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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登记

时间:2017-03-06 06:09:3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宅基地土地利用状况,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切实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1 调查单位和单元 调查单位为完整县级行政辖区。 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空间称为一宗地。

1.2 规程适用范围和调查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也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 宅基地使用权调查范围为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村庄用地范围内的每宗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范围为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范围外的的集体建设用地。

1.3 地籍测量方法 宅基地使用权可采用的地籍测量方法有野外数字测量法和解析法。

1.4 任务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已有的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资料,对宅基地使用状况全面进行权属调查(核查),查清宅基地宗地的界址位置、界线走向、面积;调查成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依据,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1.6 工作程序

1.6.1 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方案制定或审查、宣传培训、资料收集、经费筹措、表格仪器准备、工作底图制作等工作。

1.6.2 权属调查或核查:现场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地类、数量等基本状况;

1.6.3 地籍控制测量:依据有关控制测量规范,结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等级的控制网。

1.6.4 地籍细部测量: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以控制点为依据,测定界址点,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

1.6.5 公示与确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地籍调查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以 2 乡(镇)为单位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

1.6.6 登记发证:各类调查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使用权人发放土地证书;

1.6.7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利用上述调查成果,采用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建立地籍专题数据库。

1.6.8 成果整理:主要包括统计汇总、图件编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

1.6.9 检查验收:包括对各类工作成果的自检、复验、预检、验收等工作。

1.6.10 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包括给类成果的存档、逐级汇交、保密等工作。

1.7 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土地利用分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 个一级类,57 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编码、名称及含义见附录A。

1.8 地籍图的投影类型、坐标系统、高程基准

1.8.1 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正形投影。

1.8.2 平面坐标系统。原则上应采用1980 西安坐标系。

1.8.3 当长度变形不大于2.5cm/km 时,应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当长度变形大于2.5cm/km时,可采用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也可采用高斯正形投影抵偿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8.4 抵偿面和抵偿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须通过认真计算确定。

1.8.5 高程基准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1.9 地籍图及比例尺

1.9.1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为1:500。

1.9.2 地籍图的分幅、编号

1.9.2.1 地籍图不论其比例尺大小,均采用50cm×50cm 正方形分幅,其图幅理论面积及边长见表1。 表1 地籍图图廓参数 比例尺 图廓线实地长、宽度 图上图廓对角线长度 图幅理论面积 1∶500 250m×250m 70.71cm 0.0625km

1.9.2.2 地籍图图幅编号。采用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10 公里数(小数后两位)编号,X 坐标在前, Y 坐标在后,中间以半短线连接。

2 准备工作

2.1 方案的制定与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也 3 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一起编制。

2.2 组织准备 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队伍,组建登记发证队伍。

2.3 资料准备

2.3.1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包括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制作的1:10000 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以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有关资料。

2.3.2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平面图、地形图、平面图、地籍图、数字高程模型等。

2.3.4 收集房屋普查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

2.4 表格仪器准备

2.5 人员培训及试点计划 3 权属调查(核查) 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3.1 基本要求 已经发证且资料完整、宗地实际现状未改变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无误的,作出书面说明(可用表格或文字记载,并由核查者签字盖章),可不再重新进行权属调查;未发证或已经发证但资料不全、宗地实际现状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3.2 宗地编码 3.2.1 宗地代码结构。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 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如下图所示: XXXXXX XXX XXX XX XXXXX 县级行政区划 地籍区 地籍子区 土地权属类型 宗地号 3.2.2 编码方法。第一层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 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第二层为地籍区,代码为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层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 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第五层为宗地号,代码为5 位,用00001—99999 表示。宗地代码表见附录。 3.2.3 赋码规则。 3.2.3.1 地籍区、地籍子区原则上按照乡镇行政区划、行政村界线划分,如有必要如有必要也可按 4 照明显的或不可移动的线状地物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所依附界线或线状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3.2.3.2 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码用“000”表示,地籍区代表地籍子区。 3.2.3.3 宗地不得跨越地籍子区、地籍区、县级行政区划。当现有宗地跨越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时,应调整相应的界线,以保持宗地的完整性;当宗地跨越县级行政界线时,以县级行政界线分割宗地。 位于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的宅基地,应保持原有编码不变。未分宗的,应重新调查。 3.3 界址点编码 一般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依次编号,同一街坊内的界址点不得重号。 3.4 权属调查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3.3.1 收集调查工作底图 利用已有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影像平面图、航片或已有的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平面图做为调查工作底图。也可以利用按街坊或小区绘制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3.3.2 划分调查区 在县级行政区划内依次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应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的街道、街坊保持一致,做到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3.3.3 划分宗地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两户以上共同使用的宅基地,要确定分摊面积,分摊原则是有协议的按协议定,无协议的按共有宗处理; 农村居民点或农户穿插在原来城镇地籍更新调查

范围内的,已经调查过的,符合本次调查要求的,可不再重新调查。 3.3.4 发放调查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或登门送达地籍调查通知书或电话通知。通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相邻宗地使用者按时到现场指界。送达的通知书,应由土地使用者签名并留存根备查,电话通知必须有电话记录。 3.3.4 调查土地权属状况 3.3.4.1 土地使用者名称以批准或登记的名称为准。 宅基地使用者一般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外经批准也可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5 3.3.4.2 土地权属性质可分别填写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空闲地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 3.3.4.3 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 3.3.4.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联营合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其他证明文件等。 3.3.4.5 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的,由四邻认可,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3.3.4.6 其他资料 3.3.5 调查土地利用分类 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依据,结合权属调查成果,逐宗地调查核实土地的利用类别、位置、分布、面积等。 3.3.6 确认界址点、界址线 3.3.6.1 宗地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临街、临巷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件上的界线与实地一致时,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3.3.6.2 宅基地须由户主指界,签字,按手印,并出具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户主外出的,由其成年家庭成员指界、签字、按手印,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见证栏签字;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均无书写能力,可只按手印,由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见证栏签字,并注明按手印者姓名;整家外出或只有未成年人在家时,先由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指界测量,待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认可后,完善签字手续。 3.3.6.3 土地权属或宗地界址有异议的,应及时在现场调解处理。现场未能调解的,应在调查记事栏内写明争议原因,并标绘出有争议的地段,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在现场难以调解的,应在土地权属争议登记簿上注明相关情况。 3.3.6.4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3.3.6.5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附录C)上签字盖章。 3.3.6.6 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现场调解处理。 3.3.6.7 所有宗地界址点都必须编号,并按规定设置界址标志(界址标志见附录D)。 3.3.6.8 违约缺席指界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 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 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址线由调查人员依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c. 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 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 两条确界结果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附录E)。 6 3.3.6.9 指界人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3.5.8 条的规定处理。 3.3.7 记载地籍调查表

3.3.7.1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土地座落,权属

性质,宗地四至;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性质及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土地使用权类型;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界址调查记录;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3.3.7.2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表、图、实地三者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内容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填写的各项内容只可划改、不得涂改,也不允许连环划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每一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3.8 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检核地籍图精度的原始资料,必须实地绘制。 3.3.8.1 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号和门牌号;宗地使用者名称;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地物点间的关系距离和条件距离;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土地使用者名称及相关地物;指北线、图框、比例尺、丈量者、丈量日期等。 3.3.8.2 宗地草图绘制要求 a. 宗地草图幅面规格为A3、A4, 比例尺为概略比例尺。 b. 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图上所有数据必须实地勘丈并现场记录。字迹工整、线划规则,不得涂改。 c. 勘丈数据均须在图上标注,界址点间距注在界址线外,其余数据注记在界址线内。 d. 用2H、3H 铅笔绘制草图并注记,数字注记字头朝北或朝西,斜线排列的数字,注记字身应垂直于斜线。 e. 宗地过小时,可放大绘出;过大时可分幅绘制或适当缩小比例尺。 f. 每个宗地均须绘制宗地草图。 7 4 地籍控制测量 5 界址点坐标测量 界址点坐标测量方法有解析法、图解法。 5.1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是以各等级已知地籍控制点为依据,外业采集已知控制点与界址点间的距离和角度数据,利用数学公式解算每个界址点的坐标。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有野外数字测量法、极坐标法、截距法、测距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测角交会法等。根据不同的条件使用不同的方法。

5.2 图解法是利用量取界址点之间、界址点与其邻近地物点的关系距离在图上确定界址点位置,界址点坐标可在图上图解获得。图解法确定界址点图上平面位置的方法有平板仪法、图解距离交会法、图解角度交会法等。 5.3 界址点平面位置精度见表16。 表16 界址点精度指标及适用范围 类 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 根点点位误差(cm) 界址点间距 允许误差 (cm) 界址点与邻近 地物点关系距离 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0 ≤±10.0 ≤±10.0 ≤±10.0 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二 ≤±7.5 ≤±15.0 ≤±15.0 ≤±15.0 村庄内部的界址点 注:界址点测量精度与地籍图比例尺无关,不论采用何种测量方法,均须达到表16 要求。 6 测绘地籍图 6.1 地籍图的内容 地籍图内容主要包括数学基础、地籍要素、地物要素和有关土地利用要素等。 6.1.1 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包括: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及注记、控制点及注记、比例尺、图幅编号与有关注记等。 6.1.2 地籍要素

篇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

峨眉山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XX镇XX村

工作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党的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的“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精神,贯彻《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展,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四川省、乐山市的统一部署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了本次峨眉山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资料收集

1. 已有的土地权属方面的资料;

2. 已有的政区划资料、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图;

3.已有的1:500地形地籍图;

4.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DOM正射影像图;

5.已有的村、村民小组界线;

6.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三、作业方法

1、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基准: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图形比例尺:1:500;

2、工作底图

峨眉山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用的DOM数字正射影像图,具有分辨率高、现势性强、影像清晰的特点,统一将影像放大到1:5000,根据影像分辨率和辖区大小的情况,甚至将影像放大到1:3000或1:2000比例尺使用,作为本次宅基地确权外业调查的工作底图。具体制作与应用为:

(1) 叠加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农村居民点图斑、线状地物、乡(镇)村行政界线、1:1万标准分幅结合图表,以村或局部区域制作1:3000或1:2000比例尺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2) 外业调查工作底图用于确定外业调查路线,逐居民点图斑开展外业调查,防止漏调、重调,提高外业工作效率。

(3) 结合数字正射影像图的特点,在外业实地测量过程中,采集影像中明显的道路、田坎、沟渠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和拐点、自然地块拐角点等明显地物点作为外业测量控制点(控制点坐标可通过内业直接从DOM中提取),对于测区附近无明显地物点的,可通过RTK或全站仪从其他已知点引控制点。从影像中采集控制点。

(4) 测量完成后,将数字正射影像图与测量的宅基地图形进行坐标套合,可对宅基地确权成果数据做进一步核实,确保没有漏调宅基地,核实测量所采用的坐标是否正确,能否与影像套合。

3、测量方法

以全站仪配合皮尺丈量(手持测距仪)方法进行逐户测量。外业地形测量与地籍调查同时进行。每调查一宗在DOM影像图上进行预编号,同时在测量草图是进行预编号、并记录户主姓名。DOM影像图上的预编号与测量草图编号一一对应。

4、户籍资料收集

在对每个村组进行宅基地调查前先收集户籍资料、再进行进地形测量、地籍调查工作。收集到的户籍资料包括以下资料:户主声明书、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

复印件。

5、宗地图

统一使用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宗地图、宗地草图模板。图内宗地周围不同地类之间以地类界线表示,宗地权属界线与主体房屋墙角为准;宗地草图:宗地编号采用“镇-村-组-户”的格式填写,例如九里镇兴阳村一组第一户的宗地编号是:103-203-1-1;在宗地编号下方加入土地坐落,**镇*村*组(有小地名加入小地名);宅基地总范围线采用白色虚线表示;宗地草图中要保留界址线边长;图内字体注记统一用宋体表示;

6、地籍调查表

(1) 地籍调查表封面上方“编号”采用“镇-村-组-户”。

(2) 土地所有者一栏:法人代村表填写组长姓名。

(3) 土地使用者项:家庭成员填写原家庭成员,若成员填不下,可以在下面的说明栏进行补充剩下的家庭成员。

(4) 四至:东: 邻**村**组(或邻宗地户主姓名)

南: 邻**村**组(或邻宗地户主姓名)

西: 邻**村**组(或邻宗地户主姓名)

北: 邻**村**组(或邻宗地户主姓名)

(5) 批准面积:1987年之前的按现在实际测绘的住宅面积填写,87年之后无农房用地审批通知书的批准面积栏为空;

(6) 总面积填写宗地图上虚线范围内的面积。住宅面积填写住宅实际占地面积,其他面积填写=总面积-住宅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7) 地籍编号:采用“镇-村-组-户”

7、坐标转换

由于峨眉山市地跨3度分带的34带和35带,在DOM正射影像图上进行套图时,要先进行跨带转换处理,将35度带转换到34度带进行处理(因为峨眉山80%以上区域都属34度带),统一坐标。

四、技术要求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关口。

1、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2、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对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有关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审查并负责。

4、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1987年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7年以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目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5、严格按照图形测绘要求,即宅基地房屋测绘以墙体为基准,界址线以主体房屋墙体测绘圈定,宅基地总面积范围包括房前屋后的晒坝、厕所、和圈舍。

6、成图方法:全解析法数字化成图。

7、成图软件:南方CASS7.1;

8、图式标准:《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20257.1-2007);

9、比例尺:1:500

五、典型问题的处理

1.调查登记的范围

(1) 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其面积符合合法面积;

(2) 目前为城镇户口,但房屋修建时属于本组的村民,并且属于合法建设用地,包括当兵,读书、就业等情况;

(3) 城镇人口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个人住宅,该住宅不属于违法占地的。

2. 修建时为一户人,因婚嫁、上娶、出生等原因进行了分户,房屋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依据分家协议按共用宗处理,分别申请进行调查。

3.已离婚,但由于公安局户籍冻结,未办理户口分户,在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明进行核实后,进行分别登记。难以分割房屋的按共用宗进行登记。

4.四合院:四面是房屋,中间是晒坝的如图:

宗地权属界线与房屋外围的房角为准, 住宅实际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权属界线面积减去中间晒坝面积,晒坝在宗地图中注记“坝”。

5.一户住宅两个房屋主体连接在一个点上的情况

篇三: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 作 技 术 细 则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八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工作内容与任务………………………………………… 2

二、工作依据 ……………………………………………… 3

三、工作程序 ……………………………………………… 3

四、权属调查 ……………………………………………… 4

五、地籍测量………………………………………………… 9

六、登记注册 ……………………………………………… 17

七、其他 …………………………………………………… 19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关系,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内容与任务

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

1、完成全省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工作。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量算面积,测绘宗地图与地籍图。

2、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农民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

3、建立全省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将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形成省、市县、乡镇三级联网的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系统。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5、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8、《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9、《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10、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4号)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三、工作程序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准备

2、权属调查

3、地籍测量

4、建立数据库

5、登记注册与发证

四、权属调查

1、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

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2、土地所有权的界定

宅基地土地的所有权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结果确认。

3、现状登记的原则

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4、宅基地界线调查

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

5、庭院经济用地

(1)庭院经济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庭院经济用地不属于宅基地,不按宅基地确权登记,但可以将庭院经济用地在宅基地宗地图中加于注明。

6、共用宅基地的确认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宅基地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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