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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典著作读后感

时间:2017-02-25 07:02:3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法律书籍读后感

岁月古都,永恒之城

——读《罗马法》有感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他所指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由此可见,罗马法对后世各国的影响很是深远。

意大利首都罗马,是世界四大文明古都,是古罗马帝国的发祥地,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因建城历史悠久而被称为“永恒之城”。初读《罗马法》是带着一份对古罗马的好奇与探究而阅读的,与想象中不同的是,在读的过程中并未觉得索然无味,而是渐渐地融入其中、置身其地。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它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其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而到了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则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紧接着《罗马法》就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通观全书,它的基本内

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家庭法。

自然人包括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和法律上的人两种。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在当时,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这在当时已经是一种进步。《罗马法》的法人种类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而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物质基础;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在《罗马法》家庭法中,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其规定包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有“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两种。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其中的物权法。

《罗马法》中的物权法的物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和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物分为: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物权的种类有: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这与我们现在发展的物权法相比,已经是相当充分了。

《罗马法》中的诉讼法的诉讼程序包括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三种形态。其中公诉是指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罗马法》的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纵览全书,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也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这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我也发现,在当代的很多法律体系都是以其为蓝本,例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通过《罗马法》的阅读,让我开阔了视野,对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感受到具有相当水平的立法技术,发现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等,措词确切,结构严谨,学理精深。

篇二:法律书读后感

《烛光祝福》读后感

烛光”,是蜡烛通过燃烧而发出的光亮,蜡烛的光,也许它比太阳四射耀眼的光芒,是显得那样的渺小、那样的微不足道,特别是在当今科学发达,能量之间能够相互转化、相互利用,“豆小”的烛光,似乎越来越不被人看重,或许有人感觉,那是不值得珍惜的现在也用处不大,甚至会说“不过是一个不起眼的微光,

有时还会嫌弃它不够亮呢!”

这本书主要通过六个部分,分别是:和谐校园、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社会、

和谐环境、和谐世界六个方面来向我们阐述和谐社会的几个要点:

民主法制,就是要扩大民主,让人民在祖国与城市的建设中行使自己的权力;并且做什么事情都要按法律办事,要普及法律,让每一个都懂法。在《火炬在我手里,谁也抢步走》这篇文章里,金晶用生命捍卫着圣火,在当时如此混乱的情况写,金晶能如此镇定,如此冷静,用自己弱小的身躯来捍卫着伟大的圣火,不使

他受到一点玷污。这种精神真是值得我们学习呀!

公平正义,就是要处事公平合理,不是一部分人欺负另一部分人;要主持正义公道,不为私利二而颠倒是非。《第43号生》中同学们的表现就值得我们学习,我们就要有那种不歧视一些有生理缺陷的人,而我们要做的就是给予他们关怀,让他感到平等。也要像《110迷彩队》中的队员那样,要主持正义公道,要努力和

谐,不要让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打搅我们愉快的生活。

诚信友爱,就是要做事讲信义,说道做到;要互相帮助,与人为善。就像《一本杂志和一个怪人那样》,要努力去亲近、帮助那些平时不愿意与他人交谈的人,要让他们逐渐面对大家,面对社会,走向人群。我们也要向《一副耳环》中那个年轻人那样,要知错就改,勇敢的面对错误,这篇文章也从侧面突出了年轻人的

诚信。

充满活力,就是要在工作学习中朝气蓬勃,满腔热情,勇于创新。《打开智慧之门》一文中就通过几个真实的例子来告诉我们要努力创新,例子中的人就是能在生活中多看、多想、多做。所以他们才能有如此成就。《红领巾成了小参谋》一文中也提到了我们要有创新意识,要能在快速发展的今天努力创造,并向他人发

表自己的意见,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出色。

安定有序,就是要维护稳定的秩序,遵守纪律,不要混乱。就像书中《直选村委会》这个故事中所说的那样,每一位公民都要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力,积极参与到

村委会的建设中去。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即使要珍惜资源、节约资源,反对浪费;要爱护环境,保护自然,像朋友一样对待大自然中的一切。不能像《还鲸一个宁静的家园》中那些少数国家那样,无视法律,在联合国公然禁止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扑鲸活动。对自

然、对地球生态都具有着严重的威胁。

朋友,你可曾想到:

——当在那“伸手不见五指”的夜晚,在那茫茫的征途上,人们苦苦探索而始终辨别不到方向的时候,可以使你在黑暗中经过它那微小的光亮可以使你看到希望,会使你“绝路逢生”、“柳暗花明”。烛光就是方向,就是向导,就是通向

你理想彼岸的坐标。

——当“HEPPY BIRTHDAY TO YOU”的欢快歌声响起的时候,在烛光融融的映照

下,人们脸上挂着激动的泪花,烛光给我们带来的是温馨的祝福,是甜美的微笑,

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人们可进一步地想到曾想到:

——当烛光给人们带来光明,给人们带来欢笑,带来希望的时候,它却是以燃烧自身的“躯体”为代价的,这种牺牲自我的勇气,这种“燃烧自己而照亮别人”的精神正是烛光的高贵品质所在,也是千百年来人们所赞美和歌颂的主题。 面对这闪闪跳动的红色烛光,我想到了很多,但我首先想到了老师——烛光的这种精神不正是我们身边老师的真实行为的写照吗?多少次,老师因为给我们批改作业而孜孜不倦地伏案到天明;多少次,因为为我们认真地备课而主动地放弃了休息的时间;多少次,因为操劳过度而住进了医院;多少次,您为了为了给掉队的学生补课而忍痛丢下家中嗷嗷待哺的孩子;多少次,因为送生病的学生而忘记了家中的病人也需要照顾;又有多少次,??????亲爱的老师,你们站在讲台上辛勤培育了一代又一代的新世纪的花朵,但自己却毫无苛求、不图任何回报。讲台催老了你们的岁月,粉笔染白了你们的浓黑的头发,但你们却无怨无悔、矢志不改,耕耘讲台,一刻不辍。你们这种甘为人梯、无私奉献的精神就如烛光一般,甘心燃烧自己来照亮别人,用自己的付出而换来一批批学生“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有人把老师比作辛勤的园丁,我说老师更像春蚕,更像蜡烛,正像唐朝诗

人李商隐说过的“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老师”虽说只是一个职业的称谓, 而在现实中,老师的职业行为几乎成了他们的生活的全部。他们是以牺牲自我,来换得他们的学生茁壮成长的,他们心系学生,情倾讲坛,把学生的喜怒哀乐真实的写在自己的脸谱上。说他们是老师,

却更像父母有时比父母的爱更加慈善、更加深沉、更加令人感动。

老师的爱是初春里温暖的阳光,柔情地播洒着知识的种子,于是,知识的园地里便春意盎然,嫣紫姹红 ;老师的爱是盛夏里茂密的绿荫,无声的遮蔽着潺溪里的每一泓水流,于是,潺潺的溪水顺畅地流入知识的海洋;老师的爱是秋天里一片片红叶,于是便迎来满园秋色,硕果累累压枝头;老师的爱是冬天里的一缕梅香,瑞雪严寒,笑傲自开,教我们不畏困难,树立信心,战胜险阻,勇往直前。 读完这部书,我明白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遥远的,但又不是遥不可及的。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勇于创新,民主,懂法,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爱护环境,安定有序,这个目标的实现就会不远了。所以,我们要努力学习,就一定能构建出

这个和谐的社会!

事实上,像蜡烛那样“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人和事有许许多多,枚不胜举。老师就是蜡烛这种高贵品质和高风亮节的典范。我想,如果我们大家每一个人都能来像蜡烛那样,勇于牺牲、甘愿付出,那么世界不就变成美好人间了吗?愿世界上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人多起来吧!那么,我们生活的这个大家庭里将变成

“光明的世界、美丽的世界、美好的世界”!

篇三:《最好的辩护》读后感

《最好的辩护》读后感

写在最前:读完此书,以我目前的领略能力和知识储备,自知只能感受到本书冰山一角的魅力。在第2、3、4中,我从书中选取了三段让我印象深刻的部分来谈感想。

1、关于作者和此书

《最好的辩护》一书,其作者是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律师亚瑟德萧维奇,他曾为辛普森杀妻案、克林顿绯闻案与弹劾案、泰森案等一系列轰动全球的大案担任辩护律师。德萧维奇1962年自耶鲁法学院毕业;28岁时即成为哈佛法学院教授,是这所名校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教授。1981年,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颁奖给他,奖励他作为学者对于美国司《最好的辩护》封面法体制建设的卓越贡献。并被《时代》周刊列为“未来50大风云人物”。德萧维奇将自己亲身经历的大案撰写成书,著有《厚颜无耻》、《颠覆命运》、《合理的怀疑》等多部畅销不衰的作品。其中《最好的辩护》堪称解剖美国司法体制的经典著作。

《最好的辩护》中,德萧维奇讲述了其亲身经历代理的几起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在揭示其作为辩护律师工作的同时,也揭露了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英美法司法代表——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些黑暗面。美国的司法精神有这样的原则: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时势造英雄,在此大前提下,才有了孕育伟大辩护律师的机会。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述:他在法庭中力挽狂澜:既为弱者伸张正义;也为受争议的人辩护。在这些精彩动人的情节中,让读者感受到了美国真正的独立司法精神,引发了读者对美国司法体制的思考。 本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无罪推定”,而第二部分是“妨碍秩序”,第三部分是“打击不义”。每一部分被分为几个章节,每个章节着重讲述一个案件。本书没有其他法律书那般枯燥的理论知识,而是通过一个又一个真实的故事让读者了解美国的社会现实和司法现状。随着故事的铺垫、叙述、案件的展开、分析、庭上的辩护、质疑、问询的一步步展开,生动而扣人心弦的案情让读者深陷其中,仿佛置身美国审判法庭。在该书中所展示的事实和我们在电视电影上看到的不一样的是,无论是检察官,还是令人尊敬的法官,都有可能出现违背正义与公正,而辩护律师只能据理力争,有时律师甚至会因此陷入囹圄。律师更会趋利避害,如作者德萧维奇所说:律师都是自私的家伙。这些,也让我对律师这个职业和美国的司法行业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

2、关于序言中“司法游戏运作的关键性规则”——读后感

在本书的序言部分的最后,作者德萧维奇写到他为学生所总结的美国司法游戏可循的十三条关键性规则,内容令我深思:

规则一: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是有罪的。

规则二:所有的辩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了解并且相信规则一。

规则三:违反宪法比合乎宪法更容易给有罪的被告定罪,而在一些案件中,不违法宪法是不可能给有罪的被告定罪的。

规则四:几乎所有的警察对于他们是否违反宪法都说了谎,而这样做是为了给有罪的被告定罪。

规则五:所有的法官和辩护律师都知道规则四。

规则六:许多检察官毫不迟疑地鼓励警察,当他们被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给有罪的被告定罪一事说谎。

规则七:所有的法官都知道规则六。

规则八:大多数进行审判的法官,都会假装相信明明在说谎的警察人员。

规则九:所有上诉法院的法官都知道规则八,可是有许多法官仍会假装相信那些假装相信说谎警察的原审法官。

规则十:大部分的法官并不相信被告对他们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陈述,即使他们说的是真的。

规则十一:大多数法官和检察官不会故意给他们都不相信有罪(或者较轻的罪行)的被告定罪。

规则十二:规则十一不适用于犯罪组织的成员、毒贩、职业杀手或潜在的告密者。 规则十三:没有人追求正义

我相信任何一个行业和职业,都有其运作的潜在规则,以达到这个圈子人与事的生态平衡。这也是最近即将毕业,在面临职业选择的我所深思的问题。一些被理应认为是“龌蹉”之举,却是行业运作时理所应当遵循的规则。在职业的道路上,玻璃心和美好的愿景必须摒弃。毕竟小孩子才分善恶,成年人的世界是利弊。

对于律师这个职业,一旦接下案件,则是要打赢官司。律师会尝试用所有公平合法的方法让其当事人无罪开释,而不去想到后果如何。就好像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哪怕这个病患会是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作为医者,也不应为此而后悔。

在刑事流程所采取的双方当事人论争的诉讼制度里,所有的参与者,包括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警察和法官,都在寻求他们自己和职业利益的极大化。讽刺的是:在这个

体系中似乎没有人对正义感兴趣,但最终的结果却正好是一种粗糙的司法正义。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已经腐化了:有赖于参与者越来越普遍地不诚实。这制度并不公平:它歧视贫穷的人、未受教育的人,还有少数民族成员。但是它并不是大体上不准确的:大量的无辜被告并未充斥于我们的监狱,我们的制度也不应该被不公平地形容成是“迫害”。

我们能有现在的自由,我们能有一个即使腐化不公、仍能疏而不漏的司法正义,部分原因要归功于我们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论争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这一程序,每个被告都可以挑战政府。我协助有罪的被告或为被人看不起的人辩护,甚至还使其中的一些人无罪开释,我有理由相信这是我们会如此自由的一个小小代价。

这就是辩护律师的工作,特别当他代表有罪的被告时,他必须利用所有合法的方法来防止“全部真相”被发现。

虽然检察官比辩护律师更有义务发现“全部真相”,但是他们也通常必须加以隐瞒,至少对社会大众是如此。

在普通法系列的刑事审判中,法官的不诚实可能真是天生的。有时歪曲法庭记录是让有罪的人被定罪而不至于开创恶劣判例遗患无穷的惟一方式。法官霍尔姆斯曾评论道:“难以处理的案子,就像那些恶名昭彰的案件,使法律徒具虚名。”一些法官为了避免陷入这种困境,他们会将这些案件的复杂事实加以歪曲简化,让它们变得容易些。借简单事实取代复杂真相的方法,法官可以确定这些恶名昭彰的罪犯会进监牢,而不用创设危险的判例,因为这个判例可能会滥用到没那么恶毒的被告身上。这样的司法诈伪通常会被称为“法官的政治艺术”。

为何法官这种不诚实被允许,甚至是被赞扬的,这个是非常重要却无法回答的问题,它直接冲击着美国的法律体系。

3、第一部分无罪推定,第二章 人只会死一次——读后感

这是让我印象十分深刻的一个案例,乍眼一看这是一个看似很荒谬的命题。然而在法律和现实中,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作者遇到了这样一桩案件:有这样一个假定:当一个被告在射杀一个他看来是活着的人时,实际上那是一个尸体或者是人偶,那么被告是否会构成杀人未遂?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在案发时被另外一人胁迫向被害人开抢,在此之前,这个人已经向被害人开了致命的几枪。问题在于,在被告人开枪时是否意识被害人已经死亡。这个尸体被杀两次的案件启发我们思考,在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注重主要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性是很重要的。犯罪人主观的意愿在法官判定罪行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法院认为:“无论如何,射杀死尸并非谋杀”、“人只会死一次。”但是法院却认定被告构成杀人未遂,因为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被告在开枪时“相信”受害人还活着。

法院开始讨论“杀人未遂”,并指出,在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中有个一般性规则:“‘法律之不能’是有效的抗辩,但是‘事实之不能’则不是??”法院提出许多例证来说明“法律之不能”,包括:被告射杀填充鹿偶;或是有人企图贿赂陪审员,结果他根本不是陪审员。

然后法院又举了好几个“事实之不能”的例子,这些是无法抗辩的:有个人朝着屋子里射击,那是他的目标通常睡觉的地方,但是很偶然的,该目标当晚正好睡在别处;有个被告同意对卧底的女警探进行堕胎这种犯罪行为,但是该警员其实并没有怀孕。

“不能未遂”的分类可以是如此怪诞,这告诉我们,“法律之不能”和“事实之不能”之区分,经常只是为了某些结果而在事后的辩解:当法院想无罪释放被告时,就会把“不能”归类为“法律之不能”;而如果想对他定罪时,就称该“不能”是“事实之不能”。

在美国有好几个州,已经修改了未遂罪的条文,删除了法律和事实不能的区别。根据修正后的法律,法律或事实之不能都不足以构成有效的抗辩,因为只要附带的情况符合行为人所相信的,那么它就可能犯下故意的“犯罪行为”。根据这个条文,所有布偶射击者都有罪,因为他们的子弹会杀死活着的目标。

但是新的条文也造成了一些颇具争议的案例,例如有个无知的人相信巫术,于是做了一个娃娃象征他的敌人,并且以针刺它,他还相信这样会杀了他的敌人。

处罚这些未遂犯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未遂罪的立法是为了惩处“坏人”,他们企图达到他们所相信的犯罪结果,而且也清楚地表现他们的意图。那确实是纽约州法条的本意。就像巡回上诉法院所指出的:这项条文的基本前提是,到底行为人的心中想的是什么,这是决定他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标准,以及是否故意进行犯罪的倾向。

在这个案件中,凸显了“法律”认定和“事实”认定之间的差别,也可以看到,法律不是绝对正确和公平的,正是在这样的纷争中,法律体系才能得以进一步完善,正是子这样的讨论过后,社会司法体系才得以进一步加速构建。

4、第二部,第五章 解聘斯坦福大学教授——读后感

在斯坦福大学中,反战团体的领导人是英国文学的教授布鲁斯·法兰克林。因为他的演说和所参与的活动,斯坦福大学校方决定撤销他终身教师资格并解聘他。作者代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接下这桩案子。

法兰克林被解聘后作者开始撰文叙述本案始末。德萧维奇批评该判决没有区别“主张”

和“煽动”的差别,前者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的,而“煽动”则不是。

作者提出:主张是思想的传达,是诉诸理性,提供听者反省的机会。另一方面,煽动是驱策不自觉的行动,回避理性思考的过程。这完全不同于“在拥挤的电影院里大喊失火”这种过度简化的例子。大叫“失火”并不是在传达提供反省的想法;它和火警的“警铃”大响的意思是相同的。它只是有意要鼓动不自觉的行为反应。

在国家安全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的确存在。在关心国家安全更甚于公民自由的社会中,必定会产生这种对立,然后被解决。就这方面而言,情况和所谓猥亵物品的检查所引起的冲突是不同的:在大部分的猥亵案件中,“冲突”是被设计出来的,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多元而自由的社会有很宽大的空间,可以让想自黄色电影中得到快感的人们和需要受到保护以防止被可憎的东西侵犯的人们之间,彼此调适。指导的原则是“你挥拳的权利只能到我的鼻尖为止”,这是可以运作的方法,但是仅仅规范那些令人可憎的东西。在言论自由和国家安全的调适中,就没有简单的规则可循,某种言论表现有可能足以让我们的国家陷入真实的危险之中。

然而还是有些准则可以适用。第一,绝大多数被认定危及国家安全的言论表现,其实并不是真的;大多数这样的说法,可能连自己都这样宣称的政府官员本身都不相信。“国家安全”这个护身符常常是为了便利而加上的透明外衣,为了政治上的利益,用来保护个人或政治上的难堪困窘的事情。每个国家安全(或“公司安全”或“大学安全”或任何组织的安全)的主张,都应该受到严格的质疑,设计内容的人和认定判断的人必须是来自不同的立场。但是这样仍不足以终结所有冲突。在安全和自由之间仍会有些真实而难以处理的冲突案例。我们的宪法意义是要保护个人基本自由,但是仍有些案例无法以这个原则去解决问题:也就是当真正的国家安全主张高于言论自由的推定。

在网络时代发展迅速的今天,身边不乏这样的案例。网络世界为大众提供了更加开阔自由的言论平台和发言空间,同时个人言行在网络上也可以被无限放大,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攻击、次生文化的产生充斥在网络环境中,并且这样的氤氲还会蔓延到现实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可以把个人推到特定群体乃至国家的对立面。我们仍然应该坚信,社会主流民众持有正确的政治导向;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也迫在眉睫。

写在最后:作者德萧维奇在他与学生交流的过程中曾经提问道:何谓最好的辩护?他自己的观点:“说出真相,全部的真相,而且只说真相,别无其他’,然而在法庭中这句誓词只适用于证人。辩护律师,检察官及法官并不适用这个誓词,他们并不能用。美国的司法体系是


法学经典著作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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