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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汽车备案查询

时间:2017-02-28 05:50:0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

1、申报流程: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主要是进行资料完整性的审查,包括提交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有无明显错误等等。

第三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后,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都通过后,企业才能下载核准的试验方案。如果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如果企业申报的试验方案不合理,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会重新出具试验方案并反馈给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如果企业申报的VIN资料有问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会从网上将初步结论反馈给企业。企业应网上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沟通(有“申诉”或“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选择)。

第四步:企业下载试验方案后,应与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联系试验事宜。

检测机构下载《备案表》、试验方案等企业资料后,应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最后上传强检统计表和试验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步:企业可从网上随时查询已申报车型的工作进度,包括:是否受理、VIN审查是否通过、是否批准试验方案、试验方案是否下达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是否上传强检统计表和定型试验报告以及列入审查的日期等等。

第六步:报告上传齐全后(包括统计表、实测报告、同期申报报告、其他佐证材料),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报工信部对载货类产品进行公示。

第七步:如技术审查通过,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信部,经工信部批准后予以公告。如果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产品公告发布后企业即取得该申报产品的生产、销售许可。

企业申报资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主要技术参数》、《备案参数表》、《检验方案表》,其中《主要技术参数》即公告参数,是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备案参数表》包括车辆主要配置、灯具安装简图、防护装置安装简图等等,是用于同一型式判定及一致性核查的依据;《检验项目表》是企业依据国家标准、法规要求以及《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对申报车辆进行定型试验和强制性试验的检验方案。

2、申报类别:

汽车产品申报可分为新产品申报和变更扩展申报。

●新产品:是指申报的产品型号在原《公告》中不存在,即新的型号。 ●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

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即在产的原参数产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渡期一般为6个月。扩展产品不标注有效期。

申报《公告》的新产品应符合《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的要求。《公告》中原参数符合《同一型号》要求的,可以申报扩展、变更,且扩展、变更后也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要求。

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书面形式)

3、《公告》暂停与撤销

●“《公告》暂停”:主要适用于由于国家标准更新或《公告》管理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能符合现有技术要求,但企业通过整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产品。暂停期间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可以随时对暂停车型进行整改,整改通过后恢复《公告》,产品型号不变。

●“《公告》撤销”: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告》管理规定的或其他无法通过整改满足现行技术要求的产品。《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4、备案参数填报: 《汽车产品备案参数填报要求》

公告参数部分不适用项目应为空,不得填报“不适用”或“N/A”。备案参数部分,对于不适用的备案项目,应填报“不适用”或“N/A”;备案项目的填写不能为空。

●关于货箱栏板高度: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在符合GB1589-2004标准要求的同时,高度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货箱栏板高度(米)≤载质量(千克)?0.1 900?货箱内部长度(米)?货箱内部宽度(米)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

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

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

●关于轮胎规格: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GB/T 2977-2008《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对挂车指轴荷;申报轮胎型号含层级按实际核算,不含层级的按最大层级核算)且:对N1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

不允许选用非标轮胎(作业类产品除外)。

●关于质量利用系数: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65kg/人)。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关于驾驶室准乘人数:按GB7258-2012核定

4.5.4.1 驾驶室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等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等于1650mm时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400mm。

4.5.4.2 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4.5.4.3 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4.5.4.5 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 6 人。

●关于改装车

利用《公告》内底盘或整车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仓栅式汽车、篷式运输车和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或整车备案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

●关于N1类

不允许N1类产品采用六缸发动机或缸径超过100mm的发动机(不包括汽油机产品和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

结构图纸

●QI001~005:车辆照片(右45度、正后、正前、左45度、俯视) ●QI006:防护照片

●QI007: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简图

●QI008: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简图

●QI009:制动系统简图

●QI0010:防护装置简图

●QI0011:M类车辆座椅布置简图

●QI0012~0013:关于OBD

●QI0014:前后保护装置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5: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QI0016:门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QI0017:发动机罩盖锁结构和布置简图

篇二:2015年汽车零部件行业国家政策汇总

2015年汽车零部件行业国家政策汇总

无论对于哪一个产业来说,国家政策均是引领产业发展的风向标,对汽车这一支柱产业来说更是如此。

零部件行业作为汽车产业的基础,其发展的壮大以及发展的方向也均与国家政策的引导休戚相关,每一项新政策的出台都会引来行业企业的关注,政策引导着产业结构调整,改变行业产品格局,是包括零部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关注焦点。

鉴于政策讯息的重要性,值此岁末年初之际,特整理2015年以来汽车零部件领域相关方针政策,以便企业能对该领域政策有一个整体全面的了解。

车载导航影音系统技术规范发布

2015年1月22日,由中国汽车信息化推进产业联盟与深圳市汽车电子行业协会共同主办的《车载导航影音系统认证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会在深圳市民中心举行。这部《规范》是在深圳市汽车电子行业协会、中国汽车信息化推进产业联盟(CFAI)、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工信部等行业机构共同倡导和推进下,由行业内多家企业联合起草制订的。

它是经过企业、院校、权威机构等历时两年多时间共同参与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业标准,打破了行业多年来无强制标准的困境,实现了车载导航影音行业发展的新突破。工信部:发布《轮胎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月26日,为加强轮胎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准入,工信部制定的《轮胎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于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汽车轮胎(不含斜交胎)和工程机械轮胎生产装置的企业。

办法规定,申请公告的轮胎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轮胎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无重大违法行为。

工信部: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3月24日,工信部发布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该规范称,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百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

《中国制造2025》正式发布 明确规划十大关键领域

2015年5月19日,《中国制造2025》规划正式对外发布。

《中国制造2025》要求,“继续支持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掌握汽车低碳化、信息化、智能化核心技术,提升动力电池、驱动电机、高效内燃机、先进变速器、轻量化材料、智能控制等核心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形成从关键零部件到整车的完整工业体系和创新体系,推动自主品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同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工信部:发布《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2015年6月9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公告,对各级汽车零部件和材料供应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总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1类)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管理。

这将对于促进汽车行业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向绿色、低碳、清洁、安全转变,提高中国汽车产品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零部件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启动

2015年8月11日,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信息发布会上,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实施的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正式在全国启动。

目前,财政部已向各地预拨补助资金。这标志着自2013年“以旧换再”试点方案发布以来,“以旧换再”的另一只靴子终于落地。

此次纳入“以旧换再”试点方案的的零部件产品为汽车发动机与变速器,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汽车发动机、变速器等再制造产品,按照置换价格的10%进行补贴,再制造发动机最高补贴2000元,再制造变速器最高补贴1000元。

儿童安全座椅“3C”认证9月实施

2015年8月26日悉,国家质检总局表示,9月1日起对安全座椅产品实施强制性“3c”认证,未获得“3c”认证证书和未标注“3c”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安全座椅,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这是继上海、山东、深圳将儿童强制使用安全座椅写进地方性条例及法规后又一项国家强制性法规的出台。

两部委:发布《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2015年9月11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工信部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零部件统一编码国家标准于2016年实施

2015年9月11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等单位起草的GB/T32007-2015《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国家标准,标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统一编码的编码原则、数据结构、

符号表示方法及其位置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汽车零部件(配件)统一编码和标识的编制,以及汽车零部件(配件)的信息采集及数据交换。

对规范汽车维修市场,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消费者配件查询、配件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手段。

八部委:发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2015年9月14日,交通运输部、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汽车生产者应采用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两部委:8项轮胎相关国家标准发布

2015年10月20日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第25号公告,批准了354项国家标准,其中与轮胎行业相关国家标准有8项。

工信部: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拟制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为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贯彻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工信部:《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2015年11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国办发【2013】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规范条件》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内燃机产品,建立健全内燃机安全、环保、节能标准与安全生产规程。

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制造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可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以内燃机为配套动力的交通运输车辆、工程机械、农业机械以及固定装置的制造企业优先选配。质监总局: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5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是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基础上制定,对《条例》的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规定生产者应当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财政部:2016年1月1日起中国调整进出口关税

2015年12月10日悉,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为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加强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口,增加有效供给,推进国内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16年关税调整将继续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

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高速电力机车的牵引变流器、电视摄像机取像模块、纯电动或混合动力汽车用电机控制器总成、无铬鞣剂、牛羊油脂等商品的进口关税。

工信部:2015版铅蓄电池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出台

2015年1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及《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本)》。

新规范对电池企业的建设申请、生产能力、工艺水平以及环保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铅蓄电池行业规范》与之前老规范相比,在环保以及职业病防护上有了明确的要求,对于很多不达标的小厂,这个规范是一个紧箍咒,如果不改变将会面临关门。

(来源:全国工商联汽摩配用品业商会)

篇三: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适用范围:

1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跨大类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资质及低速货车生产企业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或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资质);

5 增加新能源汽车、专用校车

职责分工:

综合管理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接收、登记,发放现场审查通知、收费通知,上报审查结果以及资料存档等工作;

审核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和整改验收报告,起草签报工信部审查结果文件等工作; 技术委员会:负责审定现场审查结果和整改验收结果。

准入管理与考核

企业按照核准/备案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完毕后申请准入考核

企业提出申请,报送地方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送工信部

工信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工信部审批企业准入考核结果,发布公告

企业类型划分

制造类企业

企业完成车辆的全部制造过程,生产整车

包括生产非完整车辆的企业(底盘生产企业)

指汽车整车企业、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改装类企业:在非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包括在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指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乘用车和改装类皮卡企业

专用车及挂车整车生产企业也属于改装类企业

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

核准项目:

新建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备案项目:

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投资生产汽车、摩托车的零部件

1

2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

具体体现:

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

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

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

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

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

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

起步期产品需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等

《规则》适用范围

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企业资质要求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规则》第九条: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 3

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电子版资料,网上向中机中心提交: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详见后页)。

审查方式

1、现场审查:初次申请企业准入时、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出现安全事故时;

2、文件审查:现场审查前、在已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生产改装车,且未影响原车新能源部分时;

3、在中机中心技术交流:现场审查前对研发能力的初步确认、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发生变化时、增加生产地址时(必要时均可能进行现场审查)。

4、企业增加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生产地址时,一般需与中机中心召开技术说明会,主要是说明新地址在生产、检验、整车和零部件贮存、充电、人员操作安全培训、技术文件准备、生产一致性保证、安全防护方面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现场审查。

5、新申报产品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与已准入产品相比,发生变化时,技术说明会主要内容是针对本次申报产品的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掌握情况,以及生产准备情况。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底盘的要求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需考核是否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包括底盘的研发能力、生产和检验条件等,需结合132号公告中与底盘相关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

4

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审查依据

企业建设项目的申请、政府批复文件

企业投资规模

公司组织形式及框架

建设周期及主要工艺、流程

产品品种及构成,产品产能、纲领

研发中心、配套件管理体系、销售与服务等职能

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

附件二共6大项22条,其中有8条为否决项,有14条一般项。

审查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企业变化均需要准入审查

新建企业

审查要求: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企业组织经营状况有变化时

指企业发生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变更注册地址等的变化,含道路规划造成变化

审查要求: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说明:根据企业变更的情况,可适当简化部分条款的要求

企业生产能力条件有变化时

指企业在生产规模、生产地址、生产过程及加工方式、生产组织和生产线等方面发生变化的情况。

审查要求: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企业增加品种

企业增加列入附件一的其他产品品种

审查要求: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5


工信部汽车备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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