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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路政执法管理局

时间:2017-02-28 05:51:2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路路政执法规范

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路政执法,促进路政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XXX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以及路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 路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

第二章 执法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各级路政执法单位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佩带标志、使用证件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九条 路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条 路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路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路政执法依据、路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的,分歧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路政机关主持协调。在分歧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作出裁决。裁决一经作出,有关路政执法单位必须执行。

第四章 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路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路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路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第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路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 路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路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第二十条 路政执法单位对上级路政部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路政执法,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层级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包括:

(一)上级路政机关对下级路政机关的监督;

(二)路政执法单位对其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的监督;

(三)路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路政执法单位的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具体监督职责是:

(一)拟订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报上级路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办路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并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和工作制度;

(三)监督检查路政执法单位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督促路政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

(四)协调路政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路政执法分歧;

(五)依法确认和规范路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六)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负责备案审查;

(七)对路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各类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

(八)负责路政执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提出改进路政执法的建议;

各级路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省级路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路政执法监督的具体职责。

第二十三条 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展路政执法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向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

(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办处理。

篇二:论路政执法管理中的依法行政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论路政执法管理中的依法行政

分 校商洛电视广播大学

专 业 2013秋法学本科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5年10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商洛分校

目 录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1)

二、路政管理工作职责的法律界定和管理内容?????????????(2)

(一)路政管理工作职责的法律界定????????????????(2)

(二)路政管理工作内容?????????????????????(2)

三、我国公路路政管理机制?????????????????????(3)

四、当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3)

(一)职责交叉,矛盾突出????????????????????(3)

(二)公路管理机构内部执法不统一????????????????(3)

(三)执法队伍建设质量不高,人员素质差?????????????(4)

(四)内部管理不科学??????????????????????(4)

五、依法行政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思路??????????????(5)

(一)路政管理职责的分工必须依法予以明确????????????(5)

(二)内部执法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一体化”执法机构?????(6)

(三)抓好路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路政管理人员的素质?????(6)

(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7)

六、结论?????????????????????????????(8) 参考文献?????????????????????????????(9)

论路政执法管理中的依法行政 【内容摘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本文针对我国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中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实现依法行政的对策。

【关键词】路政执法管理 依法行政问题 对策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的含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没有法就没有行政依据的基础。在我国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亦即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都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其次,依法行政之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因此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公路是指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设有公路标志和有关设施,专供车辆行驶,并且控制出入的道路[2]。公路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拉动作用,但也逐渐形成了发展不断提速和管理相对滞后的矛盾,从而导致了目前全国公路在营运效益和社会效益上的较大反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路综合效益的充分发 1

挥。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管理在公路经营中的核心地位和巨大作用。因而,通过依法行政促进公路的管理工作尽快赶上公路的发展势头,是我们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

二、路政管理工作职责的法律界定和管理内容

(一)路政管理工作职责的法律界定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3]。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4]。

(二)路政管理工作内容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界定,以我省管理为例,公路路政管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部分:

1、保护路产 所谓路产是指公路财产,主要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照明、收费等设施和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2、维护路权 所谓路权是指公路路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也表现为交通主管部门为清除非法侵占公路路产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3、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确保道路交通的有序与安全和畅通。公路路政管理除要保证路产设施完好、维 2

护路权不受侵犯外,还应包括维持良好的行车秩序、提供路况信息、清理路面障碍、参与抢险救护、为司乘人员提供相关服务等其他管理职责,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5]。

三、我国路政管理机制

近几年,我国公路的发展速度较快,但在公路的管理上,特别是在路政管理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机制。

管理主体多元化,行业管理难以到位。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公路行业管理职责[6]。但就以何种方式,如何行使以及行使哪些管理职责,却缺乏相关法律和法规,导致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经营主体之间定位不清、关系不明,使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职能受到削弱。

四、当前路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当前,全国公路在路政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职责交叉,矛盾突出

从全国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来看,通过地方立法,公路路政管理在职责上大都增加了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这是因为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沿线点多、全线巡逻、统一管理、集中领导的特点所决定的,这就出现了公路路政和交通安全管理各自的职责产生交叉。

(二)管理机构内部执法不统一

目前,全国对公路的路政执法工作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各省、市也没有实现完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路政执法的内容和职责全国也没有完全统一。这种状况导致了路政执法人员素质、执法环境和执法威信受到了极大影响,这种各自为政的执法体系,造成了实际执法工作中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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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追究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规定

追究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交通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路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制、纪检、人事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路路政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的;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适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交通行政处理程序错误的;

(五)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错误、造成法律后果的;

(六)办理交通行政执法案件和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不遵循法定期

限的;

(七)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八)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公路路政执法过错通过下列途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应当承担执法过错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认定应当承担执法过错的;

(三)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审查认定应当承担执法过错的;

(四)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应当承担执法过错的。

第八条 公路路政执法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二)后果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分别情况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三)因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酱部分赔偿费用;

(四)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过错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除追究责任人责任外,还要

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其所在公路管理机构孰行;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移交所在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执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追究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对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三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同时报送所在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和有美规定向原处理机构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在一个月作出。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权向原作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枫交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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