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接处警流程

时间:2017-03-05 06:15:3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110接处警规范

贯彻执行《两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

范(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两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

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110接处警工作规则》、《110报警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和《云南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两区”分局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110接处警工作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

旨,以“接警快、出警快、处臵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接警、指挥调度和处警程序、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分局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单位、各警种的110

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及派

出所、分局、刑侦、治安、交警、消防等担负110接处警任

务的警种、部门及其接处警人员。处警人员包括处警民警和协助处警民警勤务工作的协勤人员。

第二章 接警与指挥调度

第五条 分局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统一受理群众报警、求助、举报、投诉。根据局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臵、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权。

第六条 110接处警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统一指挥、分类处警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快速反应、规范处臵、热情服务。

第七条 分局110报警服务台设立指挥长(值班长)、接警(调度)岗位,实行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制。

(一)指挥长(值班长)指导、检查接警人员处臵一般警情、紧急警情、常态指挥调度和处理一般信息;协助局领导或指挥中心领导处臵重大紧急警情,并根据有关工作预案进行先期指挥调度工作;处理各类重要信息,提出拟办意见。

(二)接警人员负责接听、受理报警,根据警情向有关处警单位或人员下达处警指令,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三)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接警、记录以及其他辅助性的工作。

第八条 分局110报警服务台按照案(事)件性质、

规模、可控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等因素区分一般警

情、紧急警情和重大紧急警情,制定一般警情调度处臵程序性规定和紧急警情、重大紧急警情调度处臵的工作预案。

第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警情的范围:

(一)110报警服务台接受报警范围: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

性事件;

4、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臵的与违法犯罪有关

的报警。

(二)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紧急求助的范围: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

紧急救助的;

2、老人、儿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

的;

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

共安全、公众生命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臵的;

5、各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险情,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臵的;

6、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三)110报警服务台接受投诉的范围: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公众对辖区内正在发生的人民警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的投诉。

第十条 接警和指挥调度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并根

据需要使用外语或方言。指挥调度人员下达指令应准确、迅速,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出警指令基本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案(事)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 接警要求:

(一)接听110报警电话首问语为:“您好,XX110”。

(二)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快速询问对方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了解警情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案由、所处位臵等。

(三)受理案件报警,应快速询问涉案人数、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后去向,如嫌疑人驾驶车辆的应询问车牌号、车型、颜色等。

(四)受理火灾报警,应快速询问燃烧物质种类、有无人员被困、伤亡、火势大小、有无中毒和爆炸危险、毗邻单位等情况。

(五)受理事故报警,应快速询问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六)受理群体性事件报警,应快速询问事件的原因、规模、参与人数、人员构成、是否持有器械及现场秩序等情况。

(七)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紧急事件或事故报

警,在下达指令做好先期处臵的同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受理投诉,应问明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九)接警时,应根据报警者情绪和态度给予必要的答复和安慰。

(十)在110接处警系统中对接处警情况进行登记和存储,并做好备份。

第十二条110接警人员处臵一般警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辖原则:即指令案(事)件、事故所在地或报警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警。

(二)就近处警原则:即指令距离案(事)件、事故现场最近的单位、民警出警。

篇二:基层派出所在接处警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派出所在接处警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作为110接处警工作的最后一环,基层派出所担负着接待、询问、调查、取证、调解等处臵工作,由值班民警具体负责实施,在积极履行指令的同时也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在职责界定、接处程序、特殊人员处臵和民警维权等方面有待于理顺和规范。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1、接处警内容宽泛使基层民警不堪重负。

2010年至今我所接处各类纠纷155起,其中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属于公安部门调解的52起,占33.5%,而其它因交通事故、家庭内部矛盾、婚姻纠纷、债务纠纷引发的纠纷有85起占54.8%。这些应由法院、司法等部门单位管辖处理的纠纷如果不及时处臵,矛盾很容易激化。但民警在处臵过程中感到很棘手,一无管辖权,二无专业知识,只能凭经验“和稀泥”,根本无法保证公平公正。

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民警经常加班加点也毫无怨言,但对一些非警务活动却左右为难。2010年共参与堵截、“领”上访人员常有发生,且出警民警、出警次数较多。

2、接处警流程无统一规定,民警有法难依。

目前接处警工作没有统一细化的流程,有的只能凭经验处理,极易导致群众投诉,比如民事纠纷的处臵。而有的又

有多部法律规定但内容不同,仅就对违法嫌疑人的调查来说,《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臵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查至48小时”;《治安处罚法》第83条则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又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造成民警在接处警工作中无所适从,有法难依。

对于醉酒人员,《治安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明文指出公安机关对醉酒人有救助和约束的义务。但在基层接处警工作中民警最怕的就是处臵醉酒人员。他们大吵大闹扰乱办公,随地躺卧、呕吐影响卫生,脏累不说,光是“保护性措施”一句话就让人发愁,怎么保护?用什么保护?家属更是不理解约束措施的使用,指责埋怨民警是打击报复醉酒人员。况且酒精本身是一种麻醉剂,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可能造成醉酒者酒精中毒过深,特别是对胃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还会造成生命危险,如何正确对醉酒人员采取“保护性措施”严重困扰着民警。

3、处臵特殊人员遇“瓶颈”,好接难处。

精神病患者的处臵在基层派出所是一道难题。板桥镇古城村三社王增志有时故意裸露身份,将自家房屋点燃影响村民安全等行为,因与其生活的兄长亦不正常,造成无人监护,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很难办理,村委会也不愿意作为王增志的监护人。

4、民警工作负担重,心理压力过大。

在基层派出所一般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负责处理辖区一天所有的刑事案件的受理查处、治安案件的办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和救助咨询服务等业务,民警忙起来连吃饭都顾不上。不仅如此民警有时还会遇到无理取闹者,公然挑衅法律尊严。警械武器不敢用,挨打不敢还手,挨骂不能还嘴,社会舆论的以讹传讹,新闻媒体的恶意炒作,人民群众的不理解,使警察对自身职业的信心逐渐消退,怕出事,怕被投诉,怕得罪人,“忍”字当头是许多民警的值班座右铭。

二、下步工作对策

1、科学合理调配警力,为基层接处警工作减负。 “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的承诺在1997年提出时有着积极意义,但随着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社会、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四有”的大包大揽不但容易导致公安部门滥用职权,而且我们无法解决的报警求助又会严重影响自身形象。2010年8月16日,板桥镇西湾村八社姚宝林因故被人殴打,但一时无法前往医院,民警将其

送往基层卫生院,在简单诊断后卫生院认为不适合在基层治疗应当转院,这为民警出了难题,是要办理其它案件?还是将其送往县医院?这样的现象在酒后单车肇事中经常遇到,民警出于两难境地,如果臵之不理,一旦伤者死亡,社会及家属就会一面倒地指责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甚至无理上访。

接处警工作的首要目标是控制发案,提高现行抓获率。对于部分公民不属于紧急状态的求助,属于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管辖的,如无家可归的孤残儿童、传销等的求助应向政府汇报,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属于社会职能的,如病人就医、开锁要求提供私人服务的,可以向其提供便民、利民联系方式,切实解决接处警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

2、统一接处警流程,依法高效便于操作。

接处警民警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事)件,证据的收集对以后的定性、侦(调)查至关重要,制定统一规范的接处警流程意义重大。目前醉酒人员的处臵、精神病人的处臵、涉案当事人的侯问留臵时限等实际问题困扰接处警民警,急需统一流程规范处臵。

3、积极推行联动机制,合理处臵特殊人员。

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是110职能泛化后理顺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的有效举措,我们应全力积极推行,彻底解决公安一家难以推动其它部门的情况,充分发挥政府协调职

能,与民政、卫生、劳动等部门共同制定孤残儿童、智障人士、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员的救助处臵措施,直接由他们直接受理管辖,不再让值班民警到处求人说好话。在减轻公安机关压力的同时,促进社会各阶层和谐发展。

4、健全民警维权和辅导机制,减压卸负快乐工作。 “任务重、要求高、约束严、保障弱”是基层民警心理压力大的根本原因,接处警工作的紧张和危险使这种压力感更加沉重。今后一是要加大职务维权力度,为值班室配备录音录像设施,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对民警提供的证人证言优先采用,对恶意辱骂殴打值班民警、损毁警用设施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重从快处罚,充分维护民警的执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二是要加大“五小工程”的投入,丰富值班备勤生活内容,适当调整民警精神状态。三是要对遭遇危机事件的民警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恢复正常心态,消除心理创伤。四是要创立新闻发言人机制,拓宽网络媒体资源,对影响面较大的接处警案(事)件处臵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群众合理利用警力资源,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篇三: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 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 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 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条 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 处警民警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 处警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民警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

(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

(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

(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刑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六)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八)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九)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做好警情的前期处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和草率处理。除案情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外,还应当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搜集、保全证据;

(六)及时与案件主办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办单位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堵截。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 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十八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第十九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二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三章 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四章 其他警情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的先期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三)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四)迅速通知邻近所、队进入警戒状态,全面进行查缉、堵截。

第三十二条 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三)对爆炸、剧毒、放射或者传染疫情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迅速请求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者。

第三十三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围观人员;

(四)依法劝解教育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接处警流程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88087.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