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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联交所

时间:2017-02-26 06:05:3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重庆矿权投资与交易中心

重庆矿权投资与交易中心

Chongqing Mining Right Investment And Exchange Center

重庆渝矿海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Chongqing Yuku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重庆联交所矿权交易中心

Chongqing UAE Mining Right Exchange Center

重庆矿权投资与交易中心

Chongqing Mining Right Investment And

Exchange Center

重庆矿权投资与交易中心是由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金融后援服务中心及多家股权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联合设立,专业从事国际矿权投资与交易平台管理的机构。

职能定位:

一、贯彻国家资源战略“358”行动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矿产资源金融中心。

二、推动我国矿业勘探融资走向国际市场。

三、促进国际国内资本与资源优势相互转换,把握机遇大力开展海外矿权收、并购业务。

各协作部门联系框架

服务特色

■ 授权法定规范

交易平台系国资委授权四大全国性产权交易机构之一,拥有“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臵中心”、“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国家级交易资质及直辖市政府授权地方性交易资质。

■ 国际化矿业标准

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矿业勘查企业矿权挂牌转让为切入点,探索矿业企业矿权融资交易新模式,通过国际国内资源的互相转换,将我国现采用的原苏联433标准,逐步转换为国际认可的加拿大43-101或澳大利亚JORC标准,将我国矿业资源标准与国际接轨。

■ 低成本优势

通过“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1?70号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大项目与政策对接力度,力争最大限度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力度,通过税收返还、税收减免、项目扶持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为投资企业和矿权投资项目提供最低成本、最高规范性的投资交易服务。

■ 风险控制

以国家风险勘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为基础,畅通中介服务和商业投资渠道,跟随国家境外投资战略和方向,降低政策和资源风险。

■ 搭建三大平台

资本平台:

汇聚各类资源,对接政府扶持政策,加快打造统一、高效、规范的资本市场,形成以民营资本为主的资本聚集中心,打通资本市场价值服务链,引入多层面,多平台的资本,通过矿业资源和金融资本对接,有效的为民间资本建设新投资平台,通过该平台,积极推动国内外资本优势与资源优势相互

转换。

交易平台:

在统一的交易系统和交易规则下,规范和建设交易服务架构,以“互联网竞价交易系统”为基础,构建一个集矿权展示与交易的电子化综合服务平台,为矿权项目提供从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项目策划、品质及储量等价值评估及市场运营管理等全程交易管理服务。

信用平台:

借鉴引进国际先进管理制度和标准,围绕矿业投资与交易的各个环节,致力于打造准入保证金、第三方支付、独立地质师制度及尽职调查期的可退出机制等,加速推进符合国际标准的信用平台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企业和行业标准。

平台的独特优势

信息披露广泛(转让公告面向全国发布)

买家信息丰富(拥有丰富的买家信息库)

竞价手段先进(采用先进的互联网交易)

价值挖掘充分(交易资产增值效果凸显)

融资服务有力(可为买家购臵资产融资)

篇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类会员管理办法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类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称“本所”)交易类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类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所授权经纪商推荐,审查批准入会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拟申请成为本所交易类会员,及以交易类会员身份在本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的机构、组织,均应承认并遵守本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 交易类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所审查批准或授权经纪商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类会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本所交易参与人实行会员制,交易类会员实行推荐入会制,须由本所授权的经纪商予以推荐及资格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入会。交易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第六条 申请本所交易类会员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经验及相关管理人员;

(四)由本所授权的经纪商予以推荐;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所交易类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一式两份);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式两份);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六)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交易类会员资格的审批生效、维护与注销

第八条 交易类会员资格的审批

(一)提交申请

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申请人,按第七条准备相关材料,填写《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类会员申请书》,一并提交推荐经纪商。

(二)资格审核

经纪商对申请材料验原件收齐复印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进行审核,于2个交易日内做出初审决定,并在通过初审的《交易类会员入会申请书》上加盖经纪商签章后传真至本所进行终审。其他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经纪商自行存档管理,一份在核准其会员资格后同《交易类会员入会申请书》原件,一并在5个交易日内,邮寄至本所备案。

(三)资格生效

1、通过本所终审获得交易类会员资格的申请人,由本所在系统内为其开立资金账户和资产账户,在1个交易日内将账户信息通过经纪商反馈给开户会员,在5个交易日内将会员证邮寄至经纪商处,经纪商收到会员证后于当日转交开户会员授权委托人;

2、开户会员按规定缴纳开户费300元人民币;

3、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 交易类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经纪商向本所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六)本所认为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交易类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因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因经营不善而被接管或整顿的;

(三)向本所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涉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五)其他非法从事金融资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交易类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通过经纪商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退会申请书》;

(二)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交易类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经本所查实该会员资金及资产账户中无余额后,予以销户。

第四章 交易类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类会员权利包括:

(一)有权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二)有权查阅相关产品的营销、公告和挂牌信息;

(三)有权享有本所经纪商提供的各项增值服务;

(四)有权优先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类会员活动;

(五)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类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交易类会员义务包括:

(一)合法合规开展交易活动;

(二)遵守诚信原则,遵照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交易;

(三)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对不宜公开的交易信息和事项予以保

密;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接受本所及授权经纪商的监督和管理;

(六)履行本所规定的其他会员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纪商定期对交易类会员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于年审中发现已不完全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应向本所报备,并暂停其交易类会员资格。交易类会员年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检登记表》;

(二)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

(三)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证明;

(四)行业管理部门年检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经纪商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年检的交易类会员,可自动延续

交易类会员资格;未通过年检的,暂停交易类会员业务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终止交易类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机构会员,本所自行或委托经纪商采取以下措施:

(一)电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单位相关负责人;

(四)限制或停止相关交易;

(五)公开谴责;

(六)暂停或撤销交易类会员资格;

(七)报请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有本所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篇三: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员的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本所内的全部交易活动,本所会员、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四条 本所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金融资产交易业务。交易品种应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确定或变更。

第五条 本所具体交易品种包括:

(一)小额贷款产品——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

(二)应收账款产品——企业应收账款转让;

(三)租赁产品——租赁资产收益权;

(四)其他经批准的金融资产交易产品。

第三章 交易市场

第六条 本所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大厅、交易系统主机、客户端、附属设施和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七条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交易权,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八条 出(转)让方应具备合法的出(转)让主体资格,保证出(转)让标的依法可以出(转)让,对拟出(转)让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资产交易受让方应具备合法的受让主体资格。

第九条 参与交易双方必须是本所会员,且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条 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并在本所电子交易系统内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第十二条 交易日内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必要时本所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部分交易品种或具体交易产品的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内如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本所为金融资产交易参与者统一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本所实行即时全额货银对付结算制度。交易确认后同时办理产品过户和资金交割。

第十六条 本所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结算资金总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结算资金及其他用于交易结算的款项。结算资金总账户下为每个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根据交易情况办理明细账户间资金划转,记录出入金及其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为确保交易安全,控制交易风险,本所实行出入金管理制度。会员可于交易日9:30—15:30申请出入金,本所和银行办理资金划转并实时到账。

会员卖出产品所得资金应于完成交易后的下一交易日办理出金。

第十八条 会员通过银行将款项划入其在本所的结算资金明细账户内,入金时间以资金到达在本所开立的资金账户为准。

会员对其转入或转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本所限制其资金转出:

(一) 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本所限制其资金转出的;

(二)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会员应对结算数据予以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中午十二点前通知本所。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前一交易日及以前的结算数据。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本所实行全额结算制度,保证会员及时、足额履约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产品转让人出现兑付或履约困难时,担保人负责及时垫付或兑付履约资金,承销人负责牵头办理追索等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所实行价格涨跌停制度。具体交易产品的涨跌停幅度由本所公告确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所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交易服务费收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交易各方适度补偿,防范系统风险。

第六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多层次交易监督体系。

(一) 由行政主管机关组织成立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监管委员会,对交易实施外部监管;

(二) 本所依据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对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三)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注册专家委员会对交易实施监督;

(四) 组建交易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执行情况;

(二)调解、处理金融资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行为;

(三)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四)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恶意操控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采取监控、限制、制止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所发现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组织调查。会员应配合本所调查。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违法嫌疑的,本所应移送有权管辖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价格严重扭曲、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的交易障碍以及行政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在金融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本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状态,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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