选调、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和开除军籍处分等工作。 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福利、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消防职业防护、评残、保险和随军家属医疗等工作,负责

保障士官队伍建设经费。

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政、后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编制标准(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士官编制表》。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士官学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士官的任职命令应当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应当与任职命令一致。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灭火抢险救援、通信、装备维护等基层实战一线和专业技术复杂岗位的需要。

第十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见附表一),经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政治部门审核,军政主官批准后,由政治部门下达通知,在中队军人大会上宣布代职命令。《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士官岗位一般不得调整,但确因工作需要调

整的,应当在相邻或者相近岗位之间调整,于每年七月份集中办理,经总队司令部门审批后,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见附表

二),修改注册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士官的,应当经本级司令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借用到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由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任务完成后立即归建。严禁擅自借用士官。

第十三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但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照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的原则,总队之间及总队范围内由相关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军、警种调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选取

第十四条 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保证素质、公开公正、先训后选、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士官选取指标,总队应以“二维条码”形式下达给所属单位,支队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士官选取指标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选取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士官应当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选取为高级士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达到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士官学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七条 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公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总队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支队级以上单位各项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三)党员、班长、技术骨干和重要技术岗位士官;

(四)本级服现役期内各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的;

(五)群众测评靠前的;

(六)经过部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并合格的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由中队级单位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

篇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四)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军衔等级,根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确定。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的军衔晋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军衔等级确定。

篇三:士官工资待遇

士官工资待遇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5日 17时05分

士官工资演变过程

在1960年之前,我军志愿兵在行津贴制,其津贴标准包括基本津贴和补助津贴两部分,基本津贴按级别发放,补助津贴按参军时间发放。1961年后志愿兵津贴不再执行。1978招年初,五届人大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1979年l1月开始恢复志愿兵、198

4年5月人大又通过了《兵役法》,规定"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技术骨干,由本人申请,经师级单位批准可改选为志愿兵"。1988年10月我军战士实行军衔制度时,志愿兵原则上被授予专业军士军衔。

志愿兵工资自从1979年实行到现在经历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实行的是级别工资制,工资级别设置为1-8级、工资标准只依其级别发放。

(2)第二阶段,实行的是级别薪金制,按级别和服役年限定标准,同一级别服役年限不同,发放标准不同。

(3)第三阶段,实行的是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同时,将伙食费纳入基本工资。军衔级别工资按等级确定档次标准。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实行统一标准。

(4)第四阶段即现阶段,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即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结构"工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士官军衔晋升的年限规定

士官的军衔设置为一期一衔,逐级晋升。晋升年限为:

(1)一级士官晋升二级士官,二级士官晋升三级士官各为3年;

(2)三级士官晋升四级士官,四级士宵晋升五级士官各为4年;

(3)五级士官晋升六级士官为5年以上。

士官定期增资规定

士官定期增资是每年1月定期增加1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士官达到本军衔级别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第六期以下的不再增资;第六期八档以上的每年增加18

元,增至最高服役年龄或者下达退休命令的当年止。退休士官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增加退休费。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其工资发放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的,从下达命令或者命令规定起算时间的当月起,在现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对应所晋升军衔级别相同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一个工资档次;低于所晋升军衔级别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最低标准。

士官发放职务津贴具体规定

(l)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

(2)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发给职务津贴。

(3)职务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作为计发其他费用的基数。

(4)享受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与原享受军士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同;享受班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5)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6)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享受职务津贴。

士官职务津贴标准

(1)士官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20元;

(2)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15元;

(3)担任副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10元。

士官住院、疗养、集训或休假,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病住院、疗养或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职务津贴。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其职务津贴照发。

士官在什么条件下不予定期增资

士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资:

(l)士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

(2)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其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规定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第10条规定:

(l)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2)中级士官。第二期服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3)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士官提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条件

士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相应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可提前提高一个工资档次。

(1)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被大单位树为标兵的;

(2)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前,获得提前或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奖励的士官,如何确定改革后工资

改革实施前获得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衔级工资奖励的士官,先按服现役年限对应套入,再根据其提前晋衔或者提高的工资档次,调整至军衔级别相应的工作档次。达到最高工资档次仍低于原军衔级别工资的,可按本衔级档差顺延。

士官在什么情况下不予提高工资档次或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士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不予提高工资档次或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1)拒不服从分配,无故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政治思想考察、专业技术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暂缓晋升工资档次的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处罚条件

士官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起骨干作用的,经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主官批准,实施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只享受下一级士官或义务兵的待遇;

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的条件,退伍费发放标准

士官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师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取消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

(1)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2)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规定的服役期间,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已批准转业,接到地方报到通知后,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

(4)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的。

(5)擅自离队10天以上或逾假不归一个月以上的。其退伍费标准按义务兵退伍费用(即,退伍补助、医疗补助费、差旅费等)发放。发放规定见义务兵退役待遇有关内容。

军队士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经师(旅)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可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

(1)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本人退役,并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查证后情况属实的;

(2)因国家需要调出军队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4)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医疗基本终结,经驻军以上医院做出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结论的。

士官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级士官进入第二周年生活补助费为30元,进入第三周年60元;二级以上士官生活补助费均为150元。每月随工资发放。列"士官工资"科目生活补贴项目报销。此项经费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办法与干部相同。进院校学习的士官仍按士官工资标准执行调学、调动工作,凡开供给关系的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将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情况如实向新单位介绍。不开供给关系的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转业、复员、退休计发各种费用时,其月工资额不含服装费。 士官具备了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家属随军,随军后享的福利待遇

新的士官管理条例规定,经司令部机关批准进入第五期服役的士官,由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生活福利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按规定发给夫妻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标准、范围、规定同干部。

士官服役期间,在哪些方面与现役军官的福利待遇相同

士官服役期间很多方面的待遇与现投军官相同,具体是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公费医疗、保险、晚婚、晚育、伤残优待、困难补助、生产收益补助、牺牲或病故的抚恤,按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发书刊、听报告、传达文件等,规定为:一、二级士官与单位排职军官相同;三、四级士官与连职军官相同;五、六级士官与营职军官相同。

各年度的义务兵入伍月日不一样,选改为士官的具体时间怎样掌握

考虑到各年度义务兵入伍月日不一样,为了便于执行,全军相对统一,选改为士官的具体时间,从批准改士官之日起算。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改为士官后,其亲属是否应享受优抚待遇

根据1978年11月16日总政《关于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义务兵改为士官后,其亲属不再享受优抚待遇。义务兵选取为三级以上士官后,由团以亡政治机关及时通知其家属所在县(市)人民政府。

士官定级时,入伍前的工龄是否可以算人军龄内作为改士官的定级年限

士官定级时,入伍前在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不能作为改士官的定级年限算入军龄。因为改士官的年限指的是服役年限,定级时应以实际入伍年限计算。


士官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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