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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防部队转隶

时间:2017-03-02 06:14:1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军队信访条例

军队信访条例

(2006年9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信访工作,保持军队各级机关与官兵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事机关管理秩序和信访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军队各级机关信访工作的基本依据。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律检查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军队人员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军队机关(含其工作部门,下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应当由军队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人员,称信访人。

第四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官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官兵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官兵和人民群众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 军队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机关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处理信访问题的协调会议、应急情况处置、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调解处理、信访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时解决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单位工作和干部考核范围。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各级首长应当重视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处理本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各级政治机关管理本级信访工作。

各级政治机关办公室(秘书处、科)是本级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首长和上级机关对信访工作的指示、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掌握和反映信访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

(四)组织、指导信访工作研究,培训信访工作干部。

第九条 各级信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以

下统称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首长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来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为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向军队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对军队单位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揭发;

(三)对军队单位和人员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军队单位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应当由军队受理的其他正当请求。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等形式;信访事项为投诉请求的,必须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军队人员外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不得采用多人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其他人员采用多人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军队、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军事机关管理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军事机关办公场所、部队营区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军事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散发、张贴信访材料,涂写标语口号,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情况重大、

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首长决定;

(二)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通报有关的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三)属于地方受理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地方有关部门提出;必要时向地方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反映情况。

信访工作机构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照要求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 事项转送信访工作机构。

有关机关对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首长或者上一级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涉及撤销、转隶单位的信访事项,分别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机关、转隶后隶属单位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三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上一级指定受理机关或者直接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发现可能影响社会和部队安全稳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通报地方有关部门。

各级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可能影响社会和部队安全稳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七条 有权处理的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部队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九条 有权处理的机关对投诉请求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予以支持,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执行;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依据的,做好解释

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三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权处理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对有权处理的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要求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的主要问题,信访事项转送、办理和督办情况等,定期向首长机关报告。

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的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

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工作,促进部队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按照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二条 有权处理的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投诉请求末予支持的。

第四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处置不当,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可能影响社会和部队安全稳定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

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经劝阻或者批评教育无效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地方人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军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应当由军队机关处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劝阻或者批评教育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信访工作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信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二:中国军事体制改革方略

中国军事体制改革方略

—— 撤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将三部职能分别转入国防部、总参谋部和各军种总部。

——将二军大等医科院校和大部分医院移交地方(保留各军种总医院兼军医学院)

——撤销解放军外语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军事经济学院和各政治学院等文科院校,合并指挥院校和工程技术院校。撤并后,军队各类学校保留三十所(不含军医学院)即可(如陆军设士官学院、军官学院、参谋和指挥学院、后勤学院、工程技术学院、军械装备学院和战略炮兵学院等七所学校),均为师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主体,由中国陸军、中国海军、中国空军和中国国民警卫队组成,统称中国军队。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军队的最高统帅机关。在中央军委之下设总参谋部和陸军总部、海军总部、空军总部及国民警卫队总部。总参谋部是军队最高军令机关,负责组织全国武装力量建设和作战指挥;陆军总部、海军总部、空军总部和国民警卫队总部是各军种的最高行政机关,对所属部队行使行政管理权(人事铨叙、基本建设、条令条例的拟制、监督考核部队训练、计划安排物资装备等)。国防部半实体化(属政府序列,实行文官制,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以中央军委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兼任国防部长),建立相对独立于军队的国防行政体系(涉及国防动员、国防科研、国防工业、国防预算和国防采办等事务)。撤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将三部职能分别转入国防部、总参谋部和各军种总部。

撤销现有七大军区。将全国划分为东北、西北、东南、西南四大战区。各战区设军队联合司令部(除司令部机关和直属队外,不设直属单位),对战区所辖陸、海、空军和国民警卫队部队统—行使作战指挥权(战时视需要设战役集群司令部)。各军种部队之间平时的协同训练和联合后勤保障等事务亦由战区负主要责任。

陸、海、空三军由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和预备役人员组成,员额为一百万人,其中陸军为四十九万人、海军为二十一万人、空军为三十万人;国民警卫队员额为一百万人(亦编列少量文职人员)。军队总员额为二百万人。

设军种参谋长一职为各军种首脑;四大战区军队联合司令部司令员分别由各军种将领出任。

坚持和完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实现军官和士官队伍的职业化。

一、关于陸军的编制

(—)、取消军级建制,以师为大单位。将现有十八个集团军缩编为十四个师、空十五军转隶陸军并缩编为—个空降师。即陸军的基本作战部队为十五个师(每个战区配置三~四个师),另辖若干独立的防空旅、特种作战旅、战役战术导弹旅和专业"蓝军”旅(部队训练模拟假想敌,配属于陆军各战术合同训练基地)。师下辖三个作战旅和一个航空旅及防空团、侦察营、通信营、工兵营、运输营、卫生大队、装备维修大队等作战保障、技术装备保障、后勤保障部队,其编制序列为师~旅(团、大队)~营~连~排。排为战术小分队;连为基本战术分队;营为高级战术分队(配属基本后勤保障系统,亦为基本伙食单位);团为战术部队,通常辖两个营和若干作战保障、后勤保障分队;旅为基本战术部队,通常辖六个营和若干作战保障、后勤保障分队,其编制平时相对固定,作战时根据任务需要,在师的编成内作相应调整。全师员额约为—万六千人。

(二)、在军队大联勤体制下,各战区的联勤保障系统列入陸军编制。战区另组建若干列入陸军编制的预备役后勤保障旅,作为后备机动力量,战时为辖区陸、海、空军和国民警卫队部队提供战役后勤支援。

(三)、将第二炮兵并入陸军建制,作为—个相对独立的兵种,设陸军战略炮兵司令部(由中央军委直接指挥),掌管射程在一千公里以上的中远程导弹和洲际导弹(—千公里以下的中短程导弹编入陸军各独立战役战术导弹旅,由各战区指挥;反舰巡航导弹划归海军),下辖十六个导弹发射旅(旅辖六个导弹发射营)和若干作战保障、技术装备保障、后勤保障部队,其主要任务是对敌方重要目标实施核打击(必要时亦可遂行常规火力突击任务)。取消基地建制。该兵种员额约为七万人。陆军第一副参谋长兼任该兵种司令员。

(四)、将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地市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全部撤销。在省—级设国防厅、县市(区)设国防局,作为地方党委政府的军事部门和兵役机关,负责国防动员、兵员征集、民兵训练、人民防空和国防设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不列入军队编制,其干部均由部队现役军官和士官转任。地方各级国防行政部门战时受所在战区(防区)军队领率机关节制。

陸军部队军官和士官的职务与军衔的设置,陆军参谋长和第一副参谋长为上将、副参谋长为中将、总部高级参谋为少将、参谋为上校,师长为少将(国际惯例)、师参谋长为上校、师参谋为中校和少校,旅长为上校、副旅长兼旅参谋长为中校、旅参谋为少校(军队各级司令机关中的幕僚,中级以上官佐不分军事干部、政工干部、后勤干部,一律称为参谋人员,军衔在少校以上;取消“政治干事”、“后勤助理员”等称谓),团长(大队长)为中校、副团长为少校(团长、副团长分别兼任下属两个营的营长),营长为少校(设一名军官和一名士官为营长助理),师部、旅部和团部副官(军队各级领导机构中首长和参谋人员的助手)为上尉,连长为上尉(设一名士官为连长助理),排长为中尉,副排长为少尉(排不辖建制班,作战时根据任务需要组合人员和装备形成战斗单元,设排长、副排长和一名军士长三人为排干部;担任营、连长助理职务的士官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参谋军士,所对应的军衔分别为一级军士长和二级军士长,担任排军士长职务的士官军衔为三级军士长)。取消大校军衔和四级军士长军衔(士官以下的士兵军衔设置为二等四级,即兵和下士、中士、上士)。

部队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卫生队、野战医院)的医护人员,军医的军衔为中尉~中校(医助为少尉),护理人员(护士和护士长)实行士官制,所对应的军衔为上士~一级军士长;上级医疗卫生单位(军种总医院、中心医院)的医护人员为文职,不授军衔。

二、关于海军的编制

海军设北方舰队、东海舰队、南海舰队三大舰队和一个陸战师(由陸军两栖作战部队转隶改编而成)。各舰队下辖舰艇支队、岸基航空兵师和舰载机飞行联队、岸炮旅、防空旅、雷达旅、电子对抗旅、陸战旅(不属于海军陸战师) 等作战部队和训练基地、后勤保障基地等战勤保障部队。撤销水警区。取消军级和副军级建制。

海军舰艇部队军官的军衔循国际惯例,航空母舰舰长为上校、驱逐舰舰长为中校、护卫舰舰长为少校,战略导弹核潜艇艇长为上校、核动力攻击潜艇艇长为中校、常规动力攻击潜艇艇长为少校;舰艇支队(或航母战斗群)为师级单位,支队长为少将。

三、关于空军的编制

(—)、空军主要由航空兵部队和航天兵部队组成。撤销军级建制,将专门担负对地攻击任务的强击机部队转隶陸军,编入各师属航空旅。其基本部队为十四个航空兵师(每个战区配置三四~个师)和若干雷达旅、地空导弹旅。航空兵师为多机种混编,下辖数个飞行联队(旅级)和飞行大队(团级)装备各类固定翼飞机约一百七十架(另拥有一定数量的无人机)。

(二)、航天兵以总装备部所属航天系统与二炮和空军相关部队合并改编而成。作为—个相对独立的兵种,设空军航天兵司令部(由中央军委直接指挥),主要担负军事航天和太空防御(反导弹、反卫星)任务。该兵种员额约为五万人。空军第一副参谋长兼任该兵种司令员。空军航空部队军官的军衔,师长为少将、联队长为上校、大队长为中校、中队长为少校、飞行员为中尉~上尉~少校。

四、关于国民警卫队的编制

中国国民警卫队是国家拥有的正规化现役准军事部队,其主要任务是守护边境、警卫国家重要目标和军事设施、处置突发事件、打击恐怖主义、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作为陸、海、空三军重要的辅助和后备力量,可为陆、海、空军提供各种勤务支援,战时协同陸海空军作战,亦可成建制转入陸海空军。该军种(找不到确切的定义词,姑且称之为军种)是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基础,整合解放军相关部队改编而成。

(—)、将列入武警序列的公安边防部队(边防检查站和边防派出所除外)与解放军边海防部队(如要塞区、水警区所属部队和沿边沿海省军区所属的边海防部队)合并改编为中国国民警卫队边防部队,员额为二十一万人(另辅以相当数量的半专职化的边防民兵),设相对独立的边防部队司令部(国民警卫队第一副参谋长兼任该部队司令员),统—管理全国边海防事务,下辖十一个边防支队,布署在沿边沿海地区(不对应省级行政区划)。撤销内陆省份的武警公安边防总队(全国各地的武警公安边防检查站和武警公安派出所取消兵役制,改称出入境检查站和边境管理派出所,作为地方公安机关的一部分,其人员身份改为公务员编制的职业警察)。

(二)、将武警各省总队,各机动师与解放军担负独立机动作战任务(即不属于十八个集团军的合成师、旅)和大城市及重点军事目标卫戍警备任务(如北京卫戍区,上海广州等城市警备区,香港澳门驻军)的部队合并改编成国民警卫队内卫部队。其地方警备部队按省级行政区划(包括港澳地区)设支队;其机动部队按战区部署,每个战区配置一个支队。内卫部队各省级支队下辖一个航空大队(主要用于搜索救援、兵力和物资投送)、数个警备大队(各大队均为团级建制,辖数个营级中队和连级分队)和一个机动联队(旅级建制,辖若干营级中队和连级分队),其兵力部署不对应市县行政区划,在全省范围内统—配置。机动部队各支队主要担负跨区域反恐处突任务,装备一定数量的重型武器,其实力大致相当于陆军摩托化步兵师,战时可直接投入机动作战。

(三)、将警卫中央首脑机关的任务由解放军移交给国民警卫队,解放军序列的中央警卫局(总参警卫局)及其所属部队转隶国民警卫队(列入武警序列的公安警卫部队取消兵役制,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部分,其人员身份改为公务员编制的职业警察)。

(四)、将武警水电、交通部队与解放军海军、空军和二炮所属的工程建筑部队合并改编为国民警卫队工程部队,辖四个支队(原则上每个战区配置一个支队),其主要任务是国防和军事工程建设(战备公路、桥梁,军港、机场、导弹洞库和发射阵地等) 和抢险救灾(列为国家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骨干力量),战时为陆、海、空军提供作战工程保障支援(武警黄金部队集体转业移交国土资源部;列入武警序列的公安消防部队取消兵役制,其主体灭火队伍脱离公安系统,人员身份改为事业编制的专职消防员,其防火监督执法职能移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武警森林部队取消兵役制,并入地方消防系统)。

(五)、国民警卫队各支队均为师级建制,员额约为一万七千人。其军官和士官的职务与军衔的设置与陆军基本相同。

五关于军队非作战体系的改革

(一)撤销军队各级专业文工团、体工队、出版社、电影制片厂和解放军艺术学院等文体机构。各军种只设一专业的军乐团(主要承担礼仪任务,实行士官制)和一个半专业化的合唱团即可,基层部队可以组织官兵业余演出队。另外,国家从政策层面上建立地方文艺团体为军队服务的机制。

(二)将干休所、疗养院全部移交地方,部队营区后勤保障实现社会化。军方可通过经济合同的方式向地方购买相关服务。

(三)大力精简机关、学校、医院、研究所、报利杂志社等非作战机构。将后勤部门与装备部门合并,师以下单位不设机关(政治部门和后勤部门从属于司令部,亦不单独设置机关);将二军大等医科院校和大部分医院移交地方(保留各军种总医院兼军医学院),将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军事科学院、军事博物馆、解放军档案馆、军事医学科学院以及总部和军兵种所属的装备研究院、工程设计院等科技和学术研究机构划归国防行政系统,全员文职化,不列入军队编制(国防大学仍然承担培训军队高级干部的任务);撤销解放军外语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军事经济学院和各政治学院等文科院校,合并指挥院校和工程技术院校。撤并后,军队各类学校保留三十所(不含军医学院)即可(如陆军设士官学院、军官学院、参谋和指挥学院、后勤学院、工程技术学院、军械装备学院和战略炮兵学院等七所学校),均为师级。

(四)、撤销军队派驻地方的各类军事代表机构(军代局、军代处、军代室、后备军官选培办等),相关职能由国防行政部门承担。总后青藏兵站部、川藏兵站部退出军队序列,归属国防行政系统,分别改称青藏兵站管理局和川藏兵站管理局。

(五)、全面改革军事司法体制。以战区为单位,设置两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军事保卫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相关案件不分军兵种,统一行使侦查权和司法权。战区内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军事保卫机关(军事保卫局和军事保卫分局)各设三所即可,人员均

(六)、军队文职人员通常配属于医院、学校、报刊社等非作战单位和部队师以上机关,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及其他辅助性工作,原则上由现役军人改任,不直接从地方招收(如特殊需要从地方直接招收,必须先到基层连队服完两年义务兵役),其着装样式另外设计,明显区别于现役军人(外出执行任务时可着部队作训服)。

(七)、国防行政系统在地方普遍设立军事训练中心,主要用于当地民兵训练。应征入伍的新兵在补入部队之前,必须先在当地的军事训练中心进行为期四个月的基础训训练,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军籍,正式服役。

篇三:中国国防力量野猫学习笔记

叶茂2013年10月7日星期一叶茂

中国国防力量

1. 中国国防力量简介

中国国防力量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二炮、预备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和中国民兵3部分,陆军是所有国防力量的基础。

中国的国防力量=230万现役解放军+200万预备役解放军+70万武警+无数民兵=500

万正规军+无数民兵

1) 人民解放军

进入90年代,在海湾战争的影响下,人民解放军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提出建

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以军事斗争准备为牵引,加快武器装备发展,加强军兵种和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建设,优化体制编制,先后裁减员额70万,防卫作战能力

显著提升。

1997年9月,中国宣布在此后三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50万。至1999年底,裁减员额

和体制编制的调整改革顺利结束。其中,陆军精简18.6%,全军编制人数保持在250万以内。

陆军野战部队撤销部分集团军军部和师、团,在加强合成和小型化、轻型化、多样化方面取

得进展,部队编成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1998年9月,64集团军、北京军区第28集团军

和济南军区第6721个。集团军建制内,有

20多个步兵师改为步兵旅,21985年整编以来又一次大规

模的师改旅调整。保留的步兵师编制趋于统一,

基本为“五团制”,坦克师(旅)也全部改为装甲师(旅)。一批集团军高炮旅开始改建为防

空旅,其中2个防空旅建制内编有地空导弹团。

在21个集团军内,有3个集团军改建为旅团制集团军,建制内不再编有师级作战部队。

这种轻型集团军的出现,是陆军部队以适应未来战争需要的积极尝试,基本编制为:两个摩

步旅、一个炮兵旅、一个装甲旅、一个高炮旅及直属通信团、工兵团、教导大队、司训大队

等部队。

在加强机械化部队方面,一些重点建设部队逐步换装,第54集团军步兵第127师、第

1集团军步兵第1师和第20集团军步兵第58旅分别成为我军第一个轻型机械化步兵师、第

一个两栖机械化步兵师和第一个机械化步兵旅。

2003年9月,中国政府决定,2005年前再裁减军队员额20万,军队总规模将保持230

万人。这次裁军在压缩规模的同时,着重优化结构、理顺关系、提高质量。

陆军集团军再次遭到精简,2003年10月又撤消了3个集团军。至此,我军集团军的数

量保留为18个。短短5年,我军两次裁减了6个处于北方的集团军,改变了建国以来陆军

军(集团军)部署北多南少的格局,使7大军区各辖集团军的数量达到基本平衡,其分布是:

沈阳军区、北京军区、济南军区和南京军区各3个集团军,兰州军区、广州军区和成都军区

各2个集团军。

这次体制编制调整,集团军部队编制构成发生很大变化。集团军建制内的机械化部队得

到扩大,轻型机械化步兵师、两栖机械化步兵师、机械化步兵旅蓬勃发展;旅团制集团军的

数量增加;原由军区指挥的陆航团、电子对抗团、特种大队等高科技部队也转隶给重点集团

军,使集团军的合成程度进一步增强,综合作战能力明显提高。

叶茂

叶茂2013年10月7日星期一叶茂

2006年7月,我军陆军集团军开始执行新的编制表,全面履行新的历史使命,加快机

械化和信息化复合发展。陆军集团军按照机动作战、立体攻防的战略要求,合理压缩规模,改革体制编制,逐步推进部队编成向小型化、模块化、多能化方向发展。加快扩大陆军航空

兵、轻型机械化部队和信息对抗部队,不断提高空地一体、远程机动、快速突击和特种作战

能力。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中国人民解

放军海军三大军种,及一个独立兵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保

持230万人的总规模(世界第一)。中国的军事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主要对外),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对内)和民兵(助手)三大部分组成。

陆军现役兵力共150万人,主要担负陆地作战任务,包括机动作战部队、边海防部队、

警卫警备部队等。未设置独立的领导机关(即陆军司令部),领导职能由四总部(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代行,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

成都七个军区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解放军陆军装备有7000辆坦克、7500辆装甲运兵车,

拥有2万门火炮和400架直升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的传统组织结构分为三部分:主力部

队、地方部队和民兵。在陆军方面,建立了机动性和战备能力较强的主力部队。而且有许多

部队缩编为旅。陆军共编有18个集团军,其中7个甲级集团军,11个乙级集团军。陆军按

其担负的任务还划分为野战机动部队、边海防部队、警备警卫部队等。野战机动部队的编制

序列一般是:集团军、师(旅)、团、营、连、排、班。边海防部队和警备警卫部队,根据

担负的作战任务和地理条件不同,确定编组方式。

海军现役兵力共23.62万人,主要由潜艇部队、航空兵、陆战队、岸防部队等兵种组成。

指挥机构为海军司令部,以及海军政治部、海军后勤部和海军装备部。海军平时实行作战指

海军是海上作

青岛,东海舰队机

关位于浙江宁波,南海舰队机关位于广东湛江。其中包括海军航空兵2.5万人,海军岸防部

队2.5万人,海军陆战队4万人。根据国外权威军事机构估计,部署在中国北海,东海和南

海三大舰队的现役各类舰艇1230艘,主要大型作战舰艇有:导弹驱逐舰23艘,导弹护卫舰

40艘,常规潜艇70艘,大型坦克登陆舰16艘,核潜艇8艘。40艘以上中型或重型两栖运

输舰,以及接近50艘的近岸导弹巡逻舰,以及一艘“辽宁号”航空母舰。

空军现役兵力共42.07万人,主要由航空兵、地面防空兵、雷达兵、空降兵、电子对抗

等兵种组成。空军有15000名飞行员。空降兵2万4千.解放军空军具有作战能力的飞机接

近3200架,其中三代机中歼10系列约250架,歼11系列约150架,苏-30、苏-27约200

架,二代半飞豹250架,空军2018年左右会装备四代机歼20。除此之外,解放军还有超过

90架的侦查机和500架运输机,空军平时实行作战指挥与建设管理合一的领导体制,由空

军机关、军区空军、军(师)级指挥所、师(旅)、团构成。空军下辖沈阳、北京、兰州、

济南、南京、广州、成都7个军区空军和1个空降兵军,以及各类院校、科研试验机构等。其中14架是重型运输机。空军和海军航空兵的飞机主要驻扎在中国东部地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导弹部队(简称第二炮兵),第二炮兵现役兵力共13万人,编有23旅。

由核导弹部队、常规导弹部队、作战保障部队等组成。下辖导弹基地、训练基地等,目前装

备东风系列弹道导弹和长剑巡航导弹。中国部署的短程弹道导弹已达到450枚左右,估计未

来几年每年将增加75枚,这比美国早先评估的“每年约增加50枚”,增长幅度增加了百分

之五十。中国军队的短程弹道导弹都部署在台湾对岸的南京军区,而且在得到卫星制导系统

帮助之后,精准度和杀伤力也随之提高。另外,中国还在对导弹进行改良,以使它在前进部

署时能攻击位于冲绳和日本本土的美军基地,或在部署于中国内地时射程能有效覆盖目标区叶茂

叶茂2013年10月7日星期一叶茂

域。二炮不仅由此具备了战略核打击能力,也具有了战术

打击能力。基本形成了近中远程和洲际导弹齐备、核导弹

与常规导弹兼有的武器系列,具备对敌进行精确打击的能

力。主要任务:遏制敌人对中国使用核武器。第二炮兵由

核导弹部队、常规导弹部队、保障部队、院校、科研机构

和机关等组成。导弹部队编有导弹基地、导弹旅和发射营,

保障部队编有侦察情报、通信、测绘、气象、电子对抗、

工程、后勤和装备等技术专业保障部队,院校编有指挥学

院、工程学院和士官学校,科研机构编有装备和工程研究

院所。

由于陆军部队的精减且未移交武警部队的大批装备和

大量人员将进入预备役部队。预备役部队的人员数量最终超过解放军现役人员的总数,预备

役部队的数量估计已超过200万人,其中35万是海军预备役。预备役部队平时隶属省军区,

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归指定的现役部队指挥。预备役军官中,有些是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它以少数现役军人为骨干,以复(员)退(伍)军人为主要成分,由预

备役军官和士兵组成,实行统一的编制,授有军旗、番号、代号,配备武器装备。预备役部

队受军地双重领导。既区别于现役部队,又不同于民兵组织,是平战结合的一种形式,是战

争初期的首批动员对象,也是应付突发事件,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突击力量

中国的核潜艇皆命名为长征系列,根据不同的型号分别命名为091、092、093、094,

顺序排列。单数号为攻击核潜艇,双数号为战略核潜艇。而北约则将中国的所有潜艇部队根

据中国朝代排行命名,一般而言,年代较早的朝代用于命名核潜艇,而较近的朝代则为常规

叶茂

2)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Chinese Armed Police Force (CAPF)简称武警,成立于1982年6

月(前身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建于1949年8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

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主要担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参加和支援国家

经济建设等任务,战时配合人民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

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和公安部领导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共8个部分3

大类组成。武警总部(正大军区级)现设司令部(副大军区级)、政治部(副大军区级)、后

勤部(正军级)、各专业警种指挥部(正军级);武警总部是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领导

管理武警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在中国各级行政区划内,省级设武警总

队,地区级设武警支队,县级设武警中队。武警部队大约保持65万的总规模。(注意在中国

警察包括人民警察和武警,而人民警察非军队、是公务员,第三类武警就归公安部门(人

民警察)管理。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

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3) 中国民兵

中国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每位公民可以

服2年兵役,在和平年代非强制性,有大约1000万人;在战争年代,全民皆兵。

叶茂2013年10月7日星期一叶茂

2. 解放军历史

1) 中国工农红军

中国工农红军是中国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简称“红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前身。1928年5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全国各地工农革

命军正式定名为红军。1930年后,又逐渐改称中国工农红军。在国共内战时期,中国工农

红军不断发展壮大,先后组成了第一方面军(曾经称中央红军)、第四方面军、第二方面军

和西北红军等红军部队,建立了中央革命根据地和湘鄂西、鄂豫皖、琼崖、闽浙赣、湘鄂赣、

湘赣、左右江、川陕、陕甘、湘鄂川黔等革命根据地,连续粉碎了国民党军多次“围剿”和

“清剿”。

红一方面军即中央红军,下辖军委纵队及红一、叁、五、八、九军团。从1934年10

月17日中共中央和中央红军从瑞金出发开始,至1936年10月22日红二、红一方面军会师

结束。红军长征历时两年零五天。按长征时的行政区划和习惯称谓,红军长征经过的省为

14个:江西、福建、广东、湖南、广西、贵州、云南、四川、西康(原为四川一部分。其

中:红一方面军从1934年10月17至1935年10月19日,历时12个月零2天,途经江西、

福建、广东、湖南、广西、贵州、云南、四川、西康、甘肃、陕西11省,行程二万五千里。

日,历时11个月零3天,途经湖南、红二方面军从1935年11月19日至1936年10月22

贵州、云南、西康、四川、青海、甘肃、陕西8省,行程二万余里。红四方面军从1935年

3月下旬至1936年10月9日,历时1年零7个月,途经四川、西康、青海、甘肃4省,行

程一万余里。红二十五军从1934年11月16日至1935年9月15日,历时10个月,途经河

南、湖北、甘肃、陕西4

红军三大主力:

红二方面军:贺龙、任弼时的军队,红军长征中唯一没有损失的部队;

红四方面军:张国焘的军队,徐向前任总指挥,总兵力3万余人。时为中国共产党控制

下仅次于中央红军的军事力量。1935年6月,红四方面军在四川懋功与红一方面军会师。8

月,两军混编共同北上,红四方面军主力和红军总司令部为左路军。不久,张国焘率左路军

穿过松潘草地到达阿坝后,拒绝执行中央北上方针,擅自率领左路军重过草地,向南退却到

天全、芦山、大小金川等地。南下途中,部队损失严重,付出了重大代价,红军由南下时的

10万之众锐减为4万余人。

全国红军发展到最多时达到约30万人。由于王明“左”倾错误的战略指导,中央红军

未能打破国民党军的第五次“围剿”,被迫于1934年10月撤离中央革命根据地,进行长征。

在长征中,红军粉碎了国民党军的围追堵截,战胜了无数艰难险阻,于1935年9月、10月

和1936年10月先后到达陕甘革命根据地和甘肃南部地区会师。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根据中共中央同国民党政府达成的协议,主力红军改编为国民革

命军第八路军(简称八路军);在江西、福建、浙江、广东、湖南、湖北、河南、安徽8省

13个地区坚持斗争的红军和游击队改编为国民革命军陆军新编第四军(简称新四军)。

叶茂

4) 解放战争后期

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就有军和纵队的番号,但编制很不统一,实力差异很大。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曾组建过5个纵队,但存在时间很短,也没有充分发挥野战机动部队

的作用。到了解放战争时期,我军各大战略区均采用“纵队”作为主要突击力量,纵队下辖

叶茂2013年10月7日星期一叶茂

2至3个师(旅),并编有少量的炮兵、工兵、通讯兵等兵种分队,建制级别等同于国民党

军的军或整编师。各战略区的纵队重火器装备参差不齐,山炮、野炮、步兵炮数量少,样式

杂,口径不一,弹药供给东北、华东稍好,其余均差,主要靠战场缴获。

全国解放战争进入1948年后,人民解放军在各个战场上对国民党军发起了更猛烈的进

攻,作战规模不断扩大。野战部队开始实行跨战略区作战,不同战略区部队间的战役协同逐

步增强,势必要求统一指挥、统一编制。1948年9月,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

会议,毛泽东提出人民解放军要“有计划地走向正规化”。制定的《解放战争第三年军事计

划》中:“我军现有武装力量,计为51个步兵纵队,168个旅”,“51个步兵纵队如能依照编

制逐渐扩充起来,则不仅可以完成第三年作战任务,并且可以奠定第四、第五两年扩大编制

到70个步兵纵队的基础。”同月,中央军委做出《关于建军方针及部队编制等问题的决定》,

指出“我正规军须要发展至210个步兵师,编组为20个兵团,70个军。”

5) 新中国成立时期

1948年之后,人民解放军在全国各个战场上对国民党军发起猛烈进攻,作战规模不断

扩大,部队开始跨区作战,不同战略区的部队逐步进行战役协同。比如,1948年8月,华

东野战军主力、华北军区一部已实现跨区作战。随着战争形势的发展,部队总兵力也由原来

的127万人发展到280万人。整体作战态势表明,解放军更大规模的跨区作战和不同建制部

统一编制,更重要的是建立起统一的队之间的战役协同成为发展趋势,迫切需要统一指挥、

后勤保障体系。1948年9月8日至13日,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

会议上,明确提出建军500万,在解放战争第3年开始实行正规化建设任务。

1948年11月1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1949年1

月15,将西北、中原、华东、东北

野战军依次改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野战军,所属各野战纵队按全军统一顺序排列。

西野名将有彭德怀、王震,中野有刘伯承、邓小平、陈赓,华野有陈毅、粟裕、谭政

林、许世友,东野有林彪、罗荣桓、黄克诚,北野有聂荣臻、徐向前、罗瑞卿。

从1948年11月中旬到1949年3月上旬,各野战军、军区相继对部队进行了整编,共

编成4个野战军、12个兵团、57个步兵军。兵团以下各级一般按“三三制”编组,军辖3

个步兵师9个步兵团和1个炮兵团及军直工兵、警卫营等分队。通过整编,人民解放军的编

制体制更加统一合理,向正规化建设迈进了一大步。

第一野战军与西北军区2个兵团7个军:第1、2、3、4、6、7、8军。第二野战军与中

原军区3个兵团10个军:第10、11、12、13、14、15、16、17、18、58军。第三野战军与

华东军区4个兵团16个军:第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军。其中第35军是我军统一部队编制、番号最早的一个军。第四野战军与东北

军区4个兵团13个军:第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军。与

其他野战军不同,四野各军均辖有4个步兵师,南下华中后恢复为3个师。华北军区3个兵

团11个军:第60、61、62、63、64、65、66、67、68、69、70军。

1949年3月下旬,第69军番号撤消,这是解放军撤消的第一个军。第8、58、70军亦

先后撤消。同时,第19、51军、西北军区独立第1、2军先后成立。到1949年10月1日新

中国成立时,解放军已出现61个步兵军的番号,除去此前撤消的4个军,仍为57个军。 叶茂

6) 建国初期

1949年11月至1952年12月,第52、53军、西北军区独立第3军、第36、37、9、5、

11、49、54、55、69军相继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的70个步兵军的番号全部出现。在第1至第70军的顺序中,第56、57、59军番号没有使用过,其空额用西北军区独立第1、


边海防部队转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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