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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2-25 07:00: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下发《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分公司

锦通字(2010)01号 签发人:刘永清

关于下发《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综合部、工程部、各项目监理部:

为推动我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结合2006年度我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和改善。现将修改后的《安全管理制度》下发。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2010年3月2日

主题词:关于“安全管理制度” 通知

报:经理

发:综合部、工程部、各项目监理部

存:办公室

北京华清技科公司辽宁分公司 2010年3月2日印发

安全管理制度

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公司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各级监理工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理职责

(一)、经理是公司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经理应指定一名副经理具体领导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该副经理对安全监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副经理负责组织公司监理工作主管部门学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组织编制、审定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文件;组织制定安全监理检查内容、及时组织安排检查监理组安全生产监理情况;总结经验,改进提高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水平。

(三)、技术质量部安全监理职责:

1、指定一名工程师负责主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向有关部门(经理、副经理、监理部、)传递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信息;

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编制、审核监理工作文件;

3、定期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监理组对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文件的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修改完善监理工作文件;

4、参加一等工程及重要项目的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5、协助监理组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6、选购监理所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

(四)、监理部安全监理职责:

1、指定一名工程师负责各中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及时向中心传达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根据公司监理工程情况(结合省、市安全检查安排),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检查现场监理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文件,制度的建立及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4、重点检查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工作;

5、负责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经验交流与总结,并表彰先进。

二、项目监理组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监理组人员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的施工安全监理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包办代替施工单位指挥施工;

(二)、总监理工程师要把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作为监理任务的重要内容写进监理规划中,总监代表(被指定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工程师)负责编写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实施;

(三)、总监理工程师应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专项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分别签署意见;

(四)、监理人员应把安全、文明施工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周例会,必须讲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需跟踪整改的要有书面记录及整改结果;

(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重要施工环节确保做到旁站和二十四小时平行检查。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施工中的违规行为;

(六)、对危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必须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暂时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七)、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方进行安全检查,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八)、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九)、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评价,并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十)、协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三、违反职责和义务的处理

(一)、公司监理工作主管部门因不落实本责任制规定的职责,管理混乱,未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必须承担责任的,公司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

(二)、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违反本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承担责任的,由公司监理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内部整改;逾期不整改视情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监理工作;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

4、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三)、项目监理组违反责任制规定,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以下规定处罚:

1、发生四级死亡责任事故的,暂停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市属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六个月、暂停该项目总监理工程代表职务六个月;

2、发生三级重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二次发生四级死亡责任事故的,暂停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市属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二年、暂停该项目总监理工程代表职务二年;

3、发生二级以上重大事故或一年内第三次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停止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停止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务,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四、公司定期举行安全生产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安全意识。

五、公司所有员工遵守《安全生产法》不得违章作业。

六、在整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项目监理部,项目竣工验收后,发放安全奖金。

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二○一○年三月二日

篇二:关于下发2012年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的通知

关于下发《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2012年)》的通知

分公司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根据局有限公司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实现工作会各项目标,分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收集,形成了《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2012年)》,现予以发布,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2012年)》电子文档已上传至分公司OA办公网—规章制度栏上,请自行下载。另刻有光盘,有需要请到企业策划部领取。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企业策划部,以便修改和完善。

特此通知

抄送:分公司领导

分公司

2012年6月21日

篇三:关于下发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理顺工作流程,严格履行审核批准程序,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日常考勤管理

第一条 各部门设立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每周对人员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汇总、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人事管理部门汇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人事管理部门对考勤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有监督、核查的权利。

第二条 公司的考勤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次月的31日,各部门专(兼)职考勤管理人员于次月3日前把经过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考勤汇总表、假期审批等考前表单上报公司人事部门。人事考勤专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所有考勤记录审核完毕。

第三条 公司实行大小星期工作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公司不提倡加班,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高效率完成本职工作。各部门因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作息时间,需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加班需由部门负责人提前1天经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请,事后应及时补批手续。

第五条 公司实行休假储备制度,即员工的加班可以作为日后同等时间的调休,公司节假日外休息可以冲抵员工的加班。各考勤管理人员应建立员工调休台帐,及时记录个人的休假储备情况,员工加班调休及冲抵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章 员工假期管理

第六条 事假:是指因个人原因未到岗工作的时间。

1、事假的批准程序 员工请事假必须先填写请假单,获取核准后方可休假,一般情况下不得事后补假。特殊情况下,必须持有相关证明或事先向主管领导电话说明情况,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事假处理,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对待。请事假半小时以上的,按事假计发薪酬。

2、批准权限 部门经理可以批准1天以下(含1天),副总经理可批准3天以下(含3天),超过3天以上的事假需要总经理批准。总经理授权按照授权权限批准假期。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批准事假。

第七条 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或休息的时间

1、 休病假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及时告知本部门负责人,本

部门考勤管理人员记录考勤并上报人事考勤部门,本人或委托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休假证明。

2、休假证明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出,员工因急诊在就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休假的,需要就诊医院出具急诊和休假证明。

3、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时,应先向直接领导口头请假,以当日挂号票或诊断书为依据,看病时间一次满二小时或全月累计满八小时以上,按病假处理。

4、患病员工按休假凭证或准允休假的时间休息,计算病假时间以员工实际休息时间为准。员工实际休病假时间需由部门负责人在假条上签字认定。未经批准,实际休息时间大于休假凭证开具的休息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5、员工在外地因病休息,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就诊和休假证明。

6、在病假凭证上,有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7、病假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低于北京市政府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法定期限。

1、医疗期计算应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规定的计算周期累计病休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根据有关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计算标准见下表。

3、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经医院确诊后,医疗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副总审核、批准后,可酌情适当延长医疗期。

4、员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部门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

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婚假: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的用于结婚的假期。

1、员工休婚假应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假条,按规定给婚假3天。爱人在外地工作且到外地结婚,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符合晚婚规定的员工,另给予奖励婚假7天。晚婚假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一年有效且一次使用,不允许拆分,一次使用不足部分视同放弃休假。

3、再婚的员工可以享受3天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第十条 丧假:按规定给予职工处理其直系亲属丧事的假期。

1、员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及抚养职工长大的抚养人去世,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三天。如亲人在外地去世,其往返路程时间,可按丧假处理,路途费用自理。

2、员工的祖父母去世,确需本人料理丧事的,经领导批准,可给丧假一天。故去亲人在外地,路程时间按事假处理,路途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是指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按规定给予的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本规定的探亲假假期按照公司经营状况及公司需求,总经理有权决定是否批准。

1、本公司双方股东已婚员工原则上每月休假1次,假期为4天(含路途时间),一般休假时间确定在周四至下周一。

2、本公司双方股东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休假2次,休假时间为1周。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本人探亲假期小于年休假,剩余假期可以一次休完,探亲假一般不可以积累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副总经理批准。

4、公司其他已婚员工在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探望配偶假期每年为10天。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小于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以一并休假。

5、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探望父母假期每年为10天,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再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小于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以一并休假。

6、员工休探亲假须提前1个月审批。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审批单交人事考勤专员备案。

7、员工经批准的探亲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在探亲假期间因病而超期者,需持县以上医疗部门急诊证明,可按病假处理,其他超假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假期,员工累计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2、年休假一般在1个工作年内安排,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集中或分段安排个人年休假,公司一般不跨年安排年休假。

3、公司年休假一般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要休年休假的,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累计工作年限按照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无法提供缴费证明的,按照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计算。

第十三条 工伤医疗期:是指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1、公司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确定医疗期,发给工伤津贴。

2、工伤医疗期一般为一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不超过三十六月。

3、工伤的认定及工伤医疗期待遇以北京市工伤保险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所需休息恢复健康的时间。

1、女员工生育,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符合晚育条件的,奖励产假30天。经批准,奖励假可由男方享受。

3、女员工休产假应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哺乳假:婴儿未满周岁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如路途较远两次哺乳时间应合并使用。

第三章 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特殊考勤处理

1、迟到:员工迟到,说明合理原因后,经得领导同意,迟到时间按事假处理;未说明任何理由无故迟到的,按旷工处理。迟到在10分钟以内的罚款10元,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的罚款2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按事假甚至旷工处理。

2、早退:员工早退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未履行休假审批程序或特殊情况未补审批手续,一律不能享受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列各项假期其薪酬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或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考勤规定归公司行政人事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元月一日起生效。

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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