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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缓刑辩护词

时间:2017-03-03 06:17:4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董**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区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07)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董**由于疏忽大意,在**区**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里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亚周具备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造成此次交通肇事除了董**本人疏忽大意外,被害人也有过错。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这次交通肇事亦有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也正因为如此**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06040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被害人:“应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辩护人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责任大小不同的混合过错,因此,被害人的次要责任应从董**此次交通肇事责任中予以折抵,在量刑上给予体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二:被告人董**认罪态度尚好,

1、被告人董**2006年4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在公安机关第二天讯问时如实的交待了自己整个的行为过程,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真实的事实依据。这种坦白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亦是从宽处理的事实情节。足以说明董**有改造和悔过的决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精神,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积极主动向受害家属作民事赔偿,使受害者家里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从精神上得到安慰,赔偿的有关证据刚才已提交法庭。现在董**已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已向法庭书面提出从轻处理被告人董**并撤消民事诉讼,这些材料已在卷可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且对量刑有及为重要的意义,请法庭依据这个情节给董**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董**历史上无前科,在次之前是个极诚实的农民,实实在在的庄稼汉。此次事故确实是疏忽大意,确实是过失所为。董**的大意给被害人家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痛苦深感不安。

综上所述:被告人董**认罪态度尚好,悔罪诚恳积极,民事部分已作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董亚周在法定刑内处以极轻的刑罚并给以缓刑,这样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董**本人也会告别昨天重新做人。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姜伟律师

姜伟律师联系方式:13805311045,QQ:956146255

篇二:秦皇岛律师:交通肇事罪成功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吴X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XXXX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对被告人吴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吴某某没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对交通词逃避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指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认定行为人逃逸应当考虑:行为人是否有逃跑行为、“逃跑”的时间、地点。根据案件材料,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严重受伤倒在地上昏迷不醒,旁边淌一摊血,被120送往医院抢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客观行为,没有逃跑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逃跑行为,上述情况属确实无法自动去投案。同时辩护人认为“逃跑”的地点应限于事故发生的现场,“逃跑”的时间也不能无限期延长,故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事务部交通肇事辩护分部

1、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吴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在我会见时他一再表示要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并要求其亲属尽快对本案受害人作出赔偿。今天法庭之上被告人吴某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是积极的。为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的认罪态度,在量刑时给予吴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谈谈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首先,根据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此对被告人吴某某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范围。

其次,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系初次犯罪,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吴某某具备缓刑的条件。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事务部交通肇事辩护分部

第三、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并要求法院对吴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鉴于这些方面,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吴某某量刑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一二年X月XX日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事务部交通肇事辩护分部

篇三:胡学东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一审辩护词

胡学东涉嫌交通肇事罪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的亲属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胡学东涉嫌交通肇事罪案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日的庭审。现结合刚才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及本人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

虽然被告人胡学东在2009年1月24日深夜,被告人胡学东驾车在合安路泰丰休闲会所门前撞上了受害人徐伟刚后,出于恐惧心里,驾车离开现场构成逃逸是事实。但被告人到家后就幡然醒悟,并于次日上午主动到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这一事实已被舒公认字

[2009]第2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认。

第二,被告人胡学东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自取得驾驶执照至本此事故发生,已有十几年,被告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由于被告人的过失造成。另,从被告人胡学东所在的---舒城县城关镇沙埂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来看,被告人平时待人诚实、厚道、为人正派、一贯遵纪守法且表现良好。不但能自觉履行村民相关义务,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在公安机关也无任何不良记录。在归案后,不仅认罪态度好,且一再表示要从本案中吸取深刻教训。从今天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胡学东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也是积极的。

第三,被告人被刑拘后,其亲属能积极地通过举债方式筹集资金,已经给受害人家属以足额的赔偿。

案发后,被告人胡学东本人不但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且对受害人家属也表现出深深的歉意。虽自己被刑拘,但仍能主动要求其亲属多方筹款,甚至不惜通过高利率举债的方式,给受害人家属以积极赔偿,且截止庭审前被告人依法给予受害方的赔偿已全部到位。

第四,被告人家庭经济拮据,负担重。

被告人上有75岁的老母亲,下有未成年的孩子,配偶无职业,被告人是家庭中的顶梁柱,全靠被告人挣钱来养家糊口。另,在本

案中,为能及时给予受害人赔偿,四处借款,高利息举债已负债累累,债台高筑。如果给予被告过重的处罚,不仅与其所犯罪行不符,而且会给其家庭带来更大灾难,这样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五,对被告人胡学东适用缓刑的量刑不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虽然本此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徐伟刚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被告人有逃逸的违法事实,但逃逸本身与徐伟刚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舒城县公安局的法医学鉴定书已表明徐在事故发生时,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并不因被告人的逃逸而使受害人未得到救治而死亡。故依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本案中对被告人胡学东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范围。

其次,《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胡学东在本案有法定的自首情节,故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再次,根据被告人胡学东系初次犯罪,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及家庭经济现状。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之规定,被告人胡学东已具备了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对被告人胡学东量刑时适用缓刑,以便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意见完毕!

辩护人:张 同 元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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