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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滞留部队

时间:2017-03-05 06:10:0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近日,总政下发了关于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解决好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现将有关内容摘要如下,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统一思想,确保转业复员干部思想稳定,妥善安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秩序,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批准转业或者复员,未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安置或者离队报到干部相关问题的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问题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区别对待、教惩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转业复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二)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

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第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置;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一),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二)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

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关费用;

(三)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七条 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应当继续向地方移交安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二)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

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第八条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干部转业复员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或者工作失职,造成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组织领导不力,滞留人数超过转业复员干部计划数5%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二:2015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2015军转政策: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中公军转网发布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相关问题处理的深度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秩序,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特制定《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适用人群

已批准转业或者复员,未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安置或者离队报到干部相关问题的处理。第二、滞留人员处理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区别对待、教惩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属无正当理由滞留的情况

1.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2.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3.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4.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5.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四、对无正当理由滞留情况的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2.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 135022645

五、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

1.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2.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应费用;

3.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六、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可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情形及处理

1.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就干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2.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

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提醒,转业已进入新的阶段,2015转业干部应积极应对军转考试,全面做好备考工作,为顺利转业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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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滞留部队处理办法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滞留部队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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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广大待转业的军转干部更好地了解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及相关规定,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为广大军转干部搜集整理了《军转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其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秩序,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批准转业或者复员,未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安置或者离队报到军转干部相关问题的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问题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区别对待、教惩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军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二)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第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军转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一),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

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二),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二)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应费用;

(三)对军转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七条 对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应当继续向地方移交安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就干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二)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

滞留部队的军转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第八条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干部转业复员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或者工作失职,造成军转部滞留部队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组织领导不力,滞留人数超过转业复员干部计划数5%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1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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