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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随军家属安置

时间:2017-02-24 11:05:4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政策解读]解放军总政详解《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政策解读]解放军总政详解《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在2013年出台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中,最大亮点就是从身份类型、就业需求以及军人对部队所作贡献等实际出发,首次为随军家属设立多渠道给予分类安置。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副部长王成志在接受采访中,对有关安置渠道进行了详细解读。

对随军前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对口安置

王成志说,《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但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以“逢进必考”为由,要求这类随军家属重新参加考试。“随军把工作和身份随没了,显得不公平。这次《办法》作出对口安置规定,并明确接收安置手续办理时间,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家属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拖延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问题。”他说。

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给予优先安置

王成志表示,这部分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特殊奉献,其家属就业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优待。对这部分人员在就业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既体现了地方各级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关心支持,更有利于鼓励全军官兵献身国防、建功立业。

企业需按比例安置随军家属

王成志认为,现行相关法规和文件明确国有、合资、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但由于缺乏具体刚性安置措施,少数企业以自主招聘为由,不愿履行这一义务。《办法》参照国家其他法律建立了企业按比例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制度。考虑到我国地域经济差异较大,企业分布不均衡,统一确定安置比例不一定符合实际,《办法》明确“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那些随军前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尤其是企业骨干力量的随军家属尽快实现就业。

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

王成志说,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就业促进扶持政策,尤其是对那些纳入就业援助对象人员,由政府实行托底安置。但受多方面因素和条件的制约,随军家属没有纳入这个范围。考虑到随军家属就业的特殊性,尤其是那些年龄偏大、缺乏一技之长、多次随军调动的家属实际情况,《办法》将有就业愿望但确实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依托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行托底安置。这是国家给予随军家属就业优待的一项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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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

发布时间:2014-11-04来源: 文山州人社局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驻滇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提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各级政府制定出台具体优待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有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照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转任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有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定向招聘,并按照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招聘手续。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第九条 随军前在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办理;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办理。

垂直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协调安置工作。

第十条 驻地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

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当年新招录职工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对已在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确因企业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减裁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随军家属;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造成随军家属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援助范围,优先推荐再就业。

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驻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驻滇部队正团职(含相当职级专业技术干部)以上,从事飞行或者船艇等艰苦工作、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驻艰苦边远二类以上地区、因公牺牲或者致残(六级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对象的随军家属,是安置的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优先考虑。

驻迪庆州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随军前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现役军人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当地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随军家属符合前述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安置条件的,每年3月31日前,由驻滇部队各军(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将随军家属情况分类统计、审核汇总,将拟由省级单位负责安置或招聘的随军家属名单报省军区政治部,由省军区政治部与省入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将拟由各州、市、县、

区负责安置或招聘的随军家属名单分送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由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其他未就业随军家属需申请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的,由本人填报申请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每年3月31日前,报驻地县级人民武装部审定后,送驻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1次的;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接收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列入安置计划。 第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 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项目)的创业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首次申请贷免扶补,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招用我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 60号)规定,享受1000元--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五条 驻军较多的州、市、县、区,应当由同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每年集中举办1—2次专场招聘会,组织用人单位和随军家属双向选择,帮助随军家属就业。对未就业或失业且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优先考虑在公益岗位中予以安置。

驻滇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依托机关招待所、食堂、营区服务网点和医院、干休所等机构公勤岗位,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有条件的单位,可在营区统一开办服务网点,开设军营超市、餐厅、照相、理发、储蓄、邮政代办等项目,妥善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公布职业训机构信息,并协调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好培训有关工作。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可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随军家属,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可视情况报销部分或全部学费。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依据《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免费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等服务。通过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篇三: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2014年6月2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 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安置。

第十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细则第八条,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由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部队开设的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等,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军人所属部队驻地所在县(市、区)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于每月初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广东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当地组织、编制、财政、教育、人社、卫计、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国资委和军分区(警备区)及驻军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事宜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共同承办。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每年3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负责审核汇总驻地部队上一年度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并下发用人单位办理接收安置。

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随军家属,以及在省外单位工作随军后对应我省垂直管理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进行安置;驻地没有相对应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安置。

用人单位收到接收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拟安置对象的审查确定并办理接收。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区)、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一条 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地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驻粤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部队随军家属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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