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退休人员交通肇事

时间:2017-03-06 06:09:4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退休老人返聘后上班途中遇车祸 不属工伤

武汉:退休老人返聘后上班途中遇车祸 不属工伤 2014-11-17 09:33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一位老人退休后去某公司就业,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认定是工伤。日前从市中院获悉,法院判决驳回老人诉求。

胡某2009年退休,去年8月去一家物业公司上班。次月,双方签订《劳动协议书》,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

2013年12月16日6时左右,胡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后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被公司拒绝。

今年5月,胡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日,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胡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胡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其在公司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法院查明:胡某系城中村改造参保人员,已于2009年12月退休,2010年1月开始领取退休金。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入职物业公司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在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胡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应确定为劳务关系。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提起上诉。胡某认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协议书而非劳务协议书。我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并没有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规定。请求确认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漫画:职文胜

退休人员不具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律师说法>>>

本案中,胡某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之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是因为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胡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身体健康状况和劳动技能等方面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增加,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另外,从社会保险关系看,社保机构也不可能接受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我国劳动法规虽不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但从主体身份而言,该类再就业人员已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退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但已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其与所服务公司之间成立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民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退休人员若再参加工作,并因工作而受伤,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记者李亦中)

篇二: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有争议

申诉人:曹某,死者梁某长女

被诉人:某市某设计院,系返聘死者的单位案情:

申诉人对被诉人作出关于梁某的死亡待遇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1.梁某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用人单位应补差(现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之差);2.按某市工伤规章的规定,梁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亲、母亲、子女,应享受赡养和扶养生活补助费。

调查核实情况:

死者梁某原在某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7月退休,同年9月由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双方约定因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当月梁某因公到某市出差,遇车祸死亡。经被诉人及死者的亲属与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赔偿梁某的亲属10.6万元。被诉人对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处理:1.让申诉人曹某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员工死亡的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4338元,丧葬补助费2037元;2.垫付治丧期间梁某亲属的机票费、治丧费10091.60元;3.给梁某亲属补助12000元,并扣除已垫付的机票费、治丧费,实付其亲属补助2000元。

分析意见: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1.梁某的死亡是否按因工死亡的待遇处理:2.梁某的扶养生活补助费应如何认定。

对第一个问题,根据梁某与被诉人之间的约定应按因工死亡的待遇享受,在案件受理后,被诉人亦同意此意见,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差额。

对第二个问题,被诉人提出:1.梁某的父亲是香港人,母亲侨居美国,次女在梁某死亡时已年满18周岁,是否属扶养范围;

梁某的兄弟姐妹众多(有10多个),梁某的丈夫在被诉人处任副总工程师,有固定收入,梁某的扶养责任应如何认定。

经仲裁委员会研究认为,梁某的父母亲所在地并不影响其扶养责任,但是必须适用我国的法律处理。经查,梁父于1995年10月去世,曹某提出供养请求时,其法定代理关系已终止:梁母侨居美国没有直接参与诉讼,按我国法律规定,如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应在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方有效,须补办手续才能受理曹某的代理诉讼。梁某的次女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扶养年龄,不属于扶养范围。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被诉人补发申诉人抚恤金、丧葬费差额11000元,差额一年期利息1000元;

2.驳回申诉人赡养梁某父亲、母亲、扶养次女的申诉请求;

3.仲裁费490元,申诉人承担190元,被诉人承担300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篇三:超退休年龄农民工下班途中发生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要求认定工伤案

超退休年龄农民工下班途中发生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要求认定工伤案

作者:青岛刘鹏 时间:2012-12-09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关系,在下班途中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劳动部门认定工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有力的支持了这一诉求。

原告之妻是青岛某公司的职工,在一次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者负次要责任。原告向劳动部门(本案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原告之妻死亡时年满5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某公司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为,被告辩称的原告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且,作为农民工也无所谓何时退休,男同志超过60周岁,女同志超过50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看,也没有将这些务工人员排除在外,既然用工单位已实际用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当认定工伤。法院遂判决撤销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于60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原审第三人即青岛某公司提起上诉,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关于原告之妻与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该规定,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而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结合起来去理解,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本案中,原告之妻生前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上诉人单位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并未明确表示与她终止劳动关系,原告之妻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两者之间劳动关系是存在的。原审被告认为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二、关于本案应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法律、法规读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以上规定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之外。

青岛中院依据上述观点,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了一审和二审。市政府和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请求不利,通过精研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具有较强说服力的代理观点,成功扭转不利局面,为当事人争得了最大利益。

该判决也是青岛市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五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以及2011年12月14日起实施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因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规定出台以来在法院获得胜诉支持的第一例。


退休人员交通肇事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8874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