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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最新消息

时间:2017-02-26 06:11:3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按照省局鲁森公函字[2014]29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烟台市森林公安系统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基本情况

烟台市局成立了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五月初下发烟森公发?2014?1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森林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一次执法质量自我评查,拉开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的序幕。根据前期自查情况,结合国家局制订的《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全面查摆阶段工作指引》,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本着自我纠错、敢于亮短的原则,认真查摆,从立案、侦查活动、涉案财物管理、办案场所使用等多方面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针对在自查中查找出的问题和基层民警、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基层民警、人民群众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接处警及立案过程中的问题

在接处警上,一些县级市群众遇到涉林案件时,不信任当地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直接向烟台市局报警或报案,一味要求市局执法人员到案发地查办案件,不利于及时出警。在受案、立案上,执法人员遇到案情重大或案情复杂的

案件时,缺乏大案和办理刑事案件意识,对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没有及时立刑事案件,造成侦查取证时被动。

(二)关于侦查取证过程中的问题

1、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一是执法人员取证手段不足、涉林专业知识储备欠缺,尤其是在办理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时,缺少涉案林地一手资料,对土地性质缺乏明确判断,办理野生动植物案件及林木案件缺乏相关林业知识,二是限于民警办林业行政案件时是林业局的身份,一些证据不好取证,而且遇到当事人暴力抗法的,民警不能依《警察法》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了执法权威。

2、办理林业刑事案件,一是缺少有经验的侦查员,省四部门规定出台前,大部分民警没有或很少办理过刑事案件,办理刑案能力欠缺;二是缺少刑事侦查有关器材,不少民警缺乏必要的刑事勘查装备,缺乏相关刑事现场勘查技能,导致案件有关证据不能及时固定取证造成执法被动;三是制作询问、讯问笔录水平不高,有的侦查员询问、讯问思路受当事人、证人影响,在整个询问、讯问过程中不能有效掌控,导致笔录证据效力不强;四是不重视视听资料的收集,对讯问、现场勘查、辨认、取证过程没有及时录音录像,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五是过于依赖口供,对案件现场证据发掘不深,对案件外围人员调查不细,往往遗漏有用证据,造成办案被动;六是鉴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鉴定林木价

值,应由哪个部门有关人员出具鉴定意见民警存在困惑。

(三)关于涉案财物管理的问题

主要是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统计、保管等管理制度,有的单位对涉案财物未明确专人保管。不少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未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无法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

(四)森林公安机关办公办案软硬件不足的问题

一是办案场所设施设备不完善,有的办案区同步摄像设备因维护不力导致不能正常工作,有的办案区缺少应急报警装置,有的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都可能留下安全隐患;二是不少单位没有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三是有的单位还没有警车,有的单位仍和林业局合署办公,没有独立的办案场所;四是大多数民警没有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此类案件只能用警察证,违反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五是仍有不少单位没有单独财务账户,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经费来源仍来自农财口,办案经费不能够落实;六是民警法律素养普遍不高,办案能力不强,外部执法大环境差,一些案件存在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现象;七是队伍存在老化现象,一些基层单位民警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与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的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办理各类涉林案件任务相比,警力编制仍普遍不足;八是森林公安机关与外

部缺乏交流机制,人员难以流动。由于体制和编制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公安人员的调动基本在本单位范围内调整,导致队伍缺乏竞争和活力,影响队伍特别是基层干警队伍的建设,容易出现干好干坏一个样,一些民警存在得过且过思想,工作积极性、进取性不强。

(五)县级森林公安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大部分县级单位没有设立法制机构和办案机构,只是成立了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导致在办理案件时尤其是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时,办案体制不顺。因为未设法制、办案机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时,具体的办案机构是空白,法制审核也是空白,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无法向地方公安机关那样由办案部门提请,经法制审核,最后由领导签批那样去办理治安、刑事案件,即不能按照正常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去办理案件。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只能各显神通,有的通过关系挂靠当地公安机关,由地方公安法制部门审核、领导签批来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实质上是放弃森林公安独立执法地位,将自己视为公安机关一个办案单位(按:笔者同意这种做法,森林公安本身作为公安机关一个警种,应该融入到地方公安机关中去,特别是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人手少,职能少,应该作为当地公安机关一支执法队伍来建设而不是建立小而全的森林公安机关)

(六)森林公安民警执法能力不强的问题

全市各森林公安机关或由于新建,或以前虽有森林公安机关但由于没有独立刑事、治安执法权限,森林民警对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较熟悉,对林业刑事、治安案件办理接触较少,很多森林公安机关更像是林业执法大队,对于公安本身业务比较生疏,对于新形势下的森林公安执法工作,森林民警存在着执法能力参差不齐、执法能力不强问题。

(七)森林公安与森林防火工作的问题

从国家局以下,森林公安机关一般都承担着属地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省局下发四部门办案规定后,明确了森林火案由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尤其是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而言,在森林防火期内既承担当地森林防火日常管理,负责火情上报、指挥扑救、日常巡查,又要担负起侦破森林火案的重任,实在是不堪胜任。县级森林机关编制少,一般人员数都在6-8人之间,全体民警在森林防火期内基本放下其他一切工作全力投入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很难有精力来办理森林火案,而且森林公安机关独立办理森林火灾案件,自身能力和装备技术水平不能胜任独立侦破森林火灾案件的要求,大多只能依靠地方公安力量侦破此类案件。另,森林公安管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相关规定,森林公安事实上也无法独立承担起这个重任,有的单位成了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扑救队,有的单位成了森林防火指挥部秘书机构。

篇二: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林伟军

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并同时受林业、地方公安和上级森林公安管理和指导,内设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同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确

一是治安案件管辖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理应受案查处所有涉林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

发生的案件。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案件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森林公安机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涉林治安案件。

二是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在刑事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时,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手材料简单粗糙和所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客观而导致质量不高,因此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较少提出复议、复核,致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案犯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不明确。森林案件大多由县级森林公安查办,而县级森林公安受警力、装备、技术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案件的能力。一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以及地方重点工程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案件,很难得到有效处理。

(三)执法权限受到限制。

当前,我省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大多数未能以自己名义办理治安案件和立案侦查森林刑事案件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起诉。一是《森林法》中赋予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森林公安机关所拥有的职权没有形成有机统一,有责无权,履职困难,森林公安办案,其他名义处罚。二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手续报批复杂,侦查破案效率低下。三是森林公安查办案件,受专业知

识和认知影响,受作出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部门左右,该立案的未能全部立案,个案处理难以到位。

(四)管理与执法脱节,管人和管事脱节,没有形成合力。 涉林行政许可、资源管理与公安执法“三权”分离,各行其是,审批者只管依法审批,管理者只管如何规范,执法部门只管依法办事。其结果是屡教不改,连续作案的违法人员仍然能获得涉林审批;这边办案,那边审批;执法机关不了解审批和资源管理信息,浪费警力物力现象依旧十分突出,“三权”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监督机制尚未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办案。同时,森林公安机关在行政上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指导,管人与管事没有形成整体联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民警积极性发挥。

(五)需求与要求存在很大冲突。

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林区治安态势日趋严峻,一方面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力需求量增加,但实际情况却是警力配备严重缺编,如一个林区面积约32万亩的区域,只有4名警力;另一方面,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年龄结构不合理,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工作整体效能大打折扣。如我区4名警力中45-55周岁2人(大专),35-45周岁1人(大本),35周岁下1人(高中)。因此,当前森林公安派出所在警力需求上,既要求一定的量,又要追求一定的质,要从科技强警、提高民警整体素质入手,力求工作效能的最大化。

二是基层森林公安民警政治待遇低下,执法保障不到位。如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因为有限的职位,像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即使奋斗一辈子还是个科员,个人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加上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经费未完全得到保障,民警的保障更为欠缺。有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受财力限制,往往依靠林业局对“罚没款”的回拨填充经费,以支撑日常开支,民警的执勤岗位津贴不能正常到位,势必影响基层森林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森林公安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二、做好森林公安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应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是根据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既是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同级公安机关的序列机构。因此,各级森林公安机构必须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业务,森林公安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林业工作总体大局。

二是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统一设置为森林公安局,同时加挂森林警察总(支、大)队牌子。应当依法享有查处部分林业行政案件和涉林治安案件处罚权,涉林刑事案件侦查权,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和承担违法行政赔偿的法定义务,森林公安局应当成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二级独立法人单位。

三是森林公安经费保障主要用于森林公安履行职责,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实行财政单列,一级核算。

(二)明晰森林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在治安管理方面,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等的规定做到:一是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二是对涉林治安案件的管辖权。三是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四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等措施应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在刑事侦查方面,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可依据《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执行执法权限,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应据此进一步明确,从而消除各地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问题。

(三)实行层级管理,明确各级受案范围,有力查处森林案件。 一是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一般刑事案件、涉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也可指派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也可自主决定受理应当由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二是市森林公安局为县森林公安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县森林公安局为林区派出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

三是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应强化刑侦、治安、法制力量,把刑案侦破作为森林公安工作的突破口,下大力气,下苦功夫查处一批影响大,情节严重的大要案件,努力提升森林公安社会地位和形象。

四是改善执法环境。在内部,要能创造有利于基层执法的工作环境,合理划分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明确一线执法单位、每个执法岗位应该干什么、怎么干、负什么责任,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的问题。

篇三:写给森林公安成立二十周年

森林公安,我为你自豪,为你骄傲!

—写给阿拉善盟森林公安机关成立20周年

绿色是生命的颜色,象征着和平;金色是尊严的色彩,肩负着绿色的使命。当金色盾牌与绿色长城在蓝天下辉映,生命与尊严交响,一个庄严而神圣的职业—森林公安,成就了一代又一代人的绿色梦想和希望。

有梦想的人生是幸福的,是奋进的,是积极的。带着这个绿色的梦,我走向了我的工作岗位—成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

我自豪,我骄傲,因为我实现了心中的梦想。我的快乐写在绿叶之上,我的思想随着绿叶在闪耀,我的心如同大海轻拍岸边的沙滩,抚爱这个阳光明媚的绿色世界。

是的,我爱,我们爱,就象百灵鸟爱着歌唱,雄鹰爱着飞翔。我们“以林为业,以警为荣”,尽职尽责地履行着保一方平安,还一片绿色的职责。

我们是山林的守护人,有人称我们“山神”。不,我们是大山之子,是守护大山母亲和绿色家园的忠胆赤子。我们曾在贺兰山林区宿营,我们曾在巴丹吉林沙漠腹地寒夜守候,我们曾在胡杨林里伴月入眠……丛林中,我们是埋伏的猎豹;岗哨口,我们是钢铁城墙;火光里,我们是冲锋陷阵的战士……我们坚守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蓬勃的新绿里包含着我们的汗水,金色的警徽里闪耀着我们的光彩。我们追求生态文明,我们向往和谐未来!

如果说莽莽林海是我们不尽的情缘,那么,青山绿水、鸟语花香便是我们永恒的追求与向往。听!那铿锵起伏的节奏,是我们巡逻的脚步;那林中飞扬的歌声,是我们歌唱的心灵。看!那花儿怒放的笑颜,一定是对我们的夸赞;那飞雀欢快的舞蹈,一定是在表达诚挚的友好。这一刻,所有的辛劳都化为陶醉,所有的委屈都成为激动的泪水。“一腔热血勤珍重,洒去犹能化碧涛。”我们的付出、我们的牺牲、我们的奉献,值!

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森林公安任重道远、使命光荣。我们准备好了。我们宣誓:我们要热爱林业这个绿色的行业,热爱森林公安这个崇高的职业,热爱生态文明建设这个伟大的事业。血与火,铸造了我们钢铁意志;泪与汗,炼就了我们至纯品质;情与思,坚定了我们永不悔改的痴情。青山写意,锦绣屏列,敢问青春无悔;林海放歌,繁华次第,只待万木争荣。当松涛再一次把我们催醒,当鸟儿再一次与我们同行,我们走进那山,穿过那林,用忠诚与热爱、坚强与智慧,继续书写森林公安伟大而光荣的诗篇!

我自豪,我骄傲,我是一名光荣的森林公安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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