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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优惠政策

时间:2017-03-02 06:12:0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一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不由税务部门认定。它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而是按照运作模式来划分的,所以有很多民营私立医院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注意分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下面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非营利组织(由税务机关根据(财税

[2009]123号文认定)的区别。

二、增值税

1、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就应缴纳增值税;

2、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附:详细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摘要:自 2000年7月10日起,(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

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二)、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摘要:(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

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避孕药品和用具。

(四)、定点企业生产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摘要: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三、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以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均免征营业税。

所谓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需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印花税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纳税凭证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其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无三年免税期,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企业所得税

1、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符合税法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此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确实无法查账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2、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其如下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其中财税〔2014〕13号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

篇二:目前国家虽然有了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

目前国家虽然有了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但由于民营医院的发展起步较晚,加之社会对民营医院认识上的误区和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应该说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的竞争还不在同一起跑线上,表现为民营医院既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又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一方面民营医院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公立医院所具有的医疗保险定点、科研经费支助等政策民营医院又得不到。可以说,民营医院现在是在美好的前景中曲折地发展着。我要谈的就是针对当前民营医院的发展现状,从政策与环境的角度谈一些看法。

1 民营医院的政策支持

民营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医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其理论和政策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卫生事业。”《宪法》和《决定》,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创办民营医院,但却很清楚地说明了投资医疗健康事业的主体可以多元化,这为创办不同所有制的医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指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就说明,非公有制经济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极个别特殊行业外,完全可以涉足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各个领域和行业,当然地包括了医疗卫生产业。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在界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时,就清楚地界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些都是民营医院进行规范化运作的政策依据。

随着国家对创办民营医院政策的明朗化,各省市大都出台了鼓励和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与措施。比如,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就

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多种形式和投资来源的多种渠道,鼓励兴办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的医疗机构”。福建省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院的若干意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医院的医疗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医院可自主设置服务项目、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民办医院职工可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参加学术活动等与公立医院相同。《意见》还明确提出民办医院可由社会资本多形式投资兴办设立;鼓励现有公立医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转制为民办医院;民办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保管;民办医院在医学院实习医院资格、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与公立医院相同;民办医院应该承担当地政府交办的预防保健工作,当地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经费上给予合理的补偿。江苏省卫生厅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医疗机构的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医疗机构以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对退离休医务人员申办医疗机构,或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工作的,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法定的退离休经费。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本人愿意辞职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从上述有关政策可以看出,民营医院的发展已经有了充分的理论和政策上的支持。现在,关键是要求各级部门和领导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正确认识民营医院在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中的重要作用,象看待公有资本那样看待民间资本,为民间资本参与医疗产业积极创造条件,特别是要支持和鼓励民营医院的发展,公平对待民营医院,为民营医院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

2 民营医院的良莠不齐现状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医院已超过500家。这些医院的发展模式主要为:经营较好的个体诊所发展成一定规模的医院;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兼并、注资改制发展起来的自主经营或股份合作医院;由国外资金注入建立起来的合资合作医院;公立医院转制等。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民营医院一般以各类专科、中医和民族医院为主,与公立医院相比,他们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融资渠道多元化、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意识强等优势,以其“简、便、验、廉”的特色满足了人们日趋多样化、多层次的就医需求,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民营医院的发展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讲,可以说是良莠不齐的。这主要表现在民营医院的总体数量不多,其规模、技术、人才等与公立医院相比过于悬殊,从提供的门诊、住院服务情况看,在医疗服务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很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明显不足。民营医院的管理者从整体上讲还缺乏现代医院管理理念,缺乏运作现代医院的经验。民营医院在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明显不足,特别是在医疗质量方面更要强化管理。与公立医院相比,民营医院的技术创新能力还比较弱,大部分民营医院只局限在常见病、多发病和个别疑难病症的治疗上,综合能力还有待提高。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需要民营医院在发展的进程中逐步加以解决的。

3 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主要因素

民营医院的出现和发展,将会更好地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进一步满足群众医疗需求。通过竞争,可促进公立医院的改革与管理,使整个医疗市场无论从技术、服务还是价格,更贴近老百姓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从而为整个社会迈向小康创造条件。尽管民营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作用相当重要,但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加之民营医院的出现毕尽还属于新生事物,因此民营医院的发展仍然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只有这些制约因素解决了,民营医院才能有宽松的发展环境,才能真正做强做大。当前民营医院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对于民营医院所持有的偏见观念是民营医院经营与发展的最大难题。许多民营医院的投资者和院长们反映,虽然国家已经有了支持和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但一遇到具体事情,社会上或有关部门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却有两种眼光,两种尺度,民营医院就象“后娘的孩子”,常常遭遇不公平待遇。有的地方不论民营医院的规模大小,也不论技术强弱,在确定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时,一律将民营医院拒之门外。有些地方民营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解决不了职称晋升,户口、子女上学等也成了问题。曾有一位博士生准备到民营医院就业,却连档案放到人才交流中心这一简单的问题都难以理顺,最后只能作罢。社会群众对民营医院也存在着偏见,认为民营医院就是为了赚钱,民营医院的收费比公立医院高,或者认为民营医院的技术、质量、服务不可靠,一旦发生医疗事故进行索赔无保障等,这些偏见观念都影响了民营医院的生存与发展。所以,为民营医院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相当重要,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为民营医院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社会各界也要转变观念,正确认识民营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为民营医院营造一个良好的生存与发展氛围。

缺乏扶持民营医院的具体政策与措施,是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国家现在已经出台的政策来看,创办民营医院当然是合法的。但目前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出台的支持和鼓励民营医院发展的专门性文件还没有,导致民营医院要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往往会找不到具体的政策依据。比如《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当发生重大灾

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如果是公立医院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是因为政府对公立医院有经济补偿。那么,民营医院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呢?如果是无偿的,那么这对给国家交纳税收的民营医院来说显然有失公平。民营医院在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调动专业技术人员时,人事关系怎么解决?户口怎么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应归口到哪里管理?由于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政策,对民营医院引进人才和提高技术水平很不利。因此说,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对民营医院的发展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也是相当紧迫的。

民营医院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直接影响和制约了民营医院的发展。从客观方面来讲,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有政策、观念以及社会方面的原因。但从主观方面分析,民营医院也存在着自身的不足,比如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不规范、自律意识较差;由于人员流动较快造成的医疗质量不稳定;有个别民营医院急于回收投资而增加病人负担;有的急于扩大影响作一些不实的医疗广告宣传等,都是民营医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民营医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自身的发展。

4 营造民营医院发展的良好环境

如何营造民营医院发展的良好环境?这是关系民营医院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问题。这一问题民营医院要思考,政府部门也要思考。

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当前首要的是要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所讲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按照这一政策,将民营医院纳入全行业管理,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学科研课题招标、教学医院确定以及市场准入和资金贷款等方面做到与政府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要出台相关政策,促进民营医院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吸纳社会资金,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要引导民营医院科学规划布局,准确进行市场定位,避免与公立医院在专业和科室的设置上过于重复,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恶性竞争,既浪费医疗资源,又制约民营医院竞争力的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还要创造条件提高民营医院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经常性的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交流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医院投资者和管理者还要给地位、给荣誉,真正让民营医院和民营医院的管理者们有劲头儿,有奔头儿,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为医疗事业的发展多出业绩,多作贡献。

从民营医院自身的角度来讲,首要的问题是要创新思维,以广阔的视野审视自己,做好既有远见又着眼实际的发展规划,要找准市场定位,在规模经营或特色医疗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医院的科学管理水平,卓有成效地抓好医疗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要搞好经营活动和成本核算,确保医院的盈利和对投资者的回报。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让民营医院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民营医院只有一个良性健康的内部运行机制,才能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应该说,目前民营医院已经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只要坚定不移地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建设民营医院,发展民营医院,民营医院必然会在医疗卫生事业中彰显出巨大的作用

篇三: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营医院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民营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医院系指以非公有资金为投入主体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院。

第三条 民营医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宗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市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对民营医院的服务、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为民营医院的经营、管理、发展提供条件和服务。

第五条 民营医院加入卫生协会,接受其指导与服务,依照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办的,原则上定为营利性医院;由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产权所有者可自主选择医院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第七条 民营医院必须依法进行各项执业登记。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营医院分别向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法人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 未经批准,民营医院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变更医院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任务

第九条 民营医院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和社区服务。

(一)医疗服务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负责一定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基本要求是:

1、急诊:对社区内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病人做出初步维持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

2、内、儿科: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能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处理与转诊;掌握处理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

3、外科、妇产科:能完成外科的清创、缝合、止血、包扎、骨折外固定等处理;能开展常见下腹部手术及生理产科、部分常见病理产科手术;掌握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技术;

4、中医科:能辨证施治内外妇儿科的常见病以及针灸等适宜技术的服务;

5、护理: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理论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掌握常用的急救技术和

急救药品的使用:

6、医技科: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二)社区服务

1、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按照当地政府规划,依法开展适宜社区康复治疗、护理、老年保健、精神卫生服务等;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社区卫生状况:

3、认真做好本单位社区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工作并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

4、按上级要求,认真做好新生儿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保偿工作。

第十条 在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或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无条件服从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与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治。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完成传染病的防治任务。明确专人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监测、预防、救治、网络直报及院内感染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被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民营医院,应按有关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服务,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的有关政策,规范出具相关票据,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定点机构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坚持科学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四章 组织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和履行职代会制度。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合伙制等形式的医院应严格按照既定章程运作,所设立的股东会、监事会和职代会应依法对医院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全面推行院务公开、收费公示和服务承诺,及时处理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十四条 根据《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学的医院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计划的执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实行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并缴纳代理费用,医院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由市相关部门鉴证,发生争议时当事双方均可向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民营医院必须按时、足额为所有工作人员缴纳有关部门规定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费用,原为事业编制性质的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取消双基数,提高收缴比率,比率为档案工资的XX%,其中医院缴纳XX%,个人缴纳XX%。劳动保障代理人员参加企业基本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政策做好各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政策性调资的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改制产生的民营医院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发放原事业性质在职和退休人员亡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

第十九条 无正当事由不得随意解聘职工,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民营医院对改制时在编职工在改制后第一年内不予解聘,其后每年聘用数不低于上年的xx%。对被解聘或辞职仍参加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待聘期间,由解聘或辞职医院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待聘期最长为二年)。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强行向职工集资、摊派、募股、收取押金等,也不得以此为理由解聘职工。

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XX%,护理人员配备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的XX%。严格卫技人员准入制度,医、技、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外聘医护人员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注册后方可聘用;财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备相 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考核分配办法,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收入分配水平与医院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在职工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其工资性现金收入不低于本地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医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开展性病和爱滋病的诊治。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开展手术。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助产和计生技术服务范围开展相关工作,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规范》。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医师资格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聘请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邵行医,须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行医许可证,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统一采供血液的规定,严禁自采自供血液,成分输血率达9 5%以上。必须开展输血前“五项检测”。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医疗管理组织,人员配备合理,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章制度,明确一名副院长分管医疗业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院医疗业务年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医疗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医疗质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三)建立健全病历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坚持各级医疗查房及各种病例讨论制度。病历书写清晰、规范、准确、及时,各级医师查房、抢救、会诊、讨论等意见记录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制定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差错。对已发生的差错、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

(五)加强门诊和急诊管理,执行首诊负责制。建立急诊登记制度,规范使用门诊、住院病历。建立住院病历归档制度,并按国际疾病分类进行管理。

(六)坚持危重抢救病人床旁交接班制度,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坚守岗位。

(七)医技科室树立和坚持为临床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预约和发报告的时间。

(八)认真执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推行整体护理,不断提高护理水平。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消毒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医院感染。

第二十五条 积极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培训和岗前教育,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制度,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计划,特别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简称“三基”),培养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简称“三严”)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医院分支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和新增分支机构。严格遵守清理“院中院”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转包科室。

第二十七条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的规定办理医疗广告手续,不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不发布超出核定诊疗范围及虚假的医疗广告。

第六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器械管理制度,加强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杜绝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在临床上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货渠道,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进行资质审查。

第三十条 加强对药品入库验收以及使用、储存的管理,药品进、销、存帐册齐全、数据准确,不使用过期、变质及国家淘汰药品,杜绝药品调配差错。建立仪器设备台帐和贵重设备档案,做好医疗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符合有关准入规定,自觉接受在用医疗器具的定期检定。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总帐、现金等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开展会计核算,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报告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医院的分类属性,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营利性医院自主确定服务价格,参照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照章纳税,但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物价政策:非营利性医院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和财政部、卫生部制订的《医院财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规费,不得违规抽逃资金,不得虚列支出或以假据入帐。

第三十三条 单位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对信息及时收集、储存、分析、反馈与利用。按各职能科室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完成上报各种卫生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收费窗口的管理,有条件单位要配备具有《收费员证》的人员上岗收费,所收现金于当日解缴银行帐户,开出的票据真实准确。

第三十五条 遵守国家财经、工商、税收,物价等法律和政策,依法参与医疗市场竞争。药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按规定实行病人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制。

第三十六条 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收支净结余主要用于医院发展再投入,在注册资本未收回阶段可作为投资人回报,但投资人回报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净结余的xx%,否则视为营利性医院。

第九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院新建、扩建医疗用房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符合卫生学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房屋应定期维修,不得在危房内从事诊疗活动。

第三十九条 保证水、电、暖、被服、膳食供应,各种设施维修及时,一般物资实行定额管理,验收、入库、发放、报废手续齐全。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及定期检查评比制度,完善环卫设施,环境卫生划区分片包干,门诊、病房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标志,室内陈设规范。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据《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医疗废水进行消毒和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废弃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保持医疗区、办公区、生活区清洁卫生,搞好院内绿化、美化。

第四十二条 加强后勤安全管理,健全管理方案,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抽查。

(一)有对高压系统、手术室、放射室、配电室等高危设备特殊安全管理措施。

(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三)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情况时,有安全可靠的替代光源。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营医院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卫生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卫生局。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民营医院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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