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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机动车公告

时间:2017-02-27 06:09:2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汽车公告审批过程(详细而经典)

1、为什么要公告?

任何一辆在路上行驶的汽车,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标准,否则大家乱来就没有安全可言了。这个标准由谁制定?-------国家有关部门,有谁执行----------交警,由谁审批?----------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原由发改委负责)。这个审批的过程就是“公告的过程”。

2、什么人可以去审请公告?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工信部审报公告的,而必须是“经过工信部审核通过的车辆生产企业”,每一个汽车生产或改装企业要想获得“审请公告的资质”,必须首先审请进入工信

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最新一批新增的车辆生产企业在这里:

http:///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13218731.html

3、公告分为几种?

公告分为两种,一种是“新车型公告”,一般指的是某车辆生产企业新开发了一个车型,那就必须造好几台样车,首先送国家试验场进行新车碰撞试验(NCAP),拿到报告后再进行十万公里路试??.整个过程约需一年,耗资**万。另一种是“扩展公告”,一般是指的某车辆改装企业,在另一个已经取得公告的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改变了车辆的技术参数后变成一个新车型,这样的车就不需要做NCAP试验了,只需要送国家试验场进行路试,整车安全性符合要求即可发给《试验报告》,费用在3到8万元之间。因为每项试验是单独收

费,所以你改动的项目越多,收费越高。

4、公告的过程是什么样的?

一个已经取得了“公告资质的车辆生产或改装企业”,必须首先将自己欲审报公告的新车造好(样车),然后送试验场进行安全性检测并取得相关的试验报告后送“有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才能在工信部正式发布,这个“发布”就叫“公告”,也就是召告天下:这款车是由某某生产企业生产(或改装)的,叫什么什牌子,技术参数是什么什么,核载人数是

多少,外观是什么样??。

5、公告后如何上牌?

车辆的生产或改装企业在取得这个公告之后,就可以为“这种车”开具“准生证”--------《车辆生产或改装合格证》。我们消费者从厂家买到车以后,必须同时拿着《购车发票》和《合格证》去当地的车管部门审请上牌,车管部门根据你的《合格证》从网上查询这车公告的技术参数与你这车的实际参数相符以后,为你办理《车辆行驶证》,这车的名

份就是你公告时的名份-----“旅居车”了!车辆终其一生不得改变的名份呀!再根据你的《购车发票》收取一定比例的“车辆购置税”,再买上保险,就可以发给你牌照让你去“拽”

了。

6、什么叫非法改装?有什么危害?

根据上面的说明,举个例子:我们买了一辆已经上牌的依维柯,它在上牌时用的《合格证》比如说是“小型客车”。现在你把它内部进行了改装,改动了座椅、加装了其它设备。就等于是改变了车辆在公告(小型客车的公告)时的技术参数,如论你有什么理由,交警可以找出许多条条“办”你,实在没词了他说你改变了原车公告的“整备质量”这一项你怎么回答?处罚结果就看各地交警的“尺度”了。路政部门发现后可以说你车上的东东拉的是货,属于“非法营运”!(如果是依维柯厢货的《行驶证》就不担心了)。关键是万一出点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瞪着八只眼来找你毛病---------他好拒赔呀!

7、能不能套用别人的公告?

因为一个车型的“公告所有权”说白了就是改装厂核发的那个《合格证》,一辆车如果已经上了牌,那它就已经在交警的车辆管理系统里面有了登记,国家规定任何车辆终生不得改变“用途”,这话的意思就是不能再发一个《合格证》。如果你的车还没有上牌,想套一个公告,那你首先得保证你这台“还没有上牌”的车有关技术参数(发动机、车架、刹车系统??.)都跟准备套公告的那个车型的“基型车”完全一样,然后跟拥有这个公告的企业谈好:我自带底盘,你们给你改,然后给我旅居车的《合格证》。这时候企业就会说:那么价格呢?这时候你会说:那我不用你们改,光给我个《合格证》行吧,多少钱?你开个价!这时那个企业多半会扣掉电话,因为那样他们涉嫌“非法倒卖《合格证》”一旦查实就要取

消这个企业在工信部的“公告资质”呀!谁会干这种拣芝麻丢西瓜的事?

篇二: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

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检测机构: 为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保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强制性项目检测(以下简称《公告》车辆产品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规范、公正地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要符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需求和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恶性竞争的原则。申请《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的检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一)《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第三方公正地位。

1.《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是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场所应当相对集中。

2.《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不得直接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国资委除外)持有股份;不得与车辆生产(含开发,以下同)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3.《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及其下属单位或部门不得从事车辆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不得检测在本机构进行开发实验的车辆产品。

(二)《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检测能力,其中:汽车整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摩托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类、专用汽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新能源车辆总成及零部件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应当覆盖对应类别产品的95%以上现行强制性检测项目,100%关键强制性检测项目;部分关键强制性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能力应当领先于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主要检测技术装备应当具有国际同等水平。

(三)《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拥有相关专业领域内技术专家和熟悉掌握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的关键技术人才,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应当达到全体人员的5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达到全体人员的70%以上。

(四)《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其检测技术能力应当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并在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后经过三年以上的平稳运行,实验室管理正常,无不良记录。

二、现有《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照上述条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满足有关条件要求。对于不具备独立、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测机构,将逐步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检测与本机构有资产或管理关系的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篇三:2014-2015年汽车零部件领域政策全知道

2014年汽车零部件领域政策全知道

无论对于哪一个产业来说国家政策均是引领产业发展的风向标,对汽车这一支柱产业来说更是如此,零部件行业作为汽车产业的基础,其发展的壮大以及发展的方向也均与国家政策的引导休戚相关,每一项新政策的出台都会引来行业内的热议,其持续性效应甚至能调整产业结构,改变行业产品格局,所以说政策的变化是包括零部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关注焦点,而对于零部件来说2014年确实出了不少政策。

1、2014年3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绿色轮胎技术规范》

备受国内外轮胎行业关注的《绿色轮胎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该《规范》为中国首部绿色轮胎行业自律标准。

根据《规范》,绿色轮胎是指节能、环保、安全的轮胎产品,生产全过程践行绿色制造理念,应用过程倡导绿色使用。绿色轮胎具有低滚动阻力、低燃油消耗、出色的操纵稳定性、更短的制动距离、更好的耐磨性、可多次翻新等特性。绿色轮胎制造应符合以下整体要求:使用环保、无毒无害,符合欧盟REACH环保标准的原材料,生产过程实现低能耗、低噪音、低粉尘、低烟气。与传统轮胎相比,凸现了环保、节能、安全、新工艺、新材料等多方面的优势。

《规范》除了对绿色轮胎提出了产品性能要求外,还对原材料的使用提出了要求。2015年1月起,国内生产的所有子午胎配方中不应使用、所有进口轮胎中不应含有的原材料有:高芳油,防老剂D,促进剂NOBS,秋兰姆类超促进剂TMTM、TMTD,吗啡啉类硫磺给予体DTDM,五氯硫酚类塑解剂,SBR1712/SBR1721;间苯二酚及预分散类型建议采用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类型的产品替代。

同时,推荐使用发布后的《绿色轮胎环保原材料指南》认定的主要原材料品种。《规范》还对绿色轮胎的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提出了要求,如对产品综合能耗、水污染物和大气排放物排放标准等都有具体规定。

在生产工艺方面,《规范》推荐绿色轮胎生产工艺技术,比如炼胶硫化废气除臭、低温连续混炼、锅炉烟气脱硫/除尘/脱硝、高温充氮硫化、炭黑管道输送、橡胶助剂造粒、轮胎自动化成型及半部件大卷化、轮胎压出/压延电子束预硫化等技术;并建议逐步取消胎面底面涂胶浆技术。

作为市场游戏规则的标准,据介绍,《规范》为中国下一步实现轮胎分级打下了基础。要真正实现绿色轮胎产业化,《规范》的出台只是开始,还需要做更多更具体的工作。中橡协准备下一步成立绿色轮胎技术支持中心,对轮胎检测机构进行认证,细化绿色轮胎原材料指南等,最终实现轮胎标签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轮胎时只看标签即可知道轮胎的性能。另据悉,该《规范》对中国发展绿色轮胎虽具有指导作用,但仍属于行业自律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执行的行业约束力。因此,中橡协希望国家将该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2、2014年3月,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秘书长刘俊海强调,对于汽车等大件商品,维权日期从接触到商品之日起,而非从开票之日起6个月之内,将由商家自证“清白”。这将直接改变消费者在维权过程当中鉴定难、成本高的现状。

根据前述条款规定,购买汽车后6个月内消费者只需证明自身由于汽车瑕疵受到损失,而责任举证环节就由过去的“谁主张谁举证”转由经营者负责。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极大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解析:“举证责任倒置”在汽车业界已喊了好多年,即使是去年10月推行的汽车三包也未能实现,这次新消法能够在这一问题上有所突破,对车主来说无疑会是一个新的维权利刃。但是,汽车销售方对于鉴定结果的左右问题也会有一定争议。此外,“举证责任倒置”必然会加大汽车销售方耗费的成本,长久下去必会引发新的矛盾。另外,“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期限为消费者购买汽车6个月内,那么购买车辆超出6个月的车主也会出现一些争议。赋予消费者七天“反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解析:这一规定即是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然而,对于汽车网购者而言,虽然在规定中并没有明言被排除在外,但目前看来还很难享受这份福利。目前,汽车电商是一个热炒的概念,但从本质上来看,当前的汽车电商仍处于萌芽状态,车企宣传营销的意味更强,大多并非真正的网上卖车,其交易过程仍在线下实体店完成,因此,时下的网上购车应不在七日退货之列。但如果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的七日“反悔权”在汽车领域适用,对于刚刚起步的汽车电商无疑将是一大挑战。

此外,对于新规是否会导致汽车消费者恶意退货的担忧,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表示:这种规定本身体现了一种公平,经营者大可不必担忧。实践证明,汽车这种商品,恶意要求退换货的现象很少。

商品七日退货原则扩大到所有商品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实际上是把商品七日退货原则扩大到了所有商品。而且,除汽车三包外,国家规定的其它三包的退货期限是七天内可以退货;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三包退货期一般也是在七天内可以退货。有一些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退货期超过了七天。

解析: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汽车三包规定与新消法的这项规定在理解上可能会出现不一致。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购车后退货需满足很多条件,其中更是只有一部分情况能够免费退货,这就可能成为一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特殊约定”。而且,三包法规是部门规章,而新消法则属于国家法律,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纠纷应采用何种规定进行处理,仍有待相关部门给出权威的解释。

引进公益诉讼制度

新消法中的另一个规定对汽车消费者而言也是一大福音——引进了公益诉讼制度。新消法规定,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有权利替消费进行公益诉讼。消费者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汽车质量问题的证据等,即可由消费者组织替车主进行公益维权,真正实现零成本维权。相对于消费者个体的维权行为,消费者组织作为集体可以更好的形成合力,两者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自不可同日而语。

解析:对此规定,业内也传出质疑之声,主要针对其“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有权处理公益诉讼”的硬性要求。有业内专家指出,此规定存在较大局限性,对于消费者而言仍然过于严苛。而且,大量消费者投诉和维权事件集中到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无疑将使这些组织压力大增,如无完善的配套规定和下级组织的有效辅助,其真实容量和自身能力或将独木难支,很难经受住考验。

3、2014年4月,工信部发布2015年1月1日停售国Ⅲ柴油车

工信部公告称,为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信部定于2014年12月31日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产品《公告》,2015年1月1日起国Ⅲ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公告同时还要求各生产企业积极做好产品排放升级生产准备,合理安排国Ⅲ柴油车产品库存销售,做好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

停售国Ⅲ柴油车,意味着柴油车国Ⅳ阶段将新增数百亿市场规模。据了解,2013年7月1日我国柴油车已步入国Ⅳ排放时代,分区域渐进式实施,2014年底国Ⅲ柴油公告废止,柴油车国Ⅳ排放标准年内确定全面实施完毕。

4、2014年9月,十部委会签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联合质检总局等十部委会签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业内人士认为,汽车后

市场反垄断出治本之策,发展迎来实质性利好。该项政策针对维修业出台的措施直至要害,将有效限制主机厂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打破现有售后零配件价格体系,真正为消费者带来实惠,为汽车维修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意见》意味着政府在汽车反垄断的进一步深化。汽车行业反垄断是大势所趋,主机厂力量遭到削弱,原有蛋糕被重新切分,汽车经销和售后领域都将迎来深刻变革。随着维修技术和配件供应垄断打破,主机厂的配件经销、4S店的维修业务都会受到冲击,独立维修企业和零部件生产和流通企业将会明显受益。

5、 2014年9月,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国家3C认证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儿童安全座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告,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认证。2015年9月1日开始,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安全座椅,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后方可生产、进口或销售。实施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将对提升安全座椅质量,规范座椅市场起到积极作用。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汽车安全座椅安全质量提升和检验监管产生重大意义。

6、 2014年9月,工信部发布《轮胎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推动轮胎行业产业升级,规范行业生产秩序,引导行业公平竞争,工信部发布《轮胎行业准入条件》,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企业布局方面,创建环境友好型轮胎企业。由于轮胎是个高污染行业,虽然近几年随着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厂家积极的改善,污染程度得以降低,但是对附近环境的污染依旧不可避免。《轮胎行业准入条件》强调了新建和扩建轮胎项目必须注重周围环境,坚决避免以损害环境为前提的扩张,也再次为轮胎企业的发展敲响环境保护的警钟。


工信部机动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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