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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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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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第八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 3
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第十三条 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4
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第十七条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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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第二部分:林业政策与法规(修改)
林业政策与法规
一、填空题
1(2页)
2政策,荒漠化防治政策,林业产业政策,林产品价格政策,林业财税政策等。(4页)
3先。(11页)
4(19页)
5.林业法律法规表现形式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7页)
6政法规相违背。(35页)
7.林业不但要满足社会对木材等林产品的需求,还要满足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求。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10页)
8.对林业建设应当实施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就某一区域而言,应是扩、治、用、休多策并举,做到扩中有治,治中有用,用中有休,休中有扩。(11页)
9条件。(13页)
10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13页)
11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15页)
12(50页)
13(50页)
14(57页)
15产权益争议的民事纠纷范畴,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57页)
16(57)
17体制。(71页)
18。(71页)
19(74页)
20(75页)
21要内容。(75页)
22
有益生物。(78页)
23(14页)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法》于(149页)
25(157页)
26.退耕还林是国家组织的一项重要生态环境建设活动,国家要对退耕还林者给予一定的资金和粮食补助。(229页)
二、选择题
1.在《森林法》施行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森林法》(B)(47页)
A、适用
B、不适用
C、暂不适用
2.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的规定,关于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用材林消耗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以及对不同林种采伐的规定,都体现了下列哪一条森林法基本原则(B)(49页)
A、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
B、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原则
C、依法治林的原则
3.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这些符合下列哪一条森林法基本原则(B)(48页)
A、依法治林的原则
B、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
C、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
4.下列哪项不属于符合林权登记申请需具备的条件,(E)(55页)
A、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B、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C、无权属争议
D、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E、登记人无刑事记录
5.林权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为(B)(55页)
A、40日B、30日 C、20日
6.凡符合林权登记申请四项条件,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A)(55页)
A、3个月内B、半年内 C、60天内
7.根据《森林法》第17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权争议,应当由当
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其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是(B)(58页)
A、乡镇林业工作站
B、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C、乡镇人民政府
8.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征占用林地的权限是(A)(62页)
A、除防护和特种用途林以外其他林地面积在2km2以下的
B、林地面积在3km2以下的
C、林地面积在3~5km2内的
9.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其对天气要求为(A)(74页)
A、3级风力以下 B、3级~5级风力 C、3级风力
10.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较大的”起点一般是指盗伐林木2~5立方米或者幼数100~200株的。以上所说的“幼树”是指胸径(B)以下的树木。 (93页)
A、6cm以下 B、5cm以下 C、4㎝以下
11.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罚款,处罚金额按(A)。 (99页)
A、每平方米10元以下 B、每平方米15元 C、每平方米20元
1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罚款,其数额是非法运输木材价款的(B) (101页)
A、40%以上的罚款 B、30%以下的罚款 C、35%的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施行的时间是(A) (138页)
A、1997年1月1日 B、1987年1月1日 C、1995年1月1日
14.《防沙治沙法》第26条规定,集体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可达(C) (175页)
A、50年 B、60年 C、70年
15.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治理者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年限(A) (175页)
A、具体承包年限由承包合同双方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
B、50年 C、70年
16.沙化土地治理者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治理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继续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治沙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相当治理费用(A) (176页)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B、三倍以上的罚款 C、五倍以上的罚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时间指(B) (196页)
A、2002年1月1日 B、2000年1月1日C、2001年1月1日
18.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标签,下列标签内容中哪一项不属于标签应当标明的内容
(C) (201页)
A、产地 B、质量指标
C、种子大小与色泽 D、检疫证明编号
E、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编号 F、品种名称
三、判断题
1.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规定,年满11岁的中国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不能参加植树的,是否可以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13页)
A、可以(√) B、不可以()
2.森林划分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块。公益林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其投资主体(15页)
A、以政府投资为主(√) B、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 )
3.林业政策与林业法律法规既相应统一,又有所区别。各级政府、包括党的组织,对有关林业的决定、指示、通知、通告等形式属(40页)
A、林业政策(√) B、林业法律法规( )
4.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通过的《森林法》,即一般情况下所说的森林法指(46页)
A、广义森林法( )B、狭义森林法(√)
5.请你判断,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50页)
A、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公民个人可以拥有对林地的所有权(√)
B、林地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林地的所有权,但可以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 )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采取承包、租赁形式,获得国家或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是否同时拥有 (50页)
A、林地所有权( ) B、不拥有林地所有权(√)
7.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 (50页)
A、①国家 ②集体 ③个人 ( ) B、①国家 ②集体(√)
8.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 (50页)
A、①国家 ②集体 ( ) B、①国家 ②集体 ③个人(√)
9.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 (54页)
A、所有权(√) B、使用权( )
10.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从安定团结大局出发,本着互谅、互让、合理公开的原则,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林权争议,并通过协议确认。该协议是否应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确认权属的登记手续 (57页)
A、将协议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权属(√)
B、以双方协议确定权属( )
11.下面两种法律程序描述,哪一种正确 (59页)
A、林权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不服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林权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不服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护林公约是林区的基层单位为保护森林,经民主讨论制定的乡规民约,属 (71页)
A、一种行为规范(√) B、一种地方性规章( )
13.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应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其他3项措施相结合。这3项措施指 (77页)
A、①生物防治 ②化学防治 ③物理防治(√)
B、①行政措施 ②经济措施③法制保障( )
14.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要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其批准机关是(77页)
A、省级人民政府(√) B、地级市人民政府( )
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20~50m3或幼林1000~2000株的属 (93页)
A、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
B、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
1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100~200 m3以上或幼树5000~1000株的属(93页)
A、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 )
B、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
17.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分为滥伐数量较大和数量巨大两类。请判别滥伐林木10~20 m3,或幼树500~1000株的属哪一类(94页)
A、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
B、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 )
18.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下列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藏羚羊、野马等,应列为(111页)
A、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B、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19.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下列动物如小熊猫、穿山甲、黑熊等,应列为(111页)
A、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B、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
20.下列动物如;青蛙、蛇类、黄鼬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属哪一种类型保护动物(112页)
A、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388)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森林保护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4)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2)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2)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1)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
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1)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
《森林法修改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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