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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绘画图片

时间:2017-03-06 06:14: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遵纪守法

“爱国、守法、遵纪,爱校”主题班会活动方案

—— 初一(1)班主题班会

活动目的:

此次主题班会,通过主持人的“说”、集体的“唱”、同学的“演”和对现场嘉宾的“访”等形式来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讲信用、懂礼仪的思想道德素质,使学生进一步明确作为一名国家未来的接班人应当具备“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综合思想道德素质,同时增强学生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增强班级的凝聚力,让学生在良好班集体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活动准备:

1、多媒体展示台(配有音响)。

2、搜集相关材料,教师制作ppt课件,给学生家长发邀请信。

3、确定节目名单,由主持人编写串联词。

4、部分同学排练节目,全班筹谋策划。

5、全班同学分为 “爱国”、“守法”、“诚信”、“知礼” 四队,各队准备统一的口号和服饰,同时准备与该队相关的名言警句或故事。

活动形式:

通过“说”、“唱”、“演”、“访”等形式,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讲信用、懂礼仪的思想道德素质,突出班会主题。

活动设计:

1、升旗礼引入班会主题

2、全班大合唱:《龙的传人》

3、小品:《一毛钱的尊严》

4、公益宣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5、小品:《诚信摆渡》、《害人害己》

6、演讲:《讲礼仪,树新风》

7、现场采访——“零距离接触”

8、结束语

活动过程 :

一、引入(高二(3)班全体师生正参加升旗礼)

司仪:升旗礼开始,全体起立,奏国歌!(音乐响起,同学们随着音乐的节奏大声地唱国歌)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

(国旗在全班同学洪亮而充满热情的歌声中冉冉升起)

司仪:礼毕,请坐下。

(热烈的掌声响起,班主任微笑着出场)

班主任:好样的!亲爱的同学们,这是我听过最动听的歌声。你们唱出了胸中的热情,唱出了对祖国的爱!但我相信,咱们的爱国之情不仅仅表现在唱国歌,更多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去体现、演绎!同学们说是不是?

全班同学:是!(声音洪亮)

班主任:Good!我宣布,初一(1)班“爱国、守法、诚信、知礼”主题班会现在开始!有请主持人。(ppt展示主题)

(两名主持人上场。说明:A、 S、C、Z分别代表“爱国、守法、诚信、知礼”)

二、爱国守法篇

持人A: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主持人S:各位同学,各位来宾

合:大家好

主持人A:我是主持人爱国,爱国队的同胞,我们的口号是——

爱国队大声齐喊:爱国主题曲,牵动我和你!

主持人S:我是守法,守法队的同志们,我们的口号呢?

守法队大声齐喊:树天地正气,守中华之法!

主持人A:哇!原来你的名字跟我一样,叫起来是那么特别!

主持人S:对呀!就像我们伟大的祖国,独一无二,独占神话!大家都知道,我们的“神州六号”刚刚巡天归来。

主持人A:是啊!在此之前,我们申奥成功,应运而生的是“中国印,舞动的北京”会徽。

主持人S:嗯!这是龙的传人的骄傲!

主持人A:那就让我们一起来感受生为龙的传人的自豪吧!让我们高歌一曲《龙的传人》,有请我们的班长领唱!

节目1:全班合唱《龙的传人》

(主持人跟唱,全体师生一起打节拍)

主持人A:“黑眼睛, 黑头发黄皮肤, 永永远远是龙的传人??”(主持人A意犹未尽) 主持人S:大家看,我们的主持人还沉醉在龙的世界里呢!

主持人A:龙是我们祖国的象征,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造就了东方一个文明古国。

主持人S:是啊!我们自豪,因为我们是龙的传人;我们高歌,因为我们是龙的传人;我们努力拼搏、大胆创新,因为我们爱我们的祖国。

主持人A:守法你知道吗,爱国之情不一定要用豪言壮举来表现,更多的时候爱国之情能体现在一句平常的话语或一个简单的动作之中?

主持人S:是啊,还可以体现在一毛钱之中呢!不信,就请欣赏小品《一毛钱的尊严》。 节目2:小品《一毛钱的尊严》(ppt展示相关图片)

表演者:杨壁鑫、邱涌奎

主持人S:谢谢爱国队两位同学的精彩表演。爱国,你知道糟蹋人民币是违法的吗? 主持人A:我当然知道,我们必须爱护人民币,除此之外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抵制各种不良诱惑,譬如毒品。

主持人S:是的,毒品确实能毁灭一个人的一生,或许我们能从下面的小品中得到一些启示。

主持人A:接下来,请大家欣赏小品《害人终害己》。

节目3:小品《害人终害己》(ppt展示相关图片)

主持人S:谢谢守法队给我们带来如此精彩的表演,让我们受益匪浅。

主持人A:大家知道吗,全世界每年有十万人因吸毒而死亡,有一千万人因吸毒而丧失劳动能力?

主持人S:毒品不仅危害人的健康,而且会毒害人的心灵。我想,刚才的这一幕大家也看到了,贩毒、吸毒给我们个人、家庭,甚至我们整个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作为青少年,我们一定要明辨是非,远离毒品。

主持人A:对,我们要坚决拒绝毒品,遵守国家法律。

主持人S: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必备的文明素质。谁违法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主持人A:说到制裁,等公益宣传之后我们再回来!

(主持人离开,公益宣传上演)

节目4:公益宣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表演者:林晓珊、林彬

三、诚信知礼篇

(精彩的公益宣传再次赢得热烈的掌声。主持人诚信和知礼匆匆赶到现场)

主持人Z:谢谢,谢谢守法队两位同学的精彩表演。真的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啊! 主持人C:所以嘛,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主持人Z:诚信啊,看来我们错过了很多精彩的节目哦!

主持人C:没关系啦,知礼,看公益宣传还不如看人摆渡。请欣赏我们诚信队的小品《诚信摆渡》。

节目5:小品《诚信摆渡》

表演者:柯跃标、倪锐标

主持人Z:同学们,《诚信摆渡》精彩吗?

全体同学齐声:精彩!

主持人C:精彩,掌声在哪里?主持人C:同学们,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传统文化的精华。所以说,只要有诚信——

诚信队全体同学齐呼:朗朗乾坤任我行!

主持人C:对,只要有诚信,朗朗乾坤任我行!知礼,感觉怎样,有气势吧! 主持人Z:嗯,有气势,但我们知礼队也绝不逊色!同胞们——

知礼队全体同学大声齐呼:知礼、知礼,在我心里!

主持人Z:对,知礼、知礼,在我心里!诚信,还不错吧!

主持人C:不错,但是我很想听听你们知礼队有什么心里话!

主持人Z:Let’s go!让我们一起听听玩穗同学的演讲,演讲题目是《讲礼仪,树新风》。 节目6:演讲《讲礼仪,树新风》

演讲者:蔡玩穗

主持人Z:谢谢,谢谢玩穗同学的精彩演讲。听了我们知礼队的演讲,在座的每位是否有“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的感觉,用你们的掌声告诉我!

主持人C:夸张!

主持人Z:一点都不夸张,俗话说“有礼走遍天下,无礼寸步难行”。这说明知礼是多么的重要啊!

主持人C:是吗?如果没有诚信,我们就跟那搭渡人一样,将一无所有。这说明诚信比知礼更重要!

主持人Z:知礼比诚信重要!

诚信队齐声:诚信比知礼重要!

知礼队齐声:知礼比诚信重要!

??(正当诚信和知礼两队争执不休的时候,守法正好赶来)

主持人S:诚信,知礼,你们在争论什么?

主持人C:守法,你来得正好,你们来评一评,在此次活动中,是“诚信”重要呢还是“知礼”重要?

主持人S:你们不必争啦,当然是我“守法”重要。难道你们忘记“守法”是此次活动的“重点”吗?

主持人C:那你就大错特错了,我可是此次活动的“关键”哦!

主持人Z:你们两个根本没法跟我比,没了我,你们有如空中楼阁,因为我是此次活动

的“基础”哦!

主持人S:我“守法”重要!

主持人C:我“诚信”更重要!

主持人Z:我“知礼”最重要!

……

四、总结提升

(三个队也争执起来,一场没有硝烟的战火爆发了,主持人“爱国”赶来)

主持人S:看来我们这样争论下去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倒不如请爱国来评一评。 主持人C:我同意。

主持人Z:我没意见。

主持人S:爱国,爱国,你说说看,守法、诚信、知礼哪个最重要?

主持人A:恩,究竟哪个比较重要呢,不如听一听观众怎么说,我深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主持人S、主持人C、主持人Z异口同声:好!

主持人A:下面将进入我们的现场采访栏目——

四名主持人合:零距离接触!

(采访过程略)

主持人Z:爱国、守法、诚信听了同学们和嘉宾的发言,你们三人有什么感想呢? 主持人A:我——爱国

主持人S:我——守法

主持人C:我——诚信

主持人Z:我——知礼

四位主持人合:我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主持人A:祖国,就像我们的母亲,永远深爱着我们,我们应该时刻惦记着她,爱着她,为她而努力奋斗!

主持人S:热爱祖国,我们就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主持人C:我们必须以诚待人!

主持人Z:我们必须知书达礼!

此次班会中,引入多媒体技术,将班会过程制成ppt课件,利用多媒体具有较强的处理图像、影视、声音、文字等功能和感染力、直观性强的特点为学生营造一个与德育教育内容相呼应的情景。在班会的构思、准备、开展的过程中不单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同时也开拓教师本身的思维,拓宽了德育工作的渠道,提高了德育工作的实效。

遵纪守法爱国爱校主题班会

马坤华 泰安十八中

篇二:遵纪守法

近日,遵纪守法成为一个热词,在网络上关于如何遵纪守法的话题,引起了广大网民的热议,大家各抒己见,普遍认为我国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将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允许践踏,大家都应自觉遵纪守法。

“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耳熟能详的古话告诉我们,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人的思想、欲望、办事的方法都会不同,因人为宜,因时而异。如果没有共同的规矩,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习性,参与社会的公共事务中,社会由于没有秩序,将变得无比的混乱,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而有堂堂正正的规矩,社会将被划分清楚界定清楚,让人们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的规范,大致为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工作环境中的规章制度、国家实施的法律法规。道德主要靠个人自觉,规章制度对于特定的对象有一定的约束,法律、法规则对于所有公民具有强制性,如果违反,将追究相关责任,受到相应的惩罚,杭州青年胡斌、大学生药家鑫、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他们抱着侥幸的心理放纵行为,顶风违纪甚至触发法律,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仅毁了自己,而且损害了他人和国家利益,与我们建立人与人和谐的社会的不符。

这类事件向人们警示,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尤其对中共党员。《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是对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每个党员应自觉学习《党章》、法律知识,积极主动的参与党性修养、普法行动,做到不论在家庭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都知纪明法、遵纪守法,做到自重、自省、自勉、自励,从而达到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

遵守党纪国法应贯穿于每个共产党员的工作生活中,不仅本人要自觉的遵纪守法,而且要发挥模范作用,影响并带动家庭成员、联系的群众,加入到遵纪守法的队伍中去。当前是我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个人认为遵纪守法应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网络上、社会中流传的谣言,要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二是坚定理想信念,提高道德修养,学习焦裕禄、沈浩、杨善洲、李林森等先进事迹,激励自己,同时,以违法腐败者为反面教材,警示自己幸福来之不易;三是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统一思想、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奋发进取,将精力放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上,为打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深化改革开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

等。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纪校规大不了扣几分,对自己今后造不成严重影响,无所谓,却不知道如此的想法对自己十分不好,现在忍不住常常违纪的同学,以后到社会也会忍不住干些违法的事,所谓习惯成自然,这样小事就会变成大事,违纪也就逐步变成了违法,这些绝不是危言耸听。“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作为小学生我们要遵纪守法,一定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在学校里,同学们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讲脏话,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好团结,若出现矛盾的情况,一定要冷静处理,决不可义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我和他人;在社会上同学们不要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随地吐痰,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这些都是同学们力所能及做得到的事情。 我们正担负着努力学习,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只要我们从自身做起,一定就能做到一个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好学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遵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玄色的,由于它在犯罪人眼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由于它在无辜者眼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实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热和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牢牢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由于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法律离我们并不远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

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须的。”

遵纪遵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遵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大”还有相当一段间隔。固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遵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固然间隔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看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往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预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往遵守。”苏格拉底终极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

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以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遵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遵纪遵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政治的产物,都是

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遵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往法式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社会,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夸大“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在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

1.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2.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3.不为重宝亏其命,故曰令贵于宝;不为爱人而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 ——管仲

4.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惟贤惟德,能服于人。—— 刘备

篇三:遵纪守法法制宣传资料

一、有关公民依法表达诉求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四条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二十五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是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3、《信访条例》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

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信访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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