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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能源汽车

时间:2017-02-27 06:14:5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6年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

2016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自2016

年起,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将由起步阶段进入加速阶段。一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都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关于新能源汽车“十三五”期间的发展,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已发布相关政策。

据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国家共出台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30项,其中推广政策出台7项,行业规范政策出台8项,充电基础设施政策出台4项,企业目录相关政策出台5项,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出台6项。

以下汇总了目前已出台的2016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政策,以供参考。

1、《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四部委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2016年新能源汽车各车型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并确定2017年至2020年的补贴退坡幅度为每两年下降20%。

2、《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深入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7号),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月8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建言献策。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月21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4、《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

为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因此,通知指出,要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5、《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2016年1月1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并制定了奖励标准。

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1批)

1月14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1批),共有247款车型进入此次目录。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除特殊说明外,已核准更改产品技术参数、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注册及生产地址的企业,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6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生产、销售。

在纯电动轿车方面,北京、华泰、华泰元田、中华、吉利、吉利美日、江淮、力帆、长安、比亚迪、奇瑞、荣威等12个品牌的车型入选。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方面,比亚迪、荣威、传祺三个品牌的车型入选。另外,传祺、中华增程式混合动力轿车,华泰圣达菲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御捷马纯电动运动型乘用车入选此次目录。

纯电动客车方面,福田、大通、安凯、宇通、海格、金龙、恒通、申龙、南车、星凯龙、江西、南车时代、蜀都等品牌的车型入选。

7、《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第二批)

1月20日,工信部发布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第二批)公告,7家企业入选。进入第二批目录的企业分别为:万向A一二三系统有限公司、惠州比亚迪电池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多氟多(焦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至此,工信部公布的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增至17家。

8、《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有关精神,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环境,四部委将于近期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情况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自查时间,即日起至2月5日; 现场督查时间,待定。对2013、2014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以及申请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有关情况开展核查,核查范围将覆盖全部车辆生产企业以及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含公交、客运、专用车等)、租赁企业、企事业单位等新能源汽车用户。

9、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于2015年10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根据各应用领域电动汽车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要求, 经分类测算,2015 年到 2020 年需要新建公交车充换电站 3848 座,出租车充换电站 2462 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 2438 座,公务车与私家车用户专用充电桩 430 万个, 城市公共充电站 2397 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 50 万个,城际快充站 842 座。

10、《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2016年第2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对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设计生产、回收主体、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1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2月4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自 2016年 3月 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1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月4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自 2016年 3月 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1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乘客、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日。

14、《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

2月29日,《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一《指导意见》被业界誉为能源互联网的顶层设计,似乎也预示着2016年将成为能源互联网的元年。“互联网+”智慧能源(以下简称能源互联网)是一种互联网与能源生产、传输、存储、消费以及能源市场深度融合的能源产业发展新形态,具有设备智能、多能协同、信息对称、供需分散、系统扁平、交易开放等主要特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理念、先进信息技术与能源产业深度融合,正在推动能源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的兴起。能源互联网是推动我国能源革命的重要战略支撑,对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促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升能源综合效率,推动能源市场开放和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2批)

2月29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第2批),共有466款车型,进入此次目录。在纯电动轿车\乘用车方面,比亚迪、东风、风神、启辰、莲花、迈迪、之诺、中华、吉利、知豆、康迪、腾势、众泰、江南、力帆、长安、奇瑞、凯翼、开瑞、江铃、海马、野马、宝马21个品牌的车入选。

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乘用车方面,比亚迪、野马、荣威三个品牌的车型入选。另外,传祺GAC7100SHEVD5增程式混合动力轿车、比亚迪BYD7150WTHEV3和沃尔沃VCC7204C13PHEV混合动力轿车入选。

纯电动客车方面,海格、东风、青年、福田、海格、黄海、金杯、申沃、畅达、亚星、安凯、宇通、比亚迪、野马、金龙、金旅、中通、申龙、大马、开沃、山西、黑龙江、象牌、常隆、陆地方舟、星凯龙、舒驰、江西、飞燕、扬子江、南车时代、广通、蜀都、万达等品牌的车型入选。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方面,亚星、安凯、晶马、中通等品牌的车型入选。混合动力客车方面,宇通、万达、南车时代、中通、金旅、金龙、海格、比亚迪、福田等品牌的车型入选。

值得注意的是,纯电动专用车都未进入第一批和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

16、《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新能源汽车部分

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鼓励绿色产品消费、扩大绿色消费市场、加强金融扶持等17条具体举措,力促绿色消费发展。新能源汽车部分:

(1)鼓励绿色产品消费。加大 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 “以旧换再”试点,推广再制造发动机、变速箱,建立健全对消费 者的激励机制。

(2)完善绿色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 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健全标准体系和 执行机制,提高政府绿色采购规模。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要利用内 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比例不低于 10%,引 进社会资本利用既有停车位参与充电桩建设和提供新能源汽车应 用服务。2016 年,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中新能源汽车的 比例达到 30%以上,到 2020年实现新能源汽车广泛应用。

(3)完善经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保、资 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把高耗能、 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落实好新能源 汽车充电设施的奖补政策和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全面实行保基 本、促节约,更好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 本和修复效益的资源阶梯价格政策,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 梯价格。

(4)加强金融扶持。银行金融业机构要认真落实绿色信贷 指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绿色消费信贷业务。研究出 台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绿色建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 设施等绿色消费信贷的激励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 度。鼓励开发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 保险保障。研究建立绿色消费积分制。

17、《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二:2015-2016新能源汽车政策盘点——国家政策篇

2016-01-08微型电动车微型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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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新能源汽车政策盘点之

2015年国家政策篇

02/25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5年2月25日,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计划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电动汽车动力系统科技体系和产业链。计划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电动汽车动力系统科技体系和产业链。

03/18

《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施意见》,意见指出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对新能源汽车不限行、不限购。

03/24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3月24日,工信部发布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Wh,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kWh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00Wh。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等。

04/29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关于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05/05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考核工作的通知》

城市考核工作的通知》,从5月15日至6月15日,对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的推广应用工作进行考核。

05/08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015年5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第四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此次目录共有330款新能源车型入选。

05/14 《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2015年5月14日,财政部、工信部、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明确规定,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以2013年作基数,逐年调整,到2019年将减少60%。另外,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

05/18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5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节能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05/19 《中国制造2025》

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提出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作为重点发展领域。

06/04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2015年6月4日,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自7月10日起,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将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

07/13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2015年7月13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09/09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015年9月9日,工信部发布第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共有445款车型享受免征购置税政策优惠。

09/23 新建住宅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100%

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新建住宅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不低于10%。

09/29

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

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完善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支持动力电池、燃料电池汽车等研发,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试点;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车辆更新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要求,加大对新增及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的考核力度,对不达标地区要扣减燃油和运营补贴;创新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等运营模式;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

10/09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篇三:2016年8月12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信部公开征求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摘要: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9月1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传真:010-6601370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12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第 2.1 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 公斤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许可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相关准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 1,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可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但应当符合《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 2)。

(四)符合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五)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在已取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实施改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如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应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并且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3)。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正式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 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投资项目手续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

(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进行评审、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列入《公告》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当按照《公告》的许可范围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售后服务承诺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运行和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监管平台对接。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包括动力电池回收和处置情况)。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附件 5)。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其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指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材料。

第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逐步推广随机抽查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年度报告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条件》所列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停止生产 12 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示。经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应当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核查其保持《准入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已经破产的,应当依法采取撤消、注销其《公告》等措施,在此期间不得办理企业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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