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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土地制度

时间:2017-03-08 07:40:2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各朝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及国家经济制度、经济政策.

(一)、土地制度

1.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

【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 3.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②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二)、赋役制度

1.中国古代赋税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 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

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②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③租调制:西晋的占田法内容包括"户调制",规定每户每年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绢、帛。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⑤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当时的居住地,编人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凋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两税法的作用在于:一、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三、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募役法规定,政府向应服役而

不愿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级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规定,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就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 ⑦ 黄册与鱼鳞图册:见教材P142

? ⑧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鉴于赋役沉重,农民铤而走险的历

史教训,改革赋役制度,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就大大增加了赋税中的货币比重。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役归于地”“量地计丁”,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 特点及影响:见教材P147

特点:(1)将田赋、杂税和徭役等“悉并为一条”,统一征收,简化征收手续。

(2)将户丁负担的徭役,部分摊入地亩。

(3)田赋征银。

(4)废除里甲征解赋役办法,改为官办,差徭也一律改为“官为金募”,雇募劳力应役。

? 影响:(1)解除了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

? (2)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 (3)使白银成为主要的流通货币

? (4)推动了农产品的商品化

⑨摊丁入亩:171 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又推行"摊丁人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的地丁银。这样,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人亩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重点提示】赋税制度的发展呈现出的主要趋势:①由向国王的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②由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到以土地财产为主的征税标准,直至取消人头税的变化;③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名目和手续的简化;④由实物、劳役地租到货币地租的变化。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 三)、重农抑商政策:

①原因:农业是古代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由于农业生产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民之生计和国家的兴衰存亡,因此历史统治都都把发展农业当作大事来抓,努力督促和组织农业生产。

②形成发展:产生于战国时代,最早由李悝在魏国的改革内容中有所体现,随后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中将重农抑商政策第一次明确提出,并以此作为大力推行农战方针的基本内容付诸实施。以后历史统治者都将其作为治国的典范。

③主要表现:A强调农业为本,商业为末;B抑制土地兼并,防止农民破产;C强调户口管理,限制人口流动;D对商人进行诸多方面限制,并课以重税。

④评价:A在封建社会初期:对当时农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新兴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起到了积极作用。(秦汉时期)B到明清时期随着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活跃,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而在这时统治阶级依然坚持重农抑商的政策,把商农发展对立起来,并在重农抑商政策思想的指导下推行一系列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措施,从而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违反了经济发展规律,失去了其产生之初的进步性。

? 具体关注如:秦朝与西汉政府的重农抑商政策内容及其相同点与不同点 ;关注历代

封建政府的重农抑商政策内容;关注各朝代恢复和发展经济的措施;如:元明清时期恢复和发展经济的措施。

(四)、中国传统社会土地制度的变动趋势

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 ? ? ?

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3. 两宋时期导致土地私有化数量增长过快的原因 见教材P107

五、总结中国传统社会赋役制度的变动趋势

中国传统社会赋役制度的发展变化,在地主制经济发展的推动下。经历了赋役并重、赋重于役、役并人赋的三个阶段.

1.秦汉至唐代中叶为赋役并重阶段

在这一阶段,地主制经济还不发达,自耕农大量存在, 国家赋役征课的对象主要是自耕农。

2.唐中叶至明中叶为赋重于役阶段

唐代前期,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遭到破坏,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无法实行,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德宗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两税法包括地税和户税。赋税从主要征课自耕农,向主要与地主分割地租转移。这是税制的一种进步。

3.明中叶的“一条鞭法”至清康熙雍正年间的“摊丁入亩”,属役并入赋阶段

明初,田赋沿用唐宋夏税秋粮两大名目,万历九年,张居正在各地赋役改革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将各种赋与役合为一条,统一征收银两。 康熙51年,清政府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人丁和丁银数的固定,为雍正朝的摊丁入亩准备了条件。摊丁入亩是将役银归于赋银,人丁税并入土地税,一律按田亩征收。

由此,不仅人头税废除了,而且长期困扰中国农民的摇役也从此消失。

六、分析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及发展缓慢的原因

(1)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的萌芽的产生:

【前提条件】在农业、手工业新发展的基础上,商品经济空前活跃。

【时间地点】明朝中后期(15世纪末)的东南地区

【产生部门】丝织业等手工业生产部门。

【产生过程】①明朝中后期,农业、手工业的新发展,为资本主义的萌芽创造了条件;②商品经济空前活跃,刺激了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使生产规模更大,分工更细,全国出现了30多座较大的城市,产品有了更多的销售市场。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手工业者不断分化,少数关于经营者富裕起来,多数手工业者贫困破产,丧失生产资料,不得不去当雇佣工人,于出现了"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④富有的机户依靠雇佣工人进行生产,这就是早期的资本家,靠出卖劳力力为生、计日领取工资的生产者就是工人。

? 主要特征

【主要特征】①微弱、稀疏;②出现在个别地区、个别部门;③发展水平低;④最初多表现为分散的手工工场形式。

(2)清朝前期资本主义萌芽的缓慢发展

【发展表现】①范围扩大;②部门增多;③手工工场规模扩大。

【缓慢原因】①国内市场小:封建剥削很重,农民极端贫困,无力购买手工业品;②资本少:地主、商人剥削所得钱财,多购置田产,影响手工业扩大再生产;③社会环境:封建国家设立众多的关卡,对商品征收重税,并严格限制手工业生产规模(重农抑商);④国外市场:实行闭关政策,下令禁止海外贸易;⑤封建行会严格控制手工业生产的规模

(3)明清时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有利条件与不利条件:

有利条件:①发达的农业。明朝中后期,农作物产量提高,经济作物普遍种植,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原料。②发达的手工业生产。明中期纺织、制瓷、矿冶等行业规模大,水平高,培养了一批熟练工人。③发达的商业。30多座大中城市的兴建,农产品、手工业

产品广泛投入市场,对外贸易的繁荣都促进了商品经济空前活跃。④充足的货币条件。大量货币流通,到明朝中后期,白银成为普遍流通的货币。⑤一定的科技优势。四大发明的传播,科技巨著的问世。

不利条件:①自给自足的自然根深蒂固,成为商品生产难以突破的障碍。②土地买卖制度和高额地租吸引着已经聚集起来的商业资要本、高利贷资本投向土地,加强了封建经济。③"重农抑商"传统政策压抑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④在自然经济形态下,生产手段落后、分散保守,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积累,使旧的生产方式得以牢固、持久的保持。⑤手工作坊和包买商与封建统治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⑥封建地租很重,农民极端贫困,无力从市场上购买手工业产品。这影响了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⑦对外转向闭关自守,未能形成海外商品市场。

(4)中国农村自给性自然经济解体的原因

A.西方廉价机器棉纱的冲击

B.棉纺织品原料市场的变化。

C.购纱织布与自纺自织的市场变化,是农村自然经济解体极为关键的一步。

D.耕与织的松动。

E. 中国传统农业社会自然经济结构的解体过程具有不平衡性。

七、中国传统农业的嬗变及商品化农业的形成.

(1)西方廉价机器棉纱的冲击

(2)棉纺织品原料市场的变化

(3)在经济作物种植方面,从投入国际市场、国内市场的农产品商品量来看,无论是在相对数量还是绝对数量上都呈现出了不断增长的趋势。

(4)明清时期已出现的各种专业化农业区域在近代得到进一步发展。

(5)在市场需求的牵动下,农业部门各种原料性产品的专业生产普及开来,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商品性专业种植区域,为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6)经济作物专业化种植的普遍发展,带动了粮食商业化生产大规模的发展。

(7)农业商品化发展趋势在边远落后地区也以各种扭曲的形式表现出来。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这些地区的鸦片种植。

八、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结构的形成原因

(一)商品生产的发展

(1)鸦片战争以后,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开始破坏中国自然经济的基础,破坏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和城市手工业。

(2)国外资本主义市场的发展

(二)劳动力市场的出现

(三)货币财富的积累

? 九、为什么说鸦片贸易给英美侵略者增加了血腥的暴利,却给中国带来了严重的灾

难?

?

? 首先,鸦片的泛滥,毒害和摧残了中国人民的精神和体质,造成了社会生产力

的严重萎缩。

? 其次,由于鸦片流毒,国民经济也受到恶劣的影响。人们把金钱都消耗在吞云吐雾

之中,有人甚至“竭其终岁之操作,不足以偿暗室之一灯”。人们日益贫穷,社会购买力日益枯竭,工农商业都受到很大影响。

? 再次,鸦片泛滥对社会经济最大的恶劣影响是,引起了中国大量白银外流,造

篇二:历史 关于土地制度

关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变革

包括税法和土地制度的不同时期的相关表现。

土地制度的变革

1、周朝——战国前期 国有土地制度(实质上是天子的个人土地私有制)

2、战国后期——清朝 地主土地私有制(需注意的是在北魏——唐朝中期有一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均田制),但不能代表整个国家的土地制度)

3、1931年(在苏区进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改革)

4、抗战时期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的政策)

5、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在解放区进行的全面的农民土地私有制改革)

6、建国初期1952年(全面的全国范围内农民土地所有制变革,保护富农) 7、1953~1956年间逐步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变为国家土地公有制)

8、1978年进行的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没有根本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

税法的变革

1、先秦两汉时期(土地的课税严重,还包括人头税和财产税)

2、魏晋南北朝时期(屯田制下的徭役繁重,可以做适当了解)

3、隋唐时期(均田制下的租庸调法——在唐代中期唐德宗时期转变为两税法)

4、宋代(大力征收亩税和人丁税)

5、明代(嘉靖年间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

6、清代康熙年间(推行摊丁入亩,废除人头税)

7、建国后1978年后(农民交纳一定的粮食)

8、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取消农业税)

中国古代农业发展概况

1、春秋:春秋末年开始使用牛耕;开始出现铁农具。

2、战国:在春秋开始使用铁器的基础上,战国时期铁农具的使用更为普遍,铁器时代到来;牛耕得到推广;各国兴修水利,最著名的是秦国的都江堰。

3、秦朝:中原铁器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传到珠江流域(今广东、广西),逐渐为越族人民所掌握。

4、西汉:铁农具向边疆传播,西域开始使用铁器;发明和使用了播种工具——耧车;张骞通西域后,西域各族得到了铁器,还学会内地铸造铁器的技术;西汉西域传人的作物品种有葡萄、苜蓿、核桃、胡罗卜等。

5、三国:大批北方农民为避战乱迁居江南,带去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耕作技术。

6、南北朝:贾思勰总结北方人民长期生产经验,写出《齐民要术》这部我国历史上最早、最完整的农书。

7、隋唐:为加强南北经济交流,隋朝开凿大运河;唐朝农民改进犁的构造,制造了曲辕犁(首次出现在江南地区);创制了新型灌溉工具——筒车。

8、北宋:从越南引进的占城稻在福建普遍种植,政府把它推广到江浙和淮河流域。

9、南宋:棉花种植从广东、福建向北扩展到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

10、元朝:棉花种植区域进一步推广到全国。

明朝:政府推广植棉,棉花种植遍及南北各地,棉布成为人民的主要衣料;原产美洲的玉米、甘薯、马铃薯、花生、向日葵、烟草等作物传入我国。

篇三:土地制度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井田制:

夏商周时期的井田制:我国历史上最早有田制记载的为井田制。较为系统介绍井田制是《孟子.滕文公上》。其称:“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1]。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点是把土地划分成九块,每块百亩,其中八块为私田,中间一块为公田,形状如“井”字,故曰“井田”。农奴首先要在公田上进行无偿劳作,然后才能在私田上耕种,且在公田耕种的收入全归领主所有。此外,农奴耕种私田收入也要拿出一部分贡奉给土地领主。农奴对领主承担的无代价耕种公田的义务,表现为封建地租的最初形态,就是孟子称之为“助”的劳役地租。但是,领主对土地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土地不能买卖,即所谓“田里不鬻”。西周时还设有专门负责土地和农业生产管理的官员大司空。同时,为解决土地质量不等引起的纠纷,规定土地定期轮换,极大地调动了百姓的种田积极性。《汉书·食货志》载:“三年一换而居”[2]。此为换田易居的爰田制。 至公元前350 年,商鞅在秦国进行第二次变法时,正式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井田制自此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名田制:

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兼并并不十分严重。但秦国时期,地主阶级已经占有大量的土地,且逃避赋税的上缴,造成大量农民因失去土地而流离失所,国家税收显著缩减,使得国家与地主阶级间反兼并与兼并的斗争十分激烈。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削弱大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实力,防止危害到国家政权,迁徙“天下豪官于咸阳十二万户。”并改革战国以来各国普遍实行的授田制,在全国推行“名田制”。公元前216 年,秦政府颁布“使黔首自实田”令,要求农民向政府呈报自己占有的土地数,以便政府对全国的土地占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同时鼓励广大农民自行开垦并占有土地,国家不再对其加以限制,也不再继续进行授田。此项法令的颁布,标志着秦朝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权。名田制的实施开创了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先河,为秦朝最终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土地兼并等问题。

王田制:

由于汉初实行“黄老无为”、“休养生息”的政策,使得土地私有制发展迅速,土地兼并也愈演愈烈,至汉武帝时已形成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土地兼并的直接后果便是大量农民因失去自己的土地而四处流浪,或成为地主贵族的奴隶、佣工,同时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还千方百计逃避赋税的上缴,造成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据此,董仲舒主张“限民名田,以赡不足”。而汉武帝也多次颁布“限田令”、“抑兼并令”等,仍无法阻止土地快速集中问题。由于西汉的限田政策屡屡受挫,至王莽即位后,便着手“改制”新政,首先进行的就是推行“王田制”的土地制度改革。他认为西汉以来出现的严峻的土地兼并及农民贫困问题皆归因于商鞅变法破坏了井田制。因此,他一方面改变原来单纯限制“名田”数额的做法,下令严禁土地买卖;另一方面又试图恢复土地国有制,把全国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称为“王田”,强行进行土地的重新分配。当然引起各级贵族官僚、豪强地主的强烈反对,造成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最后迫于巨大的社会压力,“王田制”仅仅实行三年后,便被宣布废除[3]。

屯田制

曹魏政权时期,曹操在韩浩等人的建议下,根据当时社会的具体情况,下令实行“屯田制”。政府把所有荒地一律收归国有,建立屯田区,分给流民耕种。古代“屯田制”主要包括民屯和军屯。民屯是由官府招募流民,在国家控制的荒地上统一生产,他们不仅要向国 家缴纳地租,还要承担兵役和徭役。民屯每50人1屯,而且屯田民不得随意离开土地,没有

人身自由[4]。而军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军人进行的屯田。即战时打仗,平时屯田,“出战入耕”,“且耕且守”;另一种是由一部分军人专门从事屯垦,作为职业屯田兵。军屯每60人1屯,军屯的士卒与屯田民一样要缴纳地租[4]。吴国、蜀国也都实行屯田制。屯田制的实行,不仅解决了军队的给养问题,稳定了国家的赋税收入,而且对安置流民,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对屯田农民的剥削日益加重及连年战乱,广大农民纷纷逃离家园,四处流浪,再加上豪强贵族侵占土地,土地兼并盛行,造成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已经危害到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权,在司马炎称帝后不久便根据当时的情况下令废除了“屯田制”[3]。

均田制

均田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的土地制度。它始于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 年),至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颁行两税法时宣告结束,经过北魏、北齐、北周、隋、

[5]唐共五代,历时近300 百年。

均田制把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和宅田四种,其中露田、麻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准买卖;桑田和宅田作为祖业可传给子孙,允许自由买卖。规定年满15 岁的成丁男女分别分配40 亩或20 亩露田。全家为老幼病残无成丁人口者,及年满11 岁的未成年人或残疾者,按成丁人口的授田数额减半分配。奴婢按人数同样分配给露田。耕牛每头分配30 亩露田,每户最多限4 头。露田不许买卖。授田者死亡或年满70 岁免除赋役义务,或奴婢、耕牛数目减少时,须将露田交还给国家。成丁男子分配桑田20 亩。规定桑田可以作为私有土地传给子孙。同时,对外来人口分田也有规定。凡新入户或落户的授田居民,每3 口人分配1 亩宅基地,奴婢5 口分配1亩土地,用作建造房屋。此外,对各级政府官员,按其职务高低分

[5]给一定数量的公田作为办公费用,但是所分公田不许买卖。

隋唐时期,均田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均田制的实行对巩固政权、缓和阶级矛盾、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国有土地不断减少,均田制难以为继,最终在安史之乱爆发后不久便彻底崩溃。

租佃制

宋代确立了“不设田制,不抑兼并”的佃耕制。不设田制和不抑兼并的政策,表明土地基本上是进入市场流转,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减少了封建政府对土地的政治干预,客观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宋代土地交易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绝卖土地,二是典当,三是倚当。土地和房屋是宋代不动产买卖的主要对象,土地交易中,凡称“永卖”“绝卖”“段卖”的,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绝对让渡给买主;只转让使用权、 而保留土地的所有权和赎回

[1]权的“典卖”,称之为“活卖”。

在宋代广泛实行佃耕以后,也曾出现过短时间的反复、倒退的小高潮。一是北方金人、蒙古人掠取了大量汉人为奴,尝试奴耕,但是并不成功。原因是他们很快就发现使用奴隶耕种远不如其他农业生产方式的效益高,所以纷纷出卖手中奴婢,另行招募佃户来种田。二是满族人入关后在华北地区进行“圈地运动”,将汉人民田地划为旗地,赏赐给满人贵族,原来的汉族居民被降为类似奴隶的身份,在旗人家中操作,其中很多人被安排在田间工作。清政府也再三明令,不许旗地领地将土地出卖或出佃。然而这些旗地农场都连年亏损,许多旗人很快暗地将土地出售。

永佃制

永佃制是在封建社会历史上依约向地主交纳地租取得永久佃种地主土地的权利的一种租佃制度。其特征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永久分离。土地分为田底和田面两部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永久分离。地主占有田底,其权利是向佃农收租;佃农占有田面,其权利是永久使用土地。田面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或出卖,

改革开放时期的土地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其重要方法是包干到户,即以农户为单位的劳动者首先占有其全部劳动成果,然后,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承包合同,完成应上交的税收和定购任务及集体的提留、统筹。

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第一,土地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1986年,国家通过了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变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市场[1]。

参考文献

[1]孙陶生,李杨等.中国农田制度变迁与展望

[2]万淮北.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浅析

[3]乌廷玉.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史纲

[4]陈守炎.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稿

[5]韩国磬.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

徐浩神

140506020003


最早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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