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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网

时间:2017-02-24 06:12:5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函〔2011〕1164号

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省市现行有关职称政策,现就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每年7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30日)。需报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的,须于9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15日)。申报中学正高、小学副高、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材料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评审时间

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于9月份起开展评审活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我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新修订的《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

(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取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获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者,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

申报评审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51号)。市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做好对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并对评委会相关专业评审组入库评委作相应调整和增补。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

1. 执行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5号)。

申报评审中专、技工学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属1960年之后出生者,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2. 根据粤人发〔2007〕120号文的规定,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免考职称外语,但仅限于转评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要求不高于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要求的情况。如果原专业技术资格没有职称外语要求,而转评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有职称外语要求;或原专业技术资格虽有职称外语要求,但转评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有更高级别的职称外语要求,则转评时须符合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条件,并提交成绩合格证等有关材料。

(三)申报两个资格问题

申报两个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申报人不得以同样(或部分相同)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不同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

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并提交反映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

(四)评前审核问题

1. 我市对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资格、转系列评审、破格评审、高(中)级委托(含受委托)评审、送省评审等情况,一律实行评前审核。申报人所有书面、电子申报材料须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我局审核同意(破格或委托评审的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后方可送评委会;否则,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2. 为严格审核材料,加快评后资格证书核发,自今年起,我局对全市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申报材料全部实行评前审核。各有关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仔细审核申报材料,制作并如实填写《XXX评委会申报人申报条件一览表》,对所有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条件(如学历、资历、课时数、公开课、班主任年限、教师资格证、继续教育、论文等)列表汇总。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于评审会召开前 15个工作日将《XXX评委会申报人申报条件一览表》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同时抄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届时我局将派专人前往听取汇报和现场审核。未经我局评前审核的,不得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行业准入或上岗资格问题

申报评审律师、卫生、会计等实行行业准入或上岗资格的专业,申报人须提交相应的从业、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提供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否则,个人不得申报,单位和评委会不予受理。

(六)社保凭证问题

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即申报

人来粤后缴费历史明细表,内容包括个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现工作单位名称、在每个单位缴交社保的起止时间及缴费情况等信息),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七)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

1. 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若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申报及审批发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2)申报人省外取得的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及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在复印件各页面上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和加盖公章。复印件要求下同);

(3)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与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国家统考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

(4)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或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组织调动或军转安置人员提供);

(5)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

(6)自主流动来穗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2. 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或不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情况申报,但若申报人人事关系或户口不在我市,申报人须增加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 持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市外来穗人员,若不以所持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情况申报;若以所持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2)申报人所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

(3)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复印件(组织调动人员提供);

(4)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

(5)申报人人事关系或户口不在我市,须增加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评委库的调整与评委管理

(一)调整高、中级评委库及评委会设置

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研究评委会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并及时进行调整与优化。特别要重视补充综合专业组内各组成专业的入库委员,使之分别达到规定的数量要求。评委库的具体调整要求,按《关于做好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调整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057号)执行。

(二)规范初级评委会的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的通知》(穗人发〔2009〕7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初级评委会的组建管理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各初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初级评委会的组建、调整等备案材料按穗人发〔2009〕75号的要求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

根据《关于组建广州市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007号)规定,广州市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承担我市工程系列机械电气、计量检测、测绘工程、土地管理、纺织工程、纺织染化等专业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

篇二: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办事项目公开表16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办事项目公开表16

篇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文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人社函〔2011〕263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国资局(公资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有关精神,为扶持本市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节能减排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条件

申请享受援企稳岗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参保时间及参保人数

企业2008年1月或之前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2009年10月企业参保人数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

(二)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企业保持增员或不减员

与金融危机发生前的2008年9月份相比,2009年10月企业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应持平或增加。

1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009年1至10月,企业在本市无社保欠费。提交援企稳岗补贴申请上月,企业应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四)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利润总额出现下降

1、企业2008年度盈利;

2、企业2010年上半年会计报表累计利润总额(税前)与2008年同比下降幅度超过20%。

申请企业须提交经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度利润表(损益表)、2010年6月及2008年6月利润表(损益表),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利润情况审计报告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3)。

(五)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行业范围

根据《广州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规划纲要(2009-2015年)》有关内容,对符合有助于本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四大行业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给予援企稳岗补贴支持:

1、现代服务业

包括:现代物流,商务会展,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

2、先进制造业

包括:汽车制造,船舶、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及辅助机械,数控机床,石油化工,高端钢铁(高精冷轧钢板和深加工产业及集装箱板等热轧钢板),重型装备。

3、高技术产业

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和新能源,海洋产业。

4、优势传统产业

2

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服务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家用电器、食品饮料、服装制造业,造纸印刷业。

判断企业所属行业办法:主要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国家《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进行对照。

(六)申请企业应为有助于本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或在节能减排方面所做突出贡献的企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在《企业基本资料表》(附件2)中对进行具体说明。

1、目前是经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评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2、目前是经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评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3、目前是经国家、省、市科技及信息化部门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型企业。

4、近3年内获得过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批下达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5、近3年内获得过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审批下达的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扶持资金。

6、企业产品(商标)目前被国家、省有关政府部门评为世界(或中国、省级)名牌产品、或中国(省级)驰名(著名)商标。

7、目前是经省、市有关政府部门评定的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或清洁生产先进单位。

8、能够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在近2年内对企业颁发的、可证明申请企业“对本市产业升级调整或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证书、文件。

以上有关证书、文件均应提供3份复印件,由企业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粘贴在附件2后。

(七)申请企业自2009年来未在本市享受过援企稳岗补贴

二、援企稳岗补贴的发放标准

对经审定的企业,一次性发放1个月的援企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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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704元/人·月);发放人数以企业2009年10月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人数为准。

三、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资料准备及初审

企业自行填报本通知附件1、2、4中属于企业填写的部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附件3,之后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初审。提交的初审资料为:本通知附件1至4各三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以上资料均使用A4纸并按上述顺序排放,分三套装订。另多打印一份附件1作为初审受理回执。提交申请时,企业应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审验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当即退回)。

按失业保险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省属及中央驻穗企业、广州市属企业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业务科室提交申请资料;市属老八区属企业向其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资料;两区两市(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的企业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业务科室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审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资料齐全、审验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误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业务科室在四份《2010年度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上填写受理日期并盖章,当即返还一份给申请企业,并尽快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设置的条件完成初审;资料不全、或审验营业执照复印件有问题的,应当即在一份附件1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企业(本通知中涉及参保人数及缴费金额所对应的月份,均指费款所属期)。

对受理后,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广州市援企稳岗补贴审核意见书》(附件4)三份,注明不提交复审的原因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自留一套申请资料,将其余两套申请资料退回企业。

(二)复审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经办业务科室、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在2011年3月15日前把所有已受理并通过初审的企业申请资料汇总交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该科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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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登记后于2011年3月21日前把所有收到的全市申请资料汇总提交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1年4月底前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对收到的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进行复审。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无法做出审核结论、需前往企业现场考查取证的,由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1年5月底前通知有关企业。

对复审结果,由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对经市政府审定的企业,由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其《广州市援企稳岗补贴审核意见书》(附件4)上加盖“广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专用章”,并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一份给申请企业。

对经审定同意发放补贴的企业,根据企业2009年10月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人数,由本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2011年7月底前一次性发放1个月的援企稳岗补贴。

四、政策咨询方式

对于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企业可通过拨打12333电话、或亲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科室进行咨询。

五、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企业可提交援企稳岗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2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10年度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

2.企业基本资料表

3.企业利润情况审计报告

4.2010年度广州市援企稳岗补贴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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