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建筑施工亡人事故

时间:2017-02-21 13:42:5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海南今年一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已死亡11人

海南今年一般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已死亡11人

截至6月8日,海南全省今年共发生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10起,死亡11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上扬25%和2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9日通报了10起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指出高处坠落伤害仍然是海南省当前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最主要的伤害,也是海南省进行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的重点。

7起事故发生于纯作业过程

1月7日上午9时40分,文昌市中南海景花园B-4#楼工程施工现场,工人拆除井架时违章操作,将拆下来的井架角铁从高空扔下,击中地面上的受害人头部,致其当场死亡。1月19日中午12时,五指山市翡翠新区会所工程施工现场,2名受害人正在浇筑景观亭顶板和柱混凝土,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而发生整体倒塌,2名受害人随之坠落,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2月14日上午10时15分,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宅楼工程施工现场,受害人正在10楼楼面进行植筋作业,不慎从楼面与外脚手架的空隙坠落,被地面上预留的钢筋栓穿透而当场死亡。2月16日上午8时,三亚市山水国际E2、E6地块建安工程施工现场,受害人正检查卷扬机卷筒,其他工人在未了解现场实际情况下启动了卷扬机,致使受害人被卷入卷筒下致死。4月5日上午10时,琼海市新天阳光城花园二期铺面工程施工现场,受害人在3楼脚手架上进行外墙线条批挡,违

规从外脚手架上爬到4楼房间喝水,后又从外脚手架爬回3楼,期间不慎坠地死亡。4月13日上午11时20分,海口市维多利亚花园二期施工现场,受害人在8楼脚手架上进行抹灰作业,不慎从脚手架内档坠落至2楼阳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6日上午10时20分,海口市花木网络交易中心工程施工现场,受害人正站在外脚手架上安装18层屋面女儿墙模板,不慎坠落到4楼脚手架满铺的脚手板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3起事故中建设单位违规

除上述7起生产安全事故外,还有3起事故为建设单位私自在已竣工的工程上加层或装修,未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无施工、监理单位。3月20日三亚市港门村一路2巷工程在装修时,受害人不慎从7楼坠地死亡。3月21日三亚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亚分行在二次装修时,2名受害人因自制吊机失稳而坠地死亡。4月15日,儋州市文化中路六巷私房加层,受害人在4楼用三角提升架吊送材料时,因材料超重和三角提升架支座螺丝松脱,致使提升架连人一起坠地,受害人当场死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针对本辖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多发部位,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止高处坠落等专项整治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抓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杜绝发生建筑起重机械事故。(记者光明)

武汉建筑施工半年4起事故 5人不幸遇难

2011年上半年,湖北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11起,死亡13人。昨日,湖北省住建厅通报上半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11起重大案例,其中武汉有4起,致5人不幸遇难。

3月29日10时50分,武汉市汉南区博学阳光城A栋工程2名工人在电梯井拆除模板时坠落死亡。经初步调查,由于电梯井内操作平台堆放材料过多,荷载过重,致使操作平台发生坍塌,击穿电梯井逐层防护落于底层,造成该起事故。施工单位为武汉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武汉永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6月7日12时,武汉东湖高新区清江山水二期一标段工程49号楼,楼面清理木方时,1人不慎从洞口坠落至地下室,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调查,洞口防护不严造成该起事故。施工单位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北清江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6月12日19时,武汉市八一路延长线项目9号承台上施工时,1人不慎落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

司,专业承包单位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武汉飞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6月30日上午8点30分,武汉市汉阳区某楼盘一工地,钢筋工擅自指挥塔吊起吊,不慎被吊运钢筋挂住从离地面5米高处坠落,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施工单位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省住建厅称,全省已进入安全生产任务最重压力最大的一段时期。各工地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手段,坚决淘汰易造成多人伤亡的落后工艺工法,加快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程,同时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六起建筑安全事故

法制网银川6月14日电 记者 申东 今天,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近期发生的6起建筑安全事故进行了通报,通报的6起建筑安全事故中,有2起房屋建筑和市政类事故,死亡3人;1起特种设备类事故,死亡2人;3起工业建筑类事故,死亡5人。

这6起安全事故是:3月11日,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施工的青铜峡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彩钢板维修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3月27日,由宁夏新月建筑公司承建、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宁夏西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水泥粉磨站工程,发生一起3人死亡的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立即做出了暂扣新月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决定。

4月10日,由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公司承建、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银川市中国国际小商品西北交易中心附属仓库

篇二:2009年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分析

2009年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分析

樊春

0836002班 6080510216

2009年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分析

樊春 0836002班 6080510216

摘要: 2009年全年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总共发生127起,死亡人数519人。

其中五大安全事故类型仍是主要高发事故,虽然事故发生起数与死亡人数较往年有了下降,但仍需我们寻找原因,做到杜绝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事故类型,施工安全

当前我国建筑施工项目多、战线长,造成管理跨度大,技术力量分散,特别是建设施工中抢工期、压造价、安全投入不足的现象,已给建筑施工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加强。尤其是1998年以来,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直稳定在6.6%~6.8%之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居第四位,仅次于工业、农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施工。

一:全年概况

2009年全年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总共发生673起,死亡人数794人。相对来说比08年有了不少的降低,但是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原因。

二:事故类型分析

高处坠落:发生354起,死亡380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

数的52.6%和47.9%

坍塌:发生96起,死亡162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14.3%和20.4%

物体打击:发生85起,死亡89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12.6%和11.2%

触电:发生28起,死亡33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4.2%和4.2%

起重伤害:发生44起,死亡53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6.5%和6.7%

各类事故的发生总数和死亡人数可以通过下面图表清楚的表现出来

与去年相比,09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起数有了一定的下降,反应出了政府对建筑施工安全的关注以及各种预防措施的加

强。

通过数据和图表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在各类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远远高于其他事故,其次就是坍塌事故和物体打击事故,触电和起重伤害的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都比较少。

通过下面的饼状图我们可以更清楚的看出各种事故发生起数和死

亡人数以及其所占比例大小。

三:各月事故分析

下面我们对全年12个月每月的建筑施工伤亡事故起数和人数做一下统计和分析:

从表格和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每月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起数和死亡人数的相对比较值。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全国每月的事故死亡人数大致成中间高,两头低的趋势 2. 每月发生事故起数虽然没有死亡人数走势明显,但仍然能看出首末几个月的发生起数比中间月份少

3. 发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多的月份主要集中在3到10月份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这种走势的原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气候较为温暖的月份,因此3到9月份成为事故高发月份,而这几个月份的大量的建筑施工项目,使得人们在追求数量和速度的时候就会忽略了质量和安全,从而造成了事故的频繁发生。 我们再来对五种事故每月发生的起数做一下统计

高处坠落

篇三: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操作指南

1.1 制定目的

本操作指引由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业务三部张佃军起草。其目的系为律师办理建筑施工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建筑施工事故案件时作参考之用。

1.2 基本原则和要求

律师在办理建筑施工事故纠纷案件中,要始终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忠实守信的原则。律师办理建筑施工事故损害赔偿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二。信守只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不受任何单位及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勤勉尽责的原则。律师办理建筑施工事故案件,应根据其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三、律师在委托权限内依约履行职责,应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1.3业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办理建筑施工损害损害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第二章 法律依据

2.1 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

为维护建筑施工事故案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提高律师办理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水平,依据《民法通则》、《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操作指引,以供律师参考。

第三章 受偿主体

3.1 在建筑施工案件中的受害人系受偿主体。分几种情况:如受害人已死亡,那么受偿主体为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或近亲属。

如受害人未死亡,且伤残为四级之上司法实践中有被抚养人生活费,此时,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如伤残等级四级之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此时也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主体。

除此之外,受偿主体为受害人本人。

第四章 赔偿主体

4.1 现实生活中,工程建设存在着许多违法的承包、分包合同关系和其他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使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往往出现多个责任主体,需要依法确认,以维护正常的建筑施工市场秩序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实践中出现多个赔偿责任主体的情形,可按下列情形确认。

4.1.1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

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4.1.2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

4.1.3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承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4.1.4 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共同被告。

第五章、责任承担及依据

5.1 确定建筑施工事故的责任承担,须明确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以及建筑施工合同关系的有关法律问题。

5.1.1 雇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人身司解9)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5.1.2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或自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人身司解10)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1.3雇员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人身司解1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

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5.1.4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2.1总承包和分包的责任承担:

《建筑法》45:“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如果是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则。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导致安全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2.1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两者之间最直接的区分在于雇佣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受雇人从事工作必须听从雇佣人的支配,承揽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


建筑施工亡人事故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7571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